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征拆戶購房獎勵與購房契稅補貼實施細則全文
為推進棚戶區改造,加快征拆工作進度,切實加大房地產去庫存力度,制定了湘潭市征拆戶購房獎勵與購房契稅補貼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湘潭市征拆戶購房獎勵與購房契稅補貼實施細則
為推進棚戶區改造,加快征拆工作進度,切實加大房地產去庫存力度,根據《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積極化解商品房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潭政辦發〔20xx〕23號)文件精神,為鼓勵征拆戶購置新建商品住房,落實獎勵補貼政策,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享受對象
(一)市城區(含湘潭經開區、湘潭高新區、昭山示范區,下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20xx年4月12日至20xx年4月11日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項目所涉及的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領取補償款后12個月內,在市城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
市城區(含湘潭經開區、湘潭高新區、昭山示范區,下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拆,在20xx年4月12日至20xx年4月11日按《省人民政府關于<湘潭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批復》(湘政函〔20xx〕84號,以下簡稱“84號文件”)正在實施的項目所涉及被征收房屋的拆遷戶,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償款并騰房交地后12個月內在市城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
(二)所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商品房合同網上備案系統中沒有合同注銷記錄。
(三)征拆戶沒有其他違反規定套取獎勵和補助的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拆分別同時滿足以上三項條件的征拆戶可以按政策規定享受購房獎勵和購房契稅補貼。
二、購房獎勵、購房契稅補貼截止時間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在《房屋征收啟動公告》開始至《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公布的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12個月內購房;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拆的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償款并騰房交地后12個月內購房。
三、享受購房獎勵、購房契稅補貼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選擇貨幣補償或實行住房貨幣安置補償;
(二)征收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償款,并按期騰房交地;
(三)在市城區范圍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
四、享受標準
(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
1.購房獎勵:征拆戶本人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可按新購商品住房面積(以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面積為準)一次性享受200元/㎡的購房獎勵(已按潭政辦發〔20xx〕23號享受政策措施(五)、(六)項購房獎勵或補貼的不在此列),僅限一次(套)。
2.購房契稅補貼:征拆戶本人購房,契稅由稅務部門直接減免;以其配偶、子女、父母名義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其購房款等于征拆款的部分所產生的契稅實行購房補貼,先繳后補,僅限一次(套)。
(二)購買二手住房不享受上述購房獎勵、購房契稅補貼和原定稅費補貼政策。
五、申請購房獎勵與購房契稅補貼應提交的資料
(一)申請購房獎勵應提交的資料
1.購房獎勵申請審核表;
2.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或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原件及復印件;
3.征拆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核對原件留復印件);
4.購房人為征拆戶法定直系親屬的,應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5.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詢問表復印件;
6.購房款繳納憑證及復印件;
7.購房人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復印件。
(二)申請購房契稅補貼應提交的資料
1.購房契稅補貼申請審核表;
2.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或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原件及復印件;
3.征拆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核對原件留復印件);
4.購房人為征拆戶法定直系親屬的,應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5.購房款繳納憑證及復印件;
6.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購房人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復印件。
六、申請購房獎勵與購房契稅補貼流程
按申請、初審、審核、比對、撥付流程辦理,具體為:
(一)征拆戶向被征拆房屋所在地的區級土地和房屋征拆部門申請;
(二)區級土地和房屋征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資格等進行初審;
(三)市房屋征拆管理部門復審;
(四)市房產交易中心對申請事項進行數據比對,并將比對結果錄入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備案系統;
(五)區級土地和房屋征拆部門憑申請審核表撥付資金。
從第(二)項開始,由被征拆房屋所在地的區級土地和房屋征拆部門派專人辦理。
七、受理時間
自20xx年7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在受理后一個月內撥付購房獎勵或購房契稅補貼。
八、經費來源
市級、區級、園區征拆項目,根據原有征拆資金來源,按征拆項目總戶數以2萬元/戶的標準在征拆監管資金中予以留提,列入征拆成本。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處和市征地拆遷管理處統籌建立專帳管理,專項專用,購房獎勵實施期滿后分別與項目業主單位結算,不足資金由項目業主單位予以追加,剩余資金按原付款渠道返還。
九、其它事項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在20xx年4月12日之前做出征收決定的項目所涉及的被征收人,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不享受購房獎勵,只享受原定稅費補貼政策。原定的二手住房稅費補貼政策執行至20xx年7月7日止。
(二)集體土地房屋征拆的在20xx年4月12日之前按84號文件已完成征拆補償的項目所涉及被征收房屋的拆遷戶,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不享受購房獎勵,只享受原定稅費補貼政策。未按84號文件實施的項目不享受購房獎勵。
(三)征拆戶在享受購房獎勵或購房契稅補貼的,原則上不能辦理退房。如有特殊原因確需退房,必須將購房獎勵或購房契稅補貼退回原帳戶后才可辦理退房手續。
(四)征拆戶應在領取補償款后12個月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購房獎勵和購房契稅補貼的申請工作。
(五)直管公有住房租賃戶及租賃單位自管產居住的職工,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解除租賃關系并騰退公房后,憑房屋租賃簽解約的相關手續、騰退資金結算憑證,可享受購房獎勵和購房契稅補貼。
十、本實施細則由湘潭市征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