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財會[2004]29號文
各注冊會計師:
我局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法》,經請示財政部、廣東省財政廳,決定開展對設立注冊地在寶安區和龍崗區(以下簡稱特區外)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批工作。注冊會計師可以在特區外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實行“隨時申請,隨時審批”的原則。現將注冊地在寶安區、龍崗區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批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設立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有二名以上的合伙人;
(2) 有書面合伙協議;
(3) 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4)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有五名以上的股東;
(2) 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3) 有不少于人民幣三十萬元的注冊資本;
(4) 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5) 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6)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證書”);
(二)最近三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還應當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法定業務三年以上的經歷;
四、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立主任會計師。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由執行會計師事務所事務的合伙人擔任。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五、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在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之前,應當在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完從原會計師事務所轉出的手續。若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伙人協議或者章程辦理完退伙或者股權轉讓手續。
六、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或者全體股東向市財政部門申請。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市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所有表格需同時報送電子文檔,其他材料提交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統一用a4復印紙):
(一)《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表》(附表1);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三)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附表3);
(四)批準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有關情況表(附表4);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全體合伙人或者全體股東現所在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為其出 具已轉出原會計師事務所的證明,若合伙人或者股東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的,還應提交退伙或者股權轉讓證明;
(七)全體合伙人或者全體股東現所在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或者省級財政部門為其出具的最近三年沒有因為執業行業受到行政處罰的證明;
(八)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證書(其復印件應包含證書內所有記錄頁);
(九)書面合伙協議或者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十)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
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和股東現所在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為其出具的從事法定業務經歷的證明(證明中必須寫明注冊會計師批準文件時間和在事務所工作的時間,精確到年月,年限按足月計算)。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合并協議或者分立協議。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