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維權常識普及與社會調研流動團隊項目策劃
(4)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4號)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
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3、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由誰承擔責任?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熱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法寶或者分保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4、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由誰承擔責任?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應當向雇員追償。
15、重慶市農民工日在什么時候?
根據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于設立重慶農民工日的決定,每年11月的第一個星期日都將成為農民工自己的節日。
二、維權小案例
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扣減工資不屬于“克扣”勞動者工資?
案情簡介:老劉所在的某家用電器銷售公司經常出現扣減職工工資的現象,老劉每個月領到的工資數目都不相同,在問單位財務人員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時,財務人員解釋說是由于每個月扣減的項目和數額都不一樣。老劉知道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克扣”職工工資,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老劉不清楚用人單位什么情況扣減職工工資不屬于“克扣”職工工資,也不知道單位扣減自己工資的行為是不是屬于“克扣”職工工資的行為。問: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扣減工資不屬于“克扣”勞動者工資?
權威解答
用人單位在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發生時扣減職工工資不屬于“克扣”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該《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