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四)對上級領導機關立案交辦的重要信訪案件,經查實,對有關責任人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應予嚴肅處理而不予處理,姑息遷就、袒護包庇的;
(五)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被控告人、被檢舉人或者信訪人賄賂的;
(六)打擊報復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訪人的;
(七)扣壓、隱匿、篡改信訪材料,或者將控告檢舉材料內容泄露給被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的;
(八)其他在信訪問題處理上違法違紀、嚴重失職瀆職的行為。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各級信訪部門應定期對貫徹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 現違反規 定、需要追究責任的,要及時查明情況,依照規定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報同級信訪工作領 導小組。
對信訪部門提出的責任追究的建議,可由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定,也 可由領導小組負責同志審批決定。需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責任的,還應報經同級黨委、政府同意。
第九條 被責令寫出書面檢查的,應將書面檢查在10日內報 上級黨委、政府及其信訪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條 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處理的違紀違法案件,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應將處理情況通報同級信訪部門。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委、省政府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安徽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該《實施細則》既是我省貫徹落實中央《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具體細則,也是嚴肅信訪工作紀律、加強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一項重大舉措,將有助于加快構建“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責權體系,有力壓實信訪工作責任,推動信訪工作科學健康發展。
據介紹,此次發布的《實施細則》責任適用的范圍更廣泛。以往信訪工作責任制一般是對各級黨委、政府提出要求,這次擴展到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也適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也要參照執行。
責任主體的責任更明晰。
《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省市縣鄉四級領導干部接訪、下訪的頻次和要求。各級領導干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復雜信訪問題。省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半年至少1天、市黨政班子成員每季度至少1天、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月至少1天、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周至少1天,到信訪接待場所接待群眾來訪,縣級以上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同步安排接待群眾來訪。
督查考核的機制更健全。
《實施細則》明確了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范圍,并對督查的頻次、情況通報等提出明確要求。同時,對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進行充實完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責任追究的情形更具體。
《實施細則》將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區分為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并就如何分擔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對信訪工作責任人責任追究的程序作出規定,根據情況輕重分別是: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