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隨機抽查工作細則(精選5篇)
縣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創新財政監管方式,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根據《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轉發江西省推行行政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撫府辦發?20xx?65號)、《預算法》、《政府采購法》、《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制定該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是指財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財政執法檢查時,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 南豐縣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檢查對象)涉及財政支出、財政收入、資產財務、會計、政府采購、財政票據、農業綜合開發等事項實施財政執法檢查時,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南豐縣財政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堅持規范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統一管理、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 依據《財政部門監督辦法》第八條、《財政部推廣隨機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預算股牽頭,監督檢查局按照統一歸口管理、統一組織實施、統一規范程序、統一行政處罰的原則,會同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農發辦)等業務科室組織隨機抽查工作。
第六條 預算股、監督檢查局牽頭建立統一的隨機抽查信息平臺,包括檢查對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等,有關科室(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日常維護。
第七條 財政執法檢查工作應按照我局公開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局領導批準的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未列入年度檢查計劃的,不得擅自對外開展檢查。
第八條 需要臨時增加檢查任務的,由監督檢查局歸口報局領導批準后實施。不得以核查、調查、調研等名義變相開展檢查。
第二章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九條 監督檢查局牽頭會同有關業務科室(以下統稱抽查主體)依據《預算法》、《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政府采購法》、《資產評估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由政策法規科報局領導批準。
第十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要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對象、抽查內容、抽查比例和頻次、抽查方式等內容。
第十一條 根據財政監管工作需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立、改、廢等變化時,監督檢查局牽頭會同有關業務科室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提出調整建議,由政策法規科匯總報局領導批準后,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雙隨機抽查的實施
第十二條 財政支出、財政收入、資產財務、會計事項的抽查主體為監督檢查局,政府采購、財政票據、農業綜合開發事項的抽查主體分別為政府采購辦公室、非稅收入管理局和農發辦。
第十三條 各抽查主體按照業務工作特點和職責分工負責各自監管范圍內的檢查對象名錄庫的建立和維護,并錄入統一的隨機抽查信息平臺。
檢查對象名錄庫依據監管對象的變動情況,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 局內各相關股室應將財政支出、財政收入、資產財務、會計等財政管理對象的相關信息與隨機抽查信息平臺進行共享,配合做好檢查對象名錄庫的建設工作。
第十五條 縣財政局隨機抽查信息平臺與相關部門的信用信息平臺實行互聯互通。
第十六條 預算股、財政監督檢查局牽頭建立統一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各抽查主體按照職責分工,對執法檢查人員信息進行審核并錄入統一的隨機抽查信息平臺。
第十七條 執法檢查人員應為財政部門正式在編的工作人員。隨機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擔輔助工作的非財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列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第十八條 各抽查主體擬開展的各項檢查,由監督檢查局負責牽頭匯總并制定財政局年度檢查計劃,征求局內有關股室(單位)意見后,報局黨委審定實施。
第十九條 開展財政執法檢查前,各抽查主體應通過隨機抽查信息平臺的隨機抽查功能,隨機確定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隨機抽取過程應全程記錄,實現責任可追溯。
第二十條 隨機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檢查對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頻次。對一定時期內已被抽查過的檢查對象,應避免重復抽查。
第二十一條 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時,如果存在應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執行檢查時,應重新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第二十二條 各抽查主體實施財政執法檢查時,應嚴格遵守《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檢查工作辦法》和相關檢查工作規則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各抽查主體開展執法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應至少有兩名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檢查組組長應由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擔任。
第二十四條 預算股、財政監督檢查局對于各抽查主體檢查發現的重大違規問題等,必要時可組織集中審理,明確政策界限,統一處理處罰尺度。
各抽查主體會簽相關股室后,報局領導簽發處理處罰決定。
第四章 隨機抽查事項公開
第二十五條 局領導批準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錄入隨機抽查信息平臺,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 隨機確定的檢查對象,報局領導批準后,錄入隨機抽查信息平臺;對不涉密的檢查對象名單,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各抽查主體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處理處罰;對不屬于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依紀移送其他部門處理;處理處罰及移送信息錄入隨機抽查信息平臺。
在不涉密的情況下,各檢查單位應將處理處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隨機抽查信息平臺中的抽查結果、處理處罰情況和各業務股室及相關部門共享,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抽查主體在遵守本細則的前提下,可以針對每類抽查事項的特殊要求,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方案。
第三十條 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變動情況和財政監管工作需要,監督檢查局商政策法規科后對本細則進行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并對外公布。
縣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篇2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行為,創新監管方式,提高執法效能,根據《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精神,制定本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抽查機制,是指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依照法定職責對被抽查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隨機抽查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等原則,切實做到嚴格規范文明執法。
第四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全面梳理對市場主體的監管事項,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凡是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監管職能的均應列入清單;凡法律法規規章未賦予監管職能的,不得列入清單開展檢查。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簡政放權工作實際,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條 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確定抽查的市場主體,建立市場主體名錄庫。凡列入清單內監管事項所對應的市場主體(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均應列入市場主體名錄庫。市場主體名錄庫應當包括市場主體名稱、法定代表人、經常居住地、聯絡人、聯系方式等。
市場主體名錄庫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半年根據市場主體的變動,定期對市場主體名錄庫進行修訂。
第六條 根據執法人員名單建立執法人員名錄庫。執法人員名錄庫包括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執法領域等內容。根據執法人員變動情況實時更新執法人員名錄庫。
第七條 在開展“雙隨機”抽查前,從相應市場主體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執法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八條 合理安排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既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
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按規定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隨機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本級監管市場主體的3%,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不小于2次。對投訴拖欠農民工工資較多的或有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九條 開展抽查工作,由持有執法證的執法人員2人以上組成一組一同進行。抽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并記錄在案。
開展抽查,應當制作相應的抽查文書,對“雙隨機”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應市場主體的證據時,原則上應當提取證據原件,原件確實難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復印件,但應邀請市場主體相關工作人員見證并簽字記錄。
第十條 建立“一抽查一通報”制度,對抽查中發現的違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及時予以通報,依法進行處罰,并納入本系統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做到“懲處一例警示一片”。
第十一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將案件線索移送相應監管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隨機抽查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黨風廉政建設規定,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條 隨機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檢查、群眾舉報專查、責令改正復查。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縣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篇3
第一條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推進行政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廳發〔20xx〕45號)、《南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南政辦字〔20xx〕56號)和《南昌縣民政局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南民字〔20xx〕95號),結合民政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是指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依照法定職責對被抽查對象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工作。
第三條 工作原則。對監管對象實施行政檢查,應當遵循依法監管、公開透明、公正合理、廉潔高效的原則,充分體現行政監管合法性、公平性、規范性和簡約性,保障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第四條 工作目標。推進行政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運用信息技術,實現被檢查的監管對象和行政檢查人員隨機產生,檢查結果及時利用通報或網上公開形式對外公開。隨機抽查事項,在20xx年實行全覆蓋。
第五條 制定南昌縣民政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隨機抽查監管對象名錄庫,在“南昌縣人民政府”網站公開,并進行動態管理。對抽查事項所涉及的監管對象作為隨機抽查對象,通過搖號的方式從監管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第六條 建立南昌縣民政局隨機抽查人員名錄庫。在“南昌縣人民政府”網站公開,并根據人員變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上級民政部門開展隨機抽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從下級民政部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調執法檢查人員。檢查人員與抽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
第七條 有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要根據年度工作安排抽查時間、制定抽查標準,每年進行一至二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轄區內市場主體的5%,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對被投訴舉報較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失信等級高等特殊監管對象,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適時提高抽查頻次。
第八條 有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和監管工作實際,在每年11月份將下一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報局辦公室,局辦公室將及時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備案,并在“南昌縣人民政府”網站公開。
第九條 依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載明的抽查內容及相關要求,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等方式進行抽查檢查。
第十條 開展檢查工作,由持有執法證的執法人員2人以上組成一組一同進行。抽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并記錄在案。
第十一條 開展檢查,應當制作相應的檢查文書,對“雙隨機”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檢查人員開展抽查工作時,現場檢查記錄和現場照片等證據資料須進行記錄備案。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實施步驟、檢查情況、對被檢查人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等事項。有監督檢查職責的科室要及時做好檢查檔案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 檢查人員應遵守保密守則,按照《保密法》規定程序依法辦事。在抽查工作未進行公開之前,檢查人員不得私自或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制作、傳遞、復制相關資料。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對象名單要嚴格保密,堅決防止跑風漏氣、失密泄密現象發生。
第十三條 檢查人員要依照法定程序嚴格執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從嚴從快處理,該整改的及時責令整改,該移送的要移送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對于在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查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對于檢查發現問題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規定進行整改的檢查對象,應當在網上進行通報處理,并依法追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縣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篇4
團總支宣傳部作為學院學生工作的窗口,起著對內宣傳學院動態和對外展示學院風貌的職責,秉承學生會“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的宗旨,我部通過建立和發揮各種宣傳陣地和宣傳方式的作用,有效宣傳學生會內各項活動,做到宣傳報道的時效性和創意性,樹立學院的良好形象。
為加強學生會宣傳部系統內部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一、崗位負責制
1、宣傳部工作每次的活動,主要是檢查黑板報、協作組織部做材料等等,所有宣傳人員不得無故推脫,并認真保質保量的完成,有應付工作情況的,將作口頭批評或者以書面形式檢討自己的行為。
2、活動負責人在活動開展前提交活動計劃,具體的活動由本部成員討論,活動結束寫工作總結。
3、各成員應主動提出新的見解,及時向部長反饋信息,包括每一項活動或任務的進展情況以及聯系方式的變更。
二、例會制度
(1)因為宣傳部的工作性質是積極配合各部門搞好宣傳工作,也決定了部門會議的不定時效性,為此我們根據工作情況及時召開部門會議。
(2)由正部長主持會議,專門人員負責會議記錄,使本部門各成員明確現階段的工作任務與要求,分配工作任務并確定宣傳活動的分組情況,對如何開展及相關細節進行商討、安排與落實,并進行思想交流和總結。
(3)會議期間要求全體成員遵守會議紀律,尊重發言人,并積極參加談論。
(4)各項會議不得遲到、早退、因故不到者應事先向正部長請假。
三、成員考核制度
1、考核內容:
(1)工作認真,積極主動,紀律性強,能力強,能出色完成各項任務,效果顯著。
(2)根據例會和值班的考勤,如遲到、早退、無故不到的次數作為標準。
(3)對本部門開展的工作或交予的任務工作,借口拒絕執行或很好完成任務進行記錄,作為考核依據。
(4)學生會成員在進入學生會工作的前一個月為試用期,經考核審定以后成為正式的學生會成員。
考核事項會隨事隨時添加。
2、考核方法:
綜合考核內容情況,按照學生會綜合測評標準進行評比。
本規章制度的最終解釋歸院學生會宣傳部。
四、物品管理
1、如借出物品須經主席團人員、部長等同意;借入的物品要妥善保管,按時歸還。
2、所有成員應以主人翁的態度愛護公共物品,厲行節約;所有物品使用完畢必須擺放整齊。
五、其他要求
1、宣傳部成員應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生活中要以一個合格的學生干部形象要求自己。
2、本部成員要注意儀表,言談舉止,注意自己的形象。
3、本部成員必須在學習搞好的前提下開展工作,注意處理好學習和工作的關系。
4、值班人員需保持辦公室衛生及辦公室日常秩序。不得在辦公室內有大聲喧嘩、打牌等有損形象的事情發生
縣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篇5
為加強公司管理,維護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規范,明確要求,規范行為,創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
第一條服務規范:
1.儀表:公司員工應儀表整潔、大方;
2.微笑服務:在接待公司內外人員的垂詢、要求等任何場合,應注釋對方,微笑應答,切不可冒犯對方;
3.用語:在任何場合應用語規范,語氣溫和,音量適中,嚴禁大聲喧嘩;
4.電話接聽:接聽電話應及時,一般鈴響不應超過三聲,如受話人不能接聽,離之最近的職員應主動接聽,重要電話作好接聽記錄,嚴禁占用公司電話時間太長,工作時接聽私人電話不得超過5分鐘。
第二條關于公司工作服和其它勞保用品發放的規定:
1.公司工作服和其它勞保用品由行政部統一(購買)和發放;
2.對于公司工作服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
3.工作服要按公司要求統一著裝,妥善保管,遺失自費補做;
4.穿著工作服即代表公司之精神,必須保持整潔;
5.上門維修電腦時必須著工作服、佩戴工號牌、注重儀表;
6.離職員工如領用服裝應即繳還,如未繳還者,在其薪資內扣還;
第三條辦公秩序
1.工作時間內不應無故離崗、串崗,不得閑聊、吃零食、大聲喧嘩,確保辦公環境的安靜有序,外出工作時應關閉電腦及填寫出入登記表;
2.應在每天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和工作時間結束后做好個人工作區內的衛生保潔工作,保持物品整齊,桌面清潔;
第四條公司物資管理條例
1.公司物資分為低值易耗品、管制品、貴重物品、實物資產;
2.低值易耗品:筆、紙、電池、訂書釘、膠水等;
3.管制品:訂書機、打洞機、剪刀、美工刀、文件夾、計算器等;
4.個人保管物品:個人使用保管的三百元以上并涉及今后的費用開銷的物資;
5.實物資產:物資價格達300元以上,如計算機、照相機。
辦公用品物資采購
1.公司辦公用品物資的采購,由行政部統一購買,屬特殊物資經總經理同意,可由財務部購買。申購物品應填寫物品申購單,300元以內物品申購由部門主管同意,;300元以上(含300元)部門主管同意,行政部審核,總經理審批。
2.物資采購由財務部專人負責,并采取以下方式:
1)定點:公司定大型超市及百貨市場進行物品采購。
2)定時:每月月初進行物品采購。
3)定量:動態調整,保證常備物資的庫存合理性。
4)特殊物品:選擇多方廠家的產品進行比較,擇優選用。
第五條附則
1.新進人員到職時有行政部門通知,人員離職時,必須向行政部辦理辦公物品歸還手續,未經認可的,不得將其辦理離職手續。
2.行政部有權控制每位員工的辦公物品領用總支出。
3.必須嚴格服從公司分配的各項任務、不得損毀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機密。
4.公司一切物品不得私自拿取,如需要須填寫領取單。損壞公司財物者照價賠償,偷盜公司財物者將按辭退處理。
第六條管理體制
1.員工值日:公司依據自身情況,設立公司值日制度;
2.遵守公司紀律,有事須先請假,按時交接班,以便安排臨時代替人員;
3.辦公場所禁止吸煙,違者罰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