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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2-08-10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精選15篇)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 篇1

  為認真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皖政〔20xx〕83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我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體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主題,以強化責任為主線,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現公開、公平、公正、及時。整合救助資源,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范管理,加強能力建設,加大資金投入,鼓勵社會參與,實現應保盡保、應助盡助,努力構建體系完善、機制健全、標準科學、高效快捷、城鄉統籌、銜接互補的社會救助新格局。

  二、落實相關政策,完善救助體系建設

  (一)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鄉鎮(園區)嚴格按照低保申請審批程序,準確核實申請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情況,把好受理、審核、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公示和監督等關口;落實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委會干部近親屬享受低保備案制度,確保低保對象認定準確,堅決杜絕“人情保”、“錯保”以及“拆(并)戶保”等問題;按照“定期審核、動態管理”原則,加大低保動態管理,落實低保準入和退出長效機制,全面運用低保信息系統,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信息數據更新及時,動態管理準確有效。(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二)提升特困人員供養水平。進一步規范特困人員供養的申報、審核、審批程序,加大公示力度,嚴格實行動態管理;各鄉鎮(園區)及時掌握轄區居民生活情況,主動為符合條件人員依法辦理供養;健全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加強特困人員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之間的銜接,確保供養標準不低于上年度當地人均消費性支出的60%,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強社會福利院、農村五保供養機構等托底保障性養老機構建設,不斷提高服務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和重病兒童生活救助制度。(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三)做好受災人員救助。建立健全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災害應急管理體制和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運行機制;健全自然災害預警預報體系,推進防災減災救災信息管理平臺、科技支撐、社會動員、專業人才隊伍和救災裝備等建設;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建立健全災情評估制度,完善災情統一發布機制;加強因災倒塌損壞民房恢復重建能力建設,有序推進災后恢復重建,引導建立災害保險機制;完善自然災害救助程序,加強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有效保障受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發改委、縣經信委、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規劃建設局、縣水利局、縣農委、縣商務局、縣衛計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科技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四)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部或部分補貼;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仍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救助;對因各種特殊原因未能參加參合參保的救助對象,由所在就醫醫院和城鄉基本醫療保險部門出具合規自負醫療費用證明,給予救助。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加快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為急危重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相關費用的患者提供應急醫療救治。(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人社局、縣衛計委、縣財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五)建立并完善教育救助體系。對各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落實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儉學的具體救助政策。對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進一步健全覆蓋學前教育到高中階段教育各教育階段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鼓勵試行對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幼兒給予資助。對義務教育階段農村學生免費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提供生活補助。在中等職業教育階段按國家相關規定予以免學費和助學金,實施頂崗實習、校內資助。對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國家助學金補助,完善校內資助、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資助政策。(責任單位:縣教體局、縣殘聯、縣財政局、縣民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六)落實住房救助政策。按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準入條件和保障標準,落實對已通過廉租住房實施住房救助的,確保并軌后救助標準適當、租金水平合理。落實申請審核機制,相關部門要依法分別做好申請對象的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的審核,加強協調配合。完善輪候制度,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等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安排解決,依申請做到應保盡保。實施農村危房改造,重點資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農戶解決基本安全住房需求;規范補助對象審核審批程序,嚴格執行建設標準,加強質量安全管理,實行“一戶一檔”檔案管理制度。(責任單位:縣規劃建設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殘聯、縣民政局、縣發改委、縣財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七)加大就業救助力度。健全就業救助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全面實行實名制管理,免費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全面落實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政策,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加強創業培訓、創業服務,充分利用創業孵化基地、小額擔保貸款及財政貼息、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大力實施就業促進民生工程,開發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對零就業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長期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員進行托底安置。鼓勵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員到培訓機構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后可按規定申領培訓補貼。就業救助對象可參加免費就業技能培訓,培訓期間可按規定享受適當的生活補助。(責任單位: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八)落實臨時救助制度。進一步修訂和完善《鳳陽縣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制度,明確臨時救助對象認定條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給予應急性、過渡性救助,對低保等困難家庭實施重點救助;根據困難類型和救助項目,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規范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發放程序,改進審批方式,縮短審批時限,增強救助時效性;加強救助網絡建設,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信息員(聯絡員)制度和常態化聯動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和掌握本地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信息,加強監管、早預防和干預,根據其意愿實施有效救助;加強臨時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區。(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三、健全工作機制,提升管理水平

  (一)健全“救急難”工作機制。以列入全省“救急難”試點縣為契機,不斷健全工作機制。一是全面建立急難對象主動發現機制。各鄉鎮(園區)充分發揮村(居)委會的服務功能作用,建立完善困難群眾摸底、上報制度,將“發現機制”和主動救助納入村(居)委會職責范圍并落實專人負責。建立縣、鄉鎮、村(居)委會主動發現救助三級管理網絡,健全信息報送機制,各鄉鎮(園區)要對本轄區內的社會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各類隱患進行排查。對特困群眾參保參合、就業再就業、基本生活保障、災后重建以及住房教育醫療諸方面可能突發各類困難的情況逐一摸底,做到“鄉不漏村、村不漏戶、戶不漏人、人不漏項”。對特困群體情況要做到心中有數,切實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救助,防止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發生。同時,建立重點困難群體信息臺帳,對摸排出來的人和事,各鄉鎮(園區)和村(居、社區)要分類分項建立臺帳,實行卡片化管理和動態管理機制,隨時掌握重點困難群體的情況變化,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救助處置到位。二是全面建立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各鄉鎮以服務大廳為依托,設立“社會救助服務窗口”,建立健全社會救助申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綜合性服務平臺,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三是建立急難求助“首問負責制”和“轉介”工作制度,明確部門職責及分辦、轉辦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化解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各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加快構建救助信息共享平臺,制定工作流程,明確工作標準和工作時限,落實部門責任,實現救助申請人與相關救助部門高效對接,及時妥善處理群眾救助申請。(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衛計委、縣殘聯,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二)啟動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成立“鳳陽縣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配備2名專職工作人員,所需編制在現有編制總量內調節。加大資源整合力度,建立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并落實工作經費,構建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確保社會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正認定。(責任單位:縣編辦、縣民政局、縣發改委、縣教體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農委、縣衛計委、縣審計局、縣地稅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金融辦、國家統計局鳳陽調查隊、縣人行,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三)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社會救助管理服務水平,加快建立民政、教體、人社、城建、衛計、殘聯等部門救助信息共享機制。民政部門要及時為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及其他困難群眾基本信息,為開展教育、住房、就業、疾病應急等救助工作提供支持;教體、人社、城建、衛計、殘聯等部門要及時將救助對象獲取相關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饋民政部門,為民政部門對接受各項救助之后仍有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提供依據。(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衛計委、縣殘聯,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四)落實社會力量參與機制。落實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優惠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救助工作,形成社會救助與慈善事業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有針對性地開展專業化、人性化救助服務,幫助困境家庭、困境人員調節家庭、社會關系,緩解心理壓力或矯正不良行為,適應和融入社會環境。(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衛計委、縣委宣傳部、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婦聯,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四、強化工作保障,確保有效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并落實鳳陽縣社會救助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實現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充分發揮聯席會議議事、協商、決策作用,統籌做好各項救助政策的有效銜接,研究解決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共享等問題,共同推進社會救助工作。(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委宣傳部、縣編辦、縣發改委、縣教體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農委、縣衛計委、縣審計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殘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政府法制辦、縣金融辦、國家統計局鳳陽調查隊、縣人行、縣國土局、縣總工會,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二)落實管理責任。鄉鎮(園區)為本轄區內各類重點困難群體救助管理的責任主體,對本行政區域社會救助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鄉鎮(園區)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村(居、社區)的主任是重點困難群體救助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縣民政、衛計、教體、人社、城建、殘聯、農委、財政等部門為主要救助管理部門,擔負著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與鄉鎮共同承擔救助責任。縣民政部門做好重點困難群體救助的牽頭工作,把政策內救助、特殊性救助和臨時性救助有機結合起來。縣衛計部門做好救助對象的基本醫療保障工作,加強對全縣各類醫院的指導和監管,督促其依法合理有序地實施對重點困難群體的醫療救治,建立健全一整套醫療費用核報機制,逐步形成社會化、綜合化、網絡化的醫療救助大格局。縣教體部門加強對各類中小學生特困群體的多元化救助,確保不因家庭困難而輟學。縣人社部門加強對特困群體的就業再就業技能培訓和崗位推介,要全力保證特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縣城建部門要堅決執行對特困群體居住條件改善政策,加大對各類特困群體建房、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政策傾斜力度,確保居住安全。縣殘聯要完善貧困殘疾人生活、就業、康復救治等系列救助措施,促進貧困殘疾人有關救助政策落實到位。縣農委扶貧辦要切實保障各類特困群體和人員改善基本生活條件,在就業、解困、救難上搞好服務。財政部門及時主動提出預算方案,并按審批結果及時撥付資金。公安等其他相關部門應依法依規履行各自救助管理工作職責。(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衛計委、縣農委、縣殘聯、縣財政局、縣公安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三)加強能力建設。科學整合基層管理機構和資源,落實《關于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加強基層社會救助能力建設的通知》(皖編辦〔20xx〕147號)文件精神,各鄉鎮(園區)要充實基層社會救助工作力量,按照人口數量、保障對象數量、動態管理工作量、工作程序、服務時效和服務半徑等因素科學配備工作人員2-5人。原則上人口在50000人以上的鄉鎮專職人員不低于2人,其他鄉鎮專職人員不低于1人。兼職人員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設置公益崗位、聘用專業社工、吸納志愿者、靈活用工等途徑配備,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責任單位:縣編辦、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縣衛計委、縣殘聯,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四)加強經費保障。將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確保各項社會救助制度有效落實。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衛計委,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五)加強監督管理。健全社會救助工作績效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評價指標體系,采取有效方式開展對各鄉鎮的績效評價。落實公開公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落實社會救助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完善部門間投訴、舉報處理轉辦流程,及時調查處理并回應社會的關切問題。對落實社會救助工作好的鄉鎮、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以及有關人員,給予表揚和鼓勵。對落實政策不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責任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教體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衛計委,縣殘聯,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 篇2

  各股室、各鄉鎮民政辦:

  為進一步加大民政社會救助工作的宣傳力度,形成強大的宣傳聲勢和良好的輿論氛圍,讓社會各界、廣大人民群眾了解、理解、支持和監督民政工作,推動我縣民政事業健康發展,打造強勢民政,更好地為弱勢群體服務,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和xx屆三中全會為指導,以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主線,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核心理念,以電視媒體、網絡媒體等為載體,宣傳社會救助政策,促進民政各項工作健康發展,打造強勢民政,更好的為弱勢群體服務,為推動蒙城加快發展、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奠定基礎。

  二、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對社會救助宣傳工作的組織領導,我縣民政系統成立社會救助宣傳工作領導小組,人員組成如下: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何善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社會救助宣傳周活動的協調、保障工作。

  三、宣傳的主要內容

  民政宣傳內容主要包括城鄉低保、大病救助、農村五保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等民政民生工程的政策、救助對象、申辦流程等內容。

  四、宣傳活動安排

  1、4月28日在歷史文化廣場舉行以 “宣傳貫徹《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為主題的社會救助宣傳活動,為期一天;

  2、4月29日至4月30日,出動宣傳車到鄉鎮進行宣傳;

  3、5月1日至5月4日,各鄉鎮在村村通廣播中播放民政民生工程宣傳材料。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云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結合曲靖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民政局統籌全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各縣(市、區)民政局負責社會救助的綜合管理。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落實經辦人員,在便民服務場所設置社會救助受理窗口,建立多部門合作辦理機制(即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具體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區域的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時應視發展需要適時組織編制社會救助專項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保障機制,落實社會救助工作機構及人員編制。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市財政根據各地財政狀況、社會救助資金支出情況和工作績效評估情況等給予適當補助。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條 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另行確定、公布,并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市人民政府將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曲靖市的保障標準。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25%確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35%確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依照《曲靖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執行。

  第九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經民主評議后提出初審意見。初審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無異議后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三)縣(市、區)民政局應在收到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無異議后給予批準;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10個工作日內重新組織核實上報,由縣(市、區)民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對擬批準的申請重新公示7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作出不予批準決定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 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各縣(市、區)民政局按照保障標準的差額或分類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應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無金融服務網點的鄉鎮,農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發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發放到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在給予最高檔次補助金額的基礎上,再統籌考慮采取高齡補貼、孤兒救助、臨時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強生活保障。

  第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民政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定期進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市、區)民政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二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三條 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要創造條件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供養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另行確定、公布。特困人員供養標準不得低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特困人員供養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市級財政視工作情況對各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 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序適用本細則第九條規定。

  第十五條 特困人員供養實行年度動態管理,符合條件的要全部納入供養范圍。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主動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市、區)民政局核準后,終止供養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特困供養人員可以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分散供養。特困供養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有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主動為智力殘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接收患有精神病、傳染病特困供養對象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治療護理能力。

  第十七條 0歲—18歲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和父母因重殘、重病、失蹤、服刑等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納入特困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

  第十八條 特困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費由各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城鄉生活水平、兒童、青少年成長需要和財力狀況,按照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最低養育標準。具體標準可參照民政部關于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的指導意見確定。養育標準包含伙食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基本醫療費和康復費,不包含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費、寄養家庭勞務費等。

  申請特困兒童基本生活費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監護人向特困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符合認定條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簽署審核意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審查意見,并按照有關要求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二)縣(市、區)民政局應在收到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后10個工作日作出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通過的特困兒童的有關材料錄入并上傳至《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通過系統逐級上報至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審批。縣(市、區)民政局及時將審批結果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由縣(市、區)財政局將基本生活費直接撥付到個人賬戶或福利機構賬戶。

  第四章 受災人員救助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主要包括:災害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

  (二)救助對象:受自然災害影響導致衣、食、住、醫等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受災群眾。

  (三)救助內容:

  1.應急救助。對緊急疏散、轉移、安置的受災群眾,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帳篷)、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

  2.過渡性安置。對因災造成住房損壞嚴重、倒塌的受災戶進行過渡性安置,給予必要的資金和物資幫助。

  3.恢復重建。經縣級救災工作領導小組核查確認后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戶,給予資金補助和物資幫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四)救助標準:

  1.應急救助:結合國家、云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2.過渡期生活救助:結合國家、云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結合國家、云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如遇特殊自然災害,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4.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如遇特殊自然災害,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條 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行政領導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補助標準由同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和省級救助標準,結合本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自然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對受災人員實施轉移及救助,并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災情穩定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及專家核查和評估災情,分析災區對過渡期受災人員的安置能力,制定救助方案,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開展過渡性安置。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倒損民房恢復重建規劃,對經過申請(提名)、評議、公示、提交、審核、審批程序確定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落實重建優惠政策,安排重建補助資金。

  第二十三條 受災地區縣(市、區)民政局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前,評估、統計、上報本行政區域內受災人員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口糧、飲水、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困難和救助需求,制定專項救助工作方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五章 醫療救助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醫療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家庭困難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

  (四)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五條 醫療救助采取以下方式:

  (一)對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及特困供養人員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二)對醫療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保險支付后,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且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

  (三)城市和農村實行統一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政策,優先對醫療費用高、社會影響大的病種實施救助,對未納入救助病種范圍但醫療費用較高、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應當予以實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二十六條 醫療救助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布。對患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支出較大的,應提高醫療救助最高封頂線。

  第二十七條 申請醫療救助,應當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公示后,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等救助對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區域內指定的醫療機構可以憑有關證件或者證明材料實行“一站式”醫療救助。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民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相銜接的“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以定點醫療機構作為結算和管理單位,通過計算機信息化管理,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及時便捷的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疾病應急救助。申請程序和基金管理使用按《曲靖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管理實施細則》和《云南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條 教育救助對象為在校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學校(幼兒園)全日制就讀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智障兒童。

  第三十一條 教育救助的目的是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采取減免有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第三十二條 繼續做好全市現有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資助、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中職學生資助、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做好各教育階段各項資助的協調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育救助標準,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救助申領程序。每年10月30日前,申請救助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條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后按規定報相應的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負責審定,并向社會公示。公示7天無異議后,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將救助金撥付學校,由學校負責核發。學校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將教育救助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或法定監護人手中。

  第三十五條 建立教育救助備案制度。學校每年要將經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審定的教育救助學生名單及救助金額存檔,同時上報屬地教育行政主管的學生資助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學校要建立教育救助的退出機制。學校不僅要及時發現需要教育救助的學生,同時也要及時了解和發現因家庭生活條件好轉,已經不符合教育救助對象的學生,及時配合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對其做好教育救助的退出工作。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條 對符合住房困難規定標準的低收入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公布。實行農村危房改造或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的住房救助,要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救助對象,按照以下方式進行住房救助:

  (一)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救助。通過實物配租方式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優先予以安排,租金標準按保障房標準交納租金。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救助對象,租金按照廉租住房標準執行;

  (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救助。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發放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可按照規定申請發放廉租住房補貼救助;救助對象到房屋租賃市場解決住房問題;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救助。住房救助對象房租費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救助對象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繳納房租費;

  (四)適當減免租金救助。生活特別困難的住房救助對象,可以向民政部門提出減免租金的申請,經民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根據救助對象困難程度適當減免租金;

  (五)農村危房改造救助。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住房救助對象,需要進行農村危房改造救助的,應按照農村危房改造的有關程序申請危房改造。

  第三十九條 住房救助申請審核流程。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救助對象,根據不同的救助方式,按照以下流程進行申請審核:

  (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審核(含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救助對象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審核,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公安、社保部門審批并公示后,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優先安排保障。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審核。對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可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提取人條件。職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具體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2.應提供的審核材料。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申報。

  3.提取額度。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租房建筑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的租金,提取金額不超過繳存職工的年繳存額。

  4.提取方式。轉賬提取:提取人租住個人出租的住房,轉賬至提取人在繳存銀行開立的個人儲蓄賬戶,提取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轉賬至公租房公司。

  5.提取次數。每年提取1次。

  6.辦理流程。具體辦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三)農村危房改造的審核。申請實行農戶自愿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程序,并進行公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解決住房救助家庭。

  第四十條 廉租房救助申請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

  1.申請家庭屬于本地轄區內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

  2.家庭人均住房低于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

  (二)申請廉租住房需要提交的資料:

  1.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2.家庭成員的身份證;

  3.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

  4.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5.家庭現住房情況證明;

  6.其他有關證明。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救助的條件、申報程序及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年滿18周歲,具有本地常住戶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在城鎮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鎮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農業轉移人口或外來務工人員。

  2.在曲靖無住房或住房困難人員。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曲靖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下同)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住房;申請鄉鎮公共租賃住房或各類共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應在申請點無私有產權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住房。住房困難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3.符合城鎮中低偏下收入標準,即月收入不高于國家規定“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的人員。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由戶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二)申請程序:

  1.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已填寫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屬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各街道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在本街道內進行15日的公示。

  3.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符合條件的家庭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集中送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審核。

  4.經各縣(市、區)審核申請人的戶口、收入、車輛、保險交納、資產等情況,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材料,集中送市住房保障部門。

  5.市住房保障部門復審申請人的住房情況,符合條件的家庭在市級媒體上進行15日的公示。

  6.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符合條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門聯合市保投公司組織實物配租。

  (三)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1.曲靖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家庭成員身份證及戶口薄復印件。

  3.婚姻狀況證明。已婚人員提供結婚證、單身人士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工作、收入證明。

  5.住房情況證明。

  四十二條 廉租房租賃補貼救助申請條件及程序按廉租房程序進行。

  第八章 就業救助

  第四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業家庭的失業人員和其他就業困難人員是就業幫扶和援助的重點對象,應給予就業救助。

  第四十四條 對申請就業救助的人員提供就業創業幫扶。對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救助的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免費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可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享受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提供就業援助等服務,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或安置到公益性崗位工作等就業援助扶持政策。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提高其就業創業能力。落實好“貸免扶補”、“小額擔保貸款”等創業扶持政策,為救助人員提供創業扶持。

  第四十五條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的,要通過企業吸納就業、靈活就業、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的方式,幫助其就業,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1人實現就業。

  第四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意愿的失業人員,連續3次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同級民政部門通報情況。

  第四十七條 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使符合政策的就業救助人員及時享受各項社會保險政策扶持。

  第九章 臨時救助

  第四十八條 臨時救助對象范圍:

  (一)因火災、溺水等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二)因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終結后,造成當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因家庭成員突發重特大疾病,連續3個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醫藥費自付費用達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四)因基本生活費、基本醫藥費和子女基本教育費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連續3個月達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個人;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對象認定辦法。

  第四十九條 臨時救助的申請和受理:

  (一)申請臨時救助一般應以家庭或自然人為單位提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附帶有關證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對于具有居住證或在當地有合法穩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和審核、公示,并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上述規定中的具備申請條件的對象向縣級民政救助機構申請救助;

  (二)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損失或無法改變嚴重后果的,應先行救助,再按照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主動了解、掌握、核實行政區域內村(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建立主動發現、主動受理、及時救助機制,發現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該主動幫其提出申請。

  第五十條 臨時救助的方式和標準:

  (一)臨時救助以家庭或自然人為單位,1個家庭或自然人每年接受臨時救助的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原則上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復申請,避免臨時救助長期化、固定化;

  (二)臨時救助標準,一次性救助一般不高于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3倍的救助金,特別困難的,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但1年內累計臨時救助金額一般不高于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的6倍;

  (三)臨時救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特殊情況且金額較小時可采取現金發放;

  (四)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視實際情況發放臨時救助金和等價實物,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和實物后仍不能解決其困難的,應根據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形式給予幫扶的,應及時轉介;

  (五)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困難類型和救助內容具體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五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對因務工不著、尋親不遇、被偷被騙并能提供有關報案證明、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處于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生活無著落狀態,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原則上不向流浪、乞討人員提供現金救助。

  各縣(市、區)要加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的建設。各救助管理機構要做好24小時接待服務工作,保障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正在或即將處于流浪乞討狀態人員的在站安全及基本生活。對無家可歸或無法查明個人情況的救助對象,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以多種方式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返鄉車票或乘車憑證;對喪失(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行動不便人員聯系監護人接回,監護人無力接回的應當提供護送返鄉服務;有疑似走失、被遺棄或被拐賣情形的,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查找。對個人信息確實無法查明、公告尋親無果或無認知、表達能力,且無法聯系親屬、住址的救助對象,可由流入地民政部門妥善安置。對已查明具體信息的救助對象,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接送返回。對跨省、州(市)受助人員原則上送市救助管理機構中轉,由市救助管理機構負責接送,但根據工作需要,縣(市、區)級救助管理機構也可以直接接受和送出外省、外地州(市)受助人員。

  第五十二條 公安、城管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政策、救助管理機構地址、求助方式等,為其求助提供方便。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并與救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送往或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對危重傷病、疑似傳染病、精神障礙疾病等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及時控制現場,并通知定點醫院進行救治,待病情穩定后,流入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再行甄別救助;對醉酒的流浪人員,應當約束至酒醒再依法處置;對外籍流浪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公安機關應依法打擊強討強要、拐賣婦女兒童、吸毒等違法犯罪;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做好求助、受助對象信息查實等工作,對無戶籍信息的人員應當幫助其開具戶籍信息,方便救助返鄉;衛生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醫治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經費列入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加強對好逸惡勞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幫教引導,對不履行監護、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進行法制教育;對不聽勸誡,拒不履行監護、贍養義務的,可告知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救助管理機構可根據受助人員真實意愿和自身條件,提供心理健康輔導、職業教育、就業幫扶等拓展性救助服務。

  第十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五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和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大力開展社會幫扶活動,積極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物質幫助、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導等服務。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參與社會救助。

  第五十四條 鼓勵單位、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主辦、承辦、協辦、冠名、合作、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社會救助中的部分服務項目通過委托、承包、采購、聘用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布社會救助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目錄,建立社會救助項目社會化運作的評估、考核、競爭、退出機制。

  第五十六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有關機構應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機制和渠道,提供社會救助項目、需求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搭建平臺、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積極培育和發展能夠參與社會救助工作、提供社會救助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市級及各縣(市、區)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具體負責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范圍和測算標準嚴格執行《曲靖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第五十九條 市級及各縣(市、區)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托,可以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助提供救助家庭有關信息。市民政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第六十條 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市、區)民政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市、區)民政局接到求助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跨部門、多層次、分類別的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及時更新數據,提高審批效率,優化救助資源配置。

  第六十二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救助對象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其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進行報備;根據調查核實情況,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增加或者減少相應的救助項目;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及時停止救助。決定停止救助的,由有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在決定生效后的10個工作日內給予當事人書面說明材料。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者個人,對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三條 社會救助資金原則上應當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定期發放的,從批準的次月起按月計發。

  第六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社會救助對象的具體情況,組織人員定期對其進行入戶調查,進行關懷訪問,開展救助活動。

  第六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務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公開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依法對全市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六十六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機構,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聯系方式,受理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的舉報和投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社會救助公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凡舉報查實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應及時通報有關救助職能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取消相應救助。

  第六十七條 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受理舉報、投訴的機關應當在收到舉報或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處理。

  第六十八條 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除按照規定應當公示的信息外,應當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向與社會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或泄露。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救助實施方案。

  第七十條 本細則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加強和規范我縣機關單位國內差旅費管理,參照《湖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湘財行〔20xx〕15號),結合《岳陽縣鄉鎮及縣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岳縣財發〔20xx〕51號)執行情況,修訂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岳陽縣所有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鄉鎮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差旅費是各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岳陽縣域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岳陽縣漁政局、岳陽縣砂管局、岳陽縣東洞庭湖管理局、湖南洞庭葦業有限責任公司、駐岳辦等駐岳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駐岳單位)到岳陽市城區(含岳陽樓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市郊范圍)以外辦理公務視同為出差。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我縣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到縣域以外地區出差乘坐長途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級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科級及其余人員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長途汽車、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憑據報銷。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到岳陽市外出差,執行湖南省財政廳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到岳陽市(含所轄縣、市、區)內出差,按每人每天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260元、其余人員18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包干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

  鄉鎮工作人員到縣城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駐岳單位工作人員到岳陽縣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七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包干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包干補助,不憑票報銷。

  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按一天計算核報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四條 經組織批準,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實(見)習、掛職鍛煉、跟班學習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回所在單位報銷。

  (二)在外地工作期間,由所在單位按每人每個工作日省內30元、省外40元的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省財政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重復領取。在省(市)內工作期間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在省外工作期間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三)工作期間的差旅費,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收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經組織批準帶薪參加黨校、行政學院或社會主義學院等脫產學習(不包括學歷學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學習期間學校統一收取的伙食費由所在單位在伙食補助費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不報銷市內交通費;離開本地城區參加學習的,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六條 援藏援疆人員休假及配偶探親差旅費的報銷,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關待遇規定執行。相關差旅費標準低于本辦法規定的,從本辦法規定。

  第七章 下鄉下村

  第二十七條 下鄉是指縣直單位工作人員到本縣各鄉鎮、村、居委會執行公務(榮家灣鎮政府及縣城范圍內的居委會除外)。確需住宿的,經相關負責人審批后,按每人每晚10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直單位工作人員下鄉往來交通費、標準限額之內的住宿費憑發票據實報銷。單位安排車公務車下鄉下村不予補助,自行安排交通工具下村按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縣直單位工作人員下鄉下村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50元標準包干補助,不憑票報銷。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縣財政局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機關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鄉鎮及縣直其他事業單位出縣公務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原則上不得超過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陽縣鄉鎮及縣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岳縣財發〔20xx〕51號)停止執行,鄉鎮及縣直機關單位其他有關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 篇5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衛生工作改革,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農村衛生資源,加強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精干高效的農村衛生管理體制,全面推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實行基本藥物制度零差率銷售,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根據河南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規范村級醫療衛生服務為目標,合理配置和整合醫療衛生資源,確保廣大農民享受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二、工作目標

  規范化村衛生室,在全區建立起以社區服務中心為主要組織形式,以“五統一、兩獨立”為基本內容,以基本醫療、預防、保健相結合,責、權、利相統一,硬件設施標準化,運營管理規范化,指導監督體系化,服務質量優質化為主要目標的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模式。進一步健全農村衛生服務網絡,提升農村衛生服務功能,規范農村衛生服務行為,提高農村衛生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保障農民身體健康,促進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振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工作預期達到五個具體目標:

  1.健全三級防保網,促進初級衛生保健工作規劃目標落實,保障農民基本健康需求。

  2.理順衛生資源配置,理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村衛生所的關系,確保二者協調發展,有效利用農村衛生資源。

  3.村衛生所基礎設施和服務條件逐步得到改善,鄉村醫生開展公共衛生服務的補助水平逐步提高,隊伍更加穩定。

  4.規范基本醫療服務行為,遏制亂收費、亂用藥行為的發生,提高服務質量,減少醫療事故,使農民就醫用藥安全有效。

  5.提高鄉村衛生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整體素質,增強整體服務功能,實現在農村“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努力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需要”的目標,努力實現“小病不出村”。

  三、管理模式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村衛生所實行“兩制”、“四有”、“五統一”、“兩獨立”的規范化管理。

  1.兩制:人員聘任制、浮動工資制。

  (1)人員聘任制:根據既定編制名額,結合本村人口狀況、衛生所規模大小、經營情況,確定招聘人員職數。以注冊登記的鄉村醫生為基礎,對全體鄉村醫生重新考核聘用,實行競爭上崗,擇優錄取,優化鄉村醫生隊伍。擬聘任的鄉村醫生必須獲得《鄉村醫生》,對原在崗未取得《鄉村醫生資格證書》的人員允許考核過渡,加強對現有鄉村醫生的學歷教育。村衛生所不得擅自招聘人員。聘用的鄉村醫生應當在其執業的村衛生所執業,不得從事個體執業活動,一經發現鄉村醫生在規定的執業地點以外診治病人(常規出診和應急救援除外),將根據《鄉村醫生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以非法行醫處理,并注銷其執業資格。對不服從管理的,或出現重大醫療、防保責任事故的,以及主動退出的,予以解聘,并報請衛生局注銷執業資格。

  (2)浮動工資制:鄉村醫生實行定崗位、定職責、定任務、定獎懲的目標管理責任制,根據其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考核情況,統一核算和分配,實行同工同酬,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個人收入與任務考核、單位效益掛鉤的績效工資制。村衛生所制定工資分配方案時應遵循以下原則:①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②根據鄉村醫生出勤天數,將可分配收入的50%平均發放,作為保底工資;③根據鄉村醫生的處方量、醫療質量、服務態度、防保工作完成的質量確定鄉村醫生的績效工資,將可分配收入的50%作為績效工資再分配;④村衛生所主任享受崗位補助,金額為50—100元,在績效工資中支取。村衛生所工資分配方案須經全體鄉村醫生討論,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審核批準后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可根據情況對分配方案進行調整。

  2、五有

  村衛生所是農民群眾看病就醫和提供公共衛生服務的首診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范服務行為,是加強村衛生所管理的重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指導村衛生所做到看病有登記(門診日志)、用藥有處方、轉診有記錄、公共衛生服務有臺帳、收費有票據。其門診日志、處方和記錄本和票據統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印制。

  ----看病有登記(門診日志):鄉村醫生對看病就醫者應認真填寫疾病情況,35歲以上首診測血壓制度,尤其要認真填寫傳染性疾病情況,及時掌握疾病流行動態。

  ----用藥有處方:鄉村醫生為群眾看病就醫時必須開具處方,以備上級檢查其診斷、治療、用藥是否合理規范和發生醫療糾紛時提供診治依據。對難以處理的病人要及時轉診,并填寫詳細的轉診記錄。

  ----收費有票據:鄉村醫生向群眾收取醫藥費必須出具收據,讓群眾明白消費,這也是實行財務統一管理的基礎。

  ----公共衛生服務有臺帳:提供公共衛生服務是鄉村醫生的重要職責,建立疾病預防、突發公共事件處理、婦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管理臺帳,是檢查考核鄉村醫生開展工作和兌現公共服務財政補助的依據。

  3.五統一

  (1)統一機構建制:

  標準化村衛生所實行“五統一、兩獨立”的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模式。村衛生所的設置遵循“優化結構、合理布局”的原則,每個村委會原則上只設置一個衛生所,衛生所名稱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統一擬定不得隨意更改。達到治療室、觀察室、診斷室、資料室、值班室和藥房6室分開。

  (2)統一業務管理:

  實行綜合目標管理責任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對標準化村衛生所人、財、物統一管理;對醫療衛生業務進行統一指導,督促標準化村衛生所積極承擔轄區內居民的疾病預防與控制、婦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工作。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工作。完成衛生行政部門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務,為居民提供質優、價廉、方便、安全的綜合衛生服務。定期對鄉村醫生開展業務培訓和后備力量儲備。

  (3)財務統一管理:

  被聘任的鄉村醫生上崗前每人繳納風險集資款10000-20xx0元(具體數額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村衛生所業務開展情況確定)作為村衛生所流動資金。村衛生所財務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按勞分配、自負盈虧的辦法,收支結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財務收支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村衛生所分別建賬,建立固定資產專帳和收支、藥品調撥明細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總賬,設立專戶,專款專用,賬目健全,帳錢分管,統一監督管理。村衛生室建立分賬,村衛生所兼職會計、出納各1人,村衛生所每月25日截賬,30日前必須把當月收入報表上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審核,錢帳相符后,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批準方能發放鄉村醫生工資。

  (4)統一藥械管理:

  標準化村衛生所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所需藥品、器械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統一網上采購、統一配送、零差率銷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中心藥庫”,堅持“國營主渠道藥品質量好、價格合理、就近購藥、加速周轉、保證供應”的原則,統一采購藥品、器械和衛生材料、統一配送、實行統一管理,按批發價調撥,不允許鄉村醫生私自制售和外購藥品。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心藥庫”必須設置輔助帳加強管理,定期進行盤點,對盤盈、盤虧藥品,應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范圍內的藥品,按《基本用藥目錄》由衛生局組織實行集中競價、統一配送,由中標單位對衛生院直接配送藥品,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根據實際用藥情況合理進藥,定期結帳。村衛生所根據本村實際用藥情況按月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上報用藥計劃,保持一定數量的藥品,但不能造成積壓浪費。由于工作不負責任造成藥品過期霉壞的,按照誰進藥誰負責的原則,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5)統一人員準入:

  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村衛生所工作人員,從具備鄉村醫生資格或執業助理及以上資格的人員中聘用。標準化規范化村衛生室的從業人員可以相互調配。

  4.兩獨立

  (1)責任獨立承擔

  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標準化、規范化村衛生室作為獨立法人機構,獨立承擔開展業務發生的民事及相關責任。

  (2)財務獨立核算 標準化、規范化村衛生室按照政策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開展業務活動形成的債權債務由經營人員承擔。

  四、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階段主要任務是抓好組織發動,加強宣傳,營造良好氣氛。召開“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工作動員會,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制定《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實施方案》,成立“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

  第二階段:清產核資和規范管理階段主要任務是完成村衛生所清產核資,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帶頭,抽調財物、防保人員組成工作隊,協助村衛生所對現有房屋、設備、藥品、資金進行全面清點,分別造冊登記。同時清退不合格人員,辦理已到年齡鄉村醫生的離崗手續,審批新增加人員,選定衛生所地址,任命衛生所主任,取締變相個體開業醫療點,健全和完善村衛生所管理制度。對拒不服從一體化管理的鄉村醫生,衛生院及時上報區衛生局核實后,由區衛生局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階段:督察驗收階段 由“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對村衛生所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工作進行自檢自查和驗收,寫出自檢自查報告和驗收申請上報區“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 篇6

  為進一步加快全區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提高對農村廣大居民的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水平,優化村醫隊伍結構,徹底打通醫療衛生服務最后一公里,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基層醫療衛生體制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決定公開聘用52名醫學類高校畢業生,充實農村醫療衛生隊伍。

  一、聘用范圍及條件

  1、醫學類專業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2、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朔州市戶籍。

  3、擁護黨的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規范和醫師職業道德規范;熱愛農村醫療衛生事業,自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的義務;無違紀違法行為。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聘用程序

  1、發布聘用公告,公布報名條件、組織報名、資格審查、組織考試、確定聘用、公示,簽訂聘用協議。

  2、招聘工作在區衛計局統一領導下,由聘用領導組具體組織實施。

  3、招聘工作委托第三方負責組織報名、資格審查和考試等工作。

  三、聘用辦法

  1、發布聘用公告

  在朔城區人事人才網及相關媒體公布。

  2,、公開報名

  ⑴采取現場報名的方式。報名時提交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的原件、復印件及《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

  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者提交原件、復印件;

  近期免冠2寸白底照片4張,報名費60元。

  ⑵報名時間、地點以公告為準。

  3、資格審查

  在聘用領導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方案規定的報名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4、組織考試

  試題總分為100分。試題內容為醫學公共基礎知識和衛生法律法規、公共衛生管理等。考試方式為閉卷考試,考試時長為120分鐘。

  整個考試過程嚴格按照事業單位新進人員考試程序組織進行。

  考試命題、制卷、閱卷、登分工作全部聘請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涉考保密管理參照人事考試相關要求。

  考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四、確定聘用

  1、擬定聘用

  依據本人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選定擬聘人員。末位出現并列名次,先以學歷比較,高者優先。學歷相同則以執業醫師資格比較,高者優先,取得者優先。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聘用,缺額不再遞補。

  2、考核考察

  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考核、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

  3、公示

  擬聘用村醫名單在朔城區人事人才網、朔城區衛生局公示欄公示七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確定正式聘用。

  4、崗位確定

  由本人從高分到低分自主選擇。如出現并列名次,按照本項第一款中的優先辦法確定自主選擇順序。

  5、崗前培訓

  正式聘用的村醫在上崗前由區衛生局組織進行崗前培訓。

  五、管理辦法

  1、實行村醫鄉管原則,即由鄉鎮衛生院與村醫簽訂協議,區衛計局注冊備案,納入村醫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所聘鄉鎮衛生院負責。

  2、聘期五年,每年考核,合格繼續留用,不合格解聘。

  六、福利待遇

  享受國家規定的村醫待遇,外加完成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工作補貼。

  七、組織領導

  為了切實加強領導,嚴密組織,確保聘用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成立聘用領導組,領導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魏立山(區衛生和計生局局長)

  副組長:賈小軍(區衛生和計生局副局長)

  成 員:劉金蘭 譚志茹 劉 梁 張 財 李曉虹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衛計局,辦公室主任由賈小軍兼任。

  八、此方案僅限于本次村醫聘用。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 篇7

  第一章 行政管理方面

  第一條 國防生認真執行部隊條令條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管理,遵守紀律。違反日常管理規定,情節較輕者,予以扣分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紀律處分。

  第二條 實行根據國防生的紀律獎懲予以加扣分原則。

  加分項目:連隊嘉獎,大隊通報表揚。

  扣分項目:連隊批評,大隊誡勉談話,期末民主測評較差。

  第三條 在條令條例、規章制度、管理規定日常抽考與各項理論考核中,不及格者扣除評比分。

  第四條 各類、各級骨干認真履行職責、模范作用好、完成任務堅決,且年終測評為優秀的,予以加分。

  第五條 著裝、隊列或軍容風紀方面不符合規定,在各級檢查中不合格者,予以扣分。

  第六條 國防生違反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情節嚴重者,根據有關管理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章 學習管理方面

  第七條 獲得國家和學校各類各級獎學金者予以加分。

  第八條 通過語言類國家四、六考試者,予以加分。

  第九條 不遵守學校教學管理制度,日常檢查中發現遲到、早退、無故曠課者,予以扣分。

  第十條 各學期末專業(以個人成績單生成課程為準)考試不合格者予以扣分。

  第三章 實踐活動方面

  第十一條 積極參加國防生大隊組織的各項考核、比武、競賽及活動,根據個人表現予以加分。

  第十二條 大力支持連隊及國防生大隊新聞報道工作,稿件被各類報刊雜志錄用者,予以加分。

  第十三條 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競賽,取得一定成績者,予以加分。

  第十四條 積極參加科技創新活動,撰寫專業學術文章,取得一定成績,在各類學術刊物上發表文章,予以加分。

  第四章 內務衛生方面

  第十五條 違反大隊內務建設標準,在各級檢查中存在問題者,予以扣分。

  第十六條 內務標準高,衛生保持好,在內務衛生檢查評比中,被大隊表揚者予以加分。

  第十七條 被大隊評選為月份“內務標兵”,評選為“優秀寢室”內成員,予以加分。

  第五章 軍政訓練方面

  第十八條 國防生應遵守軍政訓練有關規定,認真積極參加軍政訓練,違反軍政訓練規定者,予以扣分。

  第十九條 連隊每天的早操、每周日組織的日常訓練中,無故缺勤、遲到早退、事病假缺勤,予以扣分。

  第二十條 無故或因事因病不能參加由辦公室組織的假期集中訓練、野營拉練和新兵鍛煉,且不能補訓補練的,予以扣分。

  第二十一條 在辦公室組織的年度軍政訓練考核項目不及格的,予以扣分。

  第二十二條 積極參加學校、學院運動會或國防生大隊組織的軍事競賽,予以加分。

  第六章 量化考評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國防生在校日常管理量化工作在選培辦的領導之下,成立由國防生大隊長為組長,糾察隊副隊長為副組長,各連隊副連長為組員的評審工作小組,負責國防生大隊量化考評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個人量化考評規則:

  1、國防生個人每學年起評分為100分;

  2、個人學年最后得分為該學年內加減分相抵后最終結果;

  3、個人分數扣除10分及以上者,要求其限期改正并上交書面檢討;扣除20分及以上者,全體國防生大會作個人檢查;扣除25分及以上者,國防生大隊進行約談家長;扣除30分及以上者,取消該年度個人組織發展資格,取消該年度個人參評學校各級表彰獎勵活動資格,取消該年度個人報考應屆研究生資格;扣除40分及以上者,認定為年終考核評定差,予以警告處分,緩發當年度國防生獎學金;扣除50分及以上者,認定為年終考核評定不合格,予以留隊察看處分,停發當年度國防獎學金。

  4、個人學年得分作為年度獎懲依據。

  第二十五條 國防生大隊可根據此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規定未盡事宜由駐校選培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規定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 篇8

  班主任工作績效分配方案

  根據遂船府辦發[20xx]1號及遂船教發[20xx]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1、實施范圍和時間

  從20xx年1月1日起,在曉蘭希望小學從事班務工作的正式教職工中執行班主任績效工資,包括班主任和聯系人。

  2、班主任績效工資的總量

  曉蘭希望小學全體教職工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的15%;

  3、班主任績效工資的分配

  (1)班主任:本人班主任績效考核得分÷全部績效考核總分班主任績效工資總量

  (2)聯系人:本人爭創先進班級得分÷全部績效考核總分班主任績效工資總量

  4、特別說明

  因20xx年是第一年并且在年底才執行績效工資考核辦法,按如下方法執行班主任績效工資:

  首先將全年班主任績效工資總量一分為二,上下兩期各占一半。

  上期的按原方案計分:班主任滿分為270分,包括公物50分、鞏固率50分、班隊工作考核170分;聯系是滿分為30分,按爭創先進班的等級評分。然后按以上第3項的分配公式計算各自津貼。

  下期按新的考核細則、分配方案執行。

  曉蘭希望小學教師專業成果評分細則

  1、教學技能(指賽課、教學基本功、綜合素質等比賽獲獎)

  一等獎:全國級120分,省級60分,市級30分、區級15分、校級8分;

  二等獎:全國級80分,省級40分,市級20分、區級10分、校級5分;

  三等獎:全國級40分,省級20分,市級10分、區級5分;

  2、論文經驗

  (1)凡在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比賽(或主辦的刊物)中,論文獲獎或發表均按以下標準計分:(其中“論文發表”均算該級別的一等獎)

  一等獎:全國級35分,省級20分,市級12分、區級6分;

  二等獎:全國級 25分,省級15分,市級 8 分、區級4分;

  三等獎:全國級 15分,省級10分,市級5分、區級2分;

  (2)各類關于學校的信息報道被刊載(以作者姓名為依據),按以下標準計分:

  局、區級3分,市級6分,省級10分,國家15分。

  3、榮譽稱號(憑證書原件)

  (1)個人榮譽稱號 指“先進個人”、“骨干教師”、“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職稱優秀級”等。

  (2)獎勵辦法: 全國級30分,省級20分,市級15分、區(縣)級10分、局級6分、校級3分

  (3)個人單項獎(指在某次活動中獲得的榮譽,如“優秀教案”、“優秀師德論文”等)按以上獎勵辦法的一半計算。

  4、交流展示

  (1)由學校或主管部門安排,教師承擔校級及以上教研課、觀摩課、示范課等,展示課堂教學水平,但未評等級(或未發證書)的,每次“教學技能”的一等獎加分,即校級5分、區級10分、市級20分、省級30分、國家級50分。

  (2)由本人獨立備課、撰稿并擔任某專題的培訓、交流的(必須是上臺發言),每次均“教學技能”的一等獎加分

  (3)在學校迎接檢查、驗收工作中,被挑選來參加測試、座談且表現良好、為校爭光的,根據重要性和難易度,每人次加2—5分。

  (說明:“專業素養”的所有項目的級別均以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主辦為準,即船山區、遂寧市、四川省、中國等各級教育局(部)及教科所,其余部門的分別按降一級計分。)

  5、輔導學生

  (1)由學校安排教師輔導并帶隊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的比賽(訓練輔導不再算加班費)。

  A、以團體排名次時:以本次比賽同類學校(如城區學校)參賽隊伍的支數為依據,排名居中(雙數時以靠前一名為中)時,給輔導教師加30分;每上升一名加5分,每下降一名減5分;不管參賽隊伍支數多少,凡排名第一均給輔導教師加60分。

  B、以團體給等級獎:一等獎50分,二等獎30分,三等獎10分。(如清楚排名的具體情況的,按A項操作)

  C、未以團體排名,只有學生個人獎時:區級每人2分,市級及以上級別每人5分;一次比賽的個人獲獎累計最高不超過50分。

  D、在一次參賽活動中,既有團體、也有學生個人獲獎時,就高不就低,不重復記分。

  (2)經常學校同意,教師輔導學生在非主管部門參賽獲獎、發表作文的,以輔導教師的獲獎證書(或刊物注明)和學生的證書(或發表刊物)為依據,為校爭得團體獎者,獎輔導教師20分;如只有學生個人獲獎或發表,每人加2分,一次活動最多不超過20分。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 篇9

  為不斷完善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和城鄉衛生服務體系,切實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新政辦發〔20xx〕87號)精神,結合和田實際,特制訂如下實施細則。

  一、目標任務

  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全面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明確鄉村醫生職責,改善執業場所條件,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合理規劃配置鄉村衛生資源,逐步實現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將村衛生室納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范圍,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政策,健全培養培訓制度,規范執業行為,強化管理指導,提高鄉村醫生服務水平,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二、重點內容

  (一)界定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其職責有:

  1、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規范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參與或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

  2、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民族醫藥方法為農牧區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及轉診服務。

  3、開展衛生保健、宣傳教育、計劃生育宣傳指導,并協助做好新農合籌資等工作。

  4、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等。

  (二)完善村衛生室設置。根據自治區衛生廳等11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建設指導標準(暫行)的通知》(新衛農衛發〔20xx〕11號)要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綜合考慮服務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本著方便群眾和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的原則,合理規劃村衛生室設置。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設置1所村衛生室,對村型較大,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可不設村衛生室。村衛生室業務用房面積為45-60平方米,室內布局合理,分設診斷室、治療室、處置室(觀察室)和藥房,各室相對獨立。

  村衛生室由政府或集體籌建,屬公益性、非營利性的醫療衛生機構,其資產所有權歸屬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縣市要加大對村衛生室建設的投入力度,積極爭取國家、自治區以及對口支援省市支持并落實配套資金,確保20xx年底前實現標準化村衛生室建設任務。

  (三)合理配置鄉村醫生。鄉村醫生執業地點在村衛生室,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確定,原則上服務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衛生室配1名鄉村醫生;服務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鄉村醫生;服務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鄉村醫生。鄉村醫生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歲。要積極采取定向培養、委托培訓、鄉鎮衛生院派人駐點等多種形式,引導大中專醫學專業人員到村衛生室執業,力爭在20xx年年底前實現每個村衛生室都按要求配備鄉村醫生。

  (四)加強規范管理,提高鄉村醫生綜合服務能力。

  1、嚴格鄉村醫生執業資格。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并在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注冊獲得相關執業許可。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也應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準入管理。《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對暫時達不到要求的鄉村醫生應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新衛農衛發〔20xx〕12號)相關規定執行。嚴禁并依法打擊不具備資格人員非法行醫。村衛生室登記的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科和全科醫療科,提供中醫民族醫服務的村衛生室應同時將中醫民族醫科登記為診療科目。原則上不得登記其他診療科目。

  2、全面推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納入管理范圍,并委托鄉鎮衛生院對鄉村醫生進行技術指導,對村衛生室的業務、藥品器械供應和財務管理及績效進行考核。

  (1)人員統一管理。

  加強村衛生室崗位管理,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對村衛生室實行定崗。鄉村醫生實行聘用制,并納入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村衛生室須有醫療機構許可證,實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其法人代表為鄉鎮衛生院院長,村衛生室負責人由鄉鎮衛生院選定。

  各縣市要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績效考核實施意見(暫行)》(新衛農衛發〔20xx〕4號)要求,加強績效考核,每年組織一次鄉村醫生考核。考核結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為補助經費核算和對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進行動態調整的依據。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鄉村醫生績效考核獎懲制度,對考核結果確定為優秀、合格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全額撥付核定的補助經費;對考核不合格的鄉村醫生,扣減相應補助經費,扣減部分全部用于獎勵考核優秀的鄉村醫生。對考核結果優秀的要在全縣范圍內給予通報表彰,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具體獎懲辦法由各縣市自行制定。

  (2)業務統一管理。

  一是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衛生室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業務技術流程,做到門診有登記,發藥有處方,收費有收據,轉診有記錄,疫情有報告。加強服務質量管理,采取積極措施,預防醫療差錯和事故,確保醫療安全。村衛生室要按照相關要求,運用適宜技術和基本藥物,為農牧民群眾提供規范的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項目。

  二是加強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鄉鎮衛生院要制定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培訓計劃,通過采取例會、病例討論、業務培訓等方式,加強對村衛生室的業務指導。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支持村衛生室人員參加在崗醫學學歷教育和崗位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三是轉變服務模式。注重公共衛生服務,實行上門服務、主動服務,逐步為轄區內農牧民建立健康檔案。通過建立居民健康檔案,有效掌握當地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病人、職業病病人、精神病人、殘疾人等重點人群的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等服務,減少疾病發生風險。

  四是加強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將村衛生室信息化網絡管理平臺納入當地醫療衛生信息系統的建設范疇,整體規劃,整合資源,利用網絡信息技術,對村衛生室的服務收費、藥品使用、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門診統籌補償、居民健康檔案、公共衛生服務等實行統一規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3)藥械統一管理。

  一是規范藥物配備使用范圍。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全部配備和使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20xx年版)(以下簡稱《新農合基本藥品目錄》)內規定級別的藥品。

  二是藥物的購銷方式。以自治區為單位統一招標配送,并執行統一的藥品價格。村衛生室要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驗收記錄。嚴格禁止村衛生室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

  三是藥物使用基本要求。按照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的要求,規范、合理使用基本藥物,其中鄉村醫生須在《新農合基本藥品目錄》內開具規定藥品處方,不得擅自擴大用藥范圍。

  四是醫療器械管理。村衛生室配備所需器械設備由自治區和地區各級財政采購下發,所屬鄉鎮衛生院統一驗收入庫,進行固定資產登記,并及時分發到村衛生室投入使用。村衛生室應確定人員加強器械設備的管理,保證正常運行。

  (4)財務統一管理。

  一是設置財務管理組織。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一體化管理財務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收支審計,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實行“三管一統”(即:管賬冊、管藥品、管藥價,統一賬務核算)的財務管理辦法,加強對村衛生室的財務監管。

  二是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村衛生室要做到收費有票據,收支有賬目,規范財務行為,實行財務收支定期結報制度,嚴禁截留、坐支收入資金,防止資金流失。村衛生室要公開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及其價格和藥品價格,并實行統一的收費標準、收費收據,做到收費價格公開、票據齊全。

  (五)加強制度建設,將村衛生室納入相關制度實施范圍。

  1、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將村衛生室用藥全部納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各項政策,全部配備使用《新農合基本藥品目錄》規定級別藥品并實現零差率銷售,基本藥物執行集中采購,統一配送。

  2、開展新農合門診統籌。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范圍開展門診統籌,并根據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將一般診療費和普通門診醫藥費納入門診費用補償范圍。

  (六)完善補償政策,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1、合理核定鄉村醫生補助標準。根據鄉村醫生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通過多渠道予以補償,提高鄉村醫生財政補助標準。將鄉村醫生的補助由目前的500元(持鄉村醫生證書)和800元(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證書)分別提高到800元和1200元;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補助;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通過新農合基金補償和個人付費給予補助;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鄉村醫生,按照服務人口,政府給予專項補助;縣級衛生、財政部門根據以上項目核定鄉村醫生補助標準和村衛生室公用經費(包括水、電、燃料等正常運轉支出)。

  2、建立激勵機制,逐步解決鄉村醫生身份問題。積極探索解決鄉村醫生身份問題,對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并在崗的鄉村醫生逐步納入鄉鎮衛生院正式人員編制進行統一管理,激勵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建立在鄉村兩級醫療衛生機構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逐步解決鄉村醫生身份問題。

  3、積極解決鄉村醫生的社會保障問題。

  (1)對取得鄉村醫生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并與鄉鎮衛生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鄉村醫生,參照靈活就業人員政策將其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2)對已不在崗的鄉村醫生,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按國家和自治區現行新農保政策,享受政府補貼。進一步穩定鄉村醫生隊伍,提高生活水平,解決后顧之憂。

  4、實行鄉村醫生人才隊伍建設優惠政策。實行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在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在晉升副高職稱時,繼續執行學歷、工作年限、繼續教育、衛生專業知識、計算機考試成績標準及職稱外(漢)語和論文撰寫不作硬性要求等傾斜政策;繼續實施村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執業(助理)醫護資格考試降低分數線的政策。

  (七)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鄉村醫生培養力度。

  1、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地區衛生部門要研究制訂并落實和田地區鄉村醫生培訓規劃,通過選派鄉村醫生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院校接受培訓,不斷提高鄉村醫生的專業能力和水平。同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于兩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兩周,鄉村醫生崗位培訓率達到80%以上。結合醫療服務需求,組織和支持鄉村醫生積極參加地、縣衛生部門、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組織的相關業務知識培訓。鼓勵和支持鄉村醫生參加學歷教育,逐步實現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到20xx年,全地區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占鄉村醫生總數的25%;到20xx年,全地區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占鄉村醫生總數的65%。

  2、加強鄉村醫生后備力量建設。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摸清并動態掌握本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情況,科學編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后備人才庫,從本地選派人員進行定向培養,及時補充到村衛生室。有條件的地方要制定優惠措施,吸引城市退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各地要結合探索建立全科醫生團隊和推進簽約服務模式,積極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配套政策,確保順利實施。地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承擔起統籌協調的責任;地區衛生部門要具體組織實施,并抓好落實;地區發改、財政、人社、編制、教育等部門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推進。

  (二)落實資金投入。各縣市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完善鄉村醫生補償、村衛生室建設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并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自治區將進一步加大對困難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并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給予必要補助。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各縣市要按照本實施細則,細化工作任務,明確目標,確保各項政策措施有效落實。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醫院工作質量和正常秩序,強化醫院管理,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在職工中牢固樹立“以病人為中心,以醫療質量為核心”的服務宗旨,以經濟杠桿為手段,從嚴治院,充分調動全院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全心全意為人民的健康服務。依據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和醫院工作人員職責》,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醫療、護理、醫技、行政、后勤各科室及個人。

  第三條 本制度的解釋與實施由院辦負責。

  第四條 本制度中相關內容的執行方法:

  (1)職能科室深入基層,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調查核實;

  (2)科室自查,缺陷上報;

  (3)群眾來信采訪反映缺陷,調查核實;

  (4)院外各職能部門、上級領導監督檢查,發現缺陷,歸口轉報。

  第五條 凡發生涉及本制度規定的問題,由涉及者所在科室提出書面自查意見及處理建議上報院辦執行。

  第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制度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七條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獎 則

  獎勵對象:各科室及個人。

  獎勵方式:以精神獎勵為主(如通報表揚、授予先進工作者、文明科室稱號等),適當給予獎金或獎品。成績特別突出者,由醫院積極向有關部門或上級單位推薦,爭取更高獎勵;對受獎人的事跡在全院大會上宣布或張榜公布;并將有關材料裝入本人檔案,作為晉職、晉升考核聘用依據。

  獎勵時間:隨時獎勵和年終獎勵相結合。

  獎勵金額:50—1000元。

  獎勵范圍:

  第八條 在工作中能顧全大局,能正確對待各種復雜事件,并能及時采取應變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處理的。

  第九條 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事業,在扶貧、助殘等各項醫療衛生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在改善服務或管理方面獻計獻策且被采納,效果突出的。

  第十條 積極研究、推廣新技術、新項目,為單位創造良好效益的。

  第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及重大搶救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身體健康的緊急情況時,能服從命令、忠于職守、臨危不懼、救死扶傷,取得較好社會效益的科室或個人。

  第十二條 及時發現重大事故苗頭,阻止了事故或嚴重差錯的發生,使醫院或病員免受重大損失者。

  第十三條 在各種意外事件發生時,愛護國家財產,見義勇為,保護了公共財產和群眾利益,避免或減輕了損失者。

  第十四條 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為政為醫清廉,敢于同違紀失職行為作斗爭,維護了醫院利益,成績顯著者。

  第十五條 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提高醫院或科室服務質量和兩個文明方面成績突出者。

  第十六條 堅持財經制度,維護財經紀律,敢于抵制歪風邪氣,避免了較大資金流失者。

  第十七條 在后勤服務上認真、熱情,及時為臨床服務,在節支方面做出較大成績者。

  第十八條 獲得市級、區級或鄉鎮一級表彰獎勵者。

  第十九條 社會滿意度超過95%的科室或個人。

  第二十條 凡在正式報刊、雜志發表論文的,區級獎勵50元,市級獎勵150元,省級獎勵300元,國家級獎勵500元。

  第二十一條 科室或個人得到新聞媒體正面報道表揚者 ,每次獎勵50元。

  第二十二條 關心維護醫院和病人利益,敢于舉報行業不正之風和損害集體利益者。

  第二十三條 在醫療服務中,堅持優質服務,尊重服務對象,樂于助人,甘于奉獻,深受群眾贊揚的;或由于醫德醫風好,技術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揚信、感謝信、錦旗、牌匾等,或拒收紅包的科室或個人,每次獎勵50元。

  第三章 醫德醫風罰則

  第二十四條 不能與同事密切配合完成應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務;或詆毀他人、抬高自己;或給集體、同事不搭臺、不補臺,甚至拆臺;或挑撥離間,影響團結和工作,扣發當事人100—300元。給醫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視情節輕重,扣發500—1000元,且2年內不得有評優、晉升資格。

  第二十五條 按有關規定應該上報或請示的重大事項,未及時上報、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的,扣發責任人300元,造成后果自行負責。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差,發生冷、硬、頂、推、拖,扣發當事人50元,并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對醫療服務不滿意,科室沒有給予很好解決而使病人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投訴的,每投訴一次,扣發科室50元。

  第二十八條 科室社會滿意度在85%以下的,扣發100元。滿意度在75%以下的扣發300元。

  第二十九條 收受患者及其家屬的“紅包”、物品,除責令如數退還外,按收受紅包金額或物品價值的3倍處罰,并進行全院通報批評,同時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如對饋贈錢物當時難以謝絕的,須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負責人與當事人一道適時退回;對無法謝絕的錢物要及時報告并上交院部,由院部處理。

  第三十條 向病人或其親屬暗示,索要錢物,除如數退還外,按索要錢、物(折款)5倍罰款,并進行全院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發生兩次及其以上者,除罰款、全院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外,降聘技術職務一年。

  第三十一條 醫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藥品商、器械商等宴請、游樂,經查實,扣發當事人300元,扣發科室1000元;在基建、維修、引進設備、物資器械、藥品采購等業務往來活動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類似回扣的,均視為受賄行為,除追繳非法所得外,給予回扣金額5—10倍的處罰及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未經醫院同意,藥劑科、藥庫不能擅自新進藥品;不準私自在臨床中進行藥品、醫療器材等臨床驗證。違者,扣發科室負責人200元,扣發當事人500元;從中獲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給予全院通報批評,同時根據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不佩證上崗或在崗不按規定著裝;窗口工作人員未掛牌或掛牌與在崗人員名字不吻合,扣發當事人10元。

  第三十四條 徇私舞弊,給他人出具假醫療證明或假檢查報告的,扣發當事人100元,視其情節給予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如從中收受錢物者,除如數退還錢物外,扣發500元,并進行全院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工作人員搭車開藥,搭車檢查,除如數補交費用外,扣發當事人200元。非醫學需要,利用B超等檢查,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扣發責任人200元。

  第三十五條 無故拖延診療時間,未按預約時間紿病人作檢查,出報告(機器故障或停電除外),扣發當事人100元。病人對門診的服務態度或質量不滿意,造成影響者,扣發當事人100元。不經醫院同意擅自停門診,發生一次扣發當事人100元。

  第三十六條 不按規定項目標準收費的、擅自變無償服務為有償服務、擅自改變收費范圍,謀取私利的,追繳個人所得,并扣發當事人100—300元;收費部門亂收費、少收費或以無零錢找補為由拒絕收費,或不到下班時間停止服務的情況,扣發當事人100—300元,并視情節予當事人離崗學習1—3月。

  第三十七條 非財務部門、非財務人員擅自直接向服務對象收費,追繳所得款項,扣發300元,對于從中截留失分的,除如數追繳外,扣發截留金額的5—10倍。

  第三十八條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關系,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積極催收患者應付的各種醫療、檢查費用,發現一例,扣發當事人200元,并處以漏收金額3倍罰款。科室不處理,加扣科室負責人50元。

  第三十九條 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務對象兜售衛生材料、藥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妝品等謀取私利的,除如數退出所得外,扣發300元,造成后果的自行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個人未經醫院同意外出體檢、會診、講學、鑒定、手術、辦班等外出服務,除交回個人所得外,扣發當事人200元;如再犯者加倍扣罰。如系科室擅自組織的外出服務,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發科主任200元;如系科內幾個人私自結伙外出服務,則按個人外出服務處理。未經允許的外出服務所致后果概由外出者負責。

  第四十一條 醫務人員不能將病人引導到院外進行診療、賣藥,經查實,扣發其所得的10—20倍,低聘專業技術職稱一年,情節嚴重的解聘處理。

  第四十二條 凡私自介紹病人外出檢查、治療、住院,從中獲取“介紹費”或好處費,或違反醫療規范,私自轉診服務對象或以介紹服務對象就診為由收受財物的,除如數退出所得外,扣發500元,并進行全院通報批評;屢教不改者,扣發1000元并降聘技術職務一年至二年。

  第四十三條 開不合理處方,做不合理檢查,給服務對象造成不必要負擔或造成醫療衛生資源浪費的,扣發200元。

  第四十四條 醫務人員違反首診醫師負責制和急診工作制,擅離崗位,玩忽職守,或推諉、拒收病人,延誤診治時機,扣發當事人100—300元。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的,扣發當事人300—600元。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缺陷、差錯、事故處罰條款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值班人員脫崗、怠工,延誤治療或其它工作,扣發當事人300—600元。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缺陷、差錯、事故處罰條款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 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職工,損害醫院和職工利益,獲取個人私利的,除追繳獲利外,視情節扣發當事人100—500元,低聘專業技術職務一年;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凡受到新聞媒體曝光批評或社會輿論指責或各級zhengfu、部門點名批評等有損醫院美譽、破壞醫院形象的行為舉止,經查實,科室所為扣發科室500—1000元,個人所為扣發當事人300—600元,同時給予當事人待崗學習1—3月。情節嚴重的,直接除名。

  第四十八條 醫德醫風差,業務水平低,被病人投訴一次扣發300元,如連續被病人投訴3次者,離崗學習3—6個月,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醫療質量罰則

  第四十九條 醫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操作常規、診療常規,認真履行各自的崗位職責,杜絕各種缺陷、差錯、爭議(事故)的發生。如有違者,引發缺陷、差錯、爭議(事故)發生,根據《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醫院的《缺陷、差錯、爭議(事故)管理辦法》對缺陷、差錯、爭議(事故)的判定標準進行分級處理。

  (1)發生缺陷受到的處罰:重度缺陷,一次扣發責任人100元;中度缺陷,一次扣發責任人50元;輕度缺陷,一次扣發責任人20元。

  (2) 發生差錯受到的處罰:一般差錯,一次扣發責任人20元;嚴重差錯,一次扣發責任人50元。

  (3) 發生醫療爭議(事故)受到的處罰:因技術水平有限而發生的非責任性醫療爭議(事故)賠償,賠償金額在5000元以下,個人承擔10% ,科室承擔50%;賠償金額在5000元以上,個人承擔的10%加3000元以上承擔部分30%,科室承擔10%;由于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醫療護理操作診療常規、職業道德等發生的責任性醫療爭議(事故)賠償,賠償金額在3000元下,個人承擔70%,科室承擔30%;賠償金額在3000元以上,個人承擔的70%加3000元以上部分40%,科室承擔40%。

  第五十條 醫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醫療質量管理辦法》規定的臨床診療規范,對違反該臨床診療規范相關條款的,每違反一條扣發責任人10元。

  第五十一條 住院病歷必須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病歷質量評分標準》和我院的《病歷質量控制評分表》認真書寫,病歷質量實行三級質量控制。三級質控分≥90分,為甲級病歷,三級質控分≥75分而<90分為乙級病歷,三級質控分<75分為丙級病歷。

  (1)病歷無三級質控的,缺一級扣發責任人5元/份;

  (2)凡病歷中出現單項否決為乙級病歷的,每出現一處扣發責任人10元,并責令重寫;凡病歷中出現單項否決為丙級病歷的,每出現一處扣發責任人20元,并責令重寫。

  (3)病歷三級質控分在90分以下的,每降低5分扣發3元。

  (4)住院病人出院后一周,病歷必須歸檔,逾期交病歷而無正當理由的,每逾期一天扣發責任人10元;逾期一周未交的或遺失的,扣發300—600元。涉及糾紛(事故)的病歷規定期限內未交或遺失的,按責任性醫療爭議(事故)處理。

  第五十二條 處方書寫以《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和《麻醉、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辦法》標準執行,有不符合處方書寫要求的,每出現一處扣發責任人2元。

  第五十三條 護理文書書寫以《護理文件書寫規范》的標準執行,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現一處扣發責任人3元。

  第五十四條 醫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和《消毒管理辦法》以及醫院制定的《醫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隔離制度》要求,出現一起不符合要求的扣發責任人5元;造成醫院感染暴發流行的,視情節扣發責任人300—600元,給醫院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損失的10%—30%;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行政、后勤罰則

  第五十五條 病房工作人員不負責任,多收病員費用或多記帳,扣發責任人20元。

  第五十六條 各科室應按醫院規定按時統計上報各種醫療、經濟信息、疫情報告、院內感染情況等各類報表。出現遲報、漏報、錯報、亂報的,除自己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外,扣發責任人50--200元。

  第五十七條 財會、出納、辦公室、設備科、后勤、庫房等管理人員,所涉及的科室支出未按規范要求,統計上報并如實計算任務和工資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自行承擔,并一次性扣發50-200元。

  第五十八條 職能科室間的臨界工作,經領導協調裁決后,仍發生互相推諉,踢皮球者,扣發科室負責人50元。

  第五十九條 后勤科室未能按時按要求完成醫院的各項任務;無充分理由未能及時供應臨床、醫技科室所需的各種物資;違反操作規程,擅離職守,服務態度差,服務不及時。扣發個人50元,造成損失的自行承擔。

  第六十條 各臨床、醫技科室的考核任務數額及獎懲通知書于每月五日前交財務科,每延誤一天扣5元。各職能科室工作不負責任,疏于管理,對臨床、醫技科室等反映問題和合理要求能辦到的不及時辦到或不予答復,一時辦不到的不耐心解釋,發現重大問題不及時請示匯報,不積極采取措施,扣發當事人50元;若連續發生,加扣科室負責人50元。

  第六十一條 醫院各級負責人因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不良影響或損失,扣發責任人50元。

  第六十二條 科室出現缺陷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扣發科室負責人50元。

  第六十三條 未經允許上班時間組織職工進行非業務性活動,扣發科室負責人50元。

  第六十四條 各科室未按規定建立經濟管理帳目和執行有關規定,扣發科室負責人100元。

  第六十五條 各擁有設備、儀器的科室,必需建立使用、保養制度,并在醫院備案;對不按操作規程所導致的損失,除扣發責任人100—300元外,按設備、儀器價格的10%—30%賠償。

  第六十六條 藥品、器材等物資采購必須嚴格計劃、論證,不能盲目亂采購,未經計劃、論證隨意采購的,扣發責任人200—500元,造成醫院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損失的10%—30%。若采購的藥品、器械、衛生材料等缺乏必要的資質證明(如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產品生產許可證、注冊證等)或資質證明不全的,扣發責任人200—300元,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庫房保管員不按規定對新購物資進行驗收入庫或出入庫程序混亂、出入不相符的,扣發責任人100—300元,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七條 嚴格檔案、文件、醫療文書等管理制度,造成檔案、文件、醫療文書等破損或遺失的,視檔案、文件、醫療文書等的重要程度進行處罰,造成破損的,扣發責任人每份50—100元;遺失的,扣發責任人每份100—500元。

  第六章 勞動紀律及綜合治理罰則

  第六十八條 科室私自放假或不按規定休假的,扣發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各100元。

  第六十九條 勞動紀律差,上班無故遲到、早退或上班時間無故離崗5—25分鐘,每次扣發10元;遲到或早退一次達30—50分鐘,扣發30元;60分鐘以上的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七十條 職工無故脫崗,一次扣發30元,一次超過30分鐘加倍處罰;造成損失或事故者,責任人負全部責任。一次超過 60分鐘的按曠工半天處理。職工因工作離崗須事先在科室登記,并委托他人代崗,同時與代崗人雙方簽字。凡未經科室負責人或領導同意的頂班、換班一律視作曠工。

  第七十一條 不服從工作安排或調動,或者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含無故超假不歸、先休后請假),均視為曠工。

  (1)曠工半天,扣發100元;

  (2)曠工一天,扣發200元;

  (3)曠工二天,扣發300—400元;

  (4)曠工三天,扣發500—600元;

  (5)曠工四至七天,扣發800—1200元,低聘一級技術職稱;

  (6)曠工八至十四天,扣發20xx—3000元,低聘一級技術職稱,或給予待崗或下崗處理,情節嚴重的除名。

  (7)連續曠工十五天,或者當年曠工累計十五天的,直接除名。

  第七十二條 無故不參加上級部門、醫院或科室召開的各種會議、活動的,扣發當事人每次30元。

  第七十三條 個人不按時完成本職工作,影響醫院工作正常運轉,扣發當事人50—100元。

  第七十四條 工作失職,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善,或違反技術操作規程,或購置劣質品,致使醫院財產遭受損失(如藥品、物資積壓、霉變、蟲蛀、過期失效、丟失、損壞醫院器械等),視損失大小,扣發當事人50—200元,并賠償損失的30%—60%。

  第七十五條 虛報工作量(含值班、加班、誤餐等按規定給予的補助),經核查屬實,除追回因虛報所得外,扣發當事人200元。

  第七十六條 經領導批準的職工借款、轉賬、購物等,不按規定時間報賬,影響財務結帳的,扣發當事人50元。

  第七十七條 借閱病案室病歷逾期未歸還的,按每逾期一天扣發當事人10元進行處理。

  第七十八條 未經醫院批準,私自到院外兼職或將醫療設備、工具、材料等拿到院外使用,扣發當事人500—1000元;從中獲利的,沒收獲利所得;如設備損壞,則由當事人賠償。

  第七十九條 財務人員違反財經紀律、制度,致使醫院經濟遭受損失的,扣發100—300元,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十條 負責水、電、辦公器材、醫療器械等維修的人員在接到通知30分鐘內無故不到位檢修的,或因技術難度大自己不能維修而不積極請師傅維修影響正常工作的,扣發300元。

  第八十一條 司機接到車輛調度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出車,扣發100元。

  第八十二條 各科室及洗衣房丟失工作服、床單、枕套等,除按價賠償外,扣發100元。

  第八十三條 違反醫院規章制度,不虛心接受批評,無理取鬧或吵架,扣發100—200元。

  第八十四條 使用醫院的水、電等物資、器材為自己謀利,下班不關水電,導致醫院損失,除賠償損失外,扣發當事人50—100元。

  第八十五條 偽造醫院票證、印章及他人印章,扣發當事人300—600元,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轉崗、待崗或除名處理。

  第八十六條 違反保密制度、或向院外提供不該讓病人或外界知道的病案資料等信息,扣發當事人100—300元。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的,扣發500—1000元。

  第八十七條 職工上班時間看電視、聽音樂、打游戲、干私活等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每次扣發10元。

  第八十八條 職工辱罵他人或職工之間(含家屬)、職工與患方之間發生吵架,扣發當事人 100元;發生打架,扣發當事人300元,由此發生的醫藥費用自負,情節嚴重者報派出所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影響極壞者,取消當事人評選先進資格、緩聘或低聘專業技術職務一年,并予待崗學習3—6個月。

  第八十九條 科室或個人無安全意識,出現火警、火險、被盜,扣發200元,并賠償損失的30%—60%。

  第九十條 職工(含臨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除按國家規定處理外,扣發當事人200元。

  第九十一條 破壞院容院貌,任意違章晾曬衣物,亂搭亂放,經教育不改者,扣發50元。

  第九十二條 踐踏草坪或攀摘花木者,向綠化區內拋廢棄物,一次扣發50元。故意損壞醫院財物的,除照價賠償外,扣發當事人100元。

  第九十三條 上級部門各類檢查,非正常原因影響醫院積分或考評結果的科室或個人,扣發200—500元。

  第九十四條 各科室必須做好清潔工作,定點投放垃圾,如有違者扣發責任人或科室50元。

  第七章 進修、培訓、繼續教育罰則

  第九十五條 職工進修學習必須聽從醫院安排,無正當理由不服從進修安排的,扣發100—200元;擅自終止進修任務或擅自更改進修安排的,扣發100元;進修中態度消極,以怠工論處,扣發并追繳進修期間醫院給予的各種形式支出;進修期間出現違反進修醫院或進修科室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醫德醫風、服務規范等情節,參照本制度相關條款處理;進修期滿后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回院工作的,以曠工處理;進修后回院工作不滿20xx年,非正當理由離開醫院的,承擔10萬—30萬元的違約金。

  第九十六條 各級各類人員有必要參加各種相關的短期培訓,通知參加培訓無故不去的或去了無正當理由未到培訓現場的或無故中途離開的,按曠工處理,如果醫院根據規定給出了培訓經費、差旅費等費用的則如數退還。

  第九十七條 積極參加各種繼續醫學教育,按照相關規定年終繼教個人得分不得低于25分,每低一分扣發5—10元。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凡一年內受到處罰金額或累計處罰金額在500元以上(包括500元)20xx元以下(不包括20xx元)的,扣發年終獎的30%—50%,并取消評優、評先資格;20xx元以上(包括20xx元)的或受到行政處分的或違法的,當年無年終獎,并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第九十九條 其它本制度未涉及的,參照相關類似條款進行處理,并對本制度進行補充。

  第一OO條 涉及本制度所列的扣發金額由財務科從個人或科室的績效工資中扣除,作為醫院的獎勵基金。

  第一 O一條 醫院可根據受罰個人或科室所受處罰金額的大小及個人或科室績效工資的多少采取一次扣除或分次扣除。

  第一 O二條 凡獎勵或處罰對象在本制度中有2條以上可適用的類似條款,不采取累加的方式進行獎懲,而是以獎勵程度最大或處罰程度最大的條款為準。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 篇11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我省“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提高政務服務質量與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xx〕5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認真落實黨的和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省第十四次黨代會精神,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推進數據共享,打通信息孤島,推行公開透明服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續改善營商環境,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讓企業和群眾少跑腿、好辦事、不添堵,共享“互聯網+政務服務”發展成果。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統籌規劃。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施,加強集約化建設,推動各級政務服務網與本地自有業務系統整合,促進條塊聯通,實現政務信息資源互通共享、多方利用。

  2.堅持問題導向。從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辦事難、辦事慢、辦事繁等問題著手,簡化優化辦事流程,推進線上線下融合,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提供渠道多樣、簡便易用的政務服務。

  3.堅持協同發展。加強協作配合和工作聯動,明確責任分工,實現跨地區、跨層級、跨部門整體推進,做好制度銜接,為“互聯網+政務服務”提供制度和機制保障。

  4.堅持開放創新。鼓勵先行先試,運用互聯網思維,創新服務模式,拓展服務渠道,開放服務資源,分級分類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構建政府、公眾、企業共同參與、優勢互補的政務服務新格局。

  (三)工作目標。

  20xx年底前,完善優化江西政務服務網,實現與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的對接,全面公開政務服務事項,政務服務標準化、網絡化水平顯著提升。20xx年底前,實現互聯網與政務服務深度融合,建成覆蓋全省的整體聯動、部門協同、數據共享、一網辦理的“互聯網+政務服務”體系,大幅提升政務服務智慧化水平,讓政府服務更智能,讓企業和群眾辦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二、主要任務

  (一)規范網上服務事項。

  1.制定政務服務事項標準。按照“同一事項、同一名稱、同一標準、統一編碼”的要求,結合國務院審改辦、國家標準委聯合下發的《關于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的通知》(審改辦〔20xx〕4號)精神,制定全省統一的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直接面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具體辦事服務事項標準,規范事項名稱、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咨詢投訴渠道等要素,實現政務服務事項編碼管理。(責任部門:省政府辦公廳、省編辦、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完成時限:20xx年10月底)

  2.推進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各地、各部門要依據職能,按照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對本地區、本部門前期已梳理完成的政務服務事項進行全面細化完善,編制本地區、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完善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列明依據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注意事項等,明確需提交材料的名稱、依據、格式、份數、簽名簽章等要求,并提供規范表格、填寫說明和示范文本。除辦事指南明確的條件外,不得自行增加辦事要求。為實現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提供無差異、均等化的政務服務奠定基礎。(責任部門:省編辦、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市、縣〔區〕政府。完成時限:20xx年6月底)

  3.全面公開政務服務事項信息。各地、各部門要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網和實體政務大廳,集中全面公開政務服務事項目錄,重點是與政務服務事項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通知公告、辦事指南、審查細則、常見問題、監督舉報方式和網上可辦理程序,以及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中介機構名錄等信息,并實行動態調整,確保信息內容準確一致。(責任部門: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市、縣〔區〕政府。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

  (二)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

  1.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凡與企業注冊登記、年度報告、變更注銷、項目投資、生產經營、商標專利、資質認定、稅費辦理、安全生產等密切相關的服務事項,以及與居民教育醫療、戶籍戶政、社會保障、勞動就業、住房保障等密切相關的服務事項,都要推行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做到“應上盡上、全程在線”。凡是能實現網上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不得要求到現場辦理。(責任部門: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市、縣〔區〕政府。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

  2.推行網上承諾辦理機制。結合“信用江西”建設,以用戶實名制為前提,依托江西政務服務網,推行網上承諾辦理機制。實名認證的用戶,簽署材料真實承諾書后,可通過江西政務服務網提交電子材料進行政務服務事項辦理。用戶在事項辦理過程的行為,納入省公共信用系統管理,涉及違法違規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責任部門:省發改委、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市、縣〔區〕政府。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

  3.優化網上服務流程。簡化優化政務服務事項網上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等流程,最大限度精簡辦事程序,縮短辦理時限,降低企業和群眾辦事成本。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和蓋章環節,原則上予以取消;凡是能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企業和群眾重復提交;凡是能通過網絡核驗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單位重復提供。推進辦事材料目錄化、標準化、電子化,開展在線填報、在線提交和在線審查。積極推動電子證照、電子公文、電子簽章等在政務服務中的應用,開展網上驗證核對,避免重復提交材料和循環證明。建立網上預審機制,及時推送預審結果,對需要補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涉及多個部門的事項實行一口受理、網上運轉、并行辦理、限時辦結。(責任部門:省發改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編辦。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

  (三)規范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建設。

  1.完善優化政務服務網。進一步完善優化江西政務服務網功能,加快推進省市縣縱向到底、部門間橫向到邊的互聯互通,推動政務服務事項跨地區遠程辦理、跨層級聯動辦理、跨部門協同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可查詢辦理進程和結果;建設全省統一的實名身份認證系統,實現政務服務一站式登錄、申請、咨詢、反饋,實現各業務應用系統間跨域單點登錄、單點退出。(責任部門:省發改委。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建設全省政務服務統一支付平臺,開展在線支付服務,實現非涉稅行政收費以及公共服務收費網上支付。(責任部門:省財政廳、省發改委。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積極推進政務服務網向移動客戶端、自助終端延伸,實現全省政務服務事項一張網受理、辦結、反饋,做到“建好一張網、辦成所有事”。(責任部門:省政府辦公廳、省發改委、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市、縣〔區〕政府。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

  2.建設政務服務管理平臺。逐步整合我省已有的政務服務事項梳理系統、網上審批系統、綜合電子監察平臺等跨部門政務服務業務系統,建設集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監督、考核為一體的政務服務管理平臺,實現政務服務事項由政務服務網申報、管理平臺調度、業務系統辦理和政務服務網反饋。(責任部門:省政府辦公廳、省發改委、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市、縣〔區〕政府。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

  3.建設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和開放平臺。按照國務院印發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制定《江西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規范》,編制省、市、縣三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明確政務信息資源的分類、責任方、格式等。(責任部門:省發改委、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市、縣〔區〕政府。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依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升級改造統一政務數據共享交換系統,構建全省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臺。積極推進全省電子證照系統建設,實現橫向各部門、縱向各層級數據信息互聯互通、充分共享,集中匯聚形成政務服務事項庫、辦件信息庫、社會信用等業務信息庫以及人口、法人、空間地理、電子證照等基礎信息庫。依托政務數據共享平臺,建設全省統一的政府數據開放平臺,依法有序推進政府部門和公用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數據資源開放,鼓勵公眾、企業和社會機構開發利用政府數據資源,為各級政府及部門把握和預判公眾辦事需求,提供大數據分析和決策支持服務。(責任部門:省發改委、省政府辦公廳、省工信委。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

  4.規范政務服務業務系統建設。盡快完成升級改造后的全省統一網上審批系統在市、縣兩級的部署和上線工作。加快推動各部門現有業務系統與政務服務網、政務服務管理平臺以及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臺對接,凡未按時完成對接任務的,財政部門不得繼續安排系統運維經費;凡涉及政務服務部門業務系統建設、改造的設計方案中未包含對接方案的,不得予以立項;凡項目完工驗收前未完成對接工作的,不得進行驗收付款。(責任部門:省政府辦公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各市、縣〔區〕政府。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

  (四)構建線上線下一體化的政務服務。

  1.推進實體政務大廳與江西政務服務網融合發展。適應“互聯網+政務服務”發展需要,加快推進實體政務大廳向江西政務服務網延伸,整合業務系統,統籌服務資源,統一服務標準,形成線上線下功能互補、相輔相成的政務服務新模式。積極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和審批辦理職權全部進駐實體政務大廳,實現“集中辦理、一站式辦結”,切實解決企業和群眾辦事在政務大廳與部門之間來回跑的問題。各級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要加強單位進駐、事項辦理、流程優化、網上運行的監督管理,推動政務服務陽光規范運行。積極運用第三方平臺,與政務服務網和政務實體大廳緊密配合,開展預約查詢、選擇中介、證照寄送等創新性、多樣化的便民服務,為群眾提供項目齊全、標準統一、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讓群眾盡享線上線下政務服務平臺融合發展的成果。(責任部門: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市、縣〔區〕政府。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

  2.建立健全登記賦碼和政務服務評價制度。登記賦碼是指辦事群眾按要求在江西政務服務網和實體政務大廳服務窗口錄入信息、提交材料,由政務服務管理平臺統一賦碼進行管理。登記賦碼是事項辦理的身份憑據,伴隨事項辦理全過程,是事項辦理統計、監管、督查的重要依據。登記賦碼結果即為網上預審結果,對需要補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構建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評價體系,將政務服務網滿意度評價體系與實體政務大廳政務服務評價體系相結合,鼓勵和引導群眾分享辦事經驗,開展滿意度評價,不斷研究改進工作,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治理能力。(責任部門:省政府辦公廳、省發改委。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

  3.推動江西政務服務網向基層延伸。逐步將政務服務網向鄉鎮(街道)、村(社區)延伸,做好政策咨詢和辦事服務,重點圍繞勞動就業、社會保險、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扶貧脫貧等領域,逐步推行上門辦理、免費代辦等服務模式,為企業和群眾提供便捷的綜合服務。加快推行網上政務服務向邊遠貧困地區延伸,實現“互聯網+政務服務”在基層全覆蓋。(責任部門:各市、縣〔區〕政府。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

  (五)夯實網上服務支撐基礎。

  1.深化全省政務云平臺建設及應用。依托全省電子政務網絡和政務云平臺,整合現有分散的數據中心,制定各級數據中心整合方案,推動部門新建和已有的依托政務外網運行的電子政務系統向各級政務云平臺集中部署、遷移。完善政務云平臺安全防護體系,建設省級政務云異地災備平臺。(責任部門: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財政廳。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

  2.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應用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和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加強統籌,分級分類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打造透明高效的服務型政府。匯聚城市人口、建筑、街道、管網、環境、交通等數據信息,建立大數據輔助決策的城市治理新方式。構建多元普惠的民生信息服務體系,在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社會保障、法律服務等領域,積極發展民生服務智慧應用,向城市居民、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提供更方便、及時、高效的公共服務。提升電力、燃氣、交通、水務、物流等公用基礎設施智能化水平,實行精細化運行管理。做好分級分類新型智慧城市試點示范工作,及時評估工作成效,發揮創新引領作用。抓好新余、上饒、鷹潭市信息惠民試點工作,初步實現政務服務“一號申請、一窗受理、一網通辦”,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逐步向全省推廣。(責任部門: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市、縣〔區〕政府。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

  3.建立健全制度標準規范。加快清理修訂我省出臺的不適應“互聯網+政務服務”的政府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明確電子證照、電子公文、電子簽章等的法律效力,著力解決一些地方存在的“服務流程合法依規、群眾辦事困難重重”等問題。(責任部門: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辦公廳。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按照國家“互聯網+政務服務”技術體系建設指南,及時調整完善我省政務服務平臺架構,以及電子證照、統一身份認證、政務云、大數據應用等標準規范和數據接口,適應對接全國統一政務服務平臺的需求。(責任部門:省發改委、省政府辦公廳。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

  4.推進網絡基礎設施向鄉村延伸。建設暢通高效、覆蓋城鄉、質優價廉、服務便捷的網絡基礎設施。將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地方城鄉規劃,實現所有設區城市光纖網絡全覆蓋,推進農村地區行政村光纖通達和升級改造。盡快建成一批光網城市,實現第四代移動通信網絡(4G)覆蓋行政村及以上地區,80%以上的行政村實現光纖到村。提升骨干網絡容量和網間互通能力,大幅降低網絡資費水平。(責任部門:省工信委、省通信管理局、省發改委,各市、縣〔區〕政府。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

  5.加強各級政府網站信息安全建設。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健全“互聯網+政務服務”安全保障體系,明確政務服務平臺的安全責任,開展等級測評、等級保護定級備案等工作,建立各方協同配合的信息安全防范、監測、通報、響應和處置機制,加強對政務服務業務應用系統的安全監控。提高政務服務業務應用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查補安全漏洞,做好容災備份。建立健全保密審查制度,加大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重要數據的保護力度,提升信息安全支撐保障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責任部門:省工信委、省網信辦、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通信管理局。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

  三、組織保障

  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把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推向深入的關鍵環節,是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內容。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確保各項任務落地生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對建設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部署,狠抓落實,分管領導要具體督促協調,常抓不懈。各級政府要明確工作機構、人員和職責,建立政務服務部門、信息化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分工明確、協調有力的工作機制;政府辦公廳(室)要牽頭負責、統籌推進、監督協調和指導本地區、本部門“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編制、法制、發改、財政、工信等牽頭部門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督促指導,開展督查評估,落實好各項工作;政府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分解任務,落實責任,推動相關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考核監督。將“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納入省直部門績效考核和市縣科學發展綜合考評體系,加大考核權重,列入重點督查事項,定期通報工作進展和成效。充分發揮專家評議、第三方評估、群眾評議等作用,通過模擬辦事、隨機抽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服務情況,匯聚眾智改進服務。在政府門戶網站設立曝光糾錯欄目,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解決群眾反映在辦事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反饋處理結果。完善正向激勵機制,對綜合評價高、實際效果好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建立健全問責機制,對工作開展不力的予以通報,對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損害群眾合法權益的依法依規進行問責。

  (三)注重培訓推廣。將“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納入干部教育培訓體系,定期組織開展培訓。把面向公眾辦事服務作為公職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有效提升服務意識、業務能力和辦事效率。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建設一支既具備互聯網思維與技能又精通政務服務的專業化隊伍。積極開展試點示范工作,建立交流平臺,加強業務研討,分享經驗做法,共同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做好宣傳推廣和引導,方便更多群眾通過網絡獲取政務服務,提高“互聯網+政務服務”的社會認知度和群眾認同感。

  (四)加強經費保障。統籌全省信息化項目資金,重點支持全省統一部署的“互聯網+政務服務”相關平臺的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全省各級政務服務網、網上審批系統、政務云平臺等電子政務網絡平臺運行維護。各地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為本級“互聯網+政務服務”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經費保障。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 篇12

  為進一步加強部隊精細化建設,努力打造一支遵規守紀、秩序正規、士氣高昂、形象良好的消防隊伍,保證“四個”秩序的正常開展和各項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鼓勵先進、懲罰后進,確保提高官兵的工作積極性,維護部隊內部高度集中統一,近日,重慶忠縣消防大隊制定出臺了《忠縣消防大隊量化考評細則》,全力推行精細化管理和績效考核機制,力求切實提高工作效能和隊伍管理水平,糾正部隊習慣性違規違紀行為。

  為制定科學合理的考評細則,中隊多次召開軍人大會、隊務會,認真聽取官兵們的意見和建設,官兵們充分發揚主人翁精神,抱著對中隊的滿腔執愛,本著共同努力,提高部隊正規化建設水平的意愿,提出了許多自己的意見和建設,中隊支部及時梳理匯總,結合官兵的討論情況,制定了《忠縣消防大隊量化考證細則》,并在軍人大會上予以宣布實施。

  大隊的量化管理以每月100分為標準,以官兵本人現實表現為依據進行加分或扣分,每月根據量化管理分數統計情況進行綜合評比進行公布,從而使管理教育工作更細致、更人性化。管理細則分別從工作態度、禮節禮貌、警容風紀、集合速度、請銷假制度等五個個大方面入手,對官兵言行舉止分別給予分數量化,囊括了部隊生活的方方面面,從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進行規范化、精細化管理,堅持向管理要安全,向管理要部隊精神面貌、向管理要戰斗力。

  量化考則的實施,必將是大隊官兵精神面貌得到明顯改觀,工作主動性、積極性、責任心及工作標準顯著提高,從而從根本上確保了部隊的高度穩定和戰斗力提高,為大隊全年的工作任務的完成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 篇13

  為進一步推進我校師德建設, 進一步提高我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水平,根據貫徹落實《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

  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提高教師自身職業素質,自覺肩負起教育的使命,是我校每一位教師的責任和義務,是建設一支“學高為師、身正為范、師愛為魂”的高素質教師隊伍,是辦社會滿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

  二、師德規范具體要求:

  根據我區教育系統貫徹落實《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實施意見精神,結合小學實際制定以下師德規范要求:

  1、愛國守法是教師職業的基本前提

  (1)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

  (2)熱愛教育事業,堅持教養并重原則,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3)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依據教師崗位職責履行權利和義務。

  (4)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2、愛崗敬業是教師職業的本質要求

  (1)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于奉獻。

  (2)嚴格執行教學計劃,做到靜心、盡心、精心,具有高度的責任意識。

  (3)認真備課上課(沒有教案、沒有準備不上課),組織學生開展各類活動,提高教學活動的有效性。

  (4)不對本職工作敷衍塞責;不準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故意不完成本職工作;不得隨意離開班級或者串班;在帶班過程中手機不進班;不得干擾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損害學生利益。

  3、關愛學生是教師職業的靈魂

  (1)熱愛學生,尊重學生、堅持正面教育、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2)以誠相待,關注每位學生的發展,激發學生參與各種活動的積極性。

  (3)關心愛護每位學生,用平等、公正的態度對待幼兒,尊重學生的人格,建立平等、融洽的師生關系。

  (4)不準對學生進行挖苦、諷刺、辱罵等語言傷害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

  4、教書育人是教師的天職

  (1)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

  (2)更新教育觀念,樹立“一切為了學生”的教育理念,使幼兒愉悅成長。

  (3)勤思考,敢創新,積極參與小學生的教育教學等各項改革。

  (4)寓教于樂,樂教勤業,誨人不倦,把傳授知識與養成學生的行為習慣相結合

  (5)不得以外貌特征、家庭環境等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

  5、為人師表是教師職業的內在要求

  (1)以身作則,嚴于律己,奉獻教育,為人師表。

  (2)師德高尚,儀態端正,舉止大方,語言文明,禮貌待人。

  (3)關心集體,團結協作,誠實謙遜,樹立新時期的教師形象。

  (4)作風正派,廉潔奉公,不準以任何方式接受學生、家長給予的現金、禮品 。

  (5)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參與社會各辦學機構的有償授課。

  6、終身學習是教師專業發展的不竭動力

  (1)樹立終身學習理念,努力學習教育理論和科學文化知識,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

  (2)積極參加各種形式的教研活動,大膽探索,勇于創新,總結經驗,改進教學方法,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三、師德建設具體措施

  (一)加強學習教育

  1、將師德師風師規納入教師學習的重要內容之一。突出正面教育引導,大力弘揚本校教師的師德風范,推進校園文化建設。

  2、每學期組織教師進行師德專題培訓,牢固樹立抓好師德建設是本職,不抓師德建設是失職,抓不好師德建設是不稱職的理念。

  3、把師德教育與育德能力培養貫穿教師專業發展的全過程。

  (二)師德評價考核機制

  (三)簽訂師德師風承諾書和責任書

  根據各崗位特點制定師德師風承諾書和責任書,并與每一位教師簽訂師德師風承諾書和責任書。師德承諾書和責任書要公開,接受社會、家長和同事的監督。黨員和骨干教師要帶頭踐行師德規范。教師業務檔案,一學年一承諾和一責任書,一學年一考評 。

  (四)形成師德激勵機制

  1、年終評優,師德優秀者優先。

  2、骨干教師評選重師德表現

  (五)形成師德建設合力

  1、與思想政治工作相結合,與政風行風建設相結合,與學校廉潔文化建設相結合,加強對教師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把對教師的關愛和嚴格要求統一起來。

  2、積極發揮黨員在師德建設中的獨特作用。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 篇14

  一、指導思想

  20xx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進一步辦人民滿意的教育為目標,依據有關政策法規認真貫徹《義務教育法》,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維護教育公平,促進學校均衡發展,努力構建和諧教育,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接受優質教育的需求。

  二、成立招生工作小組,明確分工職責

  1、招生工作小組:

  組 長:周國勤

  組 員:郭紅兵 劉明臣

  2、工作職責:

  組長全面負責招生工作;副組長的職責是解決組員解釋不了的問題,進行組織協調;組員的職責是具體實施招生工作,檢查驗收報名材料并做好登記,負責解釋招生政策,及時解決招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3、工作要求:

  組員在招生時應著裝大方,態度熱情,耐心解答學生家長提出的疑問。

  三、招生原則及政策要求

  (一)招生原則

  堅持依法招生,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劃片招生,免試就近入學,不舉行或變相舉行選拔性考試;堅持公平招生,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堅持生源均衡分布,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堅持公開招生,加強過程監督和管理,做到報名時間公開、招生辦法公開、招生計劃公開、錄取結果公開。

  (二)招生政策

  1、年齡規定。凡年滿6周歲的適齡兒童均需入學。

  2、范圍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收具有烏鴉小學服務范圍內的戶口的適齡兒童少年,接收外出打工子女返校。

縣社會救助實施細則 篇15

  按照龍煤集團黨委要求,為深刻吸取“11·21”、“11·27”及“3·11”、“3·15”事故沉痛教訓,教育引導廣大干部員工增強安全意識,確保實現安全生產最佳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全面落實“三個不要”安全發展理念,圍繞“11·21”、“11·27”等事故案例,深入開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動,剖析各類事故成因,深刻吸取事故慘痛教訓,進一步教育引導廣大干部員工貫徹落實安全理念和要求,始終堅守安全紅線和底線,全面做好黨的xx屆三中全會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為收好今年尾、明年起好步,全力推進企業安全發展爭做貢獻。

  二、活動主題

  呵護生命,警鐘長鳴。

  三、活動時間

  20xx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四、活動內容

  重點開展五項活動:

  1.開展觀看安全警示教育片活動。龍煤集團黨委針對干部和員工兩個層面,分別組織編制了安全警示教育片。安全警示教育月期間,龍煤集團黨委將組織集中收看活動。11月初,龍煤集團設立主會場,公司及各礦將設立分會場集中播放干部層面安全警示教育片。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將深入各自安全包保單位,與包保單位干部一同觀看安全警示教育片;未開通視頻傳輸單位、值班帶班及特殊情況未在崗的班子成員要在日后補看,使全公司副總師以上領導干部都要接受一次安全警示教育。安全警示教育月期間,各單位要利用班前或班后,組織井區(車間)干部、一線員工觀看員工層面安全警示教育片,力爭每天觀看學習1個事故教育案例,每名干部員工至少將教育片案例觀看一遍。各單位在舉辦新工人培訓、各級安全培訓、各專業工作培訓時,也要組織集中學習觀看,進一步提升員工安全意識、風險識別和自我防護意識。(負責部門及單位:黨委宣傳部、安全監察部、職教部、各基層單位)

  2.開展管理干部安全大反思活動。各單位要結合觀看安全警示教育片,開展一次管理干部安全大反思活動。召開一個座談會。各單位要分礦(廠)、井區(車間)、班段不同層面,組織召開安全警示教育座談會。各級管理干部要深刻反思:在安全生產組織調度上有沒有搶產量的思想和行為,有沒有不尊重科技單憑經驗作業的情況,有沒有不按規程冒險作業的行為,有沒有生產未給治理瓦斯讓路現象。撰寫一篇心得體會文章。各單位要組織各級管理干部圍繞是否深刻吸取教訓、警鐘長鳴,真正樹立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了;是否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真正落實“三個不要”等理念;是否真正將治災害、強管理、嚴紀律工作落到了實處等方面撰寫心得體會,進一步澄清模糊認識,擺正安全態度,排查思想隱患,形成強有力的工作措施和辦法,使各級管理干部真正受教育受觸動。各單位要將不同層面管理干部的心得體會和反思材料整理后上報公司黨委宣傳部,公司黨委宣傳部將擇優在礦工報、礦區電視臺刊播,以便互相交流,深化認識。(負責部門及單位:公司黨委宣傳部、礦工報社、礦區電視臺、各基層單位)

  3.開展領導干部進班前上大課活動。安全警示教育月期間,結合公司安全思想教育“三六五”模板化管理相關要求,公司、礦(廠)安全包保組都要深入到井區(車間)班前上安全教育大課。重點是各單位礦(廠)長要親自進到班前講安全大課,并參加一次班前安全教育活動,貼近一線職工傳遞安全思想和信息,拉近礦(廠)長與一線職工的距離。各單位副總師以上領導要排好班,每個井區(車間)班前要有一名副總師以上領導參與班前教育活動。安全大課的內容要講清安全事故的慘痛教訓,講解當前安全形勢和任務,緊緊圍繞龍煤集團、公司主要領導近年來,特別是近一個時期召開的各類會議對安全工作的重點強調、重大部署,緊緊圍繞公司特別是本單位的實際,把“頂層設計”、“安全聲音”傳導到一線員工之中,既要有思想認識,又要有具體措施,思想性與實踐性相結合,在講解中,使廣大員工產生思想共鳴,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自覺性和積極性。(負責部門及單位:公司黨委宣傳部、各基層單位)

  4.開展百日安全包保大排查活動。各單位要結合安全生產百日包保活動,針對四季度季節變化、安全管理難度大和各類事故多發的特點,認真研究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按照礦(廠)、井區(車間)、段隊、班組四級安全包保責任體系,全面加強全員、全方位和全過程安全管控,堅決杜絕“三違”行為和“三超”現象。各煤礦要加大《總經理令》檢查頻率和檢查力度,突出動態檢查,持續開展《總經理令》落實情況的安全檢查,對發現違反《總經理令》的,一律嚴肅追查處理,確保《總經理令》落到實處;要完善班長抓安全機制,建立小班生產管理、工程質量和安全效果考核評估體系,開展小班安全質量評估,推行安全結構工資,強化小班作業人員安全行為自律、作業環境互檢和安全責任共擔的自主保安意識,提高小班安全生產掌控力;要開展“解剖式”安全排查,進一步加大黨員、網員、崗員和各專業安全上崗的力度,重點加強瓦斯、煤塵、防突、防沖擊地壓、防滅火、機電運輸、防治水等方面安全隱患的治理,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限定整改時間。地面單位要組織開展安全自查自糾活動,消除機械傷害、觸電傷人、車輛運輸、高空墜落等安全隱患,堅決杜絕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各級干部和管理人員,要堅持值班和下井帶班制度,深入現場,敢抓敢管,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并帶動廣大員工強作風、強管理,打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負責部門及單位:安全監察部、黨委組織部、礦區工會、團委、各基層單位)

  5.開展員工安全“八個一”活動。安全警示教育月期間,各單位要針對廣大員工開展安全“八個一”活動,即觀看一部安全教育片、講清一個事故教訓、發現一個安全隱患、提出一條安全合理建議、進行一次安全反思、踐行一個安全承諾、提示同伴一次不良行為、參加一次安全行為演練。各單位井區、車間要制定“八個一”活動考核細則,將活動落實情況與員工月份工資考核掛鉤,確保收到實效。要通過活動使員工從思想到行為真正投入到企業安全生產實踐中,積極主動、自覺自愿地做到不安全不生產,保護好自己、保護好別人,確保生命安全。(負責單位:各基層單位)

  五、活動要求

  1.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各單位要把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動作為強化年底前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高度重視,專題研究、制定具體的活動方案。各單位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副總師以上領導要按要求,帶頭深入包保單位統一觀看安全警示教育片,帶頭討論反思,帶頭深入包保單位督查,帶頭深入基層上安全大課,推動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動深入開展。為加強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動領導,公司黨委成立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動領導小組:

  、生產部、通風部、機電部、地測部、武裝保衛部、安全生產部、職教部、宣傳部、組織部、紀委、工會、團委負責人

  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動辦公室設在公司黨委宣傳部,負責日常工作協調組織。

  各單位也要成立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動領導小組,做到黨政工青齊抓共管,確保活動開展得扎實有效。

  2.結合實際,注重實效。各單位要結合貫徹落實龍煤集團、公司的安全工作部署,結合本單位的實際,規劃、設計和開展好教育活動,積極研究探索廣大干部員工易于接受、靈活生動的活動形式,有聲有色地開展各類活動,不走形式、不走過場,讓廣大干部員工切實有收獲、受教育。通過這次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動,讓廣大干部員工在思想上樹立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力爭黨的xx屆三中全會期間至明年年初,各單位“三違”人員、工傷事故率等指標明顯下降,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

  3.強化宣傳,營造氛圍。各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網絡、簡報、電子屏、板報、標語、手機信息平臺等宣傳載體,廣泛宣傳安全理念、安全法規、安全知識,營造濃厚安全輿論氛圍。礦工報社、礦區電視臺要加大對活動中的亮點工作、特色做法,典型事跡宣傳報道力度,通過開設專欄、專訪等方式,持續報道干部員工觀看安全警示教育片的感受,宣傳安全工作反思的成果,跟蹤百日安全包保督查的顯著成效,擴大活動教育效果。

  4.加強溝通,全面考核。各單位在11月5日、12月5日前,分別將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動方案、活動總結上報至公司黨委宣傳部。活動期間,公司領導及相關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單位,檢查推進各級管理干部開展安全反思、領導干部講安全教育大課及員工安全“八個一”活動開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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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轄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省直管試點縣(市)人民政府,省直及中央駐豫有關單位:為了推進公開、公平、公正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機制建設,不斷完善安置辦法,促進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與考核、使用相結合,不斷提高量化考核工...

  • 師德師風建設實施細則(精選3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教師[20xx]10號)和《省教育廳關于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的若干意見》(湘教發〔20xx〕5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 財務報銷實施細則(通用3篇)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費用報銷,有效利用和控制資金,實現低成本高效益運行,特制訂本管理規定。一、管理職責(一)、財務部負責制訂和調整財務報銷管理規定,審核報銷憑證、報銷手續,核算報銷金額,分割核算對象,由相關會計進行帳務處理...

  • 表彰獎勵實施細則(通用3篇)

    為鼓勵職工積極參加志愿活動,傳播志愿精神,構建和諧單位,現制定志愿服務表揚獎勵措施。具體細則如下:1.每年年底志愿者按活動小時數進行排名,前6名者可參與優秀志愿者評選活動。...

  • 寧夏銀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精選4篇)

    細則》規定,在銀川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5座三廂小轎車排氣量需在1.8升以上,車輛軸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汽車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且功率不小于100千瓦;7座乘用車排氣量不小于2.0升,軸距不小于3000毫米,...

  • 鄉村衛生一體化管理實施細則(精選4篇)

    根據陜西省衛生廳《關于實施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指導意見》,為合理配置和利用衛生資源,有效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切實加強對村衛生室的監督管理,穩定鄉村醫生隊伍,提高業務素質,規范醫療衛生服務行為,建立和完善我...

  • 公務接待實施細則(精選3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進一步規范學校公務接待管理,厲行節約,勤儉辦學,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辦發〔20xx〕22號)及工信部、江蘇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 gsp實施細則以及詳解(通用3篇)

    問:藥品零售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哪些內容?答:《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有關業務和管理崗位的質量責任;(二)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陳列、養護等環節的管理...

  • 社區黨支部黨務公開實施細則(精選3篇)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xx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發展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加強黨內監督,積極推進黨內基層民主建設,最大限度地擴大黨員群眾對黨內事務的知情權、...

  • 師德師風建設實施細則(精選3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教師[20xx]10號)和《省教育廳關于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的若干意見》(湘教發〔20xx〕5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 公務接待實施細則(精選3篇)

    第一條 公務接待,主要指上級部門、上級領導、校外有關單位到學校(含學院、機關部處及業務實體等,下同)視察工作、檢查指導、考察調研、出席會議、合作交流等公務接待活動。...

  • 社區黨支部黨務公開實施細則(精選3篇)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xx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發展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加強黨內監督,積極推進黨內基層民主建設,最大限度地擴大黨員群眾對黨內事務的知情權、...

  • 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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