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局 (一)辦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配套文件。 (二)辦事職責 1、制訂全省中醫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承辦市州以上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變更登記、效驗等工作。 (三)辦事條件 1、申請醫療機構執業需符合設置規劃及中醫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提交《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材料; 2、醫療機構變更登記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提供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等的相關材料。 3、醫療機構辦理效驗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提交相關材料。 (四)辦事程序 1、申請人提出申請; 2、受理人員提出書面受理意見:受理或不受理; 3、申請受理的,進行資料審查與實地考察核實,審核合格,報主管廳領導批準后,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換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者通知申請人。 (五)辦事紀律依法行政、嚴格標準、認真審查,否則,視情節予以降職、撤職等處分。 (六)辦事結果經審核合格的,予以執業登記或變更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換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申請人:通過湖南衛生信息網公布結果。 (七)服務承諾熱情服務、 盡職盡責,受理執業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受理效驗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