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06〕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征石油特別收益金的決定》(國發[2006]13號),現將我們制定的《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辦法
財政部(章)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石油價格機制改革,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規范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石油特別收益金,是指國家對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國產原油因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采并銷售原油的企業,以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采并銷售原油的其他企業(以下簡稱合資合作企業),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
第四條 石油特別收益金屬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央石油開采企業向財政部申報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地方石油開采企業向財政部駐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報繳納;合資合作企業應當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由合資合作的中方企業代扣代繳。
第六條 石油特別收益金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按月計算、按季繳納。
第七條 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原油的月加權平均價格確定。為便于參照國際市場油價水平,原油價格按美元/桶計價,起征點為40美元/桶。
具體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數見下表(計算公式見附表):
原油價格(美元/桶)
征收比率
速算扣除數(美元/桶)
40~45(含)
20%
0
45~50(含)
25%
0.25
50~55(含)
30%
0.75
55~60(含)
35%
1.5
60以上
40%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