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委組織部關于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實施細則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組織部《印發〈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的通知》精神,制定了陜西省委組織部關于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陜西省委組織部關于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實施細則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組織部《印發〈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的通知》精神(中組發 [20xx]3號),根據我省實際,特制定全省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實施細則:
l、按時交納黨費,是黨員對黨應盡的義務。各級黨組織要教育黨員,增強組織觀念,懂得交納黨費的意義,自覺地按時按規定交納黨費。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黨組織要建立健全黨費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設立單獨帳戶,確保專款專用。
2、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5元。學生黨員(包括沒有工資收入的研究生)、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恤金或救濟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0.2元。
3、在鄉鎮機關和鄉鎮企業工作的農民黨員、村干部黨員、農村代課教師黨員,凡有固定收入(工資或補貼)的黨員,按每月固定收入為基數,參照中組部文件第一、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4、黨員自愿一次交納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交中央。具體辦法是:由縣以上黨委組織部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委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5、黨員自愿一次交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黨費,由所在黨委組織部轉交省委,由省委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6、縣(市、區)委所屬各黨組織所收的黨費統繳縣 (市、區)黨委,由縣(市、區)黨委統一管理使用。
7、西安、寶雞、咸陽、銅川、渭南、漢中、安康、商洛、延安、榆林10個市委所收的黨費自留60%,上繳省委40%。
8、中央部屬和省屬企事業單位黨委所收黨費,黨的關系在市委的,自留40%,上繳市委60%;黨組織關系隸屬于省級主管廳局自留40%,上繳主管廳局60%。省委各工委和主管廳局黨組織所收黨費自留20%,上繳省委80%;省僑聯所收黨費自留20%,上交省委80%。黨組織關系在省委組織部的中科院西安分院、路橋集團第二公路工程局、中國水利水電第三工程局、中國石油集團測井有限公司所收的黨費自留40%,上繳省委60%。
9、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將黨員交納黨費總數的10%上繳省委。中國人民銀行各市級的分支機構黨委,每年將本系統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各市委,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將本系統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省委。
10、凡按規定應向省委上繳黨費的下屬黨組織每季度向省委繳納一次黨費。向省委繳納黨費通過銀行轉辦繳納手續,不得以現金交付。
11、縣(市、區)委每年應將黨員所繳納黨費總額的5%上繳市委。
12、離退休干部黨支部所收的黨費上交上級黨組織,由上級黨委組織部將離退休干部黨支部收繳的黨費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撥給離退休干部黨支部,作為支部開展活動的費用,專款專用,并明確專人管理。
13、各市委組織部,省委各工委組織部,省直有關廳局組織(人事)處及黨的關系在省委組織部的中央駐單位黨委組織部,每年三月底前向省委組織部書面報告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將上年度黨費收支情況統計表一并上報。報告內容包括:(1)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2)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及效益分析;(3)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做法經驗、存在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本規定從20xx年4月1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承辦黨費收繳的黨組織可根據此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確保本細則的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