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獲取和使用管理層聲明,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獲取適當聲明。
第二章 管理層對財務報表責任的認可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審計證據,以確定管理層認可其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的責任,并且已批準財務報表。
在獲取此類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查閱治理層相關會議紀要、向管理層獲取書面聲明或已簽署的財務報表副本。
第三章 將管理層聲明作為審計證據
第五條 如果合理預期不存在其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就對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向管理層獲取書面聲明。
管理層對其口頭聲明的書面確認可以減少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之間產生誤解的可能性。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要求管理層提供的書面聲明可僅限于單獨或匯總起來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必要時,注冊會計師應將對聲明事項重要性的理解告知管理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