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13.4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 信托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應當終止。
14.1 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 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14.3 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 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 信托期限屆滿;
14.6 信托被解除;
14.7 信托被撤銷;
14.8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
第十五條 信托清算
15.1 自信托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 信托清算小組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托清算報告。信托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 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托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托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 信托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 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 信托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托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 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占集合信托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 信托期限屆滿后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托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7.1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 受托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 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 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 受托人應當在信托成立起每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受托人違約
18.1.1 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18.1.2 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 委托人違約
18.2.1 委托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托人有權對信托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布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