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工作細則(精選3篇)
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工作細則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設立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并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戰略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 員 組 成
第三條 戰略委員會由七至九名成員組成。其中應至少包括一名獨立董事,也可以聘請公司外部有關專業人士擔任委員。
第四條 戰略委員會由董事長、1/2以上的獨立董事或全體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戰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公司董事長擔任。
第六條 戰略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委員在任期屆滿前可向董事會提交書面的辭職申請。委員在失去資格或獲準辭職后,由委員會根據本細則有關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 戰略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任組長,另設副組長1—2名。
第三章 職 責 權 限
第八條 戰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二)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三)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戰略性、多元化經營方面重大投融資方案進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議;
(四)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戰略性、多元化經營方面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議;
(五)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戰略性、多元化經營方面重大事項進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議;
(六)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評價;
(七)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戰略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 決 策 程 序
第十一條 戰略委員會應作好董事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為董事會決策提供必要依據:
(一)由公司有關部門或控股(參股)企業將其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等項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資料;
(二)由投資評審小組進行初審,簽發立項意見書,并報戰略委員會備案;
(三)公司有關部門或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負責對外進行協議、合同、章程(草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的洽談并上報投資評審小組;
(四)由投資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簽發書面意見,并向戰略委員會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條 戰略委員會根據投資評審小組的提案召開會議,進行討論,將討論結果提交董事會,同時反饋給投資評審小組。
第十三條 相關項目如有必要,戰略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評審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議 事 規 則
第十四條 戰略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主持。
第十五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的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用通訊表決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戰略委員會可以邀請公司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專業咨詢顧問、法律顧問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薪酬政策與分配方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細則的規定。
第十九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和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未經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中提到的“重大投融資”、“重大資本運作”、“重大資產經營”、“重大事項”是指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須經董事會批準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董事會負責制訂與修改,并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決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__________ 公司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工作細則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獨立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設立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并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制訂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并進行考核;負責制訂、審查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方案,對董事會負責。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董事、監事是指在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董事會聘任的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和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以及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認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章 人 員 組 成
第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____名。
第五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由董事長、1/2以上的獨立董事或全體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在委員內選舉,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產生。
第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本細則有關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八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下設工作組,專門負責提供公司有關經營方面的資料及被考評人員的有關資料,負責籌備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并執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有關決議。
第三章 職 責 權 限
第九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根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崗位的主要范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計劃或方案;
(二)薪酬計劃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績效評價標準、程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審查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并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四)負責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 董事會有權否決損害股東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出的公司董事、監事的薪酬方案,須報經董事會同意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分配方案須報董事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決 策 程 序
第十二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下設的工作組,負責作好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資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財務指標和經營目標完成情況;
(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分管工作范圍及主要職責情況;
(三)提供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崗位工作業績考評系統中涉及指標的完成情況;
(四)提供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業務創新能力和創新能力的經營績效情況;
(五)提供按公司業績擬訂公司薪酬分配規劃和分配方式的有關測算依據。
第十三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向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述職和自我評價;
(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按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序,對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績效評價;
(三)根據崗位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數額和獎勵方式,表決通過后,報公司董事會。
第五章 議 事 規 則
第十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的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用通訊表決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可以邀請公司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專業咨詢顧問、法律顧問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如有必要,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可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討論有關委員會成員的議題時,當事人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要求董事等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到會述職或接受質詢,該等人員不得拒絕。
第二十一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薪酬政策與分配方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須經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出決定或判斷的事項,無論是否獲得會議通過,均應報送董事會審議,持有反對意見的委員有權在董事會會議上進行陳述。
第二十三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和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未經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董事會制訂與修改,并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決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公司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工作細則 篇3
根據《民法典》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要求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從事__工作,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在。
乙方按用工單位的要求應達到以下工作標準。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時間按下列第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的不定時工作制。
3、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結算周期:按結算。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乙方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條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一、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勞動報酬為___元。
二、試用期滿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月勞動報酬為__元,或根據甲方確定的薪酬制度確定為。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用工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為每月日。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
四、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單位退回期間,按照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報酬。
第五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和用工單位必須自覺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七條規章制度
一、甲方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并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二、乙方服從甲方及用工單位管理,并嚴格遵守甲方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八條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一、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民法典》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二、甲方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三、乙方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九條派遣協議要求
甲方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告知乙方。
第十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另行約定以下內容:
第十一條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后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國家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4、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用工單位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名: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