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第九條 信托費用
9.1 信托費用的種類
9.1.1 信托報酬;
9.1.2 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9.1.3 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9.1.4 信息披露費用;
9.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 信托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 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9.2.2 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資金的_____%從信托財產中預提信托報酬,信托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 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9.2.3.1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x_____%;
9.2.3.2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 _____%; 9.2.3.3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托費用的項目
受托人因違背信托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托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托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托費用。
9.4 本信托及本信托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 信托收益
10.1 信托收益的構成
10.1.1 信托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 信托凈收益
10.2.1 信托凈收益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后的余額。
10.3 信托凈收益分配
10.3.1 信托凈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成立后每滿一年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托終止時,信托凈收益與信托財產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 委托人的權利
11.1.1.1 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1.1.2 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1.1.3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予以賠償。
11.1.1.4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委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1.1.6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委托人有權選任新受托人。
11.1.2 委托人的義務
11.1.2.1 委托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托人的賬戶,以便于受托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