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請性公文的請示及范例
一、請示的含義和應用范圍
(一)請示的含義
請示是黨政機關都廣泛應用的一種上行公文。
XX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九款規定:請示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199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正式印發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第七條第九款,也對請示作了相同的規定:
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二)請示的應用范圍
請示作為報請性的上行文,應用范圍十分廣泛。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下級機關遇到新情況、新問題,因無章可循而沒有對策或沒有把握,需要上級機關給以指示的時候,要用請示;
下級機關在處理較為重要的事件和問題時,因涉及有關方針政策必須慎重對待,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準時,要用請示;
下級機關在工作中遇到問題,雖然有解決的辦法,但由于職權、條件的限制,沒有權力或沒有能力實施這些辦法,需要上級幫助解決的時候,要用請示;
下級機關對有關方針、政策和上級機關發布的規定、指示有疑問,需要上級機關給予解答時,要用請示;
下級機關之間在較重要的問題上出現意見分歧,需要上級機關裁決時,需要請示。
二、請示的特點 、類型
(一)期復性
在公文體系中,請示是為數不多的雙向對應文體之一,與它相對應的文體是批復。下級有一份請示報上去,上級就會有一份批復發下來。不管上級是不是同意下級的請示事項,都必須給請示單位一個回復。因此可以說,寫請示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得到批復。而且,下級機關都是在遇到比較重要的情況和問題需要解決時,才會及時向上級機關請示,急切地期待回復是請示者的必然心態。我們把這一特點稱為“期復性”。
盡管請示者都有急于得到答復的心理,但是,也必須遵循行文規則,一般不得越級請示。特殊情況確實需要越級請示的,如經多次請示上級機關而長期未能解決問題,可以越級請示,但必須同時抄報給被越過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單一性
跟其它上行文相比,請示更要強調遵循“一事一報”的原則。在一份請示中,只能就一項工作或一種情況、一個問題作出請示,不得在一份公文中就若干事項請求指示和批準。如果確有若干事項都需要同時向同一上級機關請示,可以同時寫出若干份請示,它們各自都是一份獨立的文件,有不同的發文字號和標題。而上級機關則會分別對不同的請示作出不同的批復 。
(三)針對性
請示的行文,有很強的針對性。必須針對本機關沒有對策、沒有把握或沒有能力解決的重要事件和問題,才能運用請示。不得動轍就向上級請示,那樣看起來像是尊重上級,實際上卻是把矛盾交給上級,而自己躲避責任的表現。
(四)時效性
請示所涉及的情況和問題,都有一定的迫切性,應該及時寫作、及時發出,如有延誤,就有可能耽誤解決的時機。相應地,上級機關在處理下級的請示時,也會注意到時效性問題,對請示作出及時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