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洪澇災害的應急預案范文(通用3篇)
社區洪澇災害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1
應急組織機構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社區值班室,由社區應急辦兼任辦公室主任、報警員。
1、社區成立應急領導小組,由社區支部書記、社區主任任組長,社區副主任任副組長,社區成員、各居民組小組長、巡邏隊隊長為領導小組成員,負責領導、組織、動員全社區的抗洪救災工作。
2、社區以居民小組民兵排為單位,成立抗洪應急分隊,負責各組的抗洪救災工作;社區以巡邏為主,成立社區緊急應急分隊,綜治專干和隊長為負責人,負責社區抗洪搶險任務;以巡邏隊伍成員為主,成立社區應急救防隊,由社區主任任隊長,社區醫療服務站醫生、各居民小組長、民兵為隊員。
應急預案
1、預防預警:洪水災害來臨之前,社區廣播應不間斷發出預警和報警;社區各單位應確保通訊聯絡暢通,檢查、補齊、落實所有的應急裝備、工具等救災配備,保證應急需要;領導小組向責任區的重點部位發生警報,通知做好撤離準備。
2、抗洪救災:領導小組成員應各就各位,各負其責,確保有備、有序、有效地領導、組織、動員社區居民全力投入抗洪救災工作;緊急應急分隊負責組織受威脅的居民撤離到安全位置,先人后物,確保人員不傷亡,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各應急分隊負責各責任區重點部位的疏散、撤離和監控,組織應急分隊全社區范圍內不間斷巡邏、監控災情,將損失減至最低。
裝備保障
社區為各應急分隊配備電棒20把,電筒20個,口哨20個,繩子50米,必要的急救器材、藥物,由負責聯系社區衛生室;并確定軍區房管處為救災集中安置點,由主任負責。
善后工作
應急結束后,應組織所有撤離人員有序回遷,修復水毀等設施,確保恢復生產和生產自救有堅實的保障,妥善安置因水毀而無法回遷的人員和家庭;組織災后生產,對部分受災嚴重,生活、生產有困難的居民和外來人員進行適當幫助,共渡難關;上報災情,爭取政府支持,確保生產自救工作順利進行。
社區防汛排澇預案
xx社區地處市區西南片,占地3.2平方公里,戶數1280戶;總人口3702人,是全市的工業基地,有省、市屬單位13個;即、等,為了做好防汛排澇工作,保證汛期無險情,人民群眾、國家財產不受損失,制定防汛排澇預案如下:
1、指揮組: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2、保衛組:負責汛期搶險現場治安,協助做好物資發放工作。
3、搶險組:負責汛期對危險地段人員、財產進行搶救。
4、安置組:負責受災地區人員、物資安全轉移及上撥物資發放。
5、宣傳組:負責汛期期間做好宣傳教育工作,鼓勵人民群眾樹立戰勝災害的決心和信心。
社區洪澇災害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做好洪澇災害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全面提高洪澇災害防御能力和公共管理水平,使洪澇災害處于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救災工作有序、高效、科學地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自治區范圍內突發性洪澇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洪澇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臺風暴潮引起的洪澇災害以及由洪水、風暴潮、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等次生衍生災害。
1.4工作原則
1.4.1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洪。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防災減災為中心,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應對洪澇災害,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不斷提高洪澇災害防御能力和救助水平。
1.4.2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1.4.3堅持以防為主、防抗結合。防汛工作以防洪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
1.4.4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統籌防汛抗旱工作,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洪水資源。
1.4.5堅持依法防災、群眾參與。堅持依法防汛抗洪,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依法保護水資源,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防汛指揮機構,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防指)。市、縣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防汛指揮機構。有關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的防汛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1自治區防指
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全區的防汛工作,其辦事機構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防辦)設在自治區水利廳。
2.1.1組成
自治區防指指揮長由自治區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主席擔任,廣西軍區副司令員、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秘書長和自治區水利廳廳長任副指揮長,自治區水利廳1名副廳長任秘書長,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委、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建設廳、交通廳、農業廳、衛生廳、廣電局、信息產業局、水文水資源局以及自治區氣象局、自治區通信管理局、廣西海事局、廣西軍區、武警廣西總隊、空軍南寧指揮所、廣西電網公司、柳州鐵路局、廣西紅十會等單位各1名負責人為自治區防指成員。
2.1.2職責
貫徹實施有關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防汛法規、規章和制度,組織制訂大江大河防御洪水方案;執行國家防總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命令,及時提出防汛工作具體部署,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工作;及時掌握全區汛情、災情并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災減災措施;統一審核、發布汛情、工情、災情信息;統一調控和調度全區水利、水電工程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各地防汛責任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防汛安全檢查;組織調配全區防汛物資和隊伍;組織災后處置,并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2.1.3成員單位職責
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正確把握全區防汛工作的宣傳導向,及時協調、指導新聞宣傳單位做好防汛宣傳工作。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防汛規劃制訂和防汛設施建設工作,及時下達防洪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計劃,并協調防洪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的籌措。
自治區經委:負責組織協調抗洪搶險所需緊急調用物資的調運,并負責經委系統防洪救災的協調指導。
自治區公安廳:負責維護防汛搶險治安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破壞防汛設施的犯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洪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在緊急防汛期,協助組織撤離被洪水圍困的群眾,必要時對防
汛部門確定的搶險路段實行交通管制,確保防汛搶險人員和救災物資運輸車輛優先通行。
自治區民政廳:負責組織、協調全區洪澇災害的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與自治區防辦共同發布災情及救災信息;組織、協調災區救災和災民生活救助;管理、分配中央和自治區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和開展救災捐贈等工作。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籌集和安排抗洪搶險、水毀水利工程修復資金,及時會同自治區水利廳制定特大防汛經費分配方案,及時下達到各受災地區并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因強降雨引發的重大山體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監測、勘查和預防工作(水庫庫區地質災害的監測、勘察和預防工作,由水庫主管部門負責)。在緊急防汛期,協調解決采取緊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問題。
自治區建設廳:負責城市排澇網絡建設與管理,協助水利部門編制城鎮防洪排澇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市政設施和民用設施的防洪安全工作。
自治區交通廳:負責所轄水運和公路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確保道路暢通;督促公路(橋梁)、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業主做好防汛工作。配合水利部門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護。協調組織運力,優先運送防汛搶險、防疫人員和物資、設備;為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及時組織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
自治區水利廳:負責全區防洪排澇工程的行業管理。負責檢查、監督河海堤防、水庫、閘壩、水電站等各類防洪工程和行洪河道的安全運行情況,擔負防洪、興利調度;制定并監督實施防汛措施以及工程防汛歲修、應急處理和水毀修復計劃。
自治區農業廳:及時收集、整理和報告洪澇災害中農業受災情況,指導農業防汛救災工作,負責災后農業生產恢復工作。
自治區衛生廳:負責洪澇災區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護和飲水、食品衛生安全工作。災害發生后,及時向自治區防指提供災區疫情與防治信息,組織醫療衛生人員趕赴災區,開展防病治病工作,加強災區飲用水和食品衛生監督,預防和控制疫病的發生和流行。
自治區廣電局:負責按照自治區防指要求及時組織指導廣播電臺、電視臺對防汛搶險、救災工作的宣傳報道,向公眾發布雨情、汛情、災情等信息,跟蹤報道防汛搶險和救災活動,宣傳防汛搶險、抗災自救知識。
自治區信息產業局:優先指配防汛無線電通信頻率,組織無線電干擾排查工作。
廣西水文水資源局:及時向自治區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雨情、水情報告和洪水預報。
自治區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對天氣形勢作出監測、分析和預測,在汛期及時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作出滾動預報,并向自治區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天氣監測和預報信息。
自治區通信管理局:負責做好汛期公用通信網防汛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檢查、協調區內電信運營企業做好公共通信設施的防洪建設和維護。
廣西海事局:加強通航秩序和通航環境管理,負責管轄區范圍內的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航外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和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發布航行警(通)告;負責航海保障工作,管理管轄范圍內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組織、協調和指導所轄范圍內的水上搜尋救助。
廣西軍區:負責組織指揮所屬部隊、民兵和預備役部隊,協調駐桂友鄰部隊,執行抗洪搶險、營救群眾、轉移物資的急、難、險、重任務。
武警廣西總隊: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實施抗洪搶險,參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險情的搶險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的群眾。
空軍南寧指揮所:負責空軍部隊參與抗洪搶險救災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
廣西電網公司:做好所轄供電區域受災地區供電工作,優先安排防汛搶險緊急用電,負責本系統水電工程防洪安全調度工作。
柳州鐵路局:負責所轄鐵路運輸的防洪安全,確保行車安全和運輸暢通。組織實施鐵路防洪工程和設施的建設與維護,負責本系統防洪安全調度工作。組織運送防汛搶險和衛生防疫人員、物資及設備。
廣西紅十會:參與災區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參與國內外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發放和管理。
2.1.4自治區防辦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國家防總的決定、調度命令以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指示;負責自治區防指日常工作,督促檢查防汛措施的落實;組織制訂區內主要江河防洪預案、重要水利工程洪水調度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實施防汛責任制,參
與組織抗洪搶險工作并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負責防汛通訊及調度現代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防汛物資計劃儲備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經費的分配使用計劃并監督實施;及時準確掌握汛情、災情和水利工程的運行狀況,必要時發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預報和汛情公報;提出全區防汛部署和決策建議,供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防指決策;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防汛重大事故。
2.2市、縣兩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
有防汛任務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工作。市、縣級防汛指揮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2.3其他防汛指揮機構
在汛期,水利部門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水文部門等,要成立相應的專業防汛抗災組織,負責本單位的防汛抗災工作;有防汛任務的重大水利水電工程、大中型企業根據需要成立防汛工作機構。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3洪澇災害分級
按照災害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洪澇災害從輕到重依次分為4級: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和特大(i級)。
一般洪澇災害:沿江鄉村區域發生一般洪水;5級堤防工程、一般海堤工程發生決口或出現重大險情;一般小型水庫發生垮壩或出現對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響的重大險情;洪水造成二級公路通行中斷,24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較大洪澇災害:沿江一般城鎮區域發生較大洪水;4級堤防工程、重要海堤工程發生決口或出現重大險情;重要小型水庫發生垮壩或出現對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響的重大險情;洪水造成一級公路通行中斷,24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重大洪澇災害:沿江中等城市區域發生大洪水;3級堤防工程發生決口或出現重大險情;一般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或大中型水庫出現對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響的重大險情;洪水造成鐵路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和一般航道通行中斷,24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特大洪澇災害:沿江重要城市區域發生特大洪水;2級以上堤防工程發生決口;重要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洪水造成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和主要航道中斷,48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4預防和預警機制
4.1預防預警信息
4.1.1氣象水文海洋信息
1.各級氣象、水文、海洋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并將結果及時報送有關防汛指揮機構。
2.各級氣象、水文、海洋部門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盡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氣象、水文災害作出評估,及時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揮機構。
3.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洪澇災害時,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加密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雨情、水情應在1小時內報到自治區防指,重要站點的水情應在30分鐘內報到自治區防指,為防汛指揮機構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4.l.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1)當江河出現超警戒水位洪水時,各級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并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在每日8時前報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指揮機構,并抄報自治區防指;自治區防指應在每日9時前將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報告國家防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工程管理單位、工程防汛指揮機構和工程所在市的防汛指揮機構應在險情發生后立即報告自治區防指,并在2小時內將初步核實的險情報到自治區防指。
(2)當堤防和閘壩、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并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發出預警,同時向上級堤防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指揮機構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利加強指導或作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以及提供搶險物資和搶險隊伍支持。
2.水庫工程信息。
(1)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密監測,并按照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各類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水庫管理單位應立即逐級上報自治區防指,其中:大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后2小時內將初步核實的險情報自治區防指,小型水庫應在1小時內將初步核實的險情向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3小時內報自治區防指。
(2)當水庫發生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根據防洪搶險預案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進一步采取相應措施。當水庫發生危及大壩安全的重大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下游地區發出預警,并按防洪搶險預案果斷處置,以確保大壩安全。
(3)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可能潰壩時,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范圍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4.1.3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后,民政部門應及時向防汛指揮機構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防汛指揮機構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對重特大災情,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到自治區防指,并對實時災情進行核實后及時報告詳細災情,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4.2預防預警行動
4.2.1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洪澇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災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指揮機構,落實防汛責任人、防汛搶險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的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在有堤防防護的大中城市及時做好封閉穿越堤防的輸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溝的各種準備,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各類江河、水庫和城市防洪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和山區防御山洪災害預案。研究制訂防御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對江河堤防險工險段及水庫病險部位,要同時制訂工程搶險方案,并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批。
5.防汛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4.2.2江河洪水預警行動
1.當江河即將出現洪水時,各級水文部門應按照《水文情報預報規范》的要求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指揮機構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為預警提供依據。凡需涉外通報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門的規范程序執行。
2.當主要江河發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由自治區防指或自治區防指授權有關地級市防汛指揮機構向社會公布有關汛情、工情、災情以及搶險情況等;發生超標準洪水時,市或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可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3.水文部門應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緊急情況下,水文部門每小時預報一次水情。
4.2.3漬澇災害預警行動
我區郁江、潯江、南流江、欽江等流域和沿海地區以及桂西巖溶盆地的低洼區為漬澇易發地區。有關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應根據降雨情況和水情預報,做好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并向社會發布。必要時,及時通知低洼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及時轉移人員和財產。
4.2.4山洪災害預警行動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采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文、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應密切聯系,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預報警報。
2.凡有山洪災害的地方,應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國土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繪制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并確定區域內易發山洪災害的地點及范圍,制訂人員和財產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
3.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加強巡邏。每個鄉
(鎮)、村、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征兆,立即向周邊群眾報警,實現快速轉移,并報告本地防汛指揮機構,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4.2.5臺風暴潮引發的洪澇災害預警行動
根據臺風暴潮預警信息,自治區防指應及時通知可能受臺風暴潮影響地區的防汛指揮機構加強值班,及時發布有關信息,做好各項防范工作。
4.3預警支持系統
4.3.1洪水風險圖
1.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制本地區的城市(鎮)洪水風險圖、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和水庫洪水風險圖。
2.防汛指揮機構應以各類洪水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決策的技術依據。
4.3.2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指揮機構應根據需要,編制和修訂江河防御洪水方案,主動應對江河洪水。
2.防汛指揮機構應根據新的情況,修訂和完善洪水調度方案。
3.江河、水庫和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報批和備案。
4.經審批的防洪預案和調度方案,均具有權威性和法規效力,必須堅決執行。
5應急響應
5.1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5.1.1按洪澇災害嚴重程度和緊急程度,應急響應行動從高到低依次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5.1.2進入汛期,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5.1.3自治區防指負責紅水河、黔江、潯江、桂江、郁江、柳江、南流江等主要江河的防洪調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跨市的水利、防洪工程由自治區防指視情況直接調度。自治區防指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5.1.4洪澇災害發生后,由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5.1.5洪澇災害發生后,由當地防汛指揮機構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情況。造成較多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并同時抄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必須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5.1.6對跨區域發生或可能影響鄰近行政區域的洪澇災害,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5.1.7因洪澇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處置,并及時向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
5.2 ⅰ級應急響應
5.2.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啟動ⅰ級響應:
1.發生流域性特大洪水;
2.多條主要江河同時發生大洪水;
3.某個重點防洪市(縣)發生特大洪水或數個重點防洪市(縣)同時發生大洪水;
4.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5.大中型水庫垮壩或數座大中型水庫同時出現重大險情;
6.臺風在我區登陸。
5.2.2 ⅰ級響應行動
1.自治區防指。
(1)宣布相關區域進入緊急防汛期。
(2)自治區防指指揮長主持召開有自治區防指成員、區直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會商會,作出防汛應急工作部署,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務院、自治區黨委和國家防總,并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聽取匯報并作出部署。
(3)視情況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前線指揮部,現場組織指揮防汛搶險工作。
(4)自治區防指負責人在自治區防汛指揮中心指揮抗洪搶險救災工作,并在12小時內派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
(5)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汛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根據需要隨時在廣西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滾動發布汛情,報道汛情及抗洪搶險情況;做好江河、水庫洪水調度;緊急調配防汛搶險物資。
2.自治區防指成員單位。
自治區氣象、水文部門加強對天氣和水情的預測預報,必要時實行每
小時一次滾動預報。
自治區水利廳派出工作組到一線協助做好水庫、堤防等工程的安全度汛和應急搶險等工作。
自治區財政廳及時安排搶險救災資金。
自治區交通廳及鐵路、民航部門為防汛物資運輸提供運輸保障。
自治區民政廳及時組織救助受災群眾。
自治區衛生廳及時派出醫療衛生專業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以及衛生防疫工作。
自治區防指其它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3.相關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
先期啟動本級洪澇災害應急預案,組織本地區的抗洪搶險和救災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相關規定行使職權。由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指揮長主持會商會,動員部署防汛工作;有關責任人上崗到位,靠前指揮;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密切關注汛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受災地區各級防汛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工作,或駐點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工作,防汛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災救災工作。密切保持與自治區防指的溝通,及時上報信息和工作情況。
5.3 ⅱ級應急響應
5.3.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啟動ⅱ級響應:
1.某條主要江河發生大洪水或數條主要江河同時發生較大洪水;
2.某個重點防洪市(縣)發生大洪水或數個重點防洪市(縣)同時發生較大洪水;
3.某座大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數座中型水庫同時發生重大險情;
4.風力8級以上的強熱帶風暴或臺風正面襲擊我區,或受臺風影響并發生較大洪水。
5.3.2 ii級響應行動
1.自治區防指。
(1)自治區防指指揮長主持召開有自治區防指成員參加的會商會,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工作的指導,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情況嚴重時,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聽取匯報并作出部署。
(2)自治區防指負責人在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中心指揮抗洪搶險救災工作。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汛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預測預報,按照權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調度。
(3)自治區防指在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汛工作。
(4)根據需要在廣西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及時發布汛情通報。
2.自治區防指成員單位。
自治區水利廳派出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工作。
自治區財政廳及時安排搶險救災應急資金。
自治區民政廳及時組織救助災民。
自治區衛生廳派出醫療和防疫隊伍赴一線協助開展防病治病工作。
自治區防指其它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3.相關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
先期啟動本級洪澇災害應急預案,組織本地區的抗洪搶險和救災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相關規定行使職權,根據情況可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指揮長主持會商會,具體安排防汛工作;有關責任人上崗到位,靠前指揮;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密切關注汛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
受災地區各級防汛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工作,防汛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災救災工作。密切與自治區防指的聯系,及時上報災害信息和搶險救災情況。
5.4 ⅲ級應急響應
5.4.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啟動ⅲ級響應:
1.數條主要江河同時發生一般洪水且發生重大險情,或某條主要江河發生較大洪水,或主要江河的重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漫溢;
2.某個重點防洪市(縣)發生較大洪水或數個重點防洪市(縣)同時發生一般洪水;
3.小(一)型水庫垮壩,或某座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某座大型水庫發生超設計水位洪水,或數座中型水庫同時發生超設計水位洪水;
4.熱帶風暴正面
襲擊我區或強熱帶風暴嚴重影響我區并發生較大洪水。
5.4.2 ⅲ級響應行動
1.自治區防指副指揮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有自治區防指有關成員參加的會商會,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密切監視汛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預測預報,加強防汛工作的指導,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時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自治區防辦在24小時內派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工作,根據需要在廣西電視臺等新聞媒體發布汛情通報。自治區財政廳及時安排搶險救災應急資金,自治區防指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相關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按照本級應急預案和自治區防指要求做好處置工作。由防汛指揮機構指揮長主持會商會,具體安排防汛工作;有關責任人上崗到位,靠前指揮;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派出專家組到一線具體幫助防汛工作,并將防汛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自治區防指。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在當地電視臺等媒體發布汛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衛生部門組織醫療隊赴一線開展衛生防疫工作,其它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相關工作。
5.5 ⅳ級應急響應
5.5.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啟動ⅳ級響應:
1.某條主要江河發生一般洪水,或某條主要江河發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發生重大險情,或某條主要江河重要支流、某條中型江河河道堤防發生重大險情;
2.某個重點防洪市(縣)發生一般洪水;
3.小(二)型水庫垮壩,或數座小型水庫同時發生重大險情;
4.熱帶風暴嚴重影響我區并發生較大洪水。
5.5.2 ⅳ級響應行動
1.自治區防指秘書長或自治區防辦主任主持召開有自治區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參加的會商會,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情的監視,做好汛情預測預報,加強對防汛工作的指導,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防指正、副指揮長,并通報自治區防指成員單位。
2.相關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按照本級洪澇災害應急預案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的要求做好處置工作。由防汛指揮機構負責人主持會商會,具體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采取相應防守措施,派出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工作,并將防汛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區防指。
5.6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5.6.1江河洪水
1.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按照批準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群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布防,必要時動用部隊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
2.當江河洪水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應根據江河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權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程,調節水庫攔洪錯峰,開啟節制閘泄洪,啟動泵站搶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緊急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并行使相關職權,在確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實施。
5.6.2漬澇災害
1.當出現漬澇災害時,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科學調度水利工程和移動排澇設備,開展自排和抽排,盡快排出澇水,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勢緊張時,要正確處理排澇與防洪的關系,避免因排澇而增加防汛的壓力。
5.6.3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水利、國土資源、氣象、民政、建設、環保等各有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預報降雨量達到臨界雨量,或者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數量、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由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或國土資源部門及時發出警報。當地人民政府應對是否緊急轉移群眾作出決策,如需轉移,應立即通知相關鄉(鎮)或村、組按預案組織人員和財產安全撤離。
3.轉移受威脅地區的群眾,應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后財產,先老幼病殘人員后其它人員,先轉移危險區人員和警戒區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發生。
4.當發生山洪災害時,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組織水利、國土資源、氣象、民政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造成更大損失。
5.發生山洪災害后,若導致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向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請求救援。
5.6.4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前期征兆時,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盡可能控制險情,并及時向下游發出警報。紅水河、黔江、潯江、桂江、郁江、柳江、南流江堤防及其重要支流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和水庫垮壩等事件應立即報告自治區防指,其中干流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和大型水庫垮壩應由自治區防指立即報告國家防總辦公室。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的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指揮機構負責,首先應迅速組織受影響群眾轉移,并視情況組織搶筑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范圍,盡可能減少災害損失。
3.當地防汛指揮機構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并應明確堵口、搶護的行政、技術責任人,啟動堵口、搶護應急預案,及時調集人力、物力迅速實施堵口、搶護。上級防汛指揮機構的負責人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5.6.5強降雨引發的地質災害
由強降雨、山洪災害引發的地質災害,按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處置。
5.6.6臺風暴潮引發的洪澇災害
臺風暴潮引發的江河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按前述響應措施分別處置。
5.7信息報送和處理
5.7.1汛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信息實行逐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5.7.2防汛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詳情。
5.7.3屬一般性汛情、工情、險情、災情,按分管權限,分別報送本級防汛指揮機構辦公室負責處理,由本級防汛指揮機構辦公室向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辦公室報告;對重大險情、災情,經本級防汛指揮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可越級上報,但必須同時抄報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
5.7.4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指揮機構采用和發布的洪澇災害、工程搶險等方面的信息,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立即調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5.7.5自治區防辦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的汛情、險情、災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家防總,并及時續報。
5.8搶險救援
5.8.1洪澇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的處置,應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相應的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單位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5.8.2出現洪澇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事發地的防汛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的具體情況,及時啟動本級的應急預案,采取緊急處置措施,迅速組織開展現場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5.8.3根據險情和事發地防汛指揮機構的請求,自治區防指提供搶險物資、人員和技術支援,必要時按程序協調部隊參與搶險救援。
5.9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5.9.1各級人民政府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使用。
5.9.2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指揮機構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5.9.3出現洪澇災害后,事發地人民政府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5.9.4事發地防汛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
5.9.5對轉移的群眾,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群眾,保證基本生活。
5.9.6出現洪澇災害后,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組織衛生部門加強對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受傷的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事發地人民政府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
救護所。
5.10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5.10.1出現洪澇災害后,事發地防汛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5.10.2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5.11新聞發布
5.11.1全區汛情及防汛動態等信息,由自治區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涉及洪澇災情的,由自治區防辦會同自治區民政廳審核和發布。
5.11.2各市、縣(市、區)的汛情及防汛動態等信息,由同級防汛指揮機構審核和發布;涉及洪澇災情的,由同級防汛指揮機構辦公室會同民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發布。
5.12應急結束
5.12.1當洪水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險情基本消除時,防汛指揮機構可視汛情,宣布解除相應的應急響應。
5.12.2依照有關規定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
5.12.3應急響應工作結束后,防汛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恢復當地的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暢通的責任。
6.l.2防汛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絡。堤防及水庫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
6.l.3發生洪澇災害后,通信部門應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6.l.4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6.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當發生新的險情后,應派工程技術人— 34 —員趕赴現場,研究除險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長或工程防汛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
2.防汛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防汛搶險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6.2.2應急隊伍保障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
2.防汛搶險隊伍分為:群眾搶險隊伍、部隊搶險隊伍和地方專業搶險隊伍。群眾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部隊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地方專業搶險隊伍除全力參加搶險外,還擔負技術指導任務。
自治區防辦組建自治區防汛機動搶險總隊,下設具有不同業務特長的支隊,作為自治區級專業搶險隊伍。各市根據情況,組建市級防汛搶險專業隊伍。
3.防汛機動搶險隊的調動:自治區防汛機動搶險總隊下設的各支隊,由自治區防汛辦負責調動。需要其它市防汛指揮機構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支持時,由需要調動搶險隊的市防汛指揮機構向自治區防辦提出調動申請,自治區防辦協調調動。
4.部隊參加搶險的調動: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防指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部隊參加的,由自治區防指根據需要向廣西軍區或武警廣西總隊提出申請,由部隊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部隊參加的,應通過同級防汛指揮機構部隊成員單位提出申請,由部隊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緊急情況下,部隊可邊行動邊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應及時補辦申請手續。
6.2.3供電保障
供電企業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6.2.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救災物資運輸以及大洪水時用于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海事部門負責大洪水時通航和渡口的安全,公安部門負責保障抗洪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車輛無障礙通行。
6.2.5醫療保障
醫療衛生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洪澇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
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6.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洪澇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6.2.7物資保障
1.物資儲備。
(1)防汛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它單位應儲備防汛搶險物資。
(2)自治區防辦儲備的防汛物資,重點支持遭受嚴重洪澇災害地區防汛搶險救生物資的應急需要。
2.物資調撥。
(1)自治區級防汛物資的調撥:由自治區防指根據需要直接調用,或由市防汛指揮機構向自治區防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調用。
自治區防指直接調用的防汛物資,由自治區財政負責安排專項經費補充;市防汛指揮機構申請調用的,由市防汛指揮機構負責補充。
(2)當儲備物資不能滿足抗洪搶險需要時,應及時聯系緊急調運,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征集。
6.2.8資金保障
1.自治區財政根據洪澇災害程度、水毀工程情況,安排資金用于防汛設施的修復補助。
2.自治區財政設立專項防汛歲修資金或搶險救災應急資金,專項用于大中型水利、防洪工程以及其他規定的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
6.2.9社會動員保障
1.在汛期,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洪澇災害的發展,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
2.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6.3技術保障
6.3.1自治區防指要依托國家防汛指揮系統,建設全區防汛指揮系統,并與國家防總、流域機構和全區14個市防汛指揮機構互聯互通,提高防汛調度指揮決策水平。
6.3.2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洪澇災害時,由防汛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災工作。
6.4宣傳、培訓和演練
6.4.1公眾信息公布
1.汛情、工情、災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般公眾信息經本級防汛指揮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2.主要江河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漲趨勢;或出現跨市的大范圍嚴重洪澇災害,并呈發展趨勢;或出現其它在全區有重要影響的汛情,由自治區防指統一發布。其他汛情按管理權限,由當地防汛指揮機構發布。
6.4.2培訓
1.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防汛人員培訓。自治區防指負責自治區、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骨干和防汛機動搶險隊負責人的培訓。
2.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3.部隊的培訓工作由部隊根據需要統一安排,自治區和有關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6.4.3演練
1.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及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根據業務特點和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每年有針對性地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3.自治區防指一般每2~3年組織舉行一次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抗洪搶險演習。
7善后工作
洪澇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7.1救災
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人民政府應負責災害救助工作。民政部門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做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負責受災群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飯吃、有干凈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切實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7.2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7.3水毀工程修復
7.3.1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的水毀工程,應盡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
7.3.2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農田水利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7.4災后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盡快組織災后重建、恢復生產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7.5防汛工作評價
ⅰ、ⅱ級響應結束后,自治區防指應對本次防汛處置工作進行定性、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汲取教訓,形成評估報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8附則
8.1名詞術語定義
8.1.1洪水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水后可能淹沒的范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8.l.2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 40 —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對特大洪水)、山洪災害、臺風暴潮引發的洪澇災害等方案的統稱。
8.1.3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4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5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6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7洪澇災害:因降雨、潰壩及風暴潮造成的洪水、漬澇災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災害。
8.1.8全區37個重點防洪市(縣):南寧、柳州、桂林、梧州、貴港、玉林、來賓、賀州、崇左、百色、河池、欽州、北海、防城港、平南、桂平、蒼梧、藤縣、龍州、寧明、扶綏、邕寧、橫縣、武宣、象州、融水、融安、柳城、平樂、靈川、全州、昭平、北流、容縣、博白、宜州、合浦。
8.1.9緊急防汛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臺風、風暴潮、災害性強降水來臨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發布汛情公告,并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行使緊急處置權、調用權和決定交通管制。對不服從緊急處置和調用的,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強制實施。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自治區防辦負責管理,并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
一般情況下每5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遇特殊情況可及時修訂,由自治區防辦召集有關部門、各市防汛指揮機構專家評審,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各市防汛指揮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江河、地區和重點工程的洪澇災害應急預案。
8.3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范、先進集體和個人,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事廳、自治區水利廳聯合表彰;對防汛搶險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
8.4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8.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社區洪澇災害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3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做好洪澇災害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全面提高洪澇災害防御能力和公共管理水平,使洪澇災害處于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救災工作有序、高效、科學地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自治區范圍內突發性洪澇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洪澇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臺風暴潮引起的洪澇災害以及由洪水、風暴潮、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等次生衍生災害。
1.4工作原則
1.4.1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洪。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防災減災為中心,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應對洪澇災害,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不斷提高洪澇災害防御能力和救助水平。
1.4.2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1.4.3堅持以防為主、防抗結合。防汛工作以防洪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
1.4.4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統籌防汛抗旱工作,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洪水資源。
1.4.5堅持依法防災、群眾參與。堅持依法防汛抗洪,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依法保護水資源,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防汛指揮機構——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防指)。市、縣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防汛指揮機構。有關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的防汛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1自治區防指
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全區的防汛工作,其辦事機構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防辦)設在自治區水利廳。
2.1.1組成
自治區防指指揮長由自治區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主席擔任,廣西軍區副司令員、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秘書長和自治區水利廳廳長任副指揮長,自治區水利廳1名副廳長任秘書長,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委、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建設廳、交通廳、農業廳、衛生廳、廣電局、信息產業局、水文水資源局以及自治區氣象局、自治區通信管理局、廣西海事局、廣西軍區、武警廣西總隊、空軍南寧指揮所、廣西電網公司、柳州鐵路局、廣西紅十字會等單位各1名負責人為自治區防指成員。
2.1.2職責
貫徹實施有關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防汛法規、規章和制度,組織制訂大江大河防御洪水方案;執行國家防總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命令,及時提出防汛工作具體部署,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工作;及時掌握全區汛情、災情并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災減災措施;統一審核、發布汛情、工情、災情信息;統一調控和調度全區水利、水電工程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各地防汛責任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防汛安全檢查;組織調配全區防汛物資和隊伍;組織災后處置,并做好有關協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