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主審注冊會計師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本準則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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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M成部分的財務信息不重要;
。ㄈ┣昂笕巫詴嫀熤g的溝通。
當多個本身不重要的組成部分累計起來變得重要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實施本準則規定的程序。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主審注冊會計師,是指當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包含由其他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一個或多個組成部分的財務信息時,負責對該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
本準則所稱其他注冊會計師,是指除主審注冊會計師以外的,負責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出具審計報告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
本準則所稱組成部分,是指被審計單位的分部、分支機構、子公司、合資公司和聯營公司等,其財務信息包含在由主審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中。
第四條 當主審注冊會計師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時,主審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將如何影響審計。
第二章 接受委托擔任主審注冊會計師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對審計工作的參與程度是否足以擔當主審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
(一)主審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部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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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的重大錯報風險;
。ㄋ模⿲ζ渌詴嫀煂徲嫷慕M成部分實施本準則規定的追加程序,使得主審注冊會計師在相當程度上參與對組成部分的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