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實施細則
2.是否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與本單位發過的公文是否銜接。
3.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確具體、切實可行。
4.處理程序是否完備,行文關系、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規定。
5.文字敘述是否符合文法和邏輯,標點符號是否正確。
審核時如發現不妥之處,必須進行修改,屬于重要的原則性的問題,應退回原承辦單位修改,改動過大的,要重新抄正。
(三)公文簽發。公司行政文件,由分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后,由總經理簽發。工會、社團的一般性文件,由分管領導簽發,重要文件,由最高行政領導簽發。
(四)公文擬稿、改稿和簽發,一律用鋼筆,禁止使用鉛筆和圓珠筆。
(五)簽發后的公文不得再作任何修改。若確需修改,必須重新送簽。
(六)公文簽發后,由文秘室負責打印、蓋章、裝訂、登記、分發。打印文件要美觀大方,符合公文格式。裝訂要整齊牢固,不漏頁、錯頁、粘頁。印章蓋在年、月、日的中上方,上沿不壓正文,下沿略壓年、月、日,如正文末頁無空檔,可另起一空白頁注上日期蓋章,并在該頁的左上方標明"此頁無正文"字樣。
(七)公文校對以原稿為準,非承辦人不得擅自改動原文。校對未發現的差錯,由校對人員負責;校對后,打字員沒有改正的,由打字員負責。
第十八條 公文辦理完畢后,要及時送交文秘人員整理立卷,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應存檔的文件。
□ 文件的管理
第十九條 各單位要有專人負責文書的處理管理工作,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相關人員的保密紀律教育,做好文件的管理工作。嚴禁將秘密文件帶往公共場所或家中。文件傳遞過程中,必須辦理登記、簽收、注銷等手續,并按照收文薄檢查歸檔,以防遺漏。
第二十條 各單位工作中形成的文書,包括文件、會議記錄、決議、照片、圖表、錄音帶、錄像帶等有保存價值的資料,都必須由承辦人收集齊全,分類整理,移交文書或有關人員核對整理后,于次年第二季度送交檔案室歸檔,各單位、各經辦人不得越期自行留存應該歸檔的文件。
第二十一條 沒有存檔價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由檔案室鑒別、登記后銷售。本細則從年月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公文處理的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