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精選3篇)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篇1
王,男,x年7月出生, x年11月被集團招聘為聘用人員,于x年1月1日續簽勞動合同,在廣電網絡有限公司濰坊分公司從事有線電視技術崗位工作。x年8月27日,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經研究,決定與該同志自9月15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廣播影視集團
x年9月21日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篇2
六分公司:
你分公司關于孫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已收悉,現批復如下:
孫,男, x年6月出生,漢族,xx省xx市人,文化程度大專,畢業于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工民建專業,x年8月參加工作,原六分公司員工。
主要錯誤事實:該同志自x年9月至今,無正當理由,長期不上班,分公司曾多次聯系本人,集團公司于 x年6月30日在xx日報登報通知,但該同志既不回單位上班,也不回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和繳納保險。累計曠工達240天。
鑒于孫上述錯誤事實,為嚴肅企業勞動紀律,教育廣大員工引以為戒,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項之規定,經公司研究,給予孫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x年八月二十日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篇3
同志,于 年 月 日進入本單位,原身份為 ,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F因
依據《勞動法》 條 款,經單位研究決定(或個人申請,單位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與 同志(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