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條例》首次為從業人員設立準入門檻。《條例》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學的人員以及確有專長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通過執業資格考核考試并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條例》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條例》還規定,捐獻對中醫藥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中醫診療方法和中醫藥文獻、秘方、驗方的,參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規定給予獎勵。
中醫廣告內容與審批的必須一致
針對部分中醫藥廣告內容與審批不符的現象,《條例》明確規定,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其內容應當與審查批準發布的內容一致。篡改經批準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的,由原審批部門撤銷廣告批準文號,1年內不受理該中醫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批申請。
中醫藥管理部門撤銷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