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類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辦法明確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二)出納;(三)稽核;(四)資本、基金核算;(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八)總賬;(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各單位不得聘用無證者
辦法還明確規定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取證者每年應當接受繼續教育
辦法對于已經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繼續教育也做了明確規定,規定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 24小時。
兩種情況 5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因有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 5年內(含 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另外,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