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2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新舊法對比
新法
舊法
a、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b、 略(與我公司無關)
c、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d、 且勞動者沒有本法39條、40條情形。續訂勞動合同e、 的;
f、 用工之日期滿一年不g、 訂立勞動合同h、 的。
勞動者連續滿10年以上,并且勞動者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且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
4 過渡期(2007.6.28~2008.1.1)簽約次數的確定:自新法實施(2008.1.1)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開始計算。
5 違反后果:(即符合法定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條件,而沒有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
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并自應當簽訂之日起每月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17 疑問:兩次固定合同到期,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單位是否可以不同意續簽,是否可以終止?答:如果該勞動者工齡沒有累計滿10年的情況下,可以不續簽,但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待實施細則的頒布)
18 對策研討:①注意前2次固定期合同期限長短的設置;
②妥善運用“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③妥善運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期限”的合同;
④合同簽訂及續訂流程的規范化、標準化;
⑤詳細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⑥重新設計勞動合同條款。
四、規章制度制定程序變化
條款: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1、 “涉及勞動者切2、 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決定”制定程序
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提出方案和意見 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 未經過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
1 單位單方作出的規定無效;
2 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3 應承擔賠償責任;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5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6 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7 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4、 對策:
1 利用過渡期(XX年7月~12月),2 及時完成規章制度的重建;
3 做好規章制度的告知、公示工作,4 保留公示的書面證據;
5 規章制度成為勞動合同6 的附件或者約定條款;
7 重視工會、職代會的作用。
五、工資報酬工資支付的變化
第八十五條:······
1 可能引起的爭議:
2 工資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而產生的爭議;
3 因扣減工資、獎金、津貼而產的爭議;
4 因拖欠工資不付而產生的爭議;
5 因拖欠或拒付加班工資的爭議。
6 合同中沒有約定明確工資標準的后果:
7 協商確定/②按照集體合同約定/③同崗同酬標準/④企業平均工資標準/⑤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3、克扣、拖欠工資的后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加付50%~100%的賠償金。
3、工資追索程序變化
增加了“直接申請法院支付令”,
企業應對:企業收到支付令,只要及時提出疑義,支付令失效,開始仲裁流程。
六、違約金規定的變化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