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及其例文
國務院關于提請萬永祥等
二十—位同志職務任免的議案
國函〔1992〕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提請任命萬永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免去王行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職務。
二、提請任命劉彥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波蘭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免去裴遠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波蘭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職務。 (以下“三”到“十五”略)
請審議決定。
國務院總理 李 鵬(印)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五日
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
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議案
國函〔1992〕24號
(正文內容略)
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是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十多年來,經濟合同法在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部法律畢竟是在改革初期制定的,隨著改革的不斷發展和深化,有些規定與現實經濟生活已經不相適應;在()一些重要問題上,同后來制定的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不相協調,特別是同今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也存在著不一致的情況。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迫切要求,需要盡快對經濟合同法中急需修改的內容進行修改。國務院法制局在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這個修正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審議。
國務院總理 李 鵬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