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境旅游合同(官方范本)
(二)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項目,遇政府調整價格,旅游費用的退、補按照《合同法》第63條規定執行。
(三)在合同訂立后履行完畢前,因航空、輪船、列車班次時刻臨時變更,旅行社保證在行程天數和基本安排不變動的情況下,保留調整出發時間和行程的權利。
(四)如旅游者臨時要求提高餐飲、住宿項目標準,經旅行社同意安排后,旅游者應補交所需差額。
(五)除以上規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或侵權責任
1、旅游者違約或侵權責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旅行社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2)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提供真實有效的簽證資料,造成旅行社無法取得目的地國家/地區簽證的,應當承擔旅行社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3)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中途擅自離團或滯留不歸的,不得要求旅行社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費用;因擅自離團或滯留不歸而發生的人身傷害和隨身財物損失,責任自負;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旅游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因違反國家或地方的法律規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或侵權責任
(1)在代辦旅游手續或旅游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證件、手續的,或代辦的手續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補辦相關手續,并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導游服務質量》、《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旅行社或領隊應按《旅游行程表》的安排,準確告知旅游者各個旅游景點的出發、集合地點和時間,因告知不詳盡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
(4)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5)旅行社委托的目的地國家接待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6)除正常的委托地接社接待和散客拼團外,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的,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組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