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1、 服2、 務期設定條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3、 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4、 服5、 務期勞動報酬的調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6、 務期的,7、 不8、 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9、 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10、 違約金數額的限制:總數額不11、 得超過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實際支付數額,12、 不13、 得超過服14、 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15、 對策研討:
4 新法實施前,對勞動者提供特殊待遇的(例如戶口引進等),應當盡早簽訂服務期;
5 留人方案及特殊待遇制度應該重新設定,例如:員工以借款形式享受特殊待遇,待服務期滿以后,以豁免的形式解除借款。七、競業限制的新變化
6 競業限制的對象: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其他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
7 競業限制地域、范圍、期限:由雙方依法約定,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8 競業限制金額:雙方約定;
9 支付時間: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后;
10 支付方式: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
11 對策研討
12 競業成本高的,優先考慮采用脫密期的方式;
13 制定周密完善的競業限制協議,使協議能有效執行;
八、職工解除合同的從寬規定
試用期內的,提前3天通知
單位無過錯 合同未到期的,提前30天通知
員工解除
單位有過錯 隨時(通知)解除,單位支付補償金
無需通知即可解除
2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 未按照勞動合同2 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6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7 脅迫簽訂勞動合同8 的;
9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3 勞動者依據以上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
支付標準: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月標準最高不超過三倍本地月平均工資,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5 對策研討:
10 建立社保金的繳納制度及未依法繳納的應急預案;
11 規章制度的專業合法性審查;
12 完善合同13 中員工辭職和損失賠償的條款。
九、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新變化
(一)解除過錯員工
1、《勞動合同法》新增加解除過錯員工的條件
①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③欺詐、脅迫情形下簽訂的;
2、以兼職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舉證的:證明兼職情形影響工作,或者證明提出過要求改正,拒不改正。
3、對策研討:
1、合理運用之情權,在招聘流程增加相關信息披露的義務,例如在應聘登記表中增加信息內容:是否從事兼職、是否有病史等等;
2、處理違紀員工的前提:依據充分,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如果沒有做到以上三個原則,單位很容易陷入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