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參考范文:建議開發未利用土地以緩解土地供求矛盾
5. 建議研究出臺相關利益協調政策,調動各方積極性。低丘緩坡和鹽堿灘涂沙漠地等未利用地改造實現的增量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可以從目前的50年延長到100 年,對用于農場、林地,可以“誰投資、誰整治、誰使用、誰收益”;社會力量開發出來的土地,用于占補平衡置換的土地指標,其出讓成本和收益,在社會土地開發者與政府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鼓勵一些土地鹽堿較重的城市和開發區以綠化工程等采購形式,支持社會力量整治鹽堿地。
6. 建議調動省市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例如,對整治的土地,可60%用做耕地,15%用于生態,25%可以用于建設,進行占補平衡和增減掛鉤,并且可以省內異地平衡和掛鉤。但需謹防以土地開發為由,大規模圈占農村集體土地,從事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經營。
7. 建議嚴格規范未利用土地改造的準入、過程監督和驗收規程。
一是嚴格守住生態環境評估關口。氣候、水資源等條件具備的地區,或者經由建設之后具備水資源等條件的地區,方可進行未利用土地開發利用;退耕還林(還草、還湖等)和濕地等地區,不宜進行未利用土地改造;未利用土地改造,要保障灌溉等配套條件,避免被改造土地的沙化、荒漠化等等;在進行未利用土地改造的地區,要配一定比例的生態建設;靠近城市的地區,進行未利用土地改造的,要劃出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綠化。
二是建立嚴格的未利用土地改造標準體系,其中包括:根據低丘緩坡、沙漠、鹽堿、灘涂和其他未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以及結合農業用地、建設用地、生態用地的不同要求,對改造程序,改造后土壤質量、平整度等形成標準;對土壤改良劑和生產形成標準;對配套投資建設的水利和道路等形成標準;對生態和環境的影響提出標準。
三是嚴格防止造假和騙取建設用地指標的行為。防止未改造土地而謊報數據,通過“占補平衡”騙取建設用地指標;防止改造土地質量不到位,騙取建設用地指標;防止重復計算改造土地數量,騙取建設用地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