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主機設備供銷合同
第五章 交貨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設備的交貨期及具體分部套交貨時間詳見附件四。
第十七條 交貨地點:凡供方制造的部套為供方廠鐵路專用線(車上)/碼頭(船上);凡供方分包給其它單位制造的部套(除必須返供方廠的部套外),其交貨地點為分包單位鐵路專用線(車上)/碼頭(船上)。若供方(包括分包部分)沒有鐵路專用線/碼頭,則供方的交貨地點為附近的鐵路貨運站(車上)/碼頭(船上)。
第十八條 合同生效后6個月內供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四的規定向需方提供預計每批貨物名稱、總重量、總體積和交貨日期的初步交貨計劃。及本合同項下的貨物總清單。在每批貨物預計啟運(60)天前及(10)天前,供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第二十一條中的各項內容通知需方。
第十九條 每批合同設備交貨日期以貨物始發鐵路部門/水運部門發貨時間戳記為準。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條計算遲交貨物違約金時的根據。
第二十條 需方可委托供方負責代辦設備運輸,運雜費、保險費等均由需方承擔。供方需向承運部門辦理申請發運設備所需要的運輸工具計劃。
第二十一條 在每批貨物備妥及裝運火車車輛/船發出(24)小時內,供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該批貨物的如下內容通知需方:
(1)合同號;
(2)機組號;
(3)貨物備妥發運日;
(4)貨物名稱及編號和價格;
(5)貨物總毛重;
(6)貨物總體積;
(7)總包裝件數;
(8)交運車站/碼頭名稱、車號/船號和運單號;
(9)重量超過20噸或尺寸超過9米3米3米的每件貨物的名稱、重量、體積和件數。對每件該類設備(部件)必須標明重心和吊點位置,并附有草圖。
(10)對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險品和運輸過程中對溫度等環境因素和震動有特殊要求的設備或物品)必須特別標明其品名、性質,特殊保護措施、保存方法以及處理意外情況的方法。
第二十二條 發貨計劃中沒有開列的貨物應配合安裝進度進行交貨。
第二十三條 在保證期內和在保證期滿后至第一次大修時止由于供方的過失或疏忽造成的供應設備(或部件)經雙方確認的損壞或潛在缺陷,而動用了需方庫存中的備品備件以調換損壞的設備或部件,則供方應負責免費在(6)個月內將動用的備品備件補交,運到指定目的車站/碼間,并且通知需方。
第二十四條 供方應按附件一和附件三規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滿足作電廠設計所需的廠家圖紙、資料、技術文件。按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規定提供全部安裝圖紙、資料、技術文件每套合同設備(10)套。應分別列出上述圖紙技術文件的清單及符合附件三規定的交付進度。
第二十五條 每批技術資料交郵后,供方應在(24)小時內將技術資料的交郵日期、郵單號、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件數及重量、合同號等以傳真或電報通知需方。
第二十六條 技術資料以交郵印截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此日期將作為按合同第九十六條對任何延期交付資料進行延期違約金計算的依據。如果技術資料經需方或需方代表檢查后發現有缺少、丟失或損壞,且非需方原因,供方應在收到需方通知后(14)天內(對急用者應在3天內)免費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發生缺少、丟失或損壞,供方應在接到需方通知后(14)天內(對急用者應在3天內),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部分,費用由需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