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境旅游合同(官方范本)
2、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行政機關或目的地國家使領館的權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3、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4、對由于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不可抗力,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旅游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第九條 《旅游行程表》至少應包含團號、領隊姓名、領隊證號、領隊通訊方式、集合出發時間地點、散團時間地點、住宿標準、交通工具標準、用餐標準、游覽景點及時間、購物次數及地點、境外應急聯系人及電話號碼等要素。行程表須加蓋旅行社的合同章及行程表與合同的騎縫章。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出境游組團社與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旅游服務關系。
本合同所稱出境旅游服務,是指由出境游組團社親自或委托簽訂互為代理協議的出境游組團社負責將旅游團隊送到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境外地接 社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旅游服務活動。
本合同所稱出境游組團社(以下簡稱“旅行社”),是指經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依法取得出境旅游經營資格的旅行社。
2、示范文本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通用條款》是對出境旅游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內普遍適用的規定;《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游者情況、旅游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本合同一式兩份,旅游者、旅行社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旅游者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湖北省旅游局通訊地址:武漢市武昌區中北路98號,郵編:430070。
湖北省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27-87124701。
湖北省各級工商部門監督管理投訴電話:12315前加區號。
5、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旅游者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或按合同約定的終止時間)。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
6、《通用條款》,《專用條款》,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