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訓項目總結報告:串通投標犯罪案件偵查
【實訓目的與要求】
通過案例,了解串通投標犯罪案件主要犯罪手法,針對性地選擇偵查途徑開展工作,圍繞犯罪構成進行調查取證。
【實訓對象】
經偵專業
【實訓時間地點】
XX年11月11日 經偵實訓室
【基本案情】
案例1
羅某方某串通投標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偵破的首例發生在建筑工程招投標領域的串通投標案件,工程總造價6000多萬元。)
國際商品展貿城位于xx區化龍鎮,由xx區國資局屬下的xx市某物業開發有限公司負責開發建設,是xx區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之一,而a地塊第一期吹填項目工程總造價人民幣6000余萬元。
XX年8月,xx市某物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物業公司)啟動國際商品展貿城a地塊第一期吹填項目招標程序,招標工作由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代理,某物業公司的工程部副經理羅某具體負責。
犯罪嫌疑人方某得知國際商品展貿城a地塊第一期吹填項目第一、二標段工程施工對外招標,即著手組織xx省第三工程公司和第四工程局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參加a地塊第一期吹填項目第一、二標段的投標;同時與負責招標的犯罪嫌疑人羅某串通投標。犯罪嫌疑人方某與羅某串通投標的具體做法:
一是在招標文書公布前犯罪嫌疑人方某要求羅某向其泄露標底;
二是在評標審查中犯罪嫌疑人羅某按照方某的要求故意將有踩砂和運砂資質的應標公司剔出;
三是犯罪嫌疑人方某要求羅某在確定招標代理公司時,讓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成為招標代理公司;
四是犯罪嫌疑人方某組織了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與第四工程局第六建筑工程公司、xx省第三工程公司參與圍標,并提供了參與投標保證金600萬元。
在犯罪嫌疑人方某和羅某的操縱下,犯罪嫌疑人方某所要求中標的第四工程局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和xx省第三工程公司分別中得國際商品展貿城a地塊第一期吹填項目的第一、二標段。
二、串通投標罪的通常作案手法
串通投標也稱圍標串標,是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為了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不惜損害國家、招標單位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互相串通,人為操縱投標報價或采取其他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xx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偵查的羅某串通投標案件集中反映了這一領域中犯罪分子通常的作案手法。
(一)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
一是泄露標底等秘密信息。設有標底的工程招標,中標人應當是最接近標底的投標人。可見掌握標底實際上就掌握了比其他投標人更多的中標機會,如果特定的投標人在掌握了標底的情況下投標,則整個招標投標過程就無競爭性可言。本案中招標人某物業公司工程部副經理羅某,他利用擔任業主評委的便利條件,應包工頭方某的要求,將工程最高限價在公布前提前泄露給方某。
二是違規設置障礙。招標人故意在資格預審或招標文件中設置某種障礙,意在排斥某些潛在的投標人或投標人。如羅某應方某要,故意將有踩砂、運砂資質應標公司剔出。
三是低價中標,標后補償。案中標價是評價的重要標準,投標人為了擊敗自己的競爭對手,事先與招標人串通,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壓低價格,中標后再由招標人給予投標人額外的補償。
(二)投標人相互串通
一是陪標買標。一家投標單位為增大中標幾率,邀請其他企業“陪標”,以增大自己的中標幾率,邀請的“陪標”單位越多,中標幾率越大。有些投標人之間甚至私下確定中標人,約定內定中標人在中標后,給予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失標補償費”。
二是輪流坐莊投標。幾家投標單位互相聯合,形成較為穩定的“串標同盟”,輪流坐莊,以達到排擠其他投標人,控制中標價格和中標結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約定分利。
三是操縱投標。包工頭同時掛靠若干家投標單位投標,表面上是幾家施工單位在參加投標,實際是一人在背后操縱。本案中方某為了能夠中標,與某物業公司董事長劉某、工程部副經理羅某串通,內定建筑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承攬該工程的招標代理工作,并且讓羅某和監理公司在資格預審中剔出部分應標公司,只保留他掛靠串通的八家公司入圍投標。
三、串通投標罪的偵辦難點
由于串通投標是一種新型的經濟犯罪活動,在接案之初,公安機關就面臨著偵查工作方面的諸多實際困難。
(一)犯罪主體多元化,確定主要犯罪嫌疑人難。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有負責招投標的公司管理人員,有不參與投標的社會人員,還有參與投標的建筑工程公司。三方都有參與犯罪事實發生的主客觀行為,如何確定主要犯罪嫌疑人,予以精確打擊,在實踐中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本案中,羅某是招投標具體負責人,他直接參與了串通投標的全過程;方某是參與投標的社會人員,沒有建筑工程的相關資質,他參與串通投標是為了獲取兩標段的分包工程;為了提高業績,為公司獲取管理費,應方某要求,提供公司資質,制作標書參與投標而中標的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公司和xx省第三工程公司。上述三方在犯罪的主客觀方面都有具體參與串通投標的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