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境旅游合同(官方范本)
(四)選擇目的地國家政府指定接待中國公民自費旅游的旅行社作為境外地接社。因境外地接社違反本合同,使旅游者受到損失的,組團旅行社應負責先行賠償。
(五)為旅游團派遣持有國家旅游局頒發的領隊證的專職領隊;合同約定在口岸成團的,應告知旅游者成團地的集合地點、具體時間、接洽方式、領隊情況和應急措施。
(六)在出發前召開行前說明會,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各國家/地區小費收取情況及大致金額、有關注意事項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作虛假、誤導性的表述。
(七)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且不得低于《導游服務質量》、《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
(八)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九)旅行社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旅游行程表》合理安排旅游者購物和參加自費項目。旅游過程中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當旅游者發現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如購物點不是行程內安排的或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薦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購物點為行程內安排的或旅行社推薦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付。
(十)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游安全與保險
(一)旅行社責任保險為法定保險,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的要求,旅行社已投保旅行社年度責任保險。
(二)旅游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有義務向旅游者推薦旅游意外傷害保險,有義務告知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傷害保險的目的、意義和方式。旅行社為旅游者推薦的個人保險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旅游者是否委托旅行社代為辦理旅游意外傷害保險應在專用條款中作明確表示。
2、旅游意外傷害保險是保險公司專為旅游者設計的一種人壽保險。旅游者應充分了解保險內容和理賠事宜,并與旅行社協商購買旅游意外傷害保險。
3、發生旅游意外傷害,旅游者應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依法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旅行社應積極協助旅游者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三)健康聲明:旅游者應據實向旅行社作出健康聲明,實事求是地說明自身故有、既往及隱性疾病。旅游者因未向旅行社說明自身故有、既往及隱性疾病而發生旅游行程中意外死亡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旅游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
第七條 旅游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