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明確執業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本準則不適用于注冊會計師接受專項委托審計并報告被審計單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規的業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違反法規行為,是指被審計單位有意或無意地違反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在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以及評價和報告審計結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被審計單位違反法規行為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第五條 在考慮被審計單位的一項行為是否違反法律法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征詢法律意見。
第二章 管理層遵守法律法規的責任
第六條 保證經營活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和發現違反法規行為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
第七條 管理層通常通過執行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止和發現違反法規行為:
(一)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設計的經營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建立和實施適當的內部控制;
(三)制定、公布并遵守行為規范;
(四)確保員工經過適當培訓,了解各項行為規范;
(五)監控行為規范的遵守情況,對違反行為規范的員工給予適當處罰;
(六)聘請法律顧問,幫助管理層了解法律法規要求;
(七)匯集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保存被投訴的記錄;
(八)將適當的職責分派給內部審計和審計委員會,幫助管理層履行防止和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