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示怎么寫
措施(三)所提要求須具體,意見表述須明確。
如果說請示緣由回答的是“為什么請示”的問題,那么,請示事項回答的則是“請示什么”的問題。究竟想讓上級解決什么問題,是撥款,還是援物,或是別的什么,應直截了當、具體明確地向上級提出,不能模棱兩可,含糊其詞,有的行文者本意是為了要錢,可理由擺了一大堆,最后卻羞于提“錢”字,也有的雖然提到“錢”了,但需要上級幫助解決多少錢卻沒有一個具體數字,把解決問題的具體要求留給領導去揣摩,這樣的寫作自然無助于問題的解決,由于意見不明確,要求不具體,領導縱使批復了,其結果也往往不能盡如人意。
禁忌六:多事一請示。
弊端:不符合公文處理的相關規定,上級難以快速批復。
措施:及時請示,一文一事。
請示要一事一請示,一文一事。不要把許多事項都匯入一個請示當中,否則,就會由于諸多請示事項難易不一、性質不同而互相牽扯,影響上級快速及時批復。當然,請示也并非不能寫多件事,但這多件事必須有一個中心,一個主題。如關于組織某部隊演習的請示,所需的車輛、油料、彈藥等事宜,這些事雖涉及到不少部門的職權范圍,但都是圍繞演習這一中心工作講的,故也屬一文一事。
禁忌七:在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
弊端:文種誤用,請示事項往往得不到批復。
措施:真正弄清請示與報告之間的區別。
請示與報告同屬上行文,但二者畢竟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文種,二者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互相混淆,必須嚴格加以區分。
請示以請求批準或請求指示為主要行文目的,上級機關對相關請示事項必須予以書面答復,請示屬于“請求性”公文;報告以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為主要行文目的,對所反映的情況上級機關不一定非得給予答復,報告屬于“陳述性”公文;請示只在事前行文,而報告大多在事后或事中行文。
報告類別中的建議性報告極易同請示混淆。建議性報告是一種專題報告,其寫作重點不是反映工作的開展情況,而是提出做好今后工作的意見或建議,這類報告往往都有請求性的結語,如:“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有關單位執行”,然而,建議性報告后面的請求性結語不能改變報告的文種性質,建議性報告仍然是報告,上級接到此類報告沒有義務必須予以書面答復,故不能將請示事項寫進這類報告中去。現在,國發[]23號文件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對報告的用途已經作了修改,刪除“提出意見或者建議”這一條,但《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中仍然保留著報告這種提出意見或建議的功用,寫作時應加以區別。
禁忌八:請示的結語缺失或結語不當。
弊端:使請示的寫作內容不夠完整,請求意向不夠鮮明。
措施:正確認識請示結語的作用,恰當選用結語詞。
請示結語在請示寫作中并非是可有可無的,其作用是在陳述請示緣由、表明請示事項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地強調請求的目的,敦請上級指示或批準,請示結語謙和懇切的語氣有助于強化請示的語體特色,同時也能使上級樂于盡快批復。請示結語很重要,故而大多數應用寫作教材都將請示的結語視為請示正文內容的一部分來加以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