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06]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整套通用目的財務報表(以下簡稱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非標準審計報告,是指標準審計報告以外的其他審計報告,包括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和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包括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和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在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時,應當遵守本準則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審計報告的強調事項段
第五條 審計報告的強調事項段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意見段之后增加的對重大事項予以強調的段落。
強調事項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但被審計單位進行了恰當的會計處理,且在財務報表中作出充分披露;
(二)不影響注冊會計師發表的審計意見。
第六條 當存在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但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對此予以強調。
第七條 當存在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不確定事項(持續經營問題除外)、但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對此予以強調。
不確定事項是指其結果依賴于未來行動或事項,不受被審計單位的直接控制,但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事項。
第八條 除本準則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兩種情形以及其他審計準則規定的增加強調事項段的情形外,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的審計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或任何解釋性段落,以免財務報表使用者產生誤解。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該段內容僅用于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并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
第三章 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條 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如果認為對財務報表的影響是重大的或可能是重大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一)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在被審計單位會計政策的選用、會計估計的作出或財務報表的披露方面存在分歧;
(二)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第十一條 如果認為財務報表整體是公允的,但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一)會計政策的選用、會計估計的作出或財務報表的披露不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雖影響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雖影響重大,但不至于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當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意見段中使用“除……的影響外”等術語。如果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在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中提及這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