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精選4篇)
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篇1
受經濟危機國內外宏觀環境和美國引發的金融危機影響,街道轄區企業在融資、生產和經營過程中遇到了一些新問題和新困難,為有效防范和化解區域內各類企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積極開展應急協調工作,維護轄區經濟金融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預案,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指導思想
以政府支持為依托,建立健全防范企業突發事件的監管體系,對可能出現的區域內企業突發事件盡早預測識別,提出預警預報,采取措施妥善處置,確保轄區經濟社會穩定、健康發展。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各職能部門要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防范和化解各類突發事件。
(二)統一領導原則。企業突發事件發生后,在街道防范和應對金融危機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各職能部門進行處置。
。ㄈ┓止f作原則。街道各職能部門在處置企業突發事件時,既要各負其責,又要加強合作,形成合力做好工作。
。ㄋ模┬畔⒐蚕碓瓌t。鑒于企業突發事件具有時間、類型、程度、范圍的不確定性,各相關部門要在信息資源利用上相互提供支持。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防范或處置街道轄區內可能造成金融安全、群眾集體上訪、聚眾鬧事等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企業突發事件。
四、組織機構
街道成立防范和應對金融危機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街道辦事處主任穆曉莉同志任組長,高國勇、翁海斐、龔建剛、房馴駿、王華君、周瑛為副組長,成員由街道各職能部門人員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街道黨政辦。
領導小組下設6個工作協調小組。
(一)職工安撫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王華君。
由經濟發展服務中心牽頭,街道黨政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后海塘管理辦公室組成。負責突發事件中企業職工的安置分流等安撫工作。
。ǘ┚S穩保障工作協調小組,組長房馴駿。
由派出所牽頭,負責突發事件中,聚眾鬧事、哄搶企業
財務及傷害他人等事件的防范和處置。
(三)財產處置工作協調小組,組長周瑛。
由后海塘管理辦公室牽頭,及時摸清可能發生突發事件企業的貸款情況、民間借貸及互保等情況;根據企業意愿,提出企業債權債務處置預案;突發事件發生時,做好協調實施工作;會同企業做好資產清查工作。
。ㄋ模┓稍ぷ鲄f調小組,組長龔建剛。
由街道綜治中心牽頭,負責對突發事件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和司法援助;并為領導小組提供法律咨詢。
(五)資金鏈維系保障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王華君。
由街道經濟發展服務中心牽頭,負責監測轄區企業,特別是重點企業的經濟運行情況和資金鏈維系情況,做好企業運行安全的預警、預報工作;根據企業意愿,提出企業資金鏈維系預案并協調實施。
(六)輿論宣傳組,組長翁海斐。
由街道黨政辦牽頭,負責突發事件企業狀況和有關法律、法規的統一宣傳報道工作,防止謠言的產生和傳播,維護社會穩定。
各工作協調小組的牽頭單位要負責做好相應的應急預案和操作規程,并落實好專人負責。
五、工作程序
(一)突發事件的預警
1、預警信息。建立預測預警網絡,加強對企業運行、裁員、銀行貸款等情況的監測預警工作,及時掌握企業運行中苗頭性趨勢性問題,將突發事件企業的監測預警納入日常工作。
2、預警報告。一旦發現企業裁員、銀行貸款等原因可能引起企業突發事件,各職能部門要立即向街道領導小組報告,及時掌握動態及趨勢判斷,提出預防措施建議等。
。ǘ╊A案的啟動和結束
當轄區的企業可能即將出現或已經出現突發事件,或企業出現突發事件的趨勢逐步擴大無法遏制時,即啟動本預案。
本預案啟動時,領導小組及各工作協調小組立即進入工作狀態,有關人員應及時進入現場工作,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處置的進度和相關情況。需向社會公布的事件,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并掌握輿論導向。
待事件得到有效處置,人民群眾的信心恢復,社會穩定,經評估后認定應急行動已無必要,則結束應急行動。
六、保密工作
參加企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允許不得擴散有關事件及處置工作情況。
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篇2
省近日來,連降大雨,有不少農村信用社遭遇水災,對地方的金融服務造成極大的不便。雖然我所在分路口信用社還沒遇到水災,但是,事先做好防水災的各項應急預案是十分必要的`。為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現結合我所的具體情況,編制本預案。
一、編制防汛應急預案的目的和意義
1.為了有效防止和減輕水患災害,做到有計劃、有準備地防御水災。在現有設施的條件下,針對可能發生的水患災害預先制定防御方案、對策和措施是防汛指揮決策、防汛調度和搶險救災的依據。
2.編制防汛預案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的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減輕財產損失。做到防汛工作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實,為盡快恢復營業、保障災區金融服務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基本原則
實行社長負責制;以防為主,防搶結合;全面部署,保證重點;統一指揮,統一調度;服從大局,團結抗災;盡可能調動全社員工的積極因素,根據天氣預報情況,結合我社實際,因地制宜的進行編制。堅持生命至上和安全至上的原則,切實把防汛救災作為壓倒一切的中心任務來抓,全體信用社員工要眾志成城、忠于職守、勇于奉獻,全力投入到抗洪搶險之中。
三、實施方案
。ㄒ唬└叨戎匾,切實做好防水災準備工作
高度重視,落實責任。面對汛情,要成立了防汛救災領導小組,下設物品搬運、對外聯系、災后處理等工作小組,全力做好防大汛、抗大災的準備。一旦發生水患,主要領導要帶頭,確保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指導防汛救災工作,全力以赴做好和支持防汛救災工作。嚴格落實防汛工作責任制,通過分片包干保證了防汛抗洪工作緊張有序和順利開展。要及時分析雨情和汛情,研究部署防汛抗洪工作。根據雨情和洪水的實際情況,采取措施,嚴密防范,及時將人員、資金和財物轉移到安全地帶,確保無人員傷亡,保證網點正常營業。
加強值班,及時反饋。要落實值班制度,明確值班人員和值班紀律,必要時要增加值班人員,實行24小時坐班制,密切關注氣象部門的天氣預報,積極參加災情分析會,加強縱向和橫向聯系,建立汛情及時通報和反饋工作制度。全體人員堅守崗位,始終崩緊抗洪救災之弦,切實做到防汛思想不松懈、干勁不減退、隊伍不減少、紀律不放松。
加強防護,突出重點。要結合實際,加強科技系統維護,做好數據備份和設備保養,確保網絡通訊線路的暢通,確保業務系統的安全運行,維護正常的營業秩序。要想方設法確保營業用電供應,及時對UPS進行充電,對配備小型發電設備的網點儲備充足燃油。
加強排查,嚴密防范。要加強對通訊線路、電路、電子設備的檢測,加強對營業、押運、守庫等環節的安全自查和押運車輛的維護,及時排查風險隱患,按照“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及時整改和搶修,確保資金和人身安全。
。ǘ┛焖俎D移物品,確保物品安全
一旦發生水患,要快速的將社內物品轉移到安全的地方。對物品的轉移要分清主次,鑒于信用社是金融部門,對貨幣重要憑證等重要物品的轉移要首先考慮,其余次之。在信用社主任的組織帶領下,所有員工要沉著冷靜,奮力搶救,迅速轉移資金,盡一切可能把損失減到最小。首先把金庫內現金及重要空白憑證迅速轉移到安全地帶,并由專人看管;隨后把檔案室內所有信貸文本、帳表憑證、電子設備轉移到安全地帶。要重點保證資金押運安全,押運車輛通過危險地段前都要下車察看,必要時增加押運人員,并制定步行武裝押運預案。對所有搬運出來的物品,信用社員工要輪流值班,關注災情,做好一切應急措施并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三)積極與外界聯系,及時尋找救援
遇到水患時,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銀監部門和當地政府及防汛救災指揮部匯報受災情況及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確保信用社正常營業,把災害影響降到最低。各部門負責人要24小時隨時待命,確保通訊設備24小時運行通暢,及時互通防汛信息。同時要對外張貼公告,做好群眾的宣傳解釋工作,防止出現客戶誤解現象。
。ㄋ模﹫猿忠匀藶楸荆WC員工的財產及生命的安全
要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廣大員工在抗御水患中的重要作用。要十分關心受災廣大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情況,指導開展救災工作,幫助解決基層困難,確保廣大員工的人身安全,最大限度降低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要與電信、電力等部門聯系,了解受災區電力、電信搶修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詳實的抗災措施,確保營業網點員工、資金、財產安全。
。ㄎ澹┳龊脼暮筇幚砉ぷ,確保盡快恢復正常工作
針對受災情況,一方面要積極與當地政府聯系,詳細了解受災情況,商討救災方案。另一方面要啟用應急設備,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恢復營業,將水災帶來的不便降低到最小。在抓好抗洪救災的同時,要加大對企業和農戶損失情況的調查了解力度,積極籌備恢復生產和災后重建的信貸資金,為農戶和地方企業提供必要的信貸資金支持,以實際行動幫助受災群眾度過難關。
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篇3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保障我鎮經濟金融安全,迅速有效地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突發事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維護我鎮金融和社會穩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金融突發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銀行、保險公司等)和市場基礎設施(如支付體系等)突然發生的、無法預期或難以預期的、嚴重影響或可能嚴重影響金融穩定及社會穩定,需要立即處置的金融事件。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成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1)因國際、國內及周邊地區發生重大事件引發的鎮內重大金融突發事件。
(2)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引發的、危及我鎮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3)因大規模非法集資、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開辦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等引起的其他嚴重危害我鎮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1.4工作原則
(1)快速高效。及時掌握情況,果斷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最低成本地減少危害和損失。處置金融突發事件必須樹立科學的態度,堅持快速高效的原則,盡可能地將危害和損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發事件對全市金融秩序、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產生不良影響。
(2)協調配合。充分發揮鎮政府各部門的作用。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和指揮。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由省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市政府協調配合。較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各縣(市、區)政府協調配合。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涉及到經發辦、財政所、綜治辦等相關部門,在處置過程中,既要統一指揮,要注重各部門的協調配合。
(3)依法穩妥。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要堅持依法有序處置、積極穩妥縝密的原則,防止金融風險進一步擴散和蔓延,避免對社會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對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重大信息,應當嚴守保密規定。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
2.1.1鎮政府成立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協調小組下設辦及個人隱私的重大信息,應當嚴守保密規定。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
2.1.1鎮政府成立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地點設在鎮經發辦。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應指定1至2名聯絡員負責有關聯絡事宜。成員單位組成可根據情況做適當調整。
內設機構:協調小組可視情況設立信息發布組、治安維護組、法律咨詢組等若干專門小組,由鎮政府相關部門分別承擔具體職責。
2.2.2協調小組主要職責
(1)決定啟動、終止本預案。
(2)統一協調、指揮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確定鎮有關部門、相關村(社區)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具體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制訂應急措施,并報請上級政府批準。
(5)協調指揮鎮有關部門實施應急措施,并商請司法機關予以配合。
(7)協調有關金融機構的重組、關閉或破產事宜。 (8)及時向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報告事件動態與處理情況。 2.1.3協調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
(1)收集、整理、上報有關信息資料。 (2)向有關部門通報金融突發事件信息。
(3)督促、檢查、指導鎮有關部門落實應急措施情況。 (4)按照協調小組的要求組織召開會議。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關檔案。
(6)組織鎮有關部門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和協調工作。 (7)提出修訂預案的建議。
(8)完成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2.1.4鎮有關部門的職責
(1)鎮經發辦負責做好金融突發事件預警工作,并及時向鎮政府報告相關信息。
(2)鎮財政所負責在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對相關鎮相關部門提出的需要市財政應急保障的事項,進行初步評估和判斷。如確需出資救助,鎮財政所應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報鎮政府批準后實施。
(3)鎮派出所制定相關工作預案,依法參與或指導派出警力參與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對有關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采取強制措施,查處犯罪行為。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單位維護運行秩序,保證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4)鎮綜治辦協助派出所在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單位維護運行秩序,保證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5)鎮司法所負責協助配合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2.2村(社區)職責
各村(社區)要在處置本行政區域內金融突發事件中發揮重要作用,負責保持行政區域的社會穩定。
2.2.1迅速向鎮政府報告,及時啟動本村(社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2.2確定金融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機構和相關人員,明確職責,制定工作方案。
2.2.3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配合上級部門保證事件發生單位正常經營,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因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
2.3其他部門職責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的職責配合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3預防預警
3.1預防預警機制
(1)鎮經發辦要建立重大問題、敏感問題的定性、定量預警監測指標體系,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鎮政府,通報相關單位,同時抄送協調小組辦公室。
(2)金融部門之間應加強信息溝通。
3.2預防預警行動
(1) 鎮經發辦應將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發生的較大以上金融突發事件及時(2小時以內)向鎮政府報告并提出預警報告,同時通報協調小組辦公室。協調小組辦公室在各部門通報的基礎上提出綜合性預警報告。
(2)預警報告必須真實準確,不得主觀臆斷。
(3)預警報告內容涵蓋基本要素應該齊全,至少包括突發事件金融機構的名稱、地點、時間,突發事件的原因、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擬采取的應對措施以及其他與突發事件相關的內容。
(4)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的預警系統(包括報警服務系統、信息報送與反饋系統等)進行定期的演練和維護,定期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金融突發事件分級
4.1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I級事件: (1)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金融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國際、國內或其他地區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國內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級事件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4.2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事件:
(1)對多個地區金融行業產生影響,但尚未造成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區域或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報告省政府進行跨區域、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級事件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4.3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事件:
(1)我鎮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地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部門能夠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級事件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當金融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較高一級突發事件處理,防止風險的擴散;當金融突發事件的等級隨著事態的發展有所上升時,應按升級后的級別程序處理。 5應急響應
5.1Ⅰ級響應
5.1.1響應程序
(1)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鎮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確定應急組織機構和相關人員開展處置工作。
(2)鎮政府有關部門迅速核實情況后及時報請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啟動本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5.1.2決策及應急措施
(1)各部門立即啟動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開展處置工作,采取果斷措施切斷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并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2)協調小組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究金融機構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和成因,提出處置方案,報鎮政府批準后實施。
處置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金融機構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影響范圍、成員單位會議討論的意見及協調處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體措施等。 (3)協調小組視情況啟動專家咨詢組、信息發布組、治安維護組、風險處置組、法律咨詢組,分別負責各個專業范圍內的工作事宜。
(4)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事件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應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輿論監督。 (5)風險涉及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調和配合,共同維護金融穩定。
(6)對鎮政府難以決策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及時上報市政府。
5.1.3落實措施
(1)正式處置方案經鎮政府報省政府批準后,在市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由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組織實施。 (2)對經批準給予再貸款支持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緊急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地方政府向中央專項借款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短期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由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協助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逐級向人總行申請再貸款,按照發生事件的金融機構的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辦理有關手續。
(3)對需要采取撤銷(關閉)形式退出金融市場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協助市監管部門依據其監管職責和權限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撤銷(關閉)事宜,待核準后對外發布撤銷(關閉)公告,并由有關部門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4)在處置金融機構突發事件過程中,對發現的涉嫌犯罪的事實,公安機關應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嚴防犯罪嫌疑人潛逃,鎮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需要派警力維持現場秩序的,由鎮綜治辦負責協調。
(5)協調小組根據金融突發事件發展情況,適時報鎮政府啟動《青城山鎮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6)對鎮政府不能決策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按上級要求處理,并積極配合。
5.2Ⅱ級響應
5.2.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門和鎮政府共同協商制訂處置方案,并上報市政府。鎮綜治辦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穩定工作。 5.2.2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各相關部門和鎮政府報請市政府指定協調機構負責協調,由協調機構負責協調,并將結果及時上報市政府。
5.3Ⅲ級響應
5.3.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門和鎮政府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5.3.2鎮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的應急工作進行協調,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穩定。 5.4信息報送
5.4.1金融突發事件發生時,發生事件的單位應立即(2小時之內)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和相應的監管部門報告。
5.4.2特別重大和重大、較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鎮政府最遲不超過2小時上報市政府,同時通報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并在保密的原則下根據情況與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市政府核實后及時上報省政府。
5.4.3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在匯總、分析各地、各部門的情況報告的.基礎上,對事件的性質及嚴重程度進行分析和判斷,及時將有關信息向市政府報告,并通報監管部門。 5.4.4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發生金融機構突發事件的機構名稱、地點、時間;事件的原因、性質、等級、可能涉及的金額及人數、影響范圍以及事件發生后的社會穩定情況;事態的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采取的應對措施及擬進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與本事件有關的內容。
6風險救助
6.1救助原則
6.1.1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法人金融機構應當遵循自我救助、地方政府救助、中央銀行救助、引入市場機制處置和市場退出的順序開展工作。非法人金融機構應當遵循自我救助、同業救助、中央銀行救助的順序開展工作。救助及市場退出工作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落實。
6.1.2對于支付風險嚴重、資不抵債、拯救無望、只能采取市場退出措施的金融機構,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共同頒布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辦理。 6.2救助條件
已經發生流動性風險的金融機構需要人民銀行救助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6.2.1借款人已采取了清收債權、組織存款、系統內調度資金、同業拆借、資產變現等自救措施,自救態度積極,措施得力。 (1)及時調整資產和負債結構,降低存貸比例,賣出持有的國債(或股權),要求股東補足資本金等。
(2)積極組織資金,加大調度資金的力度,提高資產流動性和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
(3)及時召開董事(理事)會或股東(代表)大會,制定支付風險的自我救助方案。同時報告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
(4)要求股東增加出資額。
(5)對于向股東、董事(理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關系人發放的貸款或投資,以及向這些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濟組織發放的貸款、投資或拆放資金,不論是否到期都積極組織清收。對于拆放或存放同業的資金,積極組織清收。
6.2救助程序
對采取以上措施仍然無法解決流動性風險的金融機構,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可以協助其向人民銀行申請流動性支持,并向都江堰市政府報告相關情況。 7后期處置
7.1善后工作
按分級響應程序的職責分工,分別鎮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協助上級部門進行落實。具體包括:
(1)協助對被關閉的金融機構的賬目妥善保管并進行清理,對被關閉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進行核實,對合法的債權落實兌付和補償措施。
(2)協助對金融突發事件的全過程進行徹底調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協助對因金融突發事件而發生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進行評估。
7.2評估與總結
(1)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后,參與處置、協助的鎮相關部門應對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并報市政府,同時抄報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
(3)相關部門應針對處置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及法律法規相關變化,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監管措施、風險監測及預警指標體系、風險提示和防范手段及應急預案,并提出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4)參與處置的有關部門應針對協同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暴露出的有關問題,提出修訂本預案的意見和建議。 7.3獎勵與處罰
(1)對處置過程中表現突出的人員,有關單位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2)對參與處置工作不負責任、辦事不力、扯皮推諉,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員,有關單位應依法追究責任。 7.4檢查與審計
相關部門依法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所動用的公共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8應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1)各成員單位之間應確保至少一種通信方式的穩定暢通。 (2)各成員單位與鎮政府保持必要的聯系。 (3)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應符合有關保密規定 8.2文電運轉保障
鎮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規定,確保文電運轉的高效、迅速、準確,不得延誤。
8.3技術保障
(1)各有關部門應確保本系統計算機設備及網絡系統有足夠的軟硬件支持保證,有關信息有計算機備份。
(2)核心賬務數據實現異地備份,金融機構建立數據備份中心。
(3)要害崗位,至少有兩名人員備用、替換,確保在任何情況下不因人員缺崗而影響整個系統的正常運行。
(4)加強事故災難備份中心的建設與完善,做好事故備份中心的維護和管理。
8.4安全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確保有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8.5人力資源保障
8.5.1鎮政府應加強應急工作人員的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人員。
8.5.2鎮政府相關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培訓班,并利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的具體案例,采取以案說法的形式培訓干部,總結經驗,汲取教訓,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不斷提高監管水平。
8.5.3鎮政府相關部門應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并不斷加以完善。
8.6經費保障
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和分級負責的原則,鎮財政所要安排應急工作預備費和一定數量的日常工作經費,保障應急支出的需要。
9附則
9.1本預案由鎮人民政府經發辦負責解釋。 9.2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篇4
1.總則
為迅速有效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金融突發事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根據《xx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延州政發〔20xx〕6號),結合金融行業實際。
本預案所稱金融突發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銀行、證券、商業保險、社會保險、擔保、典當、住房公積金、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市場(如股票市場、債券市場等)和市場基礎設施(如支付體系等)突然發生的、無法預期或難以預期的、嚴重影響或可能嚴重影響金融穩定、需要立即處置的金融事件。
1.1 適應范圍
(1) 因大規模外敵入侵、邊境局部發生沖突、周邊國家或地區以及國際上發生重大事件引發國內重大金融突發事件而導致州內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
(2)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而引發的危及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3) 因大規模非法集資、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開辦金融業務、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以及其他金融詐騙等引起的其他嚴重危害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4) 州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延邊銀監分局及各縣(市)人民政府無力解決,必須通過跨部門、跨轄區協調才能解決的金融突發事件。
1.2 金融突發事件的分級
1.2.1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事件:
。1)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金融各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國際上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國內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級事件來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1.2.2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事件:
。1)對多個地區或多個金融行業產生影響,但未造成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市、州)或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市、州)或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級事件來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指揮部工作職責如下:
(1) 統一領導、指揮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 決定啟動和終止本預案;
(3) 確定有關部門及縣(市)人民政府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具體職責及分工;
(4) 分析、研究金融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制訂應急措施;
(5) 指揮和協調有關部門、縣(市)人民政府實施應急措施,并商請司法機關予以配合,調動部署有關力量,維護社會治安;
(6) 按規定負責組織實施被關閉金融機構個人債權的甄別確認和應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的補償工作;
(7) 根據各方面提供的情況,提出是否向上級申請再貸款的意見和建議;
(8) 及時向州人民政府報告事件動態及處置情況。
2.2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 收集、整理、上報各階段報告和總報告;
(2) 向有關部門通報金融突發事件信息;
(3) 督促、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及縣(市)人民政府落實應急措施情況;
(4) 按照指揮部的要求組織召開會議;
(5) 收集、管理并于事后移交有關檔案;
(6) 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7) 提出修訂預案的建議;
(8) 組織有關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9) 與州法院、州檢察院協調,研究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
2.3 各縣(市)及有關部門的職責
(1) 縣(市)人民政府:及時上報信息并啟動本縣(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定金融突發事件處置應急組織機構和相關人員,明確職責;組織有關部門,調動部署力量,事件發生單位的正常經營,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因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按規定負責組織實施被關閉金融機構個人債權的甄別確認和應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的補償工作;及時向州人民政府報告事件動態及處置情況。
(2) 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負責對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做出評估,判斷是否需要提供流動性支持;及時啟動本行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處理本行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及時向上級銀行報告并申請所需資金,滿足風險處置工作的需要;向州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3) 延邊銀監分局:負責及時啟動本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向州人民政府報告有關信息,同時通報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4) 州財政局:負責對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是否需要動用財政資金做出判斷,如確需要地方財政出資救助時,確定救助方式及資金來源;及時劃撥專項經費,制訂有關稅費政策。
(5) 州人民政府金融辦:負責及時啟動金融辦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向州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同時通報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6) 州公安局:負責制訂相關工作預案,依法參與或指導、協調各級公安機關參與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對有關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采取強制措施,查處犯罪行為;協助各縣(市)人民政府和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單位維護運行秩序,防止出現“群體”事件,保證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7) 州人民政府法制辦:負責研究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與有關司法部門協商,提出解決辦法。
(8) 州委宣傳部:負責制訂相關新聞發布工作預案,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制訂統一的宣傳口徑,組織各新聞媒體播發相關新聞,根據金融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及時組織新聞記者采訪,并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搜集州內外輿論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導向,加強對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的管理和引導,及時消除有害信息的影響。
(9) 其他部門:要在指揮部的統一部署下,根據本部門的職能,積極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預警機制
(1) 延邊銀監分局、州人民政府金融辦要建立本系統、本部門重大問題、敏感問題的定性、定量預警監測指標體系,加強跟蹤、監測、分析,及時向社會發布金融風險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及時上報州人民政府,并抄送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
(2) 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對各監管部門通報的有關信息要加強匯總和分析,注重對影響宏觀金融穩定的州內外金融突發事件的跟蹤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時上報人民銀行總行,同時報州人民政府。
(3) 各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溝通。州財政局、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延邊銀監分局和州人民政府金融辦等部門要每季度對宏觀金融體系的風險因素進行綜合評估。
3.2 預防預警行動
(1) 延邊銀監分局和州人民政府金融辦監管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金融突發事件要及時(2小時以內)向州人民政府提出預警報告,同時通報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
(2) 各有關部門要對本部門的預警支持系統(包括報警服務系統、信息報送與反饋系統等)進行定期演練和維護,定期對本部門的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 金融突發事件的應對措施
4.1 響應程序
(1) 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事件發生地縣(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應急組織機構和相關人員開展處置工作。
(2) 州人民政府迅速核實情況后,根據《xx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按金融突發事件的級別逐級上報,并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4.2 應急決策
(1) 各有關部門立即啟動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在本部門的職責范圍內指導處置工作,并及時切斷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
(2) 指揮部召開緊急會議,分析和研究金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級別和成因,提出處置方案,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凡構成Ⅲ級以上金融突發事件的,必須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并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處置方案的主要內容:金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嚴重程度、影響范圍、成員單位會議的討論意見以及協調處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體措施等。
(3) 指揮部視情況設立專家咨詢組、信息發布組、治安維護組、風險處置組、法律咨詢組,分別負責各專業范圍內的工作。
(4) 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事件發生地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輿論引導和監督工作。
4.3 應對措施
(1) 正式處置方案報經州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
(2) 對經批準給予再貸款支持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緊急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地方政府向中央專項借款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短期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由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負責辦理申請發放再貸款的有關手續,監督再貸款的使用和收回。
(3) 對需要采取撤銷(關閉)形式退出金融市場的,應按照《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監管部門依據監管職責和權限對外發布撤銷(關閉)公告,并由有關部門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4) 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對發現的涉嫌犯罪的事實,公安部門要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嚴防犯罪嫌疑人潛逃,有關部門要予以積極配合;需要派警力維持現場秩序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上級公安機關應指導和協調事發地公安機關執行。對債權人、被保險人等的'宣傳、解釋、說服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及監管部門負責。
(5) 指揮部根據事件發展情況,適時啟動《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相應處置程序,開展處置工作。
4.4 信息報送
(1) 金融突發事件發生時,發生事件的單位要立即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相應的監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金融辦)報告,并附事件統計表。需要核實的,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
(2) 重大金融事件發生后,延邊銀監分局、州人民政府金融辦和各縣(市)人民政府在2小時之內上報州人民政府,通報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則下根據情況需要與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州人民政府視金融事件級別,隨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3) 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及時匯總、分析各部門的情況報告,對事件的性質及嚴重程度進行分析和判斷,并及時將有關信息上報人民銀行總行,并通報州人民政府。
(4) 報告內容: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機構名稱、地點、時間,事件的原因、性質、等級、可能涉及的金額及人數、影響范圍以及事件發生后的社會穩定情況,事態的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采取的應對措施及擬進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與本事件有關的內容。
5 后期處理
5.1 善后工作
(1) 對被關閉的金融機構的賬目妥善保管并進行清理,對被關閉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進行核實,落實兌付和補償措施。
(2) 對金融突發事件的全過程進行徹底調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 對因金融突發事件而發生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進行評估。
5.2 評估與總結
(1) 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后,參與處置工作的監管部門要對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并報州人民政府。
(2) 州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對事件的發生、應急處置、處置結果及損失進行全面評估與總結,并報州人民政府。
(3) 監管部門要針對處置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及法律法規相關變化,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監管措施、風險監測及預警指標體系、風險提示和防范手段及應急預案,并提出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4) 參與處置的有關部門要針對協同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暴露出的有關問題,提出修訂本預案的意見和建議。
5.3 獎勵與處罰
(1) 對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人員,有關單位可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 對處置工作中因不負責任、辦事不力、扯皮推諉而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員,依法追究其責任。
5.4 檢查與審計
(1) 審計局依法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所動用的公共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2) 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根據有關規定對再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1) 各成員單位之間要確保至少一種穩定暢通的通信方式。
(2) 各成員單位與事件發生縣(市)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聯系。
(3) 指揮部辦公室要與州財政局、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延邊銀監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及事件發生地的縣(市)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臺,互通信息。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要符合有關保密規定。
6.2 文電保障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確保文電運轉的高效、迅速、準確,不得延誤。
6.3 技術保障
(1) 各有關部門要確保本系統計算機設備及網絡系統有足夠的軟硬件技術支持保證。
(2) 核心賬務數據要實現異地備份,建立數據備份中心。
(3) 要害崗位至少要安排兩名人員,確保在任何情況下不因人員缺崗而影響整個系統的正常運行。
(4) 加強事故災難備份中心的建設與完善,做好事故災難備份中心的維護和管理。
6.4 安全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確保有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6.5 人力資源保障
(1)各縣(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各金融機構要加強應急工作人員的隊伍建設,確保因工作需要而補充人員要求。
(2)各縣(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各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培訓班,并利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的具體案例,采取以案說法的形式培訓相關人員,總結經驗,汲取教訓,防患于未然,不斷提高監管水平。
(3)各縣(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各金融機構要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并不斷加以完善。
7 附則
7.1 各有關部門、各縣(市)人民政府及各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外匯、擔保及上市公司等部門和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制訂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7.2 本預案由州人民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7.3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