國際商法學習心得
國際商法學習心得篇4
在大三的第二學期,我學習了國際商法這門課程。因為我們是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所以國際商法算是我們的一門基礎學科。其實剛知道要學這門課程的時候會預想到學習內容會比較枯燥,課堂上也會比較沉悶,因為法律給我的感覺就是純理論,都是文字游戲。但真正開始學習卻發現國際商法還是非常實用,而且還會有讓人覺得有趣的地方。特別是對于一些現實商務活動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矛盾和糾紛的分析,會讓人感覺國際商法真的需要在平常進行商務活動的時候多加應用。
教授這門課程的老師在一開始就吸引了我,因為他在課堂上會用比較幽默有趣的語言來講述商法里面的一些概念,而且他講課聲音洪亮,很有個人特色。上課的時候,在老師講解完一個概念或者一個案件之后,會請幾個同學回答問題,或者會請同學們講自己的觀點和看法,然后老師再點評。這樣的教學方法能夠使老師和同學們有互動交流,便于老師了解同學是否真正明白的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同學們的學習效果。最后,老師還會在每節課下課前播放一個法律糾紛案件的視頻來讓我們觀看學習。老師的講學為我們進一步認識我國商法現狀以及當今商法的前沿問題提供了大量素材,其中的見解和觀念也為我們解開了不少疑惑。這樣,我們對所學的法律知識就理解得更透徹,也更具實用性了。
國際商法是指調整國際商事主體在從事國際商事交易活動中所形成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一般而言,調整國際上市交易關系的法律可分為三類:規范國際商事主體的法律、調整國際商事主體之間商事交易的法律、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法律。當然對于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海上、鐵路、航空貨物運輸法、海上保險法的學習也是讓我收獲很多。國際商事仲裁的學習使我明白到解決商事爭議的方法和途徑有哪些,使我懂得了任何有關商事爭議解決的問題都是很難做的,所以我們應該更多的學習和熟悉這些國際上的慣例和法律法規。
從學習了這門課程之后,我對國際商法了解越來越多了,也有了很多新的與時俱進的觀念,使我獲益匪淺。在課下,當同學們遇到對時事案件分析的收獲,我們也會更多的使用從書本和課堂上學到的理論知識去探討和研究,這就大大提高了我們對國際商法的應用能力。但與此同時,我也感覺到自己對國際商法的認識還是遠遠不夠的,例如每條法律法規的細化如何理解和運用、每種裁決的適用范圍等等,在以后的學習和生活中還需要多加關注和慢慢加強。
國際商法學習心得篇5
國際經濟法在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調整對象、法律淵源等方面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內經濟法、國際商法有聯系、有區別。參加農場經濟將發展。
國家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及法律淵源。先說主體問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主體,是國際經濟法律關系和法律行為的實際參與人和實施者。不是指立法主體,也不是執法主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個人:個人作為一般民事關系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在國際貨物賣、國際知識產權交易、國際稅收征管方面,在國際爭議解決中,個人的可以成為特定的法律關系主體,不過,個人受財力物力的局限,他們能在國際經濟關系中不是主要的主體。法人:包括公司、跨國公司與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這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最重要的主體。法人可以參與所有領域的經濟活動。
國際組織:是國家直接提供條約、公約、協議建立起來的法律實體,根據建立該組織的條約、章程行使權力和義務。國際組織有自己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具有參與特定的經濟和民事活動的能力,例如,聯合國下屬機構就從事某些采購活動。此外,國際組織制定的某些規范對國家實施的經濟管理活動產生影響。國家:是最重要的國際經濟關系主體。國家從事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管理行為,通常由其授權的政府機構實施。國家可以參加2類經濟關系:作為管理者,依據國際經濟管理法對跨國經濟活動實施宏觀調控和管制;作為一般民事主體,可以參加各種民事活動,
受國際經濟交易法調整。在法律關系主體和法律調整對象方面,國家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有所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只是國家和國際組織,它主要調整國家之間在政治、外交、軍事、領土方面的關系,經濟關系雖然也屬于其調整范圍,但不占主導地位。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也不一樣,國際私法是沖突法,它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參加一定的民事關系,但不占主導地位,國際私法只限于為調整跨國民事活動提供尋求準據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調整國際經濟和民事關系。
再說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經濟法的來源和表現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國際條約:包括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正式的國際條約、協議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對于參加國有約束力,經過一定的轉化程序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國際條約按照其內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適用,有限不能直接適用,有的屬于強制性規范,例如,WTO規范,有的屬于任意性規范,例如GSG。國際商業慣例:是由國際組織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頒布的規范化的商業慣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業習慣和習慣做法。雖然國際商業慣例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是由于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承認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許多商業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業慣例,承認他們的約束力,致使國際商業慣例成為調整商事交易的,事實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廣泛地使用商業慣例,這和國內商業交往不同,是一個特點。
國際商業慣例如:《國際商事合同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內立法:包括國內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國內立法都屬于國際經濟法范圍,只有那些調整國際經濟領域活動的民商立法,涉外經濟立法才屬于國際經濟法的范圍。通常,一國的法律只具有域內效力,當某種國際法律關系與該國具有屬人或屬地的密切聯系時,或者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采納了某種國內法作為調整國際交易的準據法時,該國的國內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國內法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部分。 國際組織決議:一項重要的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WT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國際協議和決議,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原則和規則,該組織成員國在制定國內政策法令時,應遵守國際組織制定的協議文件和發布的決議。國家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作用,通常是經過國家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