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主機設備供銷合同
第九十條 合同規定的保證期滿后,由需方在15天內出具合同設備保證期滿最終驗收證書交給供方。條件是:在此期間供方應完成需方在保證期滿前提出的索賠和賠償。但供方對非正常維修和誤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損造成的損失不負責任。
第九十一條 在保證期間,如發現供方提供的設備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如屬供方責任,則需方有權向供方提出索賠。如供方對此索賠有異議按第七十條辦理。否則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賠文件后,應立即無償修理、換貨、賠款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運費及保險費由供方負擔。
第九十二條 如由于供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合同設備停運或推遲安裝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修理或換貨所延誤的時間作相應的延長。
第九十三條 由于供方責任,在第九章規定的性能驗收試驗后,如經第二次驗收試驗(由于供方原因)仍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供方應承擔違約金,其計算方法如下:鍋爐:_________;汽輪機:_________;發電機:_________。
第九十四條 如合同設備在保證期內發現了雙方共同確認的系供方責任的十分嚴重的缺陷(如設備性能達不到要求等),則其保證期將自該缺陷修正后開始計算一年。
第九十五條 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遲交貨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時(不可抗力除外),實際交貨日期按本合同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計算,需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違約金:遲交1~4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5%);遲交5~8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遲交9周以上,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5%);不滿1周按1周計算。
由于鐵路運輸的責任而導致1個月以內的遲交,供方出具有關的設備入庫單及車皮發運單,經需方代表確認后,需方可以考慮免于遲交違約金。每套合同設備遲交貨物的違約金總金額不超過每套合同設備總價的(5%)。供方支付遲交違約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繼續交貨的義務。
對安裝、試運行有重大影響的設備遲交超過6個月時,需方應保留與供方協商的權力,共同商定供方應向需方支付賠償金的數額,如協商不能達到協議時,需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九十六條 如由于確屬供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規定按時交付,經雙方確認屬嚴重影響施工的關鍵技術文件時,則每遲交1周,需方將要求供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遲交時間的計算以第二十六條規定為準。
第九十七條 如果由于供方服務的疏忽和/或錯誤,在執行合同中造成雙方一致承認的延誤,每延誤工期1周供方將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設備總價的(0.05%)違約賠償金,每套合同設備這部分賠償金最多不超過每套合同設備總價的(0.5%)。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術服務錯誤或違約造成需方的直接損失。
第九十八條 供方對于根據本合同承擔的每套合同設備索賠責任不論單項或多項累計將不超過每套合同設備總價的(10%)。
第九十九條 供方支付遲交違約金并不解除按合同附件四繼續交貨的義務,對安裝試驗有重大影響的部套,遲交超過(6個月)時,需方保留與供方共同商定供方向需方支付賠款額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