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預防接種工作方案(精選3篇)
應急預防接種工作方案 篇1
為了更好地落實國家預防接種基本服務工作,促進公共衛生服務均逐步均等化,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預防接種管理項目要求,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項目目標
(一)保持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減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類(含麻風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風疫苗、麻疹疫苗)疫苗高水平的接種率(98%以上)。
(二)做好無細胞百白破疫苗、流腦疫苗、甲肝減毒活疫苗等新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實施工作。
(三)在全鄉組織對適齡兒童開展麻疹疫苗強化免疫活動。
二、項目范圍和內容
(一)項目范圍
1、項目覆蓋全鄉8個村。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白破、流腦(A群和A+C群)、甲肝減毒活疫苗等疫苗繼續在全鄉范圍實施。
2、脊灰減毒活疫苗強化兔疫活動覆蓋8個行政村、鄉鎮各機關單位全部目標兒童。
(二)項目內容
1、常規接種
按照《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實施方案》,為適齡兒童提供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減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腮風疫苗、A群流腦疫苗、A+C群流腦疫苗、甲肝減毒活疫苗等疫苗的常規接種服務。
因麻腮風疫苗供應不足,采用過渡期免疫方案:8月齡接種麻風疫苗,18—24月齡接種麻腮風疫苗或麻腮疫苗,不足的部分繼續使用麻疹疫苗。在無細胞百白破疫苗供應不足階段,按照免疫程序,根據分配計劃用無細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第3、4劑次,不足部分繼續使用全細胞百白破疫苗。
2、脊灰減毒活瘓苗強化免疫對象為0—4歲兒童,每名適齡兒童接種2劑次。
3、發生炭疽疫情時,對重點人群進行炭疽疫苗應急接種。
三、項目組織實施
(一)組織形式
按照會寧縣衛生局、會寧縣疾控中心聯合印發《關于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通知》(衛疾控發(20__)16號)要求,鄉衛生院已制定具體的項目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二)資金安排
中央財政安排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專項資金對國家免疫規劃所需疫苗、注射器的購置費用給予補助。預防接種補助經費由國家下撥的人均2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中列支。預防接種補助經費標準為:
按照免疫接種程序,每名適齡兒童全程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需要21。5劑次。每接種1劑次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安排2元補助,用于支持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基層醫務人員接種補助。
脊灰減毒活疫苗強化免疫每劑次補助1元,用于支持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基層醫務人員接種補助。
四、項目執行時間
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執行。
五、項目監督與評估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加強項目經費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按時撥付,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各項活動的實施應達到相關技術要求。每項活動結束后,應有評估報告和總結。
(三)要建立規范的預防接種補助經費發放制度,按照補助與績效掛鉤的原則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定期、及時下發補助經費,定期對接種情況進行抽查。
應急預防接種工作方案 篇2
一、工作目標
1.按照國家免疫程序,完成“五苗”及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全程接種。按時建立接種卡、接種證,使建卡率、建證率達到100%,卡證符合率達到100%。按時參加上級召開的免疫規劃工作例會,按時上報相關工作報表。
2.認真落實兒童入學、入托查驗預防接種證制度,及時補種、補證。加強流動兒童、超生兒童的登記管理、上報和接種工作。
3.嚴格執行“冷鏈”設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冰箱溫度記錄。嚴格執行安全注射制度,認真做好消毒滅菌工作。
二、具體措施
1.組織領導:成立預防接種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預防接種工作的實施、執行及協調工作。
2.強化疫苗管理,保障疫苗質量:科室在疫苗采購、運輸、貯存過程中嚴格執行《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疫苗的運輸,貯存過程嚴格按照冷鏈要求進行,做到時時監測,及時記錄。按規定做好疫苗的出入庫登記,經常檢查疫苗有無過期,破損等情況,以確保疫苗的質量。
3.做好安全注射及接種場所消毒:接種過程嚴格遵守“一人一針一筒一消毒”,真正做到安全注射。及時處理醫療廢物,每次接種完成后對一次性注射器進行毀形并送醫院回收站統一處理。每次接種前后半小時對接種門診進行紫外線消毒,以保證接種場所安全。
4.加強資料管理
接種卡、證:進一步完善卡,證登記,做到卡證吻合,接種卡的填寫符合要求且干凈整潔,工作記錄本:進一步規范完善工作記錄本的填寫,要求各表冊填寫完整,真實。
檔案管理:健全檔案管理制度,落實專人管理,檔案資料分年度,分類裝訂和存放,到本年末各村檔案管理均應符合要求。
報表:不斷加強業務指導,各種報表要符合邏輯,并按時上報,做到不遲報,漏報和錯報。
應急預防接種工作方案 篇3
為切實依法實施兒童入托、入學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加強托幼機構和學校的傳染病防控,保護兒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和衛生部、教育部《關于做好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的通知》,衛生部、國家發改委、教育部、財政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通知》,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學生健康服務工作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全區各級各類托幼機構和小學。
二、目的
(一)防止疫苗可預防傳染病在托幼機構、學校的發生和流行,有效保障兒童健康和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二)通過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加大對入托、入學兒童查驗預防接種證的宣傳力度及兒童監護人對國家免疫規劃的認知程度。
(三)通過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及時對未完成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的兒童提供相應的免疫接種機會,消除免疫空白。
三、職責分工
(一)教育部門
1、區教育局
負責對轄區托幼機構和學校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將其納入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控管理內容;對托幼機構和學校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和漏種兒童補種工作進行監督,定期開展檢查。
2、托幼機構和學校
托幼機構和學校負責入托入學兒童、學生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的具體實施;將查驗預防接種證納入兒童入托、學生入學報名程序;參加查驗相關的業務培訓;指定專人負責入托入學查驗預防接種證、登記兒童免疫信息、督促兒童及時完成補種(補證)及相關報表上報工作;預防接種證復印件和補種證明書歸入學生個人健康檔案,納入學籍管理;向學生及家長開展多種形式預防接種意義和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衛生部門
1、區衛生局
負責對漏種兒童補種(補證)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區衛生局應當將漏種兒童補種工作列入常規工作計劃,加強與縣教育局的溝通和協調,會同開展轄區內托幼機構、學校查驗接種證工作的指導;制定具體培訓計劃,組織轄區內各級各類托幼機構和學校查驗預防接種證的培訓工作。
2、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含同煤防疫站)
負責補種(補證)相關的培訓和技術指導;做好轄區內漏種兒童補種(補證)的工作安排;會同教育部門對預防接種單位開展補種和補證情況進行檢查核實;及時收集統計上報兒童補種和補證情況;指導托幼機構和學校開展預防接種宣傳工作。
3、區衛生監督所
負責對轄區內預防接種證查驗、補種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4、預防接種單位
預防接種單位負責對漏種兒童開展補種,對遺失預防接種證的已種兒童經核對無誤后給予補證,將補種或補證信息及時反饋給兒童所在托幼機構或學校,按照要求向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兒童補種和補證情況。
四、工作要求
(一)預防接種證查驗
1、查驗對象
所有入托(入園)兒童和新報名學生(含在學期中間新接收的轉園和轉學學生),即每學年所有入托兒童、小學一年級入學新生、新轉入兒童。
2、查驗內容
《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免疫程序》(附件1)中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含無細胞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類疫苗(含麻風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風疫苗、麻疹疫苗)、乙腦疫苗、A群流腦疫苗、A+C群流腦疫苗、甲肝疫苗等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情況和預防接種證持證情況。
3、免疫規劃疫苗漏種的判斷標準
預防接種記錄應結合接種證、接種卡綜合判斷,有卡有證、無卡有證的以證為準,有卡無證的以卡為準,無卡無證的視為未接種。如果經家長簽字的兒童免疫規劃疫苗預防接種情況調查表(見附件2)有明確的接種次數,可視為有接種證明。
入托兒童、小學一年級漏種判定可參考《入托、入學或轉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參考用表》(附件3)。
(二)補種(補證)工作
1、補種(補證)對象
查驗中發現未按《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免疫程序》完成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的入托、入學及轉學兒童,按補種要求開展補種。對遺失預防接種證的已種兒童經核對無誤后給予補證。
2、補種要求
擴大國家免疫規劃所確定的12種常規疫苗,實行免費接種。
(1)補種原則
未完成《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免疫程序》規定劑次的兒童,只需補種未完成的劑次。補種按《大同市礦區免疫規劃疫苗補種標準》(附件4)執行。
(2)優先補種疫苗的建議順序
入托(轉托)兒童:脊灰疫苗、麻疹/麻風/麻腮疫苗、A群流腦疫苗(或A+C群流腦疫苗)、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乙腦疫苗、甲肝疫苗。
入學(轉學)兒童:麻疹/麻風/麻腮疫苗、A+C群流腦疫苗、白破疫苗、脊灰疫苗、乙肝疫苗、乙腦疫苗、甲肝疫苗。
(三)查驗及補種(證)時間
1、入托、入學兒童:每年秋季新生入托、入學時實施,9月30日前完成查驗(補證),原則上10月底前完成漏種疫苗的首次補種。但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春季開學時開展查驗的另行通知。
2、轉托(學)兒童:轉入后1個月內完成查驗(補證)。
五、工作程序
(一)區教育局將本轄區所屬《托幼機構和小學名單(教育部門用)》(附件5)提供給區衛生局。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各接種單位組織開展轄區內托幼機構和小學查驗人員的培訓。
(二)查驗及補種(證)程序
1、托幼機構和學校
(1)每年辦理新生入托、入學手續時,在報名須知中明確告知查驗預防接種證的要求和國家免疫規劃要求接種的疫苗種類,要求沒有預防接種證或未按國家免疫規劃接種疫苗的兒童,在入托、入學前應到居住地的接種單位補辦或補種。
(2)在兒童入托、入學報名或轉學兒童轉入時,收取其預防接種證及復印件進行查驗,漏種判定可參考《入托、入學或轉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參考用表》(附件3),并將疫苗接種情況如實填寫在《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登記表》(附件6)上,30日內向托幼機構和學校所在地的接種單位或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3)在查驗中發現漏種兒童或無證的兒童,將《入托、入學兒童補種/補證通知單》(附件7)交與兒童監護人,督促家長或監護人立即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或到原接種單位(發證單位)補種/補證。托幼機構、學校查驗人員應在兒童補種(或補證)后復驗預防接種證,并將查驗補種情況如實補充填寫在《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登記表》(附件6)上。
(4)托幼機構、學校在補種、復驗結束后,查驗及補種/補證情況于當年10月30日前匯總并填寫《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及補種(補證)情況匯總表》(附件8)報當地預防接種單位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2、接種單位
(1)收集轄區內托幼機構、學校上報的《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登記表》(附件6),制定補證、補種計劃,合理制定疫苗使用計劃。
(2)對遺失預防接種證并完成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的兒童,經核實無誤后給予補證。
(3)對漏種的兒童,按《大同市礦區免疫規劃疫苗補種標準》(附件4)規定的原則進行補種,有多種疫苗或針次需補種者,應給予接種預約單。
(4)對流動兒童聚集并且漏種、漏證兒童較多的托幼機構、學校,可設立符合要求的臨時接種場所(附件9),盡快完成補種工作。
(5)補種后應將接種信息填寫入兒童的預防接種證和《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登記表》(附件6),并填寫《入托、入學兒童補種/補證反饋單》(附件7),將補種或補證信息及時反饋給兒童所在托幼機構或學校復驗。
(6)預防接種單位應將轄區托幼機構和學校《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及補種(補證)情況匯總表》(附件8)匯總統計報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三)查驗和復驗工作結束后,應將預防接種證及時交還給兒童監護人長期保管。預防接種卡由托幼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學校所在地預防接種單位保管,保管期限應到兒童滿22周歲為止。
六、督導與質量評估
(一)區教育局和區衛生局負責制定入托、入學和轉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及疫苗補種工作的督導方案,并在活動開展過程中進行督導。
(二)區教育局和區衛生局于每年11月份組織開展本轄區查驗接種證與補種(證)工作自查評估,11月底前上報自查評估數據和工作總結。
1、評估點選擇
將托幼機構、小學分別按新入學學生數排序,隨機抽取10%的幼兒園、10%的小學作為評估點。
2、評估指標
(1)教育、衛生部門指標:以區為單位,各級各類托幼機構和小學接種證查驗覆蓋率100%;以托幼機構或小學為單位,入學兒童查驗率100%;托幼機構、小學培訓率100%。
(2)疾控機構指標:接種單位培訓率100%。
(3)托幼機構、學校和接種單位指標:以托幼機構或學校為單位,補證率100%;國家免疫規劃疫苗補種率≥90%。
3、評估方法
查閱區教育局提供的托幼機構和學校名單、被評估學校入托入學兒童名單、《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登記表》(附件6)原始登記,《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及補種(補證)情況匯總表》(附件7),當年托幼機構和小學入托、入學和轉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及疫苗補種工作培訓簽到表。
根據被評估學校入托、入學兒童名單,每個機構隨機抽取30名兒童,核對《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登記表》(附件6)原始登記,查看有無漏種兒童及其疫苗補種情況,填寫《托幼機構、學校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抽查表》(附件10)。
4、指標計算方法
(1)查驗覆蓋率=查驗托幼機構和學校數/應查驗托幼機構和學校數×100%
(2)入托入學兒童查驗率=本學年查驗兒童數/本學年入托入學兒童總數×100%
(3)補證率=補證兒童數/無證兒童總數×100%
(4)國家免疫規劃疫苗補種率=某種疫苗補種人數/某種疫苗漏種兒童數×100%
(5)培訓率=培訓機構數/應培訓機構數×100%
七、數據報告時限
每年8月31日前,區教育局向區衛生局提供轄區《托幼機構和小學名單(教育部門用)》(附件5)。
每年10月30日前,各托幼機構、學校將當年《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及補種(補證)情況匯總表》(附件8)報所在地接種單位。
每年11月10日前,各接種單位將《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及補種(補證)情況匯總表》(附件8)上報至區疾控中心。區疾控中心分別于每年11月20日、30前匯總后,向上級疾控中心、區教育和區衛生局報告。
八、其他要求
1、每年9月為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月(如有特殊情況則安排春季查驗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要將此項工作作為保證在校(園、所)學生健康,保障正常教育秩序的重要舉措,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2、教育和衛生部門要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保障,以確保兒童入托入學查驗證和漏種兒童補種工作的順利開展。
3、教育、衛生部門要加強溝通和協作,充分發揮學校公共衛生聯絡員制度的作用,及時交流有關工作信息,共同做好我區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加強學校、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控工作,保障兒童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