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內旅游合同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的,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組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應當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2)未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2.旅行社解約責任。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前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