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精選3篇)
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篇1
賠償請求人:周起喜,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田村山南228號。
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法定代表人:孫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東北旺南路27號上地辦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以下簡稱本行政機關)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本行政機關依法進行了審查。
賠償請求人請求:
1、 修復或按照原結構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24號),并交付賠償請求人繼續使用;
2、 將被拆建筑物內財物歸還至原處,如有丟失損壞的照價賠償;
3、 精神傷害賠償金700萬元;
4、 20xx年6月21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產生的誤工費每月5223、5793、6463元;
5、 20xx年6月21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的租房費用每月10500元。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決定并下發《通知書》將海淀區田村山南路8號院和228號院所屬房屋認定為違法建設。
2、20xx年6月21日,海淀城管局在沒有送達拆違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趁早晨突襲以暴力手段將位于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住房強行拆毀,導致屋內家具、電器、生活用品、現金等財產不知去向。該行政行為對我家造成巨大財產和嚴重精神傷害,并導致我全家居無定所、無家可歸,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
3、20xx年6月3日賠償請求人周起喜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經查:賠償請求人周起喜在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通知。賠償請求人周起喜認為本行政機關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為違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本行政機關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機關認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不具強制力,并未侵犯賠償請求人周起喜的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故周起喜不具有提起國家賠償的主體資格。
2、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機關并非該案的賠償義務主體。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本行政機關決定:
對賠償請求人周起喜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不予賠償。
如不服本決定,賠償請求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
二月十五日
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篇2
:
你(你單位)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取得的______________ (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 )行政許可,本機關在檢查中發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______________款第______________項(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規定,決定撤銷你(你單位)______________行政許可。
(如涉及賠償問題應依法予以確定)
不服本決定,可以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印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篇3
行政處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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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房地權處決字(20xx)5號
被處理人:楊新立身份證號:4101228案由:撤銷房產登記發證行為
經查明:楊新立位于中牟縣城關鎮解放路12號的房屋20xx年12月4日我局為其頒發了牟房權證字第 號房屋所有權,13957證書。20xx年4
月23日中牟縣人民法院證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權屬證明是無效的。鑒于以上情況,根據《鄭州市房屋登記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現作出如下處理決定:撤銷我局為楊新立位于中牟縣城關鎮解放路12號所做的房屋登記,并予以收回該房屋的牟房權證字第13957號房屋所有權證書。被處理人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牟縣人民政府或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處理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視為送達。
中牟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20xx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