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產品生產裝配協議
g.許可證產品銷售
1.雙方同意依本協議在秘魯生產的許可證產品及許可證產品的工具應由甲方的分銷商或分支機構在秘魯獨家銷售,如果沒有此類分銷商或分支機構則可由甲方與乙方雙方協商確定其他分銷商。
2.除在秘魯生產的許可證產品之外,甲方產品在秘魯的銷售應建立在分銷合同的基礎上。本協議不得構成對甲方或其授權人銷售甲方產品、附件和工具的阻礙,但依分銷合同在秘魯生產的許可證產品則不在此列。
3.所有由乙方在秘魯生產的許可證產品的出口只能通過甲方的分銷商進行。
a.雙方同意許可證產品不得以違背本協議規定的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在秘魯銷售從而導致產品的出口行為,而且該許可證產品不得以未經甲方許可的出口交易方式自秘魯出口。
b.乙方將直接自分銷商或其他用戶接受由乙方自定價格、交貨條件和其他條件的許可證產品訂單。乙方在直接向此類分銷商或用戶收運貨物并出具發票的同時,應依每批貨物價格計向甲方支付5%的使用費,除非在特定情況下由甲方以書面形式同意以另一比率或支付條件之外不得變更。上述使用費應在乙方向其用戶出具發票時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于發運日或使用費支付指令發出日30天。此筆使用費包括了甲方的擔保管理費用和在銷售國內的產品售后支持費用。
c.雙方同意甲方就分銷商或用戶的義務并不導致對乙方的責任,而且就乙方的義務亦不導致對此類分銷商或用戶的責任。
4.甲方同意鼓勵其在拉美市場周邊的或其他由甲方指定市場的分銷商和用戶考慮以乙方作為許可證產品的主要供貨渠道,同時乙方與甲方承認上述分銷商或用戶并不受其主要供貨渠道的約束。
h.協議的有效期
本協議自首簽之日起5年內有效;4年之后本協議可商討其續展問題。任何一方在協議最后有效日內或隨后的任何時間之前90天以書面通知方式終止本協議。如果沒有此類一方對另一方的通知則本協議仍然有效。
1.作為本協議的一個基本條件,乙方須依本協議規定積極地生產和銷售許可證產品;甲方與乙方將在協議首簽之日商定年度生產目標。任何一方將保留在乙方未能依乙方與甲方雙方商定的年度生產目標生產時審核本協議條款的權利。
2.在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協議規定的條款或條件,而且在收到另一方書面通知之后90天內未對其不履行進行補救的情況下,發出通知的一方可依通知終止協議。
3.任何一方可以在對方破產或資不抵債的情況下終止本協議。
4.雙方一致同意亦可終止本協議。
5.如本協議因任何理由而終止,所有由甲方提供的圖紙、圖片、規格以及其他全部生產和操作資料,包括全部復制品,均返還甲方,同時乙方應停止生產上述許可證產品、或部件、或零件。
本協議的終止不得影響乙方對甲方的既存債務。
6.如本協議因任何理由而終止,依g.3.b.規定的任何未付使用費,或由乙方向甲方采購的部件或更換零件貨款,均應立即得到清償。
i.一般條款
1.除非另有書面通知,則有關的通知及聯絡均以下述郵政地址為準:中國
2.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必需的銷售規格圖表、銷售目錄、操作手冊以及零件目錄的復制件,以英文方式表述。
a)甲方同意盡可能提供可供復制的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