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稅制改革交流材料
內容提要:我國證券稅制應按照稅負公平原則進行改革,這是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本文從現行證券投資所得重復征稅,以及目前差異化的征稅范圍等方面,剖析了我國目前證券稅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改革的方向和建議。
關鍵詞:稅負公平; 證券稅制; 重復征稅; 資本利得稅
一、我國現行證券稅制存在的問題
(一)對證券投資所得重復征稅
1.對已分配利潤重復征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不允許從應稅利潤中扣除向股東支付的股息。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所得,除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外,應當依法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這樣,在我國,一筆利潤先要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然后公司用稅后利潤進行分紅派息時,這部分股息和紅利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這部分稅后利潤分配到法人股東手中,可以享受境內投資收益的稅收抵免,不會發生重復征稅。但是如果這部分利潤分配到個人手中,仍會發生重復征稅的問題。
2.對未分配利潤重復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戶上實際做利潤(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也就是說,即使被投資企業的利潤未進行股息、紅利的分配,利潤保留形成的資本增值一旦實現為資本利得或轉增資本,投資方依然要將之作為投資收益和轉讓收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一筆利潤在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后,如果不進行分配,也會存在因利潤留存所形成的資本利得被再次課稅的可能。
(二) 征稅范圍存在差異
在征稅對象方面,目前我國僅對可流通股交易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而對法人股交易、期貨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稅;僅對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行為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而對股票一級市場、基金、債券等的交易行為不征稅;僅將內資企業的資本利得納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中,其資本損失不沖減當期所得,而對外資企業轉讓不是其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資本利得卻暫免征稅,并且資本損失可以沖減當期所得;對于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紅利收入按30%(另有規定的除外)的稅率納稅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稅,但對于那些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紅利收入的外國企業,或雖設立機構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沒有實際聯系的外國企業則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這些做法顯然有違稅收的公平原則。
二、完善我國證券稅制的建議
(一)借鑒國際經驗,消除重復征稅
目前世界各國對公司所得稅的課征,在形態上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獨立課稅制,以“法人實在說”為理論基礎,① 認為法人與其股東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兩個主體,且均具有負擔稅收的能力,故應對其各自所得分別獨立課稅,并不構成雙重征稅,美國、荷蘭和瑞士等國均采用了獨立課稅制;二為合并課稅制,采用“法人擬制說”理論,① 認為法人僅是個人股東的集合體,是其從事事業的工具,本身并非實在的主體,因此法人的所得實質上是個人股東的所得,而對法人所得的課稅是個人股東所得稅的提前征收,換言之,法人所得稅是個人所得稅的前置稅,因而構成對法人所得的雙重課稅,這一課稅模式為多數oecd成員國所采用。
相對于獨立課稅制而言,合并課稅制由于承認雙重征稅的存在,并設法通過各種方式加以緩和或消除,因此較獨立課稅制更為合理,應當成為我國今后公司稅制發展的趨勢。
在各國避免重復征稅的具體做法中,比較典型的有以下幾種:
1.免稅法。這是最為簡便的一種方法。即股東個人所得股息全部免稅。它的最大特點是能從根本上消除重復課稅。
2.扣除法。即允許公司從應稅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已付出的股息,就扣除后剩余的部分繳納公司所得稅。
3.抵免法。即通過將公司繳納的部分或全部稅款歸集到股東所得的股息中,達到對股東個人所得稅的抵免。
4.雙稅率法,又稱分稅率制。即對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稅率征稅,對留存收益按高稅率征稅。這種方法雖然可以減輕重復課稅,卻不能從根本上消除證券市場的超額負擔,故極少采用。
鑒于目前我國所得稅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偏低,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同時考慮刺激投資這一宏觀政策目標,可實行抵免法。或者一方面對法人實行“免稅法”,即當法人從其投資的股份制企業獲得股息時,若發行股票的企業用于發放股息的那部分所得已繳過企業所得稅,則法人的這筆股息應免于征稅;另一方面,對個人實行“抵免法”,即當個人股東收到股息或紅利時,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稅,然后從其個人應納的所得稅中,扣除這筆股息或紅利在股份制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已支付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