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進出口銀行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書
(六)“借款人”或擔保人違反了在本合同或有關擔保合同中作出的承諾或保證。
(七)“借款人”自籌資金未及時到位。
(八)“項目”建設進度嚴重滯后。
(九)“項目”產品質量被認定為不符合“項目合同”規定的標準。
(十)“借款人”在其為一方的其他合同項下嚴重違約。
(十一)“借款人”或擔保人經營、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十二)與本合同項下“貸款”有關的抵押物或質物貶值、毀損或滅失。
(十三)“借款人”或擔保人被合并、分立或進行股份制改造時,未能做出令“貸款人”滿意的償還安排或債務重組。
(十四)“借款人”或擔保人破產。被解散、關閉或撤銷。
(十五)“借款人”未將以下情況及時通知“貸款人”:
1.其“項目合同”的重大變更;
2.其章程的任何修改及其經營活動的任何實質性變化;
3.其會計原則的重大修改;
4.其及其主要子公司的財務、經濟和其他方面的任何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借款人”的,且在“貸款人”看來可能對“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能力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十六)“借款人”違反了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條款。
第二十七條
上述違約事件是否發生,由“貸款人”作出判斷并通知“借款人”。上述任何違約事件發生后,“貸款人”有權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
(二)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額度;
(三)宣布所有已發放的“貨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已發放“貸款”的本金、利息或其他應付費用;
(四)要求“借款人”追加或更換保證人、抵押物、質物;
(五)從“借款人”在“代理行”或其他銀行境內外的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何幣種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劃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金和利息);
(六)宣布實施或實現有關“貸款”的任何擔保項下的權利。
(一)對所有逾期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二)對所有挪用借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挪用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第十章 合同變更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修改、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做出,并由“借款人”及“貸款人”雙方共同簽署并加蓋各自公章后,按約定條件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第三十條
如遇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或司法原因導致本合同任何條款成為無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均不受影響。屆時雙方當事人將密切合作,盡快修改本合同中有關條款。
第三十一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