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示怎么寫
請示結語在實際寫作中用詞尤其講究。“求助性請示”、“審批性請示”可以用“妥(當)否,請批復”、“妥(當)否,請審批”這樣的結語,但這些結語用在“政策性請示”就顯得不適合,“政策性請示”往往用“以上,請指(批)示”作結。不分種類、不分內容而一律用“請批示”作結,或選用一些諸如“復示、核示、審示”之類的生造詞作結,都是我們在寫作中應該加以避免的。
禁忌九:多頭主送、越級主送或主送領導個人。
弊端:職責不明,程序不規范,請示事項的答復會因此受阻。
措施:嚴格遵守公文行文規則中的有關規定,正確擬寫主送機關。
公文行文規則中規定:請示只報一個上級機關,抄送有關機關(不含下級機關),不得多頭上報,不得越級上報,不得主送領導個人。
多頭主送、越級主送或主送領導個人,這是請示在行文上易犯的錯誤,這種行文上的錯誤體現在寫作上,將直接導致公文主送機關的誤標。如將主送機關標注為“(單位名稱)并((單位名稱)”,或直接標注“首(院、局)長”等。主送機關擬寫得不正確,猶如南轅北轍,接到這種請示的有關上級要么彼此推諉,互相扯皮,造成公文旅行;要么束之高閣,不理不睬;要么將請示打回讓發文單位重寫。不管是哪種結果,恐怕都不是請示者所樂意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