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
香港身分證號碼:(如適用的話) 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及牌照號碼:
如租客是一間公司,請述明:
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簽署人的職位: 代理的營業詳情說明書號碼:
租客的商業登記證號碼:
地址: 地址: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傳真號碼:
日期: 日期: [注意:在本協議簽署后,必須立即給予租客一份經簽署的本協議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物業
物業 視察日期(如租客同意不視察物業,請指明) 租客放棄收取出租資料表格的權利(請于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 代理關系(請于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并刪去不適用者) 業主所須支付的傭金(如適用的話)的數額或收費率 租客所須支付的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 租客的簽署*
(a)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e)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f)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租客必須就所列的每項物業分別簽署。
附表2
代理的責任
代理須-
(a) 為租客取得關于物業的資料;
。╞) 因應租客的要求安排租客視察物業;
。╟) 進行商議,并按租客的指示向物業的業主提交所有要約;及
。╠) 協助租客與業主就任何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
附表3
租客須支付的傭金
1. 除本附表第2及5條另有規定外,如租客在有效期內經由代理與業主就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于:
。8)簽署租契時,
(8)租契指明的租賃期開始時,
向代理支付傭金。
2. 除本附表第3條另有規定外,如非因租客犯錯而令該具約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則租客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傭金。在此情況下,如租客已支付傭金,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但無論如何不得遲于由起租日期起計的5個工作日)將傭金連同利息/不連同利息(1)退還予租客。
3. 如租客與業主非基于租契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于取消該租契時向代理支付傭金。
4. 如代理為承租任何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的目的而與其它地產代理合作,則租客無須向該等其它地產代理支付任何傭金。
5. 除本附表第2、3及4條另有規定外,如租客或租客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內(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與任何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的業主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就代理就有關物業而提供的服務向代理支付傭金!
附表4
對物業所擁有的權益
按照本協議第5條,就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所擁有的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詳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