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內旅游合同
2.對由于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旅游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第二章 專用條款
旅游者: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國內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___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
_________。
第二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_________人成行為基準。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四)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_____。
(五)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
(六)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
_________。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_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_________歲)旅游費用為_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____元。
(八)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_________。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
(十一)交通工具:_________。
(十二)住宿標準:_________。
(十三)餐飲標準:_________。
(十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_____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_________。
第三條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一)旅游者轉讓合同的方式
出發前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將其在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第三人承擔。
(二)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_________種方式
1.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游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專用條款》重新達成協議,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
第四條 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3日(不含)通知旅游者,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
3.旅行社建議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旅游者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補足。
4.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