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6]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現將《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應稅消費品生產經營情況登記表
2.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
3.生產企業產品銷售明細表(油品)
4.抵扣稅款臺帳(外購從價定率征收應稅消費品)
5.抵扣稅款臺帳(委托加工收回、進口從價定率征收的應稅消費品)
6.抵扣稅款臺帳(從量定額征收應稅消費品)
國家稅務總局
二οο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
為了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以下簡稱通知),規范征收管理,現將有關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涉及的稅收征收管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稅種登記
生產銷售屬于通知第一條、第四條征稅范圍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種登記,填寫“應稅消費品生產經營情況登記表”(見附件1)。
“應稅消費品生產經營情況登記表”僅限于此次政策調整所涉及的應稅消費品生產企業使用。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上報的資料,及時進行實地查驗、核實,了解本地區稅源分布情況。
二、關于納稅申報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屬于通知第一條、第四條征稅范圍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
(二)生產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燃料油的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還應提供《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見附件2)和《生產企業產品銷售明細表(油品)》(見附件3)。
(三)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如需辦理消費稅稅款抵扣手續,除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納稅申報所需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外購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提供外購應稅消費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和復印件。
如果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匯總填開的,除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和復印件外,還應提供隨同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的由銷售方開具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原件和復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 原件和復印件。
3.進口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提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原件和復印件。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申報后將以上原件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留存。
三、關于自產石腦油連續生產問題
納稅人應對自產的用于連續生產的石腦油建立中間產品移送使用臺帳。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記錄石腦油的領用數量;用于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或其他方面的,記錄石腦油的移送使用數量。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石腦油中間產品移送使用臺帳的管理,并定期對納稅人申報的石腦油銷售數量與臺帳記錄的領用數量、移送使用數量進行對比分析開展納稅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