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的用途、類別、格式、寫法及范文解析
例文2(見下頁):
國家檔案局辦公室、輕工業部辦公廳關于推薦兩種圓珠筆油墨用于書寫文件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局、檔案館,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廳(室),中央檔案館、中國第一、第二歷史檔案館:
1983年5月30日,國家檔案局就兩種圓珠筆油墨可以用于書寫文件的問題,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作了報告,兩廳領導批示同意。現將報告轉發給你們,請研究并逐步推薦使用322(黑)、424(純藍)油墨灌注的筆芯,以利今后檔案的耐久保存。其中,用322黑油墨書寫的文件,更適合復印和縮微攝影。
關于兩種圓珠筆芯的生產安排、商標設計等事項,輕工業部一輕局已于1983年12月9日函告有關單位,現將一輕局的函一并發去,供參考。
附件:1.國家檔案局《關于兩種圓珠筆油墨可用于書寫文件的報告》;2.輕工業部一輕局第22號函。(略)
國家檔案局辦公室輕工業部辦公廳
1984年元月24日
簡析:
例文2是知照性發函,主動告知事項而不必復函的。標題三部、發函機關、事由和文種。上款收函單位多個用籠統式寫法配合具體單位。正文,主動告知關于兩種圓珠筆油墨可用于書寫文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推薦使用,將報告批件轉發去;接著兩種圓珠筆芯的生產、商標等事項由生產主管部門函告有關單位,將函一餅轉去。結論為“供參考”,很得當。把兩份文件作為附件,注明在函末。最后是落款、單位和日期。
例文3: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懸掛國徽等問題給xx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的復函
xx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年六月三日電悉。關于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懸掛國徽和掛機關名稱牌子問題答復如下:
一、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懸掛的國徽,直徑為八十公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及地區行政公署懸掛的國徽,直徑為六十公分。
三、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懸掛的國徽由國務院統一制發。
四、國徽一般應懸掛于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五、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建制,由于行政區劃的改變等原因而發生改變時,應將不需要的國徽繳回制發機關。
六、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機關正門掛出寫有機關法定名稱的牌子。行政公署掛的牌子上不冠省(自治區)的名稱;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掛的牌子上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區)的名稱;市轄區人民政府掛的牌子上冠市的名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掛的牌子上應書寫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牌子的大小根據建筑物的大小確定,不作統一規定。牌子為白底黑字,可以豎寫或橫寫,由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自行制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八o年七月七日
簡析:
例文3是“復函”。正文開頭寫來電已悉,概括指明請示詢問的內容,即針對答復的范圍,以“答復如下”引出答復的主體,主體分六方面完備地說明了涉及事項的政策、規定。前五條關于懸掛國徽的,包括哪級政府懸掛,哪級掛多大的,由誰制發,掛在何處和建制變動如何處置。第六條答復政府牌子的寫、掛、制作問題,是標題上“等問題”的內容。答復已完,函文亦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