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9、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應與其訂立書面協議,告之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并負責監督;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裝修管理規定的行為,要及時制止和糾正,對情節嚴重的,要及時報請相關部門處理;
10、非經甲方和相關業主許可并辦理有關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
11、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相關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12、不得在處理物業管理事務的活動中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
13、本合同終止時,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管理相關資料及時如數地移交給甲方。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物業管理用房
第十九條 甲方按照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物業管理用房,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其中包括:辦公用房______平方米(含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位于______,______住宿用房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其他用房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相關資料等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產及時如數地移交給甲方。
第七章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及解除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合同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甲方作出續聘或選聘的決定,在甲方與續聘或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物業項目因拆遷等原因滅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