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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24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通用16篇)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1

  為深入加強我校飲水衛生安全工作,不斷提升學校公共衛生工作的水平,進一步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學校應對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學校飲用水衛生管理要求》的要求,特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制定我校突發飲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預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有效預防與控制我校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組織機構

  領導小組

  組長謝明華

  副組長袁向陽趙健冷新昌

  成員各班班主任

  三、發生飲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1、條件:學校發生生活用水、飲用水污染事件。

  2、處理辦法:

  ①立即停止生活用水、飲用水的供應。

  ②迅速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區教育局體衛科,同時報市疾病控制中心學校衛生科。

  3、匯報內容:

  ①報告飲水污染造成不適的師生人數、癥狀及第一例發生時間;②學校責任人和聯系電話;

  ③目前狀況和緊急處理措施;

  ④報告時間和報告人。

  4、協助衛生機構救治患者,做好登錄并通知家長。

  1

  5、保留水樣、裝置容器、設備和現場。

  6、配合建設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并按各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7、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8、保險機構介入處理。

  9、必要時報告公安、工商等部門。

  10、書面匯報前因后果及處罰情況。

  11、整改計劃、措施。

  四、學校對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預防辦法

  1、學校必須保證學生享有足量、衛生的飲用水。

  2、指定專人或兼職負責學校師生飲水安全管理工作。

  3、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學校使用的制水、供水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

  4、制定學校飲水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辦法。

  5、校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衛生公告和學生飲水安全須知。

  7、學校要根據供水方式嚴格按照衛生監督管理要求執行:

  (1)保暖桶或鍋爐貯水

  學生飲用學校貯存在保暖桶或鍋爐的開水,是最常見的用水方式,應做到:

  ①水質符合《生活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__);

  ②有定期清洗保暖桶或鍋爐的制度,并予以落實;

  ③有定期清洗的記錄;

  ④清洗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

  ⑤清洗時宜采用流動蒸汽等物理消毒方式。

  (2)桶裝飲用水

  學生飲用桶裝飲用水應做到:

  2

  ①生產桶裝飲用水的.企業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②使用的飲水機有有效食品衛生許可證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證批件;

  ③水質應符合桶裝飲用水標識的標準;

  ④對飲水機有定期清洗消毒的制度并予以落實;

  ⑤有定期清洗消毒飲水機的記錄;

  ⑥飲水機清洗宜請專業機構進行;

  ⑦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有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⑧定期對水質進行抽檢。

  (3)二次供水生活用水

  有房頂水箱的學校應做到:

  ①房頂水箱每學期由專業機構清洗消毒并備案;

  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對房頂水箱加鎖加蓋;③保持設施周圍環境清潔;

  ④配合衛生防疫機構抽檢水樣。

  五、學校發生飲水污染事件報告程序和聯系方式

  1、報告程序:

  市政府←市衛生局

  市教育局市疾病控制中心

  2、聯系電話

  謝明華

  袁向陽

  趙健

  隨州市白云高中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2

  一、應急處理的負責組成人員

  組長:組員:

  二、具體職責分工

  :負責水污染事故的上報及事故處理的全局指揮與人員調配。

  :負責水源基本情況的材料準備及協調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入戶檢查。

  :負責現場水樣抽檢進行快速檢測,配合有關部門找出水污染事故原因。

  三、發現生活水受到污染的情況的處理辦法

  1、及時停水,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污染或可能污染供水系統清洗消毒工作。

  2、及時向上級各部門通報事件的進展和新發現的問題。

  四、污染事件防范措施

  1、應急負責人員要經常督察供水運行人員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范和規章制度

  2、發現供水設施設備的問題,盡快查出原因并修復和排除。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3

  1總則

  1.1鳳河—龍河流域概況

  鳳河—龍河是跨京津冀三省(市)的重要流域,起源于北京市大興區,全長175.38km(北京段長為89.33km、河北段長為46.94km、天津段長為39.11km)。龍河上游分為大龍河、小龍河,于大興區白塔村東匯合,匯合后稱龍河。鳳河和龍河于天津市武清區大南宮村匯合,匯合后稱龍鳳河,流入永定河,最終匯入渤海。

  鳳河—龍河流域環境安全風險主要來自儲油罐站、化學制造、涉氨制冷等行業領域,如發生生產安全、違法排污等事件,極可能造成鳳河—龍河流域水體污染,引發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另外,通過鳳河—龍河流域跨河橋梁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存在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引發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的可能。

  為妥善處置鳳河—龍河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增強聯合應對能力,提高應急處置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京津冀水污染突發事件聯防聯控機制合作協議》等有關規定,結合鳳河—龍河流域環境安全風險分布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完善機制,聯合管控。相關行政區域環保部門應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加強對鳳河—龍河流域環境風險源的監控,定期組織聯合排查,做到隱患早發現、早預警、早整改、早消除,筑牢環境安全防線,提高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的防控能力。

  (2)屬地為主,協同聯動。當鳳河—龍河流域發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時,在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統一指揮下,屬地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聯合處置;各鄰近相關行政區域環保部門按照《京津冀水污染突發事件聯防聯控機制合作協議》的要求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在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時,要及時啟動聯防聯控機制,在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共同應對。

  (3)信息互通,資源共享。鳳河—龍河流域流經的各行政區域建立信息通報機制,確保信息暢通;按照就近調動、快速反應、迅速到達的原則,調動京津冀應急資源,實現現有應急資源共享使用的最大化,為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有力保障。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為鳳河—龍河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專項預案,適用于鳳河—龍河流域流經的行政區域發生的和經研判可能發生的跨界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當未發生跨界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時,啟動屬地相關應急預案。

  2組織指揮

  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為應急處置的最高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屬地相關部門和京津冀水污染突發事件聯防聯控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聯防聯控工作協調小組”)的應急處置行動。

  聯防聯控工作協調小組在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揮環境應急專業處置行動,指揮員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相關領導擔任。

  各級聯防聯控機制的日常機構設置在環保應急部門,負責召開聯席會議,組織聯合檢查,開展應急演練等相關應急管理工作。

  發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時,聯防聯控機制的啟動應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組織實施。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鳳河—龍河流域流經的各行政區域環保部門根據轄區內跨境斷面和環境安全風險源分布情況,制定聯合監測方案,聯合組織環境監測,共享監測數據,提高流域監測數據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為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決策提供有力的科學支撐。

  3.2預警

  3.2.1預警與信息發布

  鳳河—龍河流域流經的行政區域環保部門要及時研判可能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根據事態發展趨勢按屬地應急預案要求及時通過電視、廣播、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鄰地區。

  當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可能產生跨界污染時,由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發布預警信息。加強相關輿情監控,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2預警響應

  (1)分析研判:及時收集、分析有關信息,組織開展污染源的調查,了解相關資料和發展態勢,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組織開展分析評估工作。

  (2)監測監控:加強環境監測,加密布置監測點位,增加監測頻次,預測并監控水質變化趨勢,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3)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和事態發展。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及時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

  (4)應急準備: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隨時準備啟動應急預案。

  3.2.3預警解除

  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由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宣布預警解除。

  4應急響應與處置

  4.1信息通報

  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接到鳳河—龍河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后,應立即組織調查核實,查明污染源及污染的基本情況。按照事發地屬地應急預案的要求向相關單位通報情況,布置應急準備工作。

  發生跨界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時,事發地省(市)環保部門要在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及時通報情況,適時啟動聯防聯控機制。

  通報的主要內容: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類別、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污染物種類和性質、可能影響的范圍、危害程度、發展趨勢、屬地采取的措施等。

  4.2先期處置

  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應積極主動開展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發展態勢,避免污染物向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對事發地周邊敏感區域進行交通管制,設置安全警戒,及時疏散受影響群眾。屬地環保部門在屬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應急監測工作,先期處置情況應隨時報告上級部門。

  4.3聯動機制啟動

  發生跨界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后,事發地立即啟動聯防聯控機制。實時將發展態勢、污染及先期處置情況通報其他省(市)人民政府或環保部門。適時組織聯合會商,制定聯合應急處置方案,根據事發地政府現場指揮部的`請求派出應急救援隊伍和相關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在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協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4現場指揮部

  事發地現場指揮部由屬地人民政府組建,指揮員由政府部門相關領導擔任,負責指揮屬地環保、水務、公安等相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聯防聯控工作協調小組在現場指揮部領導下負責協調水污染應急監測、提出應急處置建議、提供專家咨詢技術支撐、調動應急專業處置力量等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4.5應急響應

  4.5.1事發地上游行政區

  事發地上游環保部門在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積極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協調水務、河湖等部門采取相應水利調節措施,適時協調、調度屬地社會專業處置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為事發地的應急處置創造有利條件;

  (2)應及時將上游水質、水量、流速等水文綜合情況通報事發地,為事發地應急處置提供輔助決策;

  (3)調動環保應急隊伍趕赴事故現場,配合事發地人民政府進行應急處置。

  4.5.2事發地行政區

  (1)應迅速查明涉事單位和污染來源,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封閉事故現場,控制事態進一步蔓延;

  (2)迅速組織人員開展自救互救,加強現場人員的個人防護,根據事件危害程度、發展趨勢,必要時組織群眾疏散,確保群眾人身安全;

  (3)環保部門立即制定監測方案,對事故現場及周邊敏感區域進行大氣監測和水質監測,確定安全邊界,并及時分析研判監測數據,為現場指揮部科學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4)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降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式處理處置受污染環境介質;并對大氣污染區域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控制污染擴散;

  (5)根據現場處置情況和專家意見,調動各專業處置救援力量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收集轉運,清理污染事故現場;

  (6)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處置情況,制定信息發布方案,聯防聯控工作協調小組起草水污染信息發布新聞通稿,做好各省(市)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的新聞發布保障工作。

  4.5.3事發地下游行政區

  事發地下游環保部門在事發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積極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迅速組織受污染區域人員開展自救互救,加強現場人員的個人防護,必要時組織人員撤離;

  (2)協調水務、河湖等部門及時采取攔截、吸附等措施,控制污染擴散,最大限度地減少污染損害;

  (3)環保部門制定監測方案,監測事故點下游大氣和水質狀況,迅速查明污染范圍,確定環境安全邊界;

  (4)協調相關部門和專業處置力量,對受污染水體進行綜合處置,并收集轉運進行無害化處置。

  4.6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征求上下游行政區人民政府意見后,宣布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2)確認事發水域及下游污染物指標已經降低到常態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和二次污染的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應急終止后,必要時應繼續進行一定頻次的環境監測。

  5善后處理

  5.1損害評估

  應急終止后,受污染行政區人民政府應委托相關機構對本行政區域進行污染損害分段評估,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應委托相關機構組織污染損害綜合評估。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生態修復和恢復重建的重要依據。

  5.2調查處理

  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由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組織,對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開展調查,調查內容包括事件發生原因、性質和責任區分,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5.3總結評估

  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處置結束后,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開展應急工作總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并形成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對總結評估報告。

  6應急保障

  (1)資金保障

  鳳河—龍河流域聯防聯控保障資金由當地環保部門申請納入流域流經行政區屬地人民政府保障體系之中,統一安排使用。

  (2)物資保障

  鳳河—龍河流域聯防聯控應急處置裝備及相關物資由當地環保部門申請納入流域流經行政區屬地人民政府保障體系之中,統一安排使用。

  (3)通信保障

  建立聯防聯控聯絡通信機制并實施動態調整,確保聯絡暢通。

  (4)培訓與演練

  鳳河—龍河流域流經的行政區人民政府應掌握屬地應急救援力量情況,建立協作機制。加強專業隊伍的培訓和演練,著力提高應急人員的業務技能和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結合屬地實際情況,組織專業性或綜合性的應急演練,做好跨部門、跨區域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7附則

  本預案由京津冀水污染突發事件聯防聯控工作協調小組制定并發布,由三省(市)環保廳(局)環境應急部門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4

  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為提高我校預防和控制學校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我校突發學校飲用水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標

  1、普及各類發生在學校飲用水衛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的自我保護意識。

  2、完善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的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采取措施,確保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不在校園內蔓延。

  二、具體措施

  1、提高意識、預防為主

  宣傳普及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公共衛生水平,加強日常監測飲用水,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2、統一領導、依法管理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于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3、快速應急、及時處理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快速應急,及時處理。

  三、組織管理

  1、報告制度

  校園水源一旦受到污染,由昝萬俊(總務主任)及時向領導小組負責人匯報。同時負責向衛生防疫監督站報告。

  2、現場保護和水源處理

  保護好水源現場,請衛生防疫監督站及時提取水樣。將污染水源徹底放盡,停止飲用。

  3、指揮協調

  應急預案領導小組成員要各施其職,各負其責,指揮各班主任工作,協調作好校區水源污染的應急處理工作。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5

  為指導和規范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和消除生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全校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依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衛計委《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減少危害。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時要以生命救助為主,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影響降到最低。

  (二)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學校后勤處應加強生活飲用水管理及衛生監督,積極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預防工作,切實做好實施預案的各項準備。

  (三)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統一指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提高應急處置效率。

  (四)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主動公布相關信息,發動全校師生參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應急工作。相關信息的公布必須經學校有關領導批準,統一發布。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學校供水范圍內發生的有毒、有害污染引起的生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或不明原因的水質突然惡化及介水傳染病,造成學校師生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嚴重影響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主要包括:生活用自來水、二次供水和直飲水。

  三、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長沙學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為領導組織機構。具體組成人員名單另行發文。

  領導小組在應急處置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和完善我校生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預判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等級,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指揮校內相關部門處置學校內突發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提供現場指揮部工作的相關保障。

  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應急處置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管理工作,及時收集、分析、報告相關信息,對處置工作進行階段性小結和報告,并提出可行性預警與建議。

  (二)設立應急處置指揮部及應急行動組。

  應急預案啟動后,成立由學校分管副校長任總指揮、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的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由黨政辦公室、宣傳部、監察處、學生工作部(處)、保衛處、團委、后勤處主要負責人及相關院部主要負責人組成。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主要職責: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負責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為提高處置效率,迅速開展工作,根據事件處置環節要求,成立七個應急行動組。各組的組成和主要職責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學校分管副校長負責,黨政辦公室、監察處、學生工作部(處)、保衛處、后勤處等相關部門及事件責任單位參與。主要職責是:綜合事件信息,及時向上級部門和學校領導匯報事件動態,分析事件進展情況,傳達上級部門和領導的指示精神,協調其他各應急行動組、專家、專業救援隊伍及相關單位開展工作,做好對事件受害人的善后處理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

  2.醫療救護組。由后勤處負責,相關學院及事件責任單位參與。主要職責是:在事發后迅速組織和配合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現場救護、醫院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制定醫療救治方案,實行首診責任制,重癥病人和普通病人分類管理,做好病人的接診、治療和轉診、轉院等工作,確保醫療安全。

  3.安全保衛組。由保衛處負責,后勤處、事件責任單位參與。主要職責是迅速組織人力保護現場、保留證據、維持秩序和疏導交通等工作;初步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種類以及污染造成的影響;在職責范圍內按實際情況查封事件涉及水源,及時控制污染擴散,并對潛在危害繼續實施監控;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依法開展事件調查,開展相關技術鑒定,實時記錄事件發生、發展及處置的工作情況,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采取臨時供水措施,清除污染水,確保用水安全。

  4.信息報送組。由黨政辦公室負責,后勤處、保衛處、事件責任單位參與。主要職責是實時記錄事件發生、發展及處置情況,組織起草有關公告、通報、簡報等文字材料,按規定向當地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報送信息;對外發布的信息,報學校領導簽發;統一信息發布和上報口徑,確保信息的真實性。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散布、夸大事故,最大限度的降低不良影響。

  5.學生工作組。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團委、相關學院參與。主要職責是開展生活飲用水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做好涉事學生的安撫和心理疏導工作,加強學生的教育引導,引導學生在事件發生后不恐慌、不擅自通過網絡媒體散布不實言論擴大事態。

  6.新聞發布組。由宣傳部負責,黨政辦公室、保衛處、后勤處等相關部門參與。主要職責是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新聞快速反應機制開展工作,建立事發初期、進展期和事后信息發布、報道的良好機制及相關規范,組織有關單位起草新聞稿,開展新聞報道,由學校新聞發言人分階段發布新聞,統籌協調發布基本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并加強對網絡媒體的監控及管理,及時化解網絡輿情。

  7.后勤保障組。由后勤處負責,黨政辦公室、財務處等相關單位參與。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和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協調、組織有關單位安排應急藥品、物資和應急生活飲用水,統籌調度,有償調撥,保證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保障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費用;及時組織運力保障急處置指揮部和衛生部門調配使用;編制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相關單位負責人和聯系人的通訊錄。

  四、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及人數,參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等級劃分,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劃分四級。即: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

  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Ⅳ級):給師生生活飲水安全帶來嚴重危害,且事件一次傷害的人數30—99人,但無人員死亡的;區級人民政府認定為一般生活飲水污染事故件的。

  較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Ⅲ級):給師生生活飲水安全帶來嚴重危害,且事件一次傷害的人數100人及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市人民政府認定為較大生活飲水污染事故件的。

  重大生活飲水污染事件(Ⅱ級):事件危害嚴重,事件一次傷害的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人民政府認定為重大生活飲水污染事件的。

  特別重大生活飲水污染事件(Ⅰ級):事件危害特別嚴重,國務院認定為特別重大生活飲水污染事件的。

  學校根據上述分級標準,提出事件等級意見,報政府機關認定。沒有達到以上事件分級標準的,校內按一般生活飲水污染事件處置,適用本預案。

  五、信息監測和報告

  (一)信息監測

  學校建立統一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人員體系,由生活飲用水服務單位維護管理員和后勤處生活飲用水管理人員組成;二是監測體系,對生活飲用水服務網點定期開展監督檢查機制。對生活飲用水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改、早解決。

  后勤處應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預警信息進行分析,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序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措施,并及時上報有關學校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必要時召開會議,研究防控措施。

  (二)信息報告

  1.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學校有關部門舉報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管職責的行為。

  學校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組織或者通報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2.報告制度

  (1)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發生(發現)報告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發生(發現)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向學校后勤處辦公室報告,學校應立即調查處置,并及時向屬地衛生計生監督部門報告。

  (2)報告范圍

  對師生生活飲用水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生活飲用水安全問題。

  (3)報告方式

  學校后勤處辦公室接到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報告后,應立即向學校分管領導報告;學校后勤處辦公室的相關信息和報告應由黨政辦公室審核后,報學校領導簽發;學校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屬地衛生計生監督部門和省市有關部門通報。

  (4)責任報告單位(人)

  學校生活飲用水服務單位;學校醫療機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發生(發現)單位;學校生活飲用水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從事生活飲用水服務的從業人員以及消費者;行使職責的學校后勤處和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

  (5)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3.報告內容

  (1)初次報告

  應盡可能報告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病亡人數、事件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件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件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可報告事件的簡要經過和直接經濟損失估算等。

  (2)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原因等。

  (3)總結報告

  對事件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內容包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鑒定結論,事件原因分析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六、應急響應及程序

  (一)應急響應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按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指揮各方面力量進行處置,并報屬地衛生計生監督部門。

  1.學校后勤處根據需要組織學校相關部門及醫療機構等分管應急工作負責人立即前往事件現場,了解掌握事件的基本情況。

  2.學校后勤處辦公室負責通知并督促各應急行動組到位開展工作。

  3.學校后勤處、各相關單位、事件責任部門之間應保持通訊聯系,互通信息。

  (二)響應程序

  1.學校后勤處辦公室應在接報后15分鐘內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進行先期處置,30分鐘內有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警戒、控制現場、救護和事件初步調查等基礎處置工作。

  2.迅速成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適時決定啟動相關應急行動組,按預定程序和渠道迅速通知應急行動組就位。

  3.學校后勤處辦公室重點圍繞醫療救護、事件調查、事態控制和新聞發布等工作與相關部門協調。

  4.應急結束

  處置工作完畢后,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政府行政部門意見及時分析判斷,適時決定應急工作結束。

  (三)善后處置

  應急工作宣告結束后,綜合協調組負責根據突發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性質及工作需要,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妥善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適時提供法律援助,正確引導受害人依法索賠,盡快恢復正常教學生活秩序,維護學校穩定。

  (四)調查和總結

  1.安全保衛組在善后處置階段應對事發原因、處置經過、責任單位獎懲、援助需求等做出綜合調查評估,并及時將調查評估結果報告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

  2.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應急行動組和各相關部門應對應急處置工作及時進行總結并書面報告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

  3.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當地政府行政部門的處理意見,學校將對造成事故的生活飲用水經營服務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懲處;對應急處置工作中有瞞報、漏報、遲報行為及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責任追究

  (一)學校對生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學校對生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于未經學校統一發布信息,而私自發布不實言論,造謠、擴大事態,造成師生恐慌的,依法追究輿情責任。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6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市教委關于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指導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加強學生飲水衛生,為增強學校疾病預防與控制意識,預防飲用水突發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身體健康,結合我校的實際,特制定飲用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一、組織機構

  組 長:蔣云山(校長) 副組長:佟學雙(副校長)

  組 員:張立存(德育主任)、李召付(總務主任)、各班主任

  二、事故防范制度

  1、成立預防及應急處理小組,明確分工,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組員會議,安排落實各項工作。在學期中要定期檢查監督各部門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教育處)

  2、重視宣傳教育

  (1)應普及衛生知識,利用黑板報、廣播、墻報等各種形式做好飲水衛生的宣傳,正確認識,做好防范。(校刊組)

  (2)組織機構內的各組員應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根據學校飲用水的衛生要求,依法對飲用水進行衛生監督。(辦公室)

  3、衛生室落實監控制度

  (1)督促有關人員持證上崗,同時要加強飲水從業人員的管理,做到每年一次體檢。(責任水管員:李鐵)

  (2)嚴格消毒制度,定期對飲用水的水源、水罐、水管、藏水間、飲水機等嚴格消毒。(總務處)

  (3)班主任每天要認真做好學生的晨檢工作,發現學生身體不適或異常及時報告學校飲用水領導小組,并與家長取得聯系。如發現發熱病人及時隔離,并與班主任、家長聯系送醫院就診。(年級組)

  三、事故應急處理方案

  一旦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造成師生中毒故立即啟動學校飲用水突事件應急機制,學校和相關部門應做好以下應急處理工作:

  1.即刻向當地政府報告,通知當地和鄰近的醫療單位,在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必要的救護工作。同時立即向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衛生執法監督所和教育局相關股室報告飲用水染被污染情況、學生中毒情況、中毒發生時間、中毒主要癥狀、中毒的學生人數等。

  2.通知有關供水企業或自備管理相關人員,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和臨時供水措施,并通過多種媒體向居民通告,在污染事故未消除前,不得擅自飲用被污染的水。

  3.當水質污染嚴重,學校調整水處理工藝后仍不能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要求時,如系化學性污染,供水區范圍內沒有發現《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人群身體不適等異常現象,應及時向學生通告,不能飲用已被污染的.水,只可用于沖洗衛生間、澆花等;如系致病性微生物污染,應立即暫停供水,同時,采取應急供水措施,運送安全衛生的生活飲用水。

  4.當生活飲用水受到強毒物質(如氰化物)污染時,應立即停止供水,不得飲用。另找水源,保證師生飲水需求。同時,采取措施,盡快使水源水質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的要求。

  5.積極協助衛生部門做好調查工作及各項后勤保障工作。

  四、其他

  1、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或責任水管員應及時向學校領導小組匯報,不得遲報、瞞報。

  2、對未能盡責而發生飲用水事故的有關人員,學校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和責任追究。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7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雅安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科學有序高效地預防和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地保護水生態環境不受污染,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不受侵害,減少因水體污染突發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及危害,特制訂本應急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__〕119號)、《雅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雅安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雅府發〔20__〕19號)等相關規定和程序,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本預案中所指突發水污染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受污染對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飲用水及地下水。

  (四)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五)事件分級

  參照國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標準,將突發水污染事件按照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特別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2.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__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縣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3.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__萬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4.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對水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組織指揮體系

  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設在市環境保護局局辦公室,由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監測站、環境應急管理信息中心及市環境保護局相關科室人員所組成。在市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配合相關部門緊急開展環保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應急工作。雅安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負責事故現場及時測定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導消除現場遺留危險物質對環境產生的污染;負責調查重大突發水污染應急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一)應急指揮組及其職責

  指揮長:王強

  副指揮長:陳心愚、王頎、易海燕、凌云揚

  總指揮組負責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水污染應急事件的全面工作;領導水污染應急現場環保工作組工作。

  (二)信息組及其職責

  組長:王頎

  主要成員單位:雅安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環境監察支隊、環境應急管理信息中心

  成員:王科、趙韓軍、伍少澤、陳昊、陳森杰、劉皓月、潘哲、畢選濤等

  職責:負責對水污染應急事件信息的收集、匯報、發布,做好上傳下達和對一線處置工作的監控,督促有關縣(區)人民政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處置措施。

  (三)現場監測組及其職責

  組長:凌云揚 副組長:劉子芳

  主要成員單位:雅安市環境監測站

  成員:趙 兵、王松濤、李大軍、榮 勇、劉 輝、王玉云等監測站人員

  職責:負責水污染應急事件的監測工作,根據監測數據科學分析污染變化趨勢;根據現場調查、監測結果,確定污染事故類型、危害、污染范圍并編制監測報告,為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安全防范、救援、環境安全處置技術等方面的決策依據;負責對事故污染實施跟蹤監測,為應急工作的終止提供科學依據;指導和檢查各地區監測部門的應急監測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現場監察組及其職責

  組長:王頎 副組長:趙韓軍

  主要成員單位:雅安市環境監察支隊

  成員:劉闖、朱振華、張 兵、劉茜等支隊人員

  職責:開展對突發水污染應急現場勘查工作,及時形成報告上報應急指揮部;協助當地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現場處置與技術咨詢組及其職責

  組長:陳心愚

  主要成員單位:監察支隊、監測站、環評科、總量科、污防科、生態科

  成員:監察支隊、監測站、污控、環評、生態、應急中心等科室人員

  職責:參與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應急工作,協助應急指揮部對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對事故危害進行預測,對在現場應急救援單位進行技術指導。

  三、預防預警機制

  (一)建立重大水體污染預防預警信息監測與報告體系,全面掌握重要水體水質狀況。對本轄區內重要河、庫地表水和集中飲用水源地、重點地下水源地水質進行定期常規監測,根據地表水水質功能區劃要求、飲用水源地水質要求,進行常規監測斷面的布設、監測項目與監測頻次的確定和監測數據結果的報告。按照國家和省、市環境監測和數據傳輸、報送的技術規范執行。市環境監測站是全市各類水體水質監測的技術中心、數據中心,負責對水體水質監測數據和結果進行匯總、分析、評價,并定期、及時將水質監測情況按規定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在市環保局網站公示。發現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向市保護局報告,并初步分析問題發生的可能原因。

  (二)全面掌握重點污染源排放情況。依托全市重點污染源監控系統,根據企業和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掌握企業和單位常規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加強對排污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監督管理,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監控排污企業和單位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

  (三) 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應急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保部門。

  (四) 市環境保護局各部門要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綜合分析和評估市內常規監測數據、環境監管信息和安全生產信息,包括對發生在轄區外但有可能對我市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上報。

  (五) 建立信息交流網絡平臺。與各有關單位的應急處置管理系統保持信息及時快速傳遞,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宣傳普及水體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防護知識,實現重大水體污染事件信息互通。

  (六)預警行動。雅安市環保局獲得可能發生水體污染事件信息后,應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況發布預警信息并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受污染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不能直接接觸和不能飲用的水體等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七)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水污染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四、應急響應

  (一)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實后,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召開應急指揮部全體人員會議(如遇通訊中斷必須自行到市局機關大院集結),根據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情況部署應急準備工作;各專業應急組迅速進入應急狀態,集合待命;檢查落實環境應急隊伍、物資的儲備;對局屬各單位的應急準備情況進行檢查和部署。

  在尚未確定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級別,實施分級響應之前,市環境保護局立即派出環境應急監察、監測小組趕赴事發地現場,協助縣(區)環境保護局及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如下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環境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波及其他區縣的,要及時相互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同時,根據事發地縣(區)政府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及時向市環境保護局、市政府報告,進入分級響應程序。

  (二)分級響應制。

  應急事件工作堅持屬地化處置的原則,各縣(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支援。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原則上分為特別重大(I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I級響應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Ⅱ級響應由省環保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Ⅲ和Ⅳ級響應由市環境保護局和各地區政府組織實施。

  (三)分級響應程序和內容

  1.應急預案啟動后,相關的專業應急隊伍、救援裝備、現場監測和處置設施必須按照規定時限要求集結到位,應急指揮部成員和應急專家等有關人員在接到命令后應及時到位。

  2.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嚴格遵守報告時限和程序。

  (1)堅持“邊處置邊報告、邊核實邊報告”原則。

  (2)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雅辦函〔20__〕11 號)、《中共雅安市委辦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雅委辦〔20__〕50號)等文件要求暢通信息報送渠道,在規定時限內報送信息。

  3.在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處置期間嚴格執行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

  4.為避免因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導致的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或擴大,各縣(區)環境保護局立即對轄區內涉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的企業進行環境風險排查,每天堅持向市環境保護局電話報告風險源企業動態, “有事報事,無事報平安”。

  5.組織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突發水污染應急造成和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進行具體情況分析。根據專家的建議,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環境應急工作。

  6.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時,可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并經市政府同意,請求省環境保護廳等有關部門支援。

  (四)應急處置

  1.處置措施

  按《雅安市突發水污染應急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中部門職責組織實施現場處置工作,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的污染控制建議。涉及工業企業和危險品重點監控單位的污染事件,應立即與業主單位聯系,指導其進行事故處理。

  2.現場處置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擴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3)現場人員需要采取強制措施,應報請市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或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在不能與之取得聯系的緊急情況下,可先行處理后報告。

  (4)應急處置工作立足長遠,應徹底消除危害,保證污染無繼續發生可能。

  (五)擴大應急

  對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的突發污染事故的發展狀況,及時報告上級應急指揮部,請求啟動上級應急預案。如事態緊急,應請求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或請求省政府及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資源增援。

  (六)安全防護

  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故的特點,佩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序。

  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協助現場應急指揮部和應急辦安排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群眾告知應采用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七)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八)信息報告及通報

  1.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為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單位;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

  2.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雅辦函〔20__〕11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報告分類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3類。

  初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源強、可能的危害癥狀、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及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理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以及有關建議意見。

  4.事件通報

  事發地環境保護局在應急響應的同時,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市縣(區)環境保護局通報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市外僑辦按《雅安市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報省政府外事辦。

  5.信息發布

  突發水污染應急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危害和損失等有關信息,由市環境保護局報雅安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發布。對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的發布,應征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對于一般性事件,主動配合新聞宣傳部門發布,對影響重大的事件的信息發布,經市政府批準后,根據需要及時發布。

  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按照國務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或國家環保總局的規定實施。

  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省政府或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市政府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IV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或縣(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決定。

  五、應急終止與后期處置

  (一)應急響應終止

  當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政府終止應急響應。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須繼續進行為止。

  (二)事件調查與損害評估

  由環境保護局牽頭,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在應急調查的基礎上,查明事件詳細原因和性質。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三)善后處理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四)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脫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謊報情況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應急保障

  (一)應急響應設備設施。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為突發水污染應急環境應急專業隊伍,應當配備應急工作所需的通訊工具、信息化設備、監測儀器、防護用品和應急交通工具等設備和設施。所需設備設施由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從環境監測站及市環境保護局各科室調配使用,及時補充購買所欠缺的應急設備設施。

  (二)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根據突發水污染應急工作實際情況,制訂演練計劃,適時組織不同形式和規模的演練。

  (三)將日常突發水污染應急事故應急演練和應急指揮部維護應急工作所需儀器、設備(如衛星電話、監測儀器等)所需經費列入日常財政預算,在裝備、資金和物質上給予充分保障。

  七、附則

  本預案由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水體污染事件應急辦公室負責解釋與實施。雅安市環境保護局將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修訂本預案。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8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巴中市轄區內跨省(市)界水污染突發事件(以下統稱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機制,規范應急處置程序,提高應對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水污染危害程度,確保巴河流域及轄區下游沿岸群眾的飲用水和財產安全。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環保部《關于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的指導意見》;《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四川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四川省環保局突發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預案》、《巴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編制《巴中市預防與處置跨省(市)界水污染糾紛應急工作專項預案》(以下簡稱《專項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巴中市轄區內重金屬選礦廢水、有毒有害的生產性廢水、危險化學品大量滲漏、傾倒或爆炸造成影響相鄰市、縣(區)河流水環境質量的特大、重大、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或巴河流域各支流上游地區發生的特大、重大、較大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影響我市轄區水環境質量的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上級部門和領導指示要求查處的重、特大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

  (四)跨省(市)界水污染糾紛的分級處理原則

  1.涉及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突發事件和污染糾紛的,協調省環保局派出現場工作組參與處理,并報告省政府,由省政府決定采取進一步措施和組織協調工作。

  2.涉及跨市界的污染糾紛由上下游市政府進行協調處理。經協商無法達成共識的,相鄰兩市政府提出申請,由省環保局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共識的,按協調意見落實。經協調無法達成共識的,由省環保局提出處理意見上報省政府批準,并按省政府批準的意見執行。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組成及職責

  組 長: 市政府分管市長

  副組長: 市政府分管秘書長

  市環保局局長

  成 員: 市環保局、市經委、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應急辦、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和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市氣象局、市安監局、市政府新聞辦、市水產漁政局、中石油巴中分公司、中石化巴中分公司、巴中市保險行業協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

  職責:在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配合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指導全市轄區內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控制工作;根據事件的性質、規模、類別等情況提出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原則要求;組織協調有關縣(區)和市級有關部門、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督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處置措施;組織協調有關縣(區)和市級有關部門提供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時研究處理水污染突發事件的重大事項,向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或國務院報告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向相鄰市、縣(區)有關單位通報水污染糾紛的有關情況和應急處置措施;定期組織召開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協助司法和紀檢監察部門對水污染突發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規定的各成員單位職責實施。

  (二)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組成及職責

  巴中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

  主 任: 柏倫章  市環保局局長

  副主任: 田華貴  市環保局副局長

  王 暉  市環保局副局長

  劉長林  市環保局紀檢組長

  成員:市環保局辦公室、建設污控科、科技生態科、宣教法規科、行政審批科、規劃財務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負責人。

  職責:當好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參謀助手,聯系有關部門的應急隊伍;組織對環境指標的監測,確定事件的危害范圍、程度和應急處置措施;加強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傳下達和對一線現場處置工作的監控;負責跨界水污染事件處置期間的會議記錄、文件和指示的上傳下達、有關處置工作的協調,收集匯總各類相關材料,按上級規定做好事件的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三)專家組成員的組成及職責

  專家組成員:

  市環保局、市經委、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應急辦、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和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市畜牧食品局、巴中食品藥品監督局、市氣象局、市安監局、市政府新聞辦、市水產漁政局、中石油巴中分公司、中石化巴中分公司、巴中市保險行業協會等有關部門技術人員。

  專家組職責:及時向領導小組提出應急處置工作的措施或建議意見,對水污染突發事件開展險情風險評估。

  (四)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組成及職責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巴中市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廣元市人民政府、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政府、達州市人民政府;通江縣人民政府、平昌縣人民政府、巴州區人民政府、南江縣人民政府、旺蒼縣人民政府、蒼溪縣人民政府、儀隴縣人民政府、南鄭縣人民政府、鎮巴縣人民政府、達縣人民政府;市環保局、市經委、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應急辦、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和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巴中食品藥品監督局、市氣象局、市安監局、市政府新聞辦、市水產漁政局、巴中電業局;通江縣環保局、平昌縣環保局、巴州區環保局、南江縣環保局、中石油巴中分公司、中石化巴中分公司、巴中市保險行業協會;陜西省漢中市環保局、南鄭縣環保局、鎮巴縣環保局;達州市環保局、達縣環保局;廣元市環保局、旺蒼縣環保局、蒼溪縣環保局;南充市環保局、儀隴縣環保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職責:每年汛期前至少召開一次跨界流域的'上下游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建立信息共享、定期會商制度,通報流域上下游轄區內的水環境質量和可能影響下游水質安全的水污染企業的監管情況及環境安全隱患整治情況;確定環境監管聯合執法方式,協調解決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具體困難和問題。

  (五)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職責

  1.現場排查處置組的組成。

  通江境內的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由市環保局相關科(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通江縣環境監察隊和縣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陜西省漢中市環保局及南鄭縣環保局或鎮巴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平昌境內的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由市環保局相關科(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平昌縣環境監察隊和縣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達州市環保局及達縣環保局有關人員,或南充市環保局及儀隴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巴州區境內的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由市環保局相關科(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巴州區環境監察隊工作人員、廣元市環保局及蒼溪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南江縣境內的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由市環保局相關科(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南江縣環境監察隊和縣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廣元市環保局及旺蒼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處置組職責:與事發地環保部門或因水污染受影響的流域下游環保部門一道,迅速開展水污染事件原因的調查處理工作,根據聯合采樣監測數據和污染危害情況,協同事發地政府,指導當地有關部門做好污染事件處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負責收集匯總各類相關材料,按《信息報告辦法》規定,向“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污染事件的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報告中有關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應作為本次水污染事件立案查處的證據之一);市環境監察支隊聯合調查組進行水污染事件原因的現場調查取證,對造成水污染事件的違法者依法補充完善行政處罰的相關證據(含各級環境監測站出據的環境監測報告原件)和其它法律文書,并提出擬處罰的建議意見。本轄區內的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行政處罰,由市環保局按環保法律規定執行。本轄區外的水污染事件相關證據,由市環保局移交相鄰市、縣(區)環保部門作為處罰依據。

  2.水污染現場監測組:由市環保局科技生態科和相關科(室)、市環境監測站、事發地環境監察隊和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陜西省漢中市環保局及南鄭縣環保局等毗鄰市、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其職責是:

  科技生態科負責組織、協調受影響的相鄰市、縣(區)環境監測單位與市監測站一道指導、實施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工作,迅速制定聯合應急監測方案;市環境監測站負責監測數據的收集、匯總、分析,并將現場聯合采樣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上報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研審,分析結果作為“領導小組”決策的依據;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應迅速抄送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現場處置組,供進一步取證、調查處理參考。

  應急協調及后勤保障、應急宣傳等工作由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三、預測預警

  (一)信息監測

  市、縣(區)環保局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利用多種信息渠道,加強轄區內流域水污染信息的采集、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處理、統計分析和報告。事發地環保局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必須在事發后2小時內報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政府應急辦,由市政府研究決定。

  (二)預警處置

  根據接報的內容,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專家組要迅速對本次水污染事件可能引發的后果進行預測、預警,并迅速啟動《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實施應急響應,成立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根據事件發展態勢,適時進行增援。組織有關專家對重、特大事件及險情開展風險評估,及時向黨委、政府提出處理建議意見,做到預防在前、處置在先。

  (1)預測

  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接到應急信息報告后,應立即向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報告相關情況。

  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根據事件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結合事發單位的上報信息,對事件做出如下判斷:是否屬于Ⅰ級事件;Ⅱ級事件;Ⅲ級事件;Ⅳ級事件。

  (2)預警

  專家組要結合上報信息和預警級別,判定預警警報。 警報級別確定后,應迅速向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提出預警建議意見。對可能影響相鄰市、縣(區)水環境質量的水污染事件要迅速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實施預警處置工作。進入預警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環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措施:針對水污染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疏散可能受到水污染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的應急措施;指令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環境監測機構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發展情況;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落實;作好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準備。

  四、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原則

  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以事發地人民政府為主,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向上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請求增援。I級、II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由省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II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IV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二)應急響應程序

  1.跨界的Ⅰ級、Ⅱ級、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

  位于巴河流域上游的陜西省南鄭縣或鎮巴縣及巴河流域各支流的廣元市旺蒼縣或蒼溪縣、南充市儀隴縣境內發生Ⅰ級、Ⅱ級、III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或我市平昌縣境內發生可能影響下游達州市境內水環境質量的水污染突發事件時,環保部門接此事件報告后,應按應急處置有關規定,迅速建議市人民政府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市環保局內部實施三級以上應急響應,進行先期處置:在上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協調有關單位積極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迅速組織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并趕赴事發地現場,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現場組織指揮、協調及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迅速進入預警狀態,其在崗的全體人員要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隨時待命,如有需要,立即增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立即開通與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機構的通信聯系,按上級指示,迅速指令環境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開展應急處置、事件調查、采樣監測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現場的反饋信息,組織有關專家對各級監測機構的監測結果進行復核確認;加強污染控制,組織專家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必要時(Ⅰ級、Ⅱ級),請求省環保局或環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給予技術指導,并配合省環保局或環保部西南督查中心有關專家進行事件確認,判定事件性質和等級,組織開展對不明原因的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原因查找和處置措施的研究;及時向相鄰市、縣通報本次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發生Ⅰ級、Ⅱ級水污染事件時,在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件應急處置情況的同時,應及時向環保部西南督查中心和省環保局應急辦報告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發生Ⅲ級水污染事件時,在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件應急處置情況的同時,應按照《應急預案》規定,及時向省環保局應急辦報告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市政府或省環保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提出請求。

  事發地縣(區)環保局和各應急處置小組應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并積極配合應急專業機構的現場處置、采樣監測等工作。

  2.Ⅳ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

  發生Ⅳ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要令事發單位和參與處置的下級有關部門采取防范措施,并連續跟蹤事態發展。如下級請求支援時,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在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的同時,派出部分人員支援。

  (三)應急處置措施

  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后,應急處置現場工作人員在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指揮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應急措施,降低危害程度:

  通過采取停產、禁排、封堵、關閉等措施切斷污染源;通過限產、限排等措施控制污染源;采用攔截、覆蓋、稀釋、冷卻降溫、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擴散;通過采取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減輕或消除污染。

  (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流程

  1.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事件報告或領導指示后,應迅速確定本次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調查、處置工作人員名單,安排其他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2.根據現場處置排查組和下級反饋的水污染突發事件情況報告,以及市環境監察支隊調取的相關企業監測數據資料或監測報告,初步確定造成事故的污染源,并迅速啟動《應急預案》。

  3.初步研判和確定可能受到污染事件影響的范圍和程度。根據領導指示,通知應急現場處置排查組有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迅速調取事發地區域的水污染企業相關資料,由市環保局和專家組及相鄰市、縣有關人員進行緊急會商,對數據或資料進行分析,并將分析結果通知應急現場處置排查組。現場處置排查組在現場排查污染源后,由市監測站或事發地環境監測站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要求,迅速啟動應急監測,聯合確定應急監測項目,提出應急處置措施,并出據《環境監測報告》。市環境監察支隊進行現場調查取證,采取果斷、有效措施,迅速切斷污染源。

  4.確定由市環保局和相鄰市、縣(區)環境監測部門提出的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方案的實施時間和范圍。

  5.確定控制污染及減輕危害程度的應急處理措施實施時間和范圍。

  6.組織召開因本次水污染事件而受影響的相鄰市、縣(區)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7.按市政府《應急預案》規定,確定向省委、省政府或國務院或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內容。

  8.確定市政府本次環境污染事件的新聞發言人。

  (五)指揮協調

  1.跨省行政區域的Ⅰ級、Ⅱ級、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指揮協調。通江縣境內發生跨省行政區域的Ⅰ級、Ⅱ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和陜西省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由巴中市、漢中市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組織通江縣人民政府與南鄭縣或鎮巴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通江縣境內發生跨省行政區域的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巴中市、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由南鄭縣或鎮巴縣、通江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跨市行政區域的Ⅰ級、Ⅱ級、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指揮協調。

  平昌縣境內發生Ⅰ級、Ⅱ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由巴中市人民政府與達州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組織平昌縣人民政府、達縣人民政府或儀隴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平昌縣境內發生跨市行政區域的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巴中市與達州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由平昌縣人民政府和達縣人民政府或儀隴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巴州區境內發生Ⅰ級、Ⅱ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由巴中市人民政府與廣元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組織巴州區人民政府與蒼溪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巴州區境內發生跨市行政區域的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巴中市、廣元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由巴州區人民政府和蒼溪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南江縣境內發生Ⅰ級、Ⅱ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由巴中市人民政府與廣元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組織南江縣人民政府與旺蒼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南江縣境內發生跨市行政區域的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巴中市、廣元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由南江縣人民政府和旺蒼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環保局立即按照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和部署,組織應急隊伍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有關程序向當地黨委、政府提出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的建議意見;調集和配置本區域各類應急資源參與應急處置;及時向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或有關單位報告或向相鄰市、縣通報情況等。

  (六)應急監測

  本轄區內的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監測工作由市環保局負總責。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時,根據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分級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事件發生初期,市環境監測站根據水污染突發事件污染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迅速制訂監測方案,確定污染擴散范圍,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根據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及時調整監測方案;對可能影響到流域下游水環境質量的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工作,應與相鄰市、縣環境監測部門聯合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并報雙方共同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和政府“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實施。其現場監測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到達同一斷面共同采樣監測,一方無故不到或不按規定監測的以另一方監測數據為準;雙方對監測數據提出異議時,應保存水樣,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負責監測。

  市環保局和事發地環保局根據應急監測數據組織專家綜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種類、污染程度、范圍以及污染發展趨勢,提出處理建議意見,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同時要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相鄰市、縣(區)通報。

  (七)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的水污染突發事件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的范圍。根據事件的性質、特點,事發地環保部門負責落實現場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等情況,向政府現場指揮部提出群眾疏散范圍和方式的建議意見,由參與處置工作的公安部門實施。

  (八)應急終止

  1.終止的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水污染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消除,無繼發可能;

  (3)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2.終止的程序

  (1)環保部門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確認終止時機或由水污染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終止建議,報經政府現場指揮部批準;

  (2)政府現場指揮部向現場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環保現場應急人員應根據政府的有關指示要求和實際情況,繼續開展環境監測與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繼續進行為止。

  五、善后處置

  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環保部門應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提出消除環境污染、生態恢復的善后處理建議意見,并監督、指導事發現場善后處理的環保措施落實情況;其余各成員單位應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定的職責實施善后處理工作;涉及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糾紛的按總則中第四款“跨界污染糾紛的分級處理原則”處理;涉及經濟損失賠償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附則

  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的信息報告與通報、新聞發布、調查評估、責任追究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關規定執行。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9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確保全縣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保障居民飲用水安全衛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提高政府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處置能力,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懷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懷化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1.3分類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3.1固定環境風險源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包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范圍及周邊的工業企業造成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1.3.2陸域流動環境風險源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包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范圍及周邊的公路運輸車輛發生的危險化學品泄漏等環境事件。

  1.3.3非點源環境風險源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包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范圍及周邊的農業面源、居民生活污染源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暴雨沖刷造成水質污染的事件;污水短期內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水質污染的事件。

  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Ι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Ι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大水污染事件:

  ①發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含100人)以上的;②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嚴重影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的;③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的;④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生產、生活供水的;⑤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斷,污染水體并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

  (2)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水污染事件:

  ①發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②因水污染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__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③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的;④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等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或3類危險放射源失控造成的污染事故。

  (3)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水污染事件:

  ①發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的;②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鄉鎮、農村飲用水水源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__萬元以下;③因水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4)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水污染事件:①發生3人以下死亡或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員中毒(重傷)的;②鄉鎮飲用水源取水中斷的。

  1.4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堅持預防為先,堅持科學處置,堅持依法管理,堅持依靠科技優先,堅持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涉及本縣的縣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處置或參與處置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及需要縣人民政府協調處置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2.組織體系和職責

  2.1縣應急指揮部

  成立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指揮長,縣政府辦聯系副主任、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局長任副指揮長,縣委宣傳部、縣應急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公安局、縣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縣自然資源局、縣商務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縣民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氣象局、縣畜牧水產事務中心、縣公路建設養護中心、縣消防救援大隊、縣融媒體中心、國網新晃縣供電公司、懷化銀龍水務有限公司、中國電信新晃分公司、中國移動新晃分公司、中國聯通新晃分公司及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縣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由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其職責主要有: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縣有關規定;

  (2)配合上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縣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統一指揮協調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事件調查和處置工作;

  (3)及時制定處置方案,研究處理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重大事項,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4)組織協調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保障、救助支援工作;

  (5)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事件有關信息的發布。

  2.2應急處置工作組

  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縣環境應急指揮部下面分成10個工作組,即專家咨詢組、綜合協調組、應急監測組、污染控制組、醫療救治組、治安維護組、后勤保障組、宣傳報道組、善后處理組、事故調查組。

  2.3各成員單位職責

  縣政府辦:協調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積極參與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做好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監測,控制污染源對水質的影響,并在新聞媒體定期發布水質報告;對由于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性污染事件,提出事件性質、等級和危害的意見,相關部門分析原因,確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防治污染擴大;負責對污染事故調查取證,依法對污染事故責任單位做出處罰;負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負責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

  縣應急管理局:承接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請示縣人民政府領導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通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專業力量實施應急處置行動,跟進了解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及時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報告,傳達上級部門和領導關于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指示和批示;參與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將全縣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參與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后的恢復重建工作。

  縣公安局、縣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事故現場的保護、治安秩序的維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對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縣自然資源局: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于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場地。

  縣商務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中國電信新晃分公司、中國移動新晃分公司、中國聯通新晃分公司: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縣民政局: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資,負責受害群眾的生活救濟。

  縣交通運輸局、縣公路建設養護中心:組織協調通往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公路搶修及保持暢通工作;負責應急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協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臨時避難所建設。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對受傷、中毒人員的醫療救治以及傷殘、中毒的醫學診斷,組織協調衛生防疫工作。

  縣水利局:負責實施或協調應急水量調度;負責組織制定流域突發水環境應急預案;參與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水質、水量同步監測等水資源信息,指導制定飲用水緊急供水方案并協調實施

  縣林業局: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棲息地遭受污染威脅的珍稀瀕危野生物種的保護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負責解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經費。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核定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中農田土壤、農作物的受污染情況,組織協調相關農業環境污染應急處理和受污染威脅的農業珍稀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協助做好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的農村居民、農業生產物資的疏散和轉移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區域的短、中期天氣預報,及時提供氣象監測信息。

  縣消防救援大隊:組織協商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可能引發的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支援搶救、災害控制等工作;負責對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現場火災與危險化學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導致火災或危險化學品泄漏的隱患處置。

  縣畜牧水產事務中心:負責組織核定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中畜禽水產的受污染情況;協助做好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的農村居民和牲畜生產物資的疏散和轉移工作。

  縣融媒體中心:在縣委宣傳部的領導下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布及輿情引導工作。

  國網新晃縣供電公司:保障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正常用電。

  懷化銀龍水務有限公司:負責調度和保障涉及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群眾飲用水供應工作,落實水污染后企業自身應急處置措施,保障群眾飲用水的安全。

  3.運行機制

  3.1預防、監測與預警

  加強縣級飲用水源保護區水質監測:由縣環境監測站對飲用水源保護區水質狀況開展常規監測,并與衛生健康(疾控中心)、水利等部門的監測數據共享。

  加強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要求,對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實行分級防治;依據飲用水源保護區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業污染源實施最嚴格的整治措施;按照有關要求,對種植業、養殖業、生活污水、固體廢物等農業污染源進行合理整治;鞏固過去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嚴格執行和落實生活污水管網集中收集科學處置措施。

  加強信息監測與預警: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針對危化品運輸泄露、金屬礦渣入河、農業面源污染等各類情形,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做好縣級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環境信息及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收集、綜合分析及風險評估工作,達到預警條件的,及時發布預警。

  3.2應急響應

  3.2.1信息報告

  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負責人或事故發現者應立即向生態環境或應急部門報告,在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并按規定上報。

  3.2.2應急響應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突發事件,根據事件的性質、特點、危害程度,縣環境應急指揮部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采取或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應急響應分為Ⅰ級(一級)、Ⅱ級(二級)、Ⅲ級(三級)、Ⅳ級(四級)。

  3.2.3現場應急指揮

  根據需要,由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牽頭,事發單位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配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現場指揮,指定有關同志擔任具體負責,統一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2.4應急處置

  (1)先期處置工作

  接到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調度物資和社會資源,指揮和派遣相關部門專業應急隊伍趕赴現場,全力控制污染源和事態發展,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并將事發時間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迅速、準確上報縣指揮部。

  發生事故或違法排污造成縣級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應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迅速開展以下先期處置工作:

  ①盡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過依法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啟動企業內部或保護區內應急收集系統,保障對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采取限產、停產、在廠界設立攔截設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露進一步擴散;

  ③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④服從當地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積極配合當地政府組織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2)現場控制與處置

  根據污染物的性質、突發事件類型、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及周邊環境的敏感性,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實施如下措施:

  ①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收集事發現場的第一手資料,進行現場踏勘。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性質、影響范圍、應急人力與物力等情況,組織專家制定科學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②當縣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已受到污染時,組織飲用水源保護區保護管理部門、懷化銀龍水務有限公司立即啟動飲用水源保護區防控措施,采取攔網圍油、隔離污水、治理污染。懷化銀龍水務有限公司采取增加投放絮凝劑或減壓供水等方法盡快消除污染威脅;通知相關居民停止取水、用水;當飲用水供水中斷后,多渠道組織提供安全飲用水,并加大宣傳和引導力度,避免引起群眾恐慌心理;

  ③污染控制組根據應急處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轉移污染源,及時控制污染物繼續外排或泄露,切斷污染物進入水源的途徑;除依靠水體自凈能力處理外,還要針對性的采取人工投中和劑、人工治理等方法減少危害程度和范圍,并對供水管網進行消毒處理;

  ④醫療救治組負責組織救治受傷害人員,對因飲用水污染可能導致的疾病、疫情進行應急處置;

  ⑤治安維護組負責劃定現場污染警戒區、隔離區和交通管制區,并設置警示標志;

  ⑥綜合協調組負責組織專家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的調整和優化建議;

  ⑦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污染控制小組負責及時進行污染現場清理和處置,避免產生次生環境污染。

  3.2.5安全防護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綜合協調小組通過咨詢專家,根據事件的性質,確定個體防護級別,配備合理的個人防護設備,如防毒面具、防塵面具、酸堿防化服等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并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包括緊急情況下正確辨識危險物質與合理選擇防護措施的能力,以及正確使用個體防護設備等。

  污染控制小組、應急監測組等應急救援人員,在收集到事發現場更多的信息后,迅速報告綜合協調小組。綜合協調小組始終保持與現場應急救援人員的通信聯系,及時通知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受威脅群眾安全防護:由治安維護小組負責,醫療救治小組、后勤保障組配合,組織受威脅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1)根據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通知受影響區域居民停止取水,必要時向停水居民供應潔凈水或桶裝水。

  3.2.6應急監測和評估

  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根據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條件和地理特點,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包括監測項目、監測頻次、監測方法、點位布設等),對污染水源或環境進行實時監測;對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進行跟蹤監測;視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包括增加監測項目和加大監測頻次,提高監測精度,掌握污染物動態變化情況。

  應急監測評估: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通過專家咨詢,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將監測與評估結果上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負責人,為制定和調整下一步應急方案提供決策依據。

  3.2.7信息發布

  宣傳報道組根據縣環境應急指揮部指令,及時組織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避免引起群眾恐慌,為事件處置創造穩定的外部環境。

  3.2.8應急終止

  (1)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①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消除,無繼發可能,特征污染物監測持續穩定達標;

  ③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經無繼續的必要;

  ④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保持在限定的偏低水平。

  (2)應急終止程序

  ①經有關專家分析論證,認為滿足應急結束的條件時,并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報請相應機構確認,由指揮部宣布應急響應終止;

  ②根據指揮部的決定,向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及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解除應急狀態;

  ③應急狀態終止后,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繼續對事故及受影響區域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無須采用其他補救措施,轉入常態管理為止。

  3.3后期處置

  縣民政局及有關部門,積極穩妥、認真細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彌補損失,消除影響。對事件造成的損害進行評估,對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及群眾因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時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同時針對不同環境事件類型、發生地點及持續時間等要素,分別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對污染的縣級飲用水源進行環境修復。

  4.應急保障

  4.1隊伍及技術保障

  加強應急隊伍建設,保證在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監測、防控等現場處置工作。建立應急專家庫,聘請專家為事件處置決策提供咨詢和技術指導。

  4.2資金及物質保障

  根據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縣財政及相關部門負責應急保障工作,確保應急狀態下所需應急資金、物資、裝備充足供應。

  4.3治安及交通運輸保障

  注重治安維護,確保社會穩定。根據需要對事件現場實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運送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器材所需車輛和道路暢通。

  4.4醫療衛生保障

  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急救治能力。

  4.5通訊與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網絡,建立完善的信息處理系統、信息傳輸系統和指揮協調系統。

  5.善后處置與事故調查

  5.1善后處置

  環境應急工作結束后,縣環境監測單位繼續跟蹤監測污染物的變化情況,直至穩定恢復。

  如果環境污染造成了人員傷害,應當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救助、補償、治療、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實施,對污染區域采取必要的疾病預防措施。

  對應急處置過程中征用的物資應歸還;對一次性或損壞的應急用品,應照價賠償;對社會有償服務機構,依據其承擔的勞務、物資消耗及運輸量等進行補償。突發環境事件肇事單位或個人應承擔應急處置期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責任,對由于不可抗力或無法認定肇事者的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財政部門承擔相關費用。

  5.2調查與評估

  5.2.1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

  環境損害評估機構應當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即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前期工作,并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及時制訂評估工作方案,具體實施污染損害評估,對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量化,評估其損害數額,作為肇事者承擔責任的依據。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應急處置費用以及應急處置階段可以確定的其他經濟損失。

  對于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和重大、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分別由省、市、縣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

  5.2.2調查處理

  (1)事件調查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應當查明下列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基本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事件經過;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人身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情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和生態環境部門的應急處置情況;生態環境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的日常監管情況;其他事項。

  (2)應急響應調查評估

  開展應急響應調查,應當查明生態環境部門在環境應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況:按規定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和對預案進行評估、備案、演練等情況,以及按規定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實施備案管理的情況;按規定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并及時報告事件信息的情況;按規定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監測的情況;按職責規定提出應急處置或者信息發布建議的情況;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時,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相鄰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報的情況;接到相鄰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規定調查了解并報告的情況;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損害評估的情況;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情況。

  (3)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報告的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的概況和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經過;突發環境事件造成人身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和性質;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對環境風險防范、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演練和應急處置情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日常監管和應急處置情況;責任認定和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突發環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其他有必要報告的內容。

  5.3恢復與重建

  必要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制定環境恢復計劃,并予以落實。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生態環境恢復費用由突發環境事件肇事單位承擔。對由于不可抗力或無法認定肇事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相關程序由市或縣財政部門承擔相關費用。

  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城區、鄉鎮提供人力、資金、物資和技術支持,修復遭損壞的基礎設施,幫助相關單位恢復生產或重建家園。現場恢復遵循以下原則:迅速、徹底的清除現場設施、土壤、水體內殘留的污染物,且不增加新的污染,不產生二次污染。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突發環境事件肇事單位恢復生產前,應確認以下事項得以實施完成:

  (1)生產設備設施已經過檢修和清理,確認可以正常使用。

  (2)應急設備、設施、器材完成了消洗工作,足以應對下次緊急狀態。

  (3)被污染場地得到清理或修復。

  (4)采取了其他預防事件再次發生的措施。

  6.監督管理

  6.1應急演練

  縣環境應急指揮部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所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有計劃地組織環境應急演練,增強實戰能力。

  6.2環境應急知識宣傳

  宣傳報道組廣泛開展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法律法規和預防、處理、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培養公眾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意識。并采取多種組織形式,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切實提高其專業技能。

  6.3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措施不力,影響較大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4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并實施。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負責本預案日常管理,并根據本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組織修訂。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10

  為了有效預防和控制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保證校園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基本原則堅持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分工協作的原則高效處置,及時處置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

  二、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校園內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預防、控制和救治工作。

  三、組織機構1.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小組

  組長:成員:

  2.救援救護小組

  組長:成員:徐

  3.善后處理小組:

  組長:成員:

  4.事故調查小組:

  組長:成員:

  四、應急處置

  1、水管員每日巡視二次供水水箱房,在巡視檢查水質時發現有異常現象時(如有異味、有顏色等),應立即報告后勤集團辦公室。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要立即到現場查看。如果屬實,立即報告后勤集團總經理,啟動應急方案。

  2.集團總經理向上級主管領導報告,經請示上級同意,依法立即、如實向呼蘭區疾病控制中心報告。

  3.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成員應立即趕往現場并封鎖現場,切斷污染水源,等待上級主管部門處理。同時集團辦公室立即通知校區各單位,停止使用飲用水并及時供應清潔飲用水。

  4.呼蘭區疾病控制中心到達現場后,積極配合迅速展開現場調查,查找污染源和污染物,了解污染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

  5.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采取切實有效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擴大和蔓延,嚴防再次污染。

  6.按照呼蘭區疾病控制中心制定的方案進行實施,直至恢復正常供應飲用水。

  7.立即組織做好校區各單位思想穩定工作,保持校區良好秩序。

  8.組織召開“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小組”會議,召集有關人員布置任務,迅速投入到搶險、救護和善后工作的處理等各工作之中。

  9.由校辦負責及時向上級匯報突發事件的進展情況。接待媒體、學生家長和教職工家屬,處理善后工作。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11

  為有效防范城市水環境污染事件,加強我縣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管理,規范和強化我縣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高縣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城市水污染事故發生,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石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總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落實科學發展觀,規范我縣城市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建立高效、協調的管理機制和工作運行機制,以環境污染事故的救援及處置工作為重點,建立防范有力、指導有序、快速高效和協調一致的水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及處置體系,提高水環境突發污染事件應對能力。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居安思危、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的原則。建立城市水污染事故風險防范體系和響應聯動機制,切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快速反應、及時控制;加強對水污染事故源頭的監測、監管,積極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提高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防范和處置能力,盡可能的避免或減少水污染事故發生,消除或減輕飲用水污染事故造成的影響,保障城市飲用水供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宣傳普及環境應急知識,不斷提高公眾環境安全意識。

  2、堅持政府負責、部門合作的原則。縣、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水污染事故處置負總責。各有關部門按照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的職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不斷提高我縣的水污染應急反應與處置能力。

  3、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根據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水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實際,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的專業優勢,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水污染事故引發的危害。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水污染事故實行縣、鄉(鎮)、企業三級負責制,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級別,實行分級控制、分級管理。

  4、堅持依靠科學、快速反應的原則。不斷完善應急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貯備,增強應急處理與救援能力;依靠科學,加強科研指導,規范業務操作,實現應急與救援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

  (三)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5、《陜西省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6、《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7、《陜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8、《安康市城市水環境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9、《石泉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0、《石泉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1、《環境污染與破壞事件新聞發布管理辦法》;

  12、《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石泉縣轄區內因各種突發事故導致水體污染及上游地區發生水污染事故而導致污染水體入境的預警、處置及善后等工作。具體包括以下六類:

  1、有毒有害化學品污染事故: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使用、貯存、排放不當等導致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2、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氯氣、氨氣、苯、甲苯等氣體和易揮發的有機溶劑的泄漏所引起的水體污染事故。

  3、油類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潤滑油等各種油品在生產、貯存、使用等過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4、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污染事故。

  5、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引發的突發事故而造成水體污染事故。

  6、由交通運輸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學品泄漏而引發江河水體污染事故。

  二、組織機構及有關部門職責

  (一)應急處置與救援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

  1、應急指揮機構

  縣政府應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根據其性質、類別及嚴重程度,及時成立石泉縣水污染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指揮部(下稱應急指揮部)。

  指揮長由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縣長擔任。

  應急指揮部成員,根據不同的環境污染事故性質,由以下部門(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領導組成:縣政府辦公室(應急辦)、縣委宣傳部、縣計劃局、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環保局、縣衛生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水利局、縣安監局、縣經貿局、縣交通局、縣民政局、縣廣電局、縣人武部、武警石泉縣中隊、石泉縣消防大隊、石泉縣自來水公司、中國電信石泉分公司、中國移動石泉分公司、中國聯通石泉分公司等。

  2、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領導全縣水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研究部署應急處置方案;指導各鄉(鎮)制訂和組織實施本轄區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現場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制定控制措施,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決策。

  (2)指揮我縣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和事故責任認定。

  (3)負責組建事故調查組、應急監測組、專家咨詢組等技術支持機構。

  (4)督促各職能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置、現場救援、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及生產和生活秩序恢復等工作,并對各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察。

  (5)統一對外發布事故所造成水體污染和處置的權威信息,負責向市政府和市應急辦、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6)負責危急情況下,聯系上級部門、周邊城市和部隊的支援。

  (7)負責協調啟動飲用水備用水源和組織應急飲用水的供應。

  (8)開展水環境污染事故防控及應急的公眾宣傳和教育。

  (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應急工作組及職責

  水污染應急指揮部下設縣水污染事故應急辦公室和若干應急工作組。水污染事故應急辦公室和各工作組在發生水污染事故時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工作。

  1、水污染應急辦公室及職責

  縣水污染應急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主任由縣環保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縣衛生局、公安局、水利局、安監局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及演練活動;在水污染事故發生時,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令,組織開展應急與救援工作;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水污染事故應急與救援預案,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工作,保障整個應急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匯報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并寫出全面詳細的總結報告;組織開展事故影響評價并提出有關生態環境恢復的意見等;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應急調查和處置信息;承辦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污染事件調查處置組

  污染事故調查處置組內設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小組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調查處置小組。

  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小組組長由縣環保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監察局、公安局、衛生局、安監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分管領導組成。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調查處置小組組長由縣交通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監察局、公安局、環保局、衛生局、安監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分管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水污染事故的現場調查、取證及污染現場監測工作,收集河流流量、流速等水文資料,對事故污染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分析、預測,判斷事故的變化趨勢;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損害進行評估,并提出必要的處置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減輕污染及損害。

  3、應急救援處置組

  組長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成員由縣應急辦、公安局、環保局、水利局、安監局、民政局、衛生局、人武部、武警石泉縣中隊、石泉縣消防大隊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搶險隊伍,救援、疏散城市水源地和水環境受污染事故傷害、威脅的單位和群眾;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環境污染,清理事故現場。

  4、醫療救護及衛生防疫監督組

  組長由縣衛生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水利局、藥監局和縣衛生監督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緊急醫療救護隊伍,對受傷人員和搶險救援的受傷人員進行救治;組織對自來水公司供水水質進行監測;負責污染區和疏散區疾病預防工作和污染區的消毒工作,對疫情進行監測和防治;做好所需藥品、醫療器械、衛生安全設備的準備工作等。

  5、治安、交通和通訊組

  組長由縣公安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交通局、交警大隊和電信石泉分公司、移動石泉分公司、聯通石泉分公司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維護社會治安,在水污染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做好污染區域的交通管理及通訊聯絡工作,保障交通安全和通訊暢通,打擊各種違法活動。

  6、后勤生活保障組

  組長由縣民政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財政局、經貿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妥善安排因水環境污染事故轉移、疏散群眾的生活、籌集和發放救援物資工作等。

  7、飲用水供應保障組

  組長由縣水利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衛生局、石泉縣消防大隊、石泉縣自來水公司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啟動《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協調啟用飲用水應急水源,組織應急飲用水供給,對應急水源水質組織監測,保障市民生活飲用水的供應。

  8、應急資金保障組

  組長由縣財政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計劃局、民政局、環保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水污染事故應急監測、處置資金和救援資金保障,確保應急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所需的裝備、器材和經費。

  9、專家咨詢組

  組長由縣環保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聘請環境監測、環境生態、衛生醫學、環境醫學、化學工程、市政工程、氣象、水利等學科專家組成,向縣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提出建立專家信息庫意見和建議。

  主要職責:協助應急指揮部進行事故性質、涉及范圍、危害程度的判斷分析,并提出技術咨詢意見;參與制定并提出應急監測及應急處置方案;對應急處置結果進行技術評估。

  10、信息發布組

  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政府辦(應急辦)、縣環保局、廣電局及縣內各新聞媒體等部門組成,負責水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道,按規定向公眾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三、水環境突發污染事件的分級

  根據已發生的水環境突發污染事件的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可控制性,劃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一)一般污染事故(Ⅳ級):是指發生一般水環境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

  2、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發生3人以下死亡。

  (二)較大污染事故(Ⅲ級):是指發生較大水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

  2、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3、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三)重大污染事故(Ⅱ級):是指對水環境造成重大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2、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致使區域生態環境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4、造成重要河流、水庫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四)特別重大污染事故(Ⅰ級):是指發生特大水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事故須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2、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3、致使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受嚴重破壞;

  4、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中心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6、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四、水污染事件的報告

  (一)水污染事件的報告

  根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關于進一步做好涉及飲用水源環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等規定進行報告。

  1、水污染事故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鄉鎮(含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局、環保局及環境監察、環境監測機構;水污染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安全生產事故、交通運輸事故調查處理部門。

  (2)責任報告人

  在現場執行任務的環保專業人員;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

  2、水污染事故的報告時限和程序

  水污染事故責任報告單位及人員發現或獲知發生水污染事件時,立刻向當地環保局報告。

  一般水污染事故:事發地環保局應在發現或得知水污染事故后1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保部門報告。

  較大、重大、特別重大水污染事故:縣環保局應在發現或得知污染事故后1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并報市環保局或省環保廳報告。需要對污染事故進行核實的,原則上應在1小時內完成。

  當水污染事故發生初期無法按污染事故分級標準確認等級時,應報告初步判斷的可能等級。隨著事故的調查核實,可視情核定并報告水污染事故等。

  凡影響或可能影響到城鎮居民集中飲用水水源的水環境污染事故,不論事故等級大小,必須及時、準確上報國家環境保護部值班室。

  (二)水污染事故的報告內容及形式

  水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在發現和得知水污染事故后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處理完畢后上報。

  1、初報可用電話或傳真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水污染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原因、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和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破壞程度、事故潛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況。

  2、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視水污染事故進展情況可一次或多次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水污染事故有關確切數據、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危害程度及采取的應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水污染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水污染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處理完畢后立即報送。

  五、水污染事件的評估

  成立由環境管理和環境監測專業人員、環境評價專家、化學化工專家、水利水文專家、防化專家等相關專家組成水污染事故評估咨詢專家組。根據水污染事故性質、類別、危害程度、涉及范圍,開展事故快速評估與決策咨詢。

  (一)評估內容

  明確水污染事故的性質和類別,預測可能涉及的污染范圍、發展趨勢及其對人群健康或環境的影響;確定水污染事故的級別;評估現有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得當,應急能力是否達到控制水污染事故的要求等。

  (二)快速評估步驟

  通過對水污染事故發生地區進行現場調查,收集資料,并迅速對現有信息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評估意見,為技術行為和行政決策提供依據。

  (三)決策咨詢

  水污染事故評估專家組對快速評估結果進行分析,提出對應急處置措施的改進意見,并對行動方案做出決策咨詢。

  六、水污染事件的響應程序

  (一)預警預報

  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的方針。縣環保、安監等部門要加強對重點單位的監測、檢查,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設施,特別要加強對沿江、沿河及水庫等重點流域和工業集中區域環境質量狀況的監測,有條件的應建設江河水質自動監測站。對重點污染企業的主要污染點加大監控力度,督促加快在線監控系統的安裝工作,提高科學化監控和預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按照水環境污染事故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污染事故的預警分為四級: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一般(IV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藍色預警由縣人民政府發布;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發布;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發布;紅色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發布。

  (二)啟動應急預案

  當發布藍色預警或確認發生一般級別水污染事故后,縣政府應啟動縣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當發布黃色以上級別預警或確認發生較大以上級別水污染事故,以及船舶污染事故產生跨縣級行政區域影響時,市政府應啟動市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當發布橙色、紅色預警或確認發生重大以上級別水污染事故以及較大水污染事故產生跨市級行政區域影響時,省政府應啟動省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當發布紅色預警或確認發生特別重大水污染事故以及發生跨省界水污染事故時,應啟動國家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三)先期處置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先期應急處置,采取果斷措施,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次生環境事故的發生。

  七、水環境污染事件救援與處置

  (一)指揮與協調

  縣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水污染事故的情況,通知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應急工作組,各應急工作組在接到水污染事故信息通報后,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理規程,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現場應急救援和緊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必須在地方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下,堅決、迅速的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各種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污染蔓延和二次污染等事故。

  (二)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中、省、市有關部門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三)應急處置

  縣水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水污染事故的實際情況和監測調查獲取的水質污染、水文等信息,征求有關專家的意見,做出以下處置決定:

  1、轉移、疏散安全防護距離內的群眾,宣傳、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對污染水體投放中和、絮凝藥劑,減輕污染物的危害。

  3、協調污染水域上、下游水電站,采取下游水電站開閘放水,加速污染水體下泄;上游水電站開閘放水,補充新鮮水量,盡快恢復水質。

  4、停止抽取江河水,啟動《飲用水源水資源污染應急預案》,協調啟用飲用水應急水源,組織應急飲用水供應,保障群眾生活用水供給。

  5、組織污染水域及下游水域水質監測,飲用水水源水質和自來水供水水質應急監測工作,掌握水污染信息,綜合分析水污染變化趨勢,指導水污染處置和應急飲用水供應。

  6、宣布水污染應急終止,發布事故處置權威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7、組織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積極做好善后工作。

  8、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和向下游地區通報水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四)水污染事故的通報與信息發布

  1、建立應急情況報告、通報制度,建立準確、透明、適度、科學的水污染事故信息發布制度。由縣委宣傳部和縣環保局聯合發布水污染和應急處置的權威信息。

  2、縣環保局負責向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情況。

  3、當水污染事故可能影響到相鄰縣時,縣政府或縣環保局要及時將情況通報當地縣政府或市環保局。

  對于重、特大水污染事故,要做好勘查和取證工作,及時掌握有關情況,向上級調查組匯報情況,提供相關調查取證資料,并按照上級調查組的要求,繼續組織開展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

  八、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終止

  (一)應急終止的條件

  1、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

  (二)應急終止的程序

  1、經專家咨詢組調查論證,確認事故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后,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

  2、接到縣應急指揮部的應急終止通知后,由事故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應急人員及設備有序撤離。

  (三)應急終止后的工作

  1、善后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受污染群眾的安置和思想穩定工作,事故責任單位及相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對事故傷亡人員給予賠付救治;組織有關專家對受污染范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對遭受污染的水或生態環境提出恢復的建議;救助款物運送分配、轉移安置受污染群眾等。

  2、保險理賠

  有可能引發水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發生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后,現場處置指揮部應及時協調有關保險公司介入,按相關程序作好理賠工作。

  3、事故損害調查評估。應急辦公室負責組建由相關技術及管理人員組成的事故損害調查隊伍。

  事故發生后,調查隊伍要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損害調查,調查內容包括損害程序、污染過程及有關環境保護資料等;聽取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預防和減輕環境污染事故所造成損害的意見,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根據事故等級從大到小,分別在應急終止后的30天、20天、10天內完成,并向縣政府做出事故損害評估報告。

  九、水污染事件的應急保障

  (一)組織保障

  根據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需要,縣環保局要設立突發性環境事故應急管理機構,并確定專人負責突發水污染事故應急準備、報告、管理等各項工作。

  (二)技術及人力資源保障

  1、水污染事故專家咨詢庫。建立縣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專家咨詢庫,確保在發生水污染事故時能迅速成立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為指揮決策提供專業咨詢。專家咨詢組的職責是:

  (1)了解掌握國內外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相關知識和信息,提供咨詢服務;

  (2)綜合評估水污染事故,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啟動和終止應急預案的建議;

  (3)指導、調整和評估應急處理措施;

  (4)參與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總結評估。

  2、現場應急環保專業隊伍。由環境監察、環保監測、環保科研人員組成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分隊,作為應對水污染事故的常備力量,隨時處置水環境污染事故,參與和指導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開展水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職責是:

  (1)應急監測分析,確定污染類別、程度、范圍;

  (2)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評估及上報工作;

  (3)根據調查結果及專家意見,確定應急處置的技術措施;

  (4)督導各項現場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

  (5)開展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的業務培訓和咨詢;

  (6)指導環境應急隊伍必須經常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3、現場應急救援隊伍。由武警部隊、消防、民兵預備役等應急分隊組成。主要職責:

  (1)組成搶險隊伍,救援、疏散受到事故傷害、威脅的人員;采取消除環境污染的措施,清理事故現場。

  (2)負責安排轉移、疏散群眾生活,籌集和發放救援群眾生活物品。

  4、自來水水質監測隊伍。由縣衛生監督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相關人員組成,負責對飲用水源地水質、自來水供水水質、應急供應水質組織監測,指導供水部門組織應急飲用水供應。

  5、培訓與演練

  環保及相關參與應急處置部門應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及應急隊伍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監測等專門人才,提高應對環境事故的素質和能力。

  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自來水監測專業人員的日常業務和應急監測業務培訓,提高應急監測水平,保證在水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各鄉(鎮)要按照預案要求,定期組織進行水污染事故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三)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水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建立水污染事故決策支持與指揮調度技術平臺,承擔全縣水污染事故及相關信息的處理、分析、發布和應急響應等工作。

  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 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應急分隊間的聯絡暢通。

  縣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要保障事故處置過程中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職能部門值班電話保持24小時暢通。

  (四)后勤保障

  1、裝備和物質保障

  環保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建立和完善專家數據庫和環境、生態安全數據庫系統。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指定部分重點單位建設應急救援物質儲備倉庫,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證在發生水環境事故時能有效防范和處置。

  2、經費保障

  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建設,是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建設的組成部分,所需經費納入環保和相關部門的預算安排,統籌解決。

  (五)治安保障

  縣公安局負責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應急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六)紀律保障

  當發生水污染事件后,各有關部門要在縣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職責積極采取響應措施,確保及時、有效的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如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在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和失職行為的,由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七)社會宣傳

  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應急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水污染事故應急知識的專業教育,宣傳環境應急科普知識,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正確應對水污染事故。

  十、各類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

  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工作職責,制定具體的技術方案或工作方案(即部門應急預案)。

  十一、附則

  (一)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縣環保局、縣水利局、縣衛生局等部門負責解釋。本預案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及應急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二)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1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綏芬河市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提高我市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風險和危害,最大限度地保護水生態環境不受污染,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減輕因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及危害,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__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__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__年1月1日);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589-20__);

  《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20__年4月26日);

  《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黑政規〔20__〕2號);

  《牡丹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牡政發〔20__〕4號)。

  《綏芬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綏政辦發〔20__〕27號)

  1.3工作原則

  (1)依法依規,明確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我市環境應急管理,明確政府及部門在水污染突發事件響應過程中的職責,使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

  (2)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居安思危,及時預防、控制、消除各類環境安全隱患,提高防范和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能力,盡可能減少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發生。

  (3)屬地管理,分級響應。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應急體系,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充分動員和發揮政府及部門作用,并依靠社會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水污染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4)平戰結合,整合資源。做好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的專業和企業環境救援力量,整合現有的環境監測網絡和環境應急物資信息,并充分發揮其作用。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綏芬河市市域范圍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本預案中所指突發水污染事件,是由于突發水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具體包括以下六類:

  (1)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污染事故。

  (2)有毒有害化學品污染事故: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使用、貯存、排放不當等導致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3)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氯氣、氨氣、苯、甲苯等氣體和易揮發的有機溶劑的泄漏所引起的水體污染事故。

  (4)油類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潤滑油等各種油品在生產、貯存、使用等過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5)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引發的突發事故而造成河湖水體污染事故。

  (6)由交通運輸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學品泄漏而引發水體污染事故。

  受污染對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飲用水、地下水,由于水污染物泄漏導致空氣污染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按照大氣應急預案等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綏芬河市水環境敏感目標為五花山水庫、金家溝水庫飲用水水源地。

  由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水環境污染,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在統一指揮下做好次生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5事件分級

  按照水污染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參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將水污染突發事件分為I級(特別重大)、II級(重大)、Ⅲ級(較大)和IV級(一般)四個級別。

  1.5.1I級(特別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水污染突發事件。

  1.5.2II級(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__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綏芬河市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1.5.3Ⅲ級(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__萬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水污染造成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縣(市)、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水污染突發環境事件。

  1.5.4Ⅳ級(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級別的。

  2、組織體系

  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每一個環節可能牽涉各方面的政府部門和援救力量,為使應急救援工作有序、快速而有效地開展,必須要有強有力的組織機構來協調各方的工作,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應急工作中起主導作用,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應急任務。各應急組織機構相應職位的人員發生變化時,其職責由相應職位的人代替。

  2.1領導機構

  2.1.1成立綏芬河市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市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牡丹江市綏芬河生態環境局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市指揮部成員由市城管局、市氣象局、市發改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市衛健局、綏芬河鎮、阜寧鎮、綜合保稅區管理局、邊合區管理局、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等部門分管領導擔任。

  2.1.2市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落實市委、市政府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決策部署;配合國家、省、牡丹江市有關部門做好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指揮全市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協調市區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較大以上級別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并向牡丹江市指揮部辦公室提供及時、準確的現場材料;按照牡丹江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協調我市有關部門開展水污染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積極配合應急專業機構的現場處置、采樣監測、物資調集、專用設備供給等工作;組織實施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和環境修復工作。

  2.2辦事機構

  2.2.1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市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牡丹江市綏芬河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牡丹江市綏芬河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生態環境局主管水環境工作副局長領導、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2.2.2市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市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我市水污染突發事件信息的編寫、報送;組織修訂市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參與事件的調查、指揮、救援、處置及后評估;承辦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牡丹江市綏芬河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水污染和生態破壞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現場調查;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建議;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泄漏污染物的處置和環境修復提出建議;會同公安部門對水污染突發事件中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配合主責部門做好由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次生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協調對水污染突發事件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分析并及時提供監測數據。

  市水務局:負責提供相關水文資料。負責協調河流的調水、配水;指導對水利工程、庫區發生的水污染突發事件進行處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魚類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配合做好有關河道、水庫等水體功能區的現場監測。

  市住建局: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城區排水系統的管控和城區、鎮、村污水處理廠應急處置的監督指導;負責組織因水污染突發事件造成園林綠地破壞后的恢復重建工作。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時,城區供水系統的管控應急處置的監督指導。

  市公安局: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影響區域實施治安警戒,維護現場秩序;組織人員疏散、撤離;負責對水污染突發事件涉嫌犯罪的責任人及責任單位追究刑事責任;協助做好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交通組織和指揮、疏導工作,必要時按照市指揮部指令,依法采取交通管制、限行等措施。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在水污染突發事件區域設立移動氣象站,開展加密觀測,提供現場氣象監測預報信息。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依法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經營的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協助事發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因水污染突發事件緊急疏散、轉移的受災群眾安置工作。

  市發改局:負責加大水污染突發事件處置后恢復重建項目的資金爭取力度,為項目建設提供中央預算資金支持。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協調做好死亡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應由我市財政安排的經費保障相關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因開采礦產資源引發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因種植業生產、畜禽養殖業引發的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引發的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及撲滅等工作。

  市衛健局: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市城管局:負責垃圾處理等應急處置。

  市委宣傳部:負責會同相關涉事責任部門做好水污染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及時引導輿論;協調相關新聞單位做好對外宣傳工作。

  綏芬河鎮、阜寧鎮政府:組織開展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的前期準備,并向市指揮部辦公室提供及時、準確的現場材料;按照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本地有關部門開展水污染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積極配合應急專業機構的現場處置、采樣監測、物資調集、專用設備供給等工作;配合實施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和環境修復工作。

  綜保區管理局、綏芬河邊合區管理局: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園區內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措施,配合開展園區環境應急演練;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園區內水污染糾紛、事故。

  2.4專家組及職責

  事故發生后,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現場應急工作需要,聘請相關專業專家到現場指導。應急專家咨詢組在污染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應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在應急工作全過程和日常工作中起指導作用,具體表現在:

  (1)在污染源排查中迅速對時間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

  (2)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3)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預測;

  (4)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

  (5)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

  (6)為各應急小組的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咨詢和指導;

  (7)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8)協助應急救援人員的日常培訓和咨詢工作,協助事故的調查工作,協助企業的事故評價。

  2.5現場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發生一般以上及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并指派一名現場指揮部負責人。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際,設立5個專業小組:

  (1)應急處置組。負責現場保護、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維護現場秩序。

  (2)搶險救援組。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救護和搶險救援。

  (3)醫療救護組。負責組織醫療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4)新聞宣傳組。負責策劃、組織、指導、協調省、市和境外新聞媒體,做好輿論引導工作;適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權威救援信息;邀請部門領導、專家等負責人接受媒體采訪,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密切關注、分析研判境內外媒體對事故的報道情況,為輿論引導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

  (5)善后工作組。負責接待、安撫、撫恤和善后處置工作。

  2.6重點排污企業

  2.6.1可能發生水污染突發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定期進行演練。

  2.6.2根據《關于印發《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環辦監測〔20xx〕86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納入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一)一種或幾種廢水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定的篩選排放量限值。

  廢水主要污染物指標是指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以及汞、鎘、碑、銘、鉛等重金屬。篩選排放量限值根據環境質量狀況確定,排污總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區域工業排污總量的65%。

  (二)有事實排污且屬于廢水污染重點監管行業的所有大中型企業。

  廢水污染重點監管行業包括:制漿造紙,焦化,氮肥制造,磷肥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化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漂白、染色、印花、洗水、后整理等工藝的紡織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皮革躱制加工,毛皮躱制加工,羽毛(絨)加工,農藥,電鍍,磷礦采選,有色金屬礦采選,乳制品制造,調味品和發酵制品制造,酒和飲料制造,有表面涂裝工序的汽車制造,有表面涂裝工序的半導體液晶面板制造等。

  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相關廢水污染重點監管行業。

  (三)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已發放排污許可證的產生廢水污染物的單位。

  (四)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五)所有規模的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日處理10萬噸及以上或接納工業廢水日處理2萬噸以上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模限值。

  (六)產生含有汞、鎘、碑、銘、鉛、氯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的企業。

  (七)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中承擔污染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

  (八)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或者因水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

  (九)三年內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黃牌警示的企業,以及整治后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紅牌”處罰的企業。

  2.6.3企業事業單位發生(或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報告事發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監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水環境安全監測工作,并對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應急、水務、住建、公安、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將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的同時,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2預防措施

  各水環境風險源企業要認真落實水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水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明確重點防范部位,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可能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時,必須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市政府應急局要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定期開展監督檢查;掌握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了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組織環境風險源企業開展環境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檢查;各市政污水處理廠(站)及企業污水處理廠(站)應定期定時對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檢修、維護,確保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

  3.3預警

  3.3.1預警的發布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等級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發生(或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經市政府批準后,報請牡丹江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發布紅色、橙色預警。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由綏芬河市政府發布黃色預警、藍色預警。

  3.3.2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市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3預警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后,根據事件具體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后果,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受污染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不能直接接觸與不能飲用的水體等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4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通過互聯網信息、日常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水污染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下游流域的,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下游流域的相關管理部門。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4、應急處置

  4.1信息報告

  4.1.1信息報告時限和內容

  水污染突發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發現水污染突發事件后,應及時、準確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IV級)或者較大(Ⅲ級)水污染突發環境事件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四小時內向市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兩小時內向市政府、牡丹江市生態環境局、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水污染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水污染突發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對突發事件動態情況、應急響應情況、預案執行情況、事件發展趨勢、事件及其處置的新進展新情況等要及時續報。對性質嚴重、情況復雜、后續工作時間較長的突發事件實行“日報制度。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7日內,要及時上報總結報告。

  4.1.2調查核實

  市指揮部在接到水污染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調查核實,查明引發事件的污染源,確定污染事件的基本情況。市指揮部負責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調查核實,必要時,報請牡丹江市指揮部辦公室給予幫助。對于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由牡丹江市指揮部負責調查核實。對于特別重大、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在省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前,由牡丹江市指揮部負責組織先期調查核實。

  4.1.3信息通報

  市指揮部負責在應急響應的同時,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情況。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將相關信息向市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

  4.2先期處置

  4.2.1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全力組織開展救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險源,嚴防污染物進入外環境,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和危害的擴大。

  4.2.2市指揮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在第一時間赴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進行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災害發生。同時,指揮協調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做好周邊群眾的安全防護和情緒安撫工作,并隨時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先期處置情況。

  4.2.3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事件信息后,通過多種渠道了解現場及周邊相關信息,同時赴現場做好應急調查、監測、處置工作,盡可能了解事件類型、發生時間及地理位置、水文情況、主要污染物和泄漏的形式及數量、對飲用水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況、應急監測情況、人員傷亡與疏散情況、可能產生的污染隱患與后果、已采取的應急救援和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為應急響應與處置做好準備。

  4.3分級響應

  4.3.1I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由市政府報請牡丹江市政府啟動I級響應,市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趕赴現場,配合牡丹江市指揮部組織先期現場調查及應急處置工作。

  當省政府成立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并啟動省級應急預案時,市指揮部配合省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3.2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由市政府報請牡丹江市政府啟動II級響應,市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趕赴現場,配合牡丹江市指揮部組織先期現場調查及應急處置工作。

  當省政府成立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并啟動省級應急預案時,市指揮部配合省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3.3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市政府報請牡丹江市政府啟動Ⅲ級響應,牡丹江市指揮部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市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趕赴現場,配合牡丹江市指揮部組織先期現場調查及應急處置工作。

  4.3.4IV級響應

  發生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市政府啟動IV級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及時將現場處置情況報牡丹江市指揮部。市政府主要領導迅速趕赴事發現場,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4.4指揮與協調

  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及時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等。

  4.5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導流、攔截、收容、轉移等針對性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主體不明時,在做好應急處置與應急監測的同時,生態環境部門立即組織力量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權限配合、組織制定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并分析污染物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6應急處置

  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開展污染源調查和監測工作,查實并切斷污染源頭,封鎖危險場所,嚴防危害擴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及時調整和優化監測方案,必要時建立聯合監測機制,為全面掌握污染情況提供數據支持。

  (3)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4)調集相關應急物資,采取阻斷、覆蓋、隔離、過濾、清洗、封閉、中和、稀釋、轉移等措施處置污染。

  (5)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4.7應急搶險和救援

  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分類,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市政或企業污水突發事件、災難性事件引發水污染事件和惡意排污引發水污染事件應分別采取相應的應急搶險和救援措施。

  4.7.1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搶險和救援

  發生影響飲用水源安全的突發事件時,啟動應急預案,進入預警狀態。同時,市政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強信息的監控和收集,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2)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市政府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市政府報請牡丹江市負責發布,橙色及紅色預警由牡丹江市政府報請省政府發布。根據事態的發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生態環境部門立即著手開展監測、調查和應急準備工作,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7)分級啟動應急供水預案。

  4.7.2市政或企業污水突發事件應急搶險和救援

  (1)市政污水管道破損,導致污水外泄事件發生時,應立即關停上游泵站,避免因不能及時輸送而發生污水溢出。同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a.及時通知相關市政部門和排污企業,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將污水引入調節池和輸送管道內進行臨時存貯。

  b.通知沿線污水排放企業及有關市政污水處理公司視情況調整污水排放,控制上游生活污水的應急排放,直至管道恢復正常輸送。

  c.確需利用泵站超越管附近的河道作為臨時蓄水池時,應征得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堵截措施。泵站恢復正常運行后,應將河道中存放的污水全部抽入污水管道中。

  d.在市指揮部的統一調度下,沿線污水排放企業應立即停止污水排放。確需實施污水應急排放的,排放企業應當啟用自備污水處理設施,對污水進行預處理,達到內河排放標準后再行應急排放,生態環境部門應對污水排放實施監測。

  (2)企業污水管線破損導致污水外泄事件發生時,應及時通知責任排污企業,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將污水引入調節池和事故池內進行臨時存貯。責任單位應馬上停止生產,組織對管道或泵站的搶修。

  4.7.3災難性事件引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搶險和救援

  (1)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啟動應急預案;

  (2)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

  (3)指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生態環境部門立即著手開展監測、調查工作,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

  (4)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5)立即疏通污水排放系統,由污水處理廠啟用應急設施,接收災難性事件處置產生的大量污水。如果污水處理廠負荷過大,由市政府責令企業生產設施限產、停產,確保事故廢水得到妥善處理,達標排放;

  (6)在市指揮部的統一調度下,對事件產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進行嚴密監控,必要時采用關閉上下游閘門,減小污染可能影響的水域范圍;若受納地表水未設置閘門,則可采用筑壩封堵措施,減小水污染事故可能影響的區域和范圍;

  (7)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4.7.4惡意偷排引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搶險和救援

  (1)企業偷排廢水或惡意傾倒一經發現,責令責任單位停止生產和排放,并將相關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

  (2)相關部門或企業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3)由市政府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生態環境部門立即著手開展監測、調查工作,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

  (5)在市指揮部的統一調度下,對事件產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進行嚴密監控,必要時采用關閉上下游閘門,減小污染可能影響的水域范圍;若受納地表水未設置閘門,則可采用筑壩封堵措施,減小水污染可能影響的區域和范圍;

  (6)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4.8應急監測

  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相關部門根據水污染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啟動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監測工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布點與采樣、監測項目與相應的現場監測和實驗室監測分析方法、監測數據的處理與上報、監測的質量保證等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589一20__)。事件發生初期,現場指揮機構根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污染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迅速制定監測方案。根據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及時調整監測方案。生態環境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分析并及時提供監測數據。

  4.9專家會商

  現場指揮機構組織專家對環境監測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和評估,判定污染物種類,預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圍和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污染區域隔離與解除、人員撤離與返回等措施建議。

  4.10信息發布

  特別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實施。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實施。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由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負責實施。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工作,由綏芬河市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4.11應急終止

  4.11.1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經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基本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經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11.2終止程序

  當滿足響應終止條件時,由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響應,相應應急指揮機構隨即撤銷。必要時,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消息。應急狀態終止后,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開展后期工作。

  5、恢復與重建

  5.1善后處置

  應急結束后,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善后處置工作;市政府負責組織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做好清理現場、消除環境污染和生態修復等各項善后工作。

  5.2損害評估

  市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突發水污染事件損害評估工作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環發〔20xx〕85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環辦〔20xx〕118號)和《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環辦〔20xx〕90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5.3調查處理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相關的部門組成調查組聯合開展調查工作。根據應急調查的結果,形成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全過程的應急工作以及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體系的有效性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

  6、應急保障

  6.1技術保障

  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組建應急救援專家咨詢組,提供多種聯系方式。建立相應的數據庫,為應急響應行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

  6.2資金保障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由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財政應急保障規定給予安排和撥付。

  6.3物資設備保障

  各成員單位在利用現有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設施的基礎上,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配備和更新本部門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各鎮政府按預案要求儲備有關重要物資。

  6.4通信與信息保障

  事故現場指揮部與應急指揮機構及各成員單位、事故企業、各應急救援小組之間應保持通信與信息暢通。盡量利用現有通信資源,當現有通信能力不能滿足要求時,可以啟動備用通信手段,必要時,動用國家救災通信保障系統。

  6.5人員保障

  環境應急監測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大型國有骨干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要積極參加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充分發揮專家作用,為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6.6宣傳、培訓和演習

  6.6.1市指揮部辦公室應通過各種形式,向公眾開展水污染應急預防知識和自救技能宣傳。

  6.6.2定期開展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人員培訓,邀請有關專家舉辦專題講座,提高水污染事件應急能力,提高事件預警、應急響應的組織指揮、部門協調、現場控制、緊急救援的應對能力。

  6.6.3市指揮部按照本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進行水污染應急實戰聯合演習,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6.7監督檢查

  市應急局負責對預案實施全過程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包括相應的保障應急措施到位情況、培訓和演練情況、公眾信息交流和宣傳教育情況等。

  7、監督管理

  7.1應急演練

  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業性或綜合性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7.2宣傳教育

  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生態環境部門加強水污染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識,增強公眾防范意識、自救互救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鼓勵公眾及時報告水污染突發事件。

  7.3應急培訓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各成員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進行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培訓,培養環境應急處置、監測等專門人才,增強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能力。

  7.4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至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實施應急預案的;

  (3)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4)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5)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6)阻撓指揮部緊急調用物資、人員或者占用場地的;

  (7)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期不堅守崗位,不及時掌握應急狀況,臨陣脫逃或者玩忽職守的;

  (8)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期哄搶國家、集體或者公民財產的;

  (9)阻礙應急人員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10)不按照規定和實際情況報告實情的;

  (11)散步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破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

  (12)有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的。

  8、附則

  8.1預案管理

  本預案應隨著市環境應急管理情況的變化及時予以修訂完善。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或工作方案,報市指揮部備案。

  8.2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牡丹江市綏芬河生態環境局組織制定,并根據情況及時修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8.3引用文件

  本預案中引用的相關文件,如有更新,則按照該文件最新版本規定執行,不再另行發文;如引用文件規定變更影響到本預案執行,則由牡丹江市綏芬河生態環境局立即組織修訂本預案,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13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和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阜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我縣轄區內或發生在縣外但對我縣有較大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過程中造成的輻射事故、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按照相應專項應急預案及規定執行,其他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按照本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要求,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同應對,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具體見附件1。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領導機構

  在縣委統一領導下,縣人民政府是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行政領導機關。在縣長領導下,縣政府負責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組織開展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并按照市指揮部要求,做好相關應對工作。

  2.2 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縣人民政府設立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統一指導協調和組織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總指揮: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人民政府相關副秘書長、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

  成員: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委宣傳部、縣發展改革委、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商務局糧食局、縣衛生健康委、縣應急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氣象局、縣文化旅游體育局、縣消防救援大隊、中國電信阜南分公司、中國移動阜南分公司、中國聯通阜南分公司單位負責同志。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見附件2。

  縣人民政府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對縣指揮部領導和成員進行調整。其他縣直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縣指揮部統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發生一般級別及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后,縣指揮部報告市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調查評估等工作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見附件3。

  2.3 縣指揮部辦公室

  縣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分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分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主要職責:承擔縣指揮部日常工作;推進全縣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督促落實環境應急準備工作;辦理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2.4 縣專家組

  縣環境應急專家組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建和管理,為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和處置建議。

  2.5 縣現場指揮機構

  縣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組織、指揮、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 應急準備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堅持關口前移,強化預案體系、風險防控、應急隊伍、應急裝備物資建設等工作。

  3.1 預案體系

  縣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制定、完善本級及本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2 風險控制

  縣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分析評估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范能力;檢查企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范、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開展本單位(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環境風險等級,完善風險防控措施;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并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3.3 應急隊伍

  縣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要不斷推進環境應急救援能力建設,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或生產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環境應急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加大員工培訓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確保環境應急先期處置有序有效。

  3.4 物資裝備

  縣生態環境部門健全制度和規劃,配備符合實際需求的應急監測儀器設備和裝備;開展應急資源調查,建立和充實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建立物資儲備信息庫并實行動態管理,結合實際設立實物儲備庫。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

  3.5 科技支撐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和應用,為環境應急處置提供科技支撐。縣生態環境部門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庫,規范專家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專家的決策咨詢作用。

  3.6 聯動機制

  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范需要,加強相鄰縣區環境應急管理部門的聯動,健全風險防范、信息通報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生態環境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4 監測預警

  4.1 監測

  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環境突發事件監測機制,提高監測技術水平;通過日常環境監測、互聯網信息、環境污染舉報等途徑,加強突發環境事件苗頭性信息收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局、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氣象、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監測制度,強化監測手段,提高監測能力。

  4.2 預警

  4.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分級標準見附件4。

  4.2.2 預警信息發布

  預警信息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手機、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新媒體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針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可組織人員逐戶當面告知等方式。

  預警內容:預警原因、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發布機關等。

  縣生態環境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發布預警信息的建議。

  預警原則上由縣人民政府(專項指揮機構)或授權的生態環境部門發布,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政府通報。三級(黃色)及以上預警權限,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態環境局同時予以發布。

  4.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判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措施。設置危害警告標志,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指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裝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3)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2.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按預警信息發布級別相關要求,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威脅或危險消除時,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5 信息報告與通報

  5.1 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人員。

  縣生態環境部門接報后,立即核實、分析研判、分類報告。①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在4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②對初步認定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在2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同時報省生態環境廳。③初步認定為重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同時報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其中,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或特殊情況下,縣生態環境部門可直接向市生態環境局和省生態環境廳。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縣人民政府須在4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縣人民政府須在2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或特殊情況下,縣人民政府可直接向國務院報告。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當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聚集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的。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及時續報信息。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規定執行。

  5.2 信息通報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火災事故等引發或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公安交警、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縣生態環境分局。其他部門和單位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后應及時向且生態環境分局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

  6 應急響應

  6.1 響應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縣政府組織應對(縣有關部門視情予以指導),其中,涉及面較廣、較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較大后果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報請市人民政府指導應對。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報請省人民政府及省相關部門提供支援或組織指導應對。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發展態勢,將縣級層面應急響應設定為一級、二級和三級3個等級(見6.3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害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6.2 先期處置

  各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迅速調度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財產損失,減輕或消除社會影響,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排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6.3 響應措施

  縣指揮部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可控情況,報市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在市指揮部的指導下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1)三級響應。涉及面較廣、較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較大后果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同時報告市指揮部總指揮。市指揮部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給予指導和支持。縣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2)二級響應。對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由市指揮部決定啟動二級響應。縣指揮部總指揮率領縣生態環境部門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組織應急處置先期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響應狀態。縣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

  (3)一級響應。對初判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提請市委、市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由市指揮部決定啟動一級響應。縣指揮部總指揮率領縣生態環境部門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響應狀態,縣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縣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同志在崗帶班。

  6.4指揮協調

  6.4.1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后,縣指揮部納入省級現場應急指揮部,共同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6.4.2 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后,報請市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1)組織專家進行會商,研究分析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和發展趨勢;

  (2)縣人民政府先期設立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納入市級現場應急指揮部,在市級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應對工作;

  (3)根據需要,縣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等應對工作;

  (4)配合市指揮部統一組織應急處置信息發布,做好輿論引導;

  6.4.3 涉及面較廣、較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較大后果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報請市指揮部辦公室啟動應急響應,縣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指揮。

  6.5 應急處置

  縣指揮部各工作組、各相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按照縣指揮部的統一部署,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污染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找并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必要時,縣人民政府可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縣人民政府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

  (2)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的居民。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醫療條件。

  (3)醫療救治

  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療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疏導援助。

  (4)應急監測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專家會商

  組織專家對環境監測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和評估,判定污染物種類,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圍和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污染區域隔離與解除、人員撤離與返回等措施建議。

  (6)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場監管和調控。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次生災害等。

  (7)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手機、各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等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針對重特大或敏感突發環境事件,縣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5小時內要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要舉行新聞發布會。

  (8)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偵查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事發現場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情緒疏導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引發聚集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6.6響應終止

  當事件處置基本完畢、污染物質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終止應急響應。

  7 后期工作

  7.1 損害評估

  應急響應終止后,縣人民政府根據相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工作按照生態環境部相關規定執行。

  7.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按照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意見。

  7.3 善后處置

  縣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參險企業開展理賠工作。

  7.4 總結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后,負責處置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寫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報告。其中,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應報市人民政府,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應上報省人民政府。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后,縣生態環境分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并報市指揮部辦公室進行備案。

  企事業單位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同時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優化機制,不斷提升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阜南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南政辦秘〔20__〕30號)同時廢止。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14

  為有效的預防及時控制和清除醫療污水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并能在事故發生后迅速有效控制處理,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管理:

  成立醫療污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 長:付建華

  副組長:廖海義 李迪希

  成 員:李姣芬 王 配 劉紅陽

  二、職責分工

  組 長:負責組織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負責與地方政府的協調工作。

  副 組 長:協助、配合組長抓好應急救援協調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和指導。

  成員:負責應急救援的技術指導工作;負責應急救援的處理及善后工作;負責收集、掌握和上報突害信息;負責應急救援實施工作;

  負責事故及救援現場的安全保障。

  三、主要工作職責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應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有關要求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若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和突發事件,由廠統一部署應急救援的`實施工作,并對實施救援工作中發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同時在醫院范圍內緊急調用各類人員、物資、設備和場地,配合上級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工作,做好穩定秩序的工作后適時發布通報,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在醫院內公布。

  四、工作原則

  1、確定流失、泄露、擴散的醫療污水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2、組織有關人員對發生污水醫療污水廢物泄露、擴散的現場處理。

  3、對被醫療污水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他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4、采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5、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6、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再進行工作,處理工作結束后,應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發生。

  7、對引起事件的責任人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15

  一、目的

  為了切實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充分保護開發區居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堅決遏制、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為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秩定,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二、成立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為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實施應急處理,成立古雷一水廠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處理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主要職責:負責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及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部署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救援及上報工作,積極配合協調水務公司與上級各主管部門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三、預防措施

  1、制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應急預案:根據一水廠的實際情況制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2、建立健全本單位各項供水衛生管理制度:形成由單位一把手負責,水廠負責人主抓,供管水人員具體執行的管理模式,并逐一認真落實,達到實效。

  3、強加水廠供管水人員衛生知識的培訓:組織供管水有關人員學習現行生活飲用水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有關衛生要求,使其知法、懂法、自覺守法,不斷增強依法供水、管水的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按要求履行其職責及義務,保證所供給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質量;同時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及救援知識專門培訓和教育,增強水污染事故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必要時進行現場實地演練。

  4、加強生活飲用水供水設施消毒和水質衛生監測工作: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做好衛生防護、水質定期監測、蓄水池的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針對水污染事故多發季節和環節定期進行設備檢查維修,發現存在水污染事故隱患立即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5、配備水污染事故救援物品。

  四、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報告

  1、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按規定的時間及時、準確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2、任何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任何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隱。

  五、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1、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自來水公司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緊急組織有關工作小組和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并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采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3、當出現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供水途徑,以保證居民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居民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4、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后,應依法立即、如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上級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5、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或二次供水質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后方可供水,并公告居民,及時解除控制。

  6、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并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

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16

  1.1編制目的

  進一步建立健全霍山縣人民政府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以下簡稱“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快速、科學地進行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產的危害和社會影響,確保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六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因人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由危險化學品泄漏、廢水事故、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事故、水體富營養化等事件引發的水環境污染事件,包括生物性和化學性污染造成的污染飲用水源事件,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以及因自然災害和人為投毒而造成的污染飲用水源的事件。

  (2)由危險化學品燃燒(或爆炸)、工礦企業廢氣事故、大型建筑工地揚塵等事件引發的大氣環境污染事件;

  (3)由危險化學品泄漏、廢水事故、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事故、自然災害等事件引發的土壤污染事件;

  (4)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件;

  (5)放射源因管理不當、遺失或被盜等原因造成環境污染或危害人群健康的事件。

  1.4預案體系

  構建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各有關部門負責制定本系統的相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應急局備案。

  (2)企事業單位制定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存在環境風險源的重點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生態環境分局和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備案。重點單位名單由縣生態環境局確定并實施動態管理。對霍山縣范圍內可能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新建項目,在環評階段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生態環境分局審核備案。

  1.5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宣傳普及環境污染防治知識,提高公眾防護意識,加強日常監測,發現環境污染事件,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向相關部門報告。

  (2)屬地負責。發生突發事件由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各鄉鎮及縣經濟開發區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鄉鎮的,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

  (3)分級控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危害情況,將突發環境事件分為四個等級進行預警,并實施分級控制。突發環境事件時,啟動相應級別的處置方案。

  (4)快速反應。建立預警和環境應急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財力、物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處理、善后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出現突發環境事件,快速啟動應急預案。

  (5)有效應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種類,環境危險源理化性質,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迅速采取相應對策,及時準確處置突發環境事件。

  (6)依法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預警機制、應急響應、善后工作等實行依法管理。對違法行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1.6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預警信號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詳見附件1。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建立健全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明確各應急組織機構職責。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簡稱“應急指揮部”)是在霍山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專門負責應急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工作的領導機構,為非常設機構,事件發生時自動成立。

  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政府辦聯系副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擔任,下設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分管副局長兼任。

  應急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警戒疏散組、后勤保障組、輿論宣傳組、社會維穩組及專家技術組等共9個應急工作組。

  2.2應急組織機構成員

  霍山縣應急組織機構成員以縣直相關職能部門為主,應急組織機構成員單位及主要職責詳見附件2。

  2.3職責

  (1)應急指揮部職責

  指揮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政府辦聯系副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

  應急指揮部貫徹執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關于環境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務院、省、市、縣有關環境污染應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并具備以下職責:

  ①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組織編制和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②部署全縣環境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統一發布環境預警信息,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的發布;

  ③負責事故應急的日常準備協調工作,監督檢查各相關部門事故應急的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④根據報警信息和現場情況初步判斷環境事件等級,決定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負責指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⑤負責事故應急行動期間發布命令、批示,負責應急救援行動的總體協調。

  ⑥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縣人民政府和六安市生態環境局報告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以及應急處理情況。

  ⑦突發環境事件影響范圍跨鄉鎮行政區的,應急指揮部負責與受影響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溝通協調,對接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2)應急辦公室職責

  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

  副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分管副局長

  應急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分局,主要負責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檢查、落實應急物資、器材和裝備的儲備,并監督日常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全縣環境污染源的種類、性質、規模、分布及流向情況,匯總風險源分布及環境保護目標分布情況,建立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系統;負責接受突發環境事件報警信息及環境事件信息的報告、傳遞;有計劃的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培訓、演練,并向企業、居民提供本單位有關危險物質的特性、應急救援知識的宣傳資料。

  (3)應急救援小組職責

  根據突發事故應急響應與處置工作的需要,設立9個應急救援響應小組,分別是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警戒疏散組、后勤保障組、輿論宣傳組、社會維穩組及專家技術組。各小組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事故性質、嚴重程度、應急響應與處置要求,履行相應的職責。各組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別如下:

  綜合協調組組長單位:縣應急局

  成員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及其相關單位

  主要職責:對有關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和報告,及時傳達縣委、縣政府關于突發環境事件的指示和領導批示,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協調調配救援人員、物資、設備器材等;聯絡各應急小組并根據應急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命令,迅速及時地聯絡救援力量。

  應急處置組組長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

  成員單位:縣紀委監委、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交運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應急局、縣市監局、縣林業局、縣城管局、縣氣象局、縣消防大隊、縣人武部、武警中隊、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主要職責:對引發環境事件原因進行調查和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制定處置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等。

  應急監測組組長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

  成員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衛健委、佛子嶺水庫管理處、縣氣象局、縣清源供水公司。

  主要職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及時向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結果等情況。

  醫學救援組組長單位:縣衛健委

  成員單位:縣民政局、縣交警大隊、霍山縣醫院、霍山縣中醫院、縣醫保局、縣疾控中心和鄉鎮衛生院。

  主要職責: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行防疫處理等。

  警戒疏散組組長單位:縣公安局、屬地鄉鎮人民政府

  成員單位:縣教育局、縣交運局、縣消防大隊、縣人武部、武警中隊。

  主要職責:迅速對事件災難現場及周邊地區和道路進行警戒、實行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災難現場交通秩序,保障道路暢通;負責事故災難現場群眾的防護指導,引導群眾有序撤離到安全區域,組織好特殊人群(如學生)的疏散安置,維護安全區域內的穩定和治安等。

  后勤保障組組長單位:縣財政局

  成員單位:縣應急局、縣住建局、縣水務局、縣城管局、應急通信及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

  主要職責:落實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供電、供水、供氣生活方面的保障措施。

  輿論宣傳組組長單位:縣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縣網信辦、縣融媒體中心(縣廣播電視臺)

  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道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等。

  社會維穩組組長單位:縣委政法

  成員單位: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信訪局

  主要職責:負責對傷亡人員家屬的接待、安撫和慰問工作,做好群眾的思想穩定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消除不穩定因素等。

  專家技術組組長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

  成員:有關專家

  主要職責: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咨詢等。

  (4)成員單位職責。各成員單位要同時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預測、預警、報警、處置、終止、善后等環境的相應應急處置工作。各成員單位職責詳見附件2。

  3預防預警機制

  3.1信息監測

  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機構中各小組相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霍山縣內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縣外、有可能對我縣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傳報。

  有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

  (1)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總體負責,縣應急管理局、縣消防大隊負責協助處理涉及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相關信息;

  (2)林地等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由縣林業局負責,縣農業農村局協助做好農業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的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3.2預防工作

  有關類別環境事件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縣各自類別存在環境污染風險的污染源和危險物的普查工作,掌握、篩選和確定對環境構成危害的重點污染源,對居民集中區、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隱患企業提出相應的監管對策和意見,加強管轄區域范圍內重點潛在環境污染風險源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測、預警和風險評估管理及應急技術的科學研究,組織環保事故防范和處置的宣傳教育,建立第一時間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有關渠道。

  3.3預警發布

  (1)預警級別: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四個級別,即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共四級預警,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

  (2)預警發布程序:根據事件發生的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分為三個層次發布,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升級、降級或解除。預警發布程序為:

  ①一般(Ⅳ級、藍色)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在本行政區域內發布;

  ②較大(Ⅲ級、黃色)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報安徽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在本行政區域內發布;

  ③重大(Ⅱ級、橙色)和特別重大(Ⅰ級、紅色)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后,由安徽省人民政府統一發布。

  3.4預警行動

  進入預警狀態后,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采取下列措施:

  (1)發布預警公告;

  (2)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3)轉移、撤離、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按規定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4應急處置

  4.1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實后,在尚未確定突發環境事件級別之前,由事發單位負責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采取如下應急措施:

  (1)向社會發出避險警告,必要時實施緊急疏散;

  (2)調配區域內的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3)盡快組織開展應急監測,標定污染物性質、濃度及可能的影響范圍;

  (4)波及其他鄉鎮,要及時相互通報;波及鄰縣區的,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相互通報。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時,應急指揮部盡快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并按照本預案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4.2擴大應急處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應急處置措施基礎上,根據事發單位和縣生態環境分局報告情況,達到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后啟動本預案,采取進一步措施進行處理。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如下應急措施:

  (1)抽調人員集中辦公;

  (2)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令;

  (3)盡快開展應急監測,標定污染物性質、濃度及可能影響的范圍;

  (4)對事發區域做出具體行動指示,責成縣直有關部門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派出現場工作組和專家組。

  (6)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和發展態勢,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到現場指揮;

  (7)向縣生態環境分局報告應急處置的相關情況,必要時由縣人民政府請求省、市級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8)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的有關指示或批示。

  在采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基礎上,達到較大(Ⅲ級)、重大(Ⅱ級)或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條件或事件已得到控制的,

  縣人民政府在按照本預案進行處置的同時,逐級報請啟動或解除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4.3應急處置措施

  4.3.1突發水污染事件

  (1)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或爆炸。當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或爆炸事件時,大量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排入水體,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救援,采取向泄漏區投放吸附劑、中和劑、圍油索,投放沙袋圍堵消防廢液等措施進行應急處置;

  警戒疏散組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周圍居民、學生及教職工進行疏散并建立隔離區,及時清除路障,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干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現場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取樣監測;

  事故可能危及飲用水源地時,立即向上級政府部門報告,請求支援。以縣人民政府為主體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縣直各有關部門配合。

  后勤保障組相關單位負責協調應急物資的供應。如泄漏區域飲用水安全受到威脅,由縣消防大隊協助縣水務局負責對影響區域內居民進行飲用水供應。

  社會維穩組相關單位負責受災人員的安撫和維穩工作。

  (2)廢水事故。由應急處置組負責事故救援,對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的生產廢水,縣生態環境分局及時通報污水處理廠排放的生產廢水(或醫療廢水)類型、提出強化處理的建議措施,要求污水處理廠加強對進出廠水質監測頻率直至應急響應結束。

  應急監測組對溢流現場及附近地下水、地表水進行取樣監測,根據水體受污染情況通知水務部門協調支流或下游水庫調節流量,及時通知河流下游區域注意人畜飲水安全。

  后勤保障組相關單位負責協調應急物資的供應和受災人員的安撫、善后工作。如下游農村地區飲水安全受到威脅、由縣消防大隊協助縣水務局負責對影響區域內居民進行飲用水供應;霍山縣城區、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鎮則由縣消防大隊協助縣城管局、縣住建局負責對影響區域內居民進行飲用水供應。

  當縣內污水處理廠突發設備故障或停電導致污水未經處理直接外排進入地表水體,可能引發跨區域污染的情況下,應急指揮部及時向六安市生態環境局報告,由市生態環境局向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3)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事故。由應急處置組負責事故救援,對撒落廢物進行打撈、收集和無害化處理;應急監測組負責對廢物撒落現場附近地下水、地表水進行取樣監測。

  根據水體受污染情況通知水務部門協調支流或下游水庫調節流量,應急指揮部根據監測結果及污染蔓延趨勢,及時通知河流下游區域注意人畜飲水安全,如下游區域飲水安全受到威脅,由縣消防大隊協助縣水務局負責對影響區域內居民進行飲用水供應。

  (4)水體富營養化。境內飲用水源地爆發水體富營養化事件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及時發布暫停取水的命令。應急處置組立即開展事故處置工作并調配備用水源,應急監測組負責對飲用水源地水質進行監測,縣消防大隊、縣水務局協助藻類打撈以及滅藻劑、消毒劑的投放,霍山城區淠河段由縣消防大隊、縣城管局協助藻類打撈以及滅藻劑、消毒劑的投放。后勤保障組相關單位負責協調應急物資的供應和受災人員的安撫、善后工作。必要時上報六安市生態環境局,請求支援。

  4.3.2突發大氣污染事件

  (1)危險化學品燃燒(或爆炸)。當發生危險化學品火災或爆炸事件時,大量燃燒廢氣進入空氣中,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救援,采取向火災或爆炸區噴灑水霧、稀酸或稀堿液進行緊急處理,防止危險物質揮發,同時在較低處投放沙袋圍堵消防廢液防止污染物進入水體。

  警戒疏散組相關單位負責組織事發地周圍居民進行疏散并建立隔離區,及時清除路障,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干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現場及下風向敏感保護目標進行布點監測,縣氣象局負責配合應急監測組對當時的天氣、氣象信息進行預測預報,參與污染物擴散趨勢的判斷;

  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監測組監測、預測結果,及時通知下風向可能受影響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緊急疏散準備,并采取必要的身體防護措施。

  (2)大型建筑工地揚塵。當大型建筑工地施工揚塵引發霧霾天氣時,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救援,縣生態環境分局和消防大隊采用除霾車噴灑水霧消除霧霾,同時由縣住建局下令所有大型建筑工地暫時停工,必要時由縣氣象局實施人工影響天氣措施。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全縣范圍內及下風向的環境敏感目標進行布點監測,縣氣象局負責配合應急監測組,對當時的天氣、氣象信息進行預測預報,參與污染物擴散趨勢的判斷;

  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監測組監測、預測結果,及時通知下風向可能受影響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緊急疏散準備,并采取必要的身體防護措施。

  (3)工礦企業廢氣事故。當工礦企業廢氣事故排放時,企業應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向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報告。

  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救援;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事故發生地內及下風向的環境敏感目標進行布點監測,縣氣象局負責配合應急監測組,對當時的天氣、氣象信息進行預測預報,參與污染物擴散趨勢的判斷;

  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監測組監測、預測結果,及時通知下風向可能受影響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緊急疏散準備,并采取必要的身體防護措施。

  4.3.3土壤污染事件

  (1)危險化學品泄漏。當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污染附近土壤時,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采取向泄漏區投放吸附劑或中和劑進行緊急處理,防止泄漏物質進一步擴散,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受污染的農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警戒疏散組相關單位負責在事發地建立隔離區,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干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污染區域下層及周邊土壤進行布點采樣監測,初步判斷污染物擴散趨勢,劃定污染范圍;

  應急處置組根據應急監測、預測結果,深挖被污染區域的土壤,將受污染土壤收集起來后進行無害化處置,深挖區域覆土回填,并進行綠化。

  (2)廢水事故。當發生工業廢水事故排放污染附近土壤時,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及時切斷污染源,設法將廢水引流至附近污水管網,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受污染的農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警戒疏散組相關單位負責在事發地建立隔離區,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干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污染區域下層及周邊土壤進行布點采樣監測,重點監測重金屬離子、氰化物等,初步判斷污染物擴散趨勢,劃定污染范圍;

  應急處置組根據應急監測、預測結果,深挖被污染區域的土壤,將受污染土壤收集起來后進行無害化處置,深挖區域覆土回填,并進行綠化。

  (3)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事故。當發生固體廢物事故排放污染附近土壤時,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及時切斷污染源、組織有關人員將廢物清運并無害化處理。

  警戒疏散組負責在事發地建立隔離區,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干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污染區域下層及周邊土壤進行布點采樣監測,重點監測重金屬離子、氰化物等,初步判斷污染物擴散趨勢,劃定污染范圍;

  應急處置組根據應急監測、預測結果,深挖被污染區域的土壤,將受污染土壤收集起來后進行無害化處置,深挖區域覆土回填,并進行綠化。

  4.3.4放射源泄漏污染事件

  當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事故時,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救援,縣公安局負責放射源的追查,縣衛健委負責安排接觸、超劑量受照射人員的醫療救治。

  4.4應急監測

  4.4.1監測組織

  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建立各部門、各行業、企業檢測系統組成的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網絡,負責應急監測工作的總體協調安排。

  霍山縣范圍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以霍山縣環境監測站為主導,逐步建立和完善監測聯動協調制度,整合監測資源,調動全社會的應急監測力量共同參與對環境污染的監測工作。

  4.4.2監測方式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地形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在此范圍內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事件發生初期,根據事件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按照從多從密的原則進行監測,同時應隨著污染物的擴散情況、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5應急物資儲備

  (1)專業應急物資儲備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維護穩定為宗旨。通過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物資保障機制,確保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應急物資準備充足,及時到位,有效防治和及時處理突發性重大污染事故,為處理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提供有效服務。

  (2)專業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在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逐步形成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管理科學、運行高效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當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統一調配,資源共享。

  (3)全面建立分級負責的儲備制度,專業應急物資以霍山縣各部門實物儲備為主,調動社會各方面資源,委托企業儲備及要求相關企業保持一定量的商業儲備為輔。

  4.6應急物資征用

  (1)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應急征用決定,履行應急征用義務,配合應急征用措施。

  (2)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物資、場所工作,堅持統一領導、統籌計劃、就近征用、便于調運、保證質量、均衡負擔、合理補償的原則。

  (3)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征用單位應當及時返還被應急征用物資、場所。被應急征用物資、場所毀損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毀損程度經相關部門鑒定認證后給付相應的補償金;被征用物資、場所滅失的,按照被征用時的市場價格給付相應的補償金;征用物資、場所造成被征用單位停產停業的,補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5應急響應

  5.1應急響應程序

  (1)環境事件發生后,縣生態環境分局和責任單位立即將事件情況報告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同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啟動企業級別環境應急預案;

  (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對接報信息及時研判后,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

  (3)根據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啟動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通知應急工作組相關成員單位及人員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調配所需應急資源;

  (5)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6)如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現場應急指揮部向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請求實施擴大應急;

  (7)應急處置結束后,轉入后期處置工作階段。

  5.2分級響應機制

  發生環境事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進行處置。上級預案的啟動在下級預案先行啟動響應的狀態基礎上進行,上級預案啟動后,下級預案處于啟動狀態。

  一般(Ⅳ級)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第一響應,啟動本級預案實施處置;

  較大(Ⅲ級)環境事件:啟動本級預案的同時,及時報告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請求啟動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啟動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響應;

  重大(Ⅱ級)環境事件:啟動本預案的同時,及時報告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請求啟動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啟動《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響應;

  特大(Ⅰ級)環境事件:啟動本預案的同時,及時報告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請求啟動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啟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響應。

  5.3信息報送與處理

  5.3.1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1)報告時限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立即進行核實,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IV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第一時間向縣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對初步認定為較大(III級)、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在第一時間通過電話向市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報告,經核實后再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六安市生態環境局。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2)報告程序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縣生態環境分局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①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④縣生態環境分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3)特殊情況下的信息報告

  縣生態環境分局在接到下列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須同時通報有關部門:

  ①轄區內飲用水源發生水污染事故時,需向各自來水公司通報,由霍山縣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應急處置工作,霍山縣各部門配合。

  ②環境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須通報涉外部門、港澳臺事務管理機構。

  5.3.2突發環境事故報告方式與內容

  (1)突發環境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即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是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

  (2)事故報告內容。事件發生后,應急指揮部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事件情況,并在24小時內填寫事件緊急報告,內容包括:

  ①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排放污染物類型、數量及潛在危害程度;

  ②造成污染事件的單位(人為因素引起時)類型、經營規模;

  ③事件的簡要經過、遇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④事件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⑤事件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圖;

  ⑥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件搶險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⑦事件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5.4指揮和協調

  5.4.1指揮和協調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需要成立霍山縣現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情況,通知有關部門,通報事發地相鄰鄉鎮政府。各應急機構接到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應急指揮部的協調指揮下,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態,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預測;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為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應急處置行動;指導對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責任單位及時主動向應急指揮部提供與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水務等有關部門應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5.4.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辦公室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六安市生態環境局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5.5信息發布

  應急指揮部按照規定職責,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由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簽署意見后按程序上報和發布。在縣人民政府的組織、協調下,承擔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的責任單位指派專人負責新聞報道工作,并負責起草新聞發布稿和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情況公告,經指揮長簽署意見后,及時、準確報道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5.6應急終止

  5.6.1解除應急的條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的解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已消除,無繼發的可能性;

  (4)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經沒有繼續進行的必要;

  (5)已經采取必要防護措施,能夠防止公眾再次受到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5.6.2應急解除的程序

  (1)應急指揮部確認解除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應急指揮部批準;

  (2)應急工作指揮部下達應急解除命令;

  (3)應急狀態解除后,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須繼續進行為止。

  6善后工作

  6.1善后處置

  (1)在突發環境事件終止后,縣生態環境分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影響范圍和損害程度進行評估,并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2)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對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要合理引導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

  6.2社會救助

  (1)政府救助實行歸口管理、統一組織、動態實施的原則。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提交相關報告,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適時啟動救助機制,統一組織實施救助相關工作。司法部門應適時啟動相關機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2)縣民政局負責救災捐贈活動,捐贈款物由縣民政局管理,由紀檢監察等部門實施監督,由審計部門依法進行審計。

  6.3后果評估

  由應急響應主體單位負責對災害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對處置的經驗和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

  7應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應急指揮部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通信器材,確保聯絡暢通。

  7.2裝備保障

  縣生態環境分局及相關部門要建立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電子臺賬,電子臺賬應當載明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加強重要污染物、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元素、危險廢物檢驗、鑒定和監測裝備建設,特別是要加強快速、現場檢驗監測設備的配置。要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確定人員負責對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及時更新、補充,使之經常處于良好狀態。要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和動態監控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事件時能有效防范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7.3隊伍保障

  縣生態環境分局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要對全縣企業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行組織和培訓,形成縣生態環境分局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保護應急網絡,保證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7.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門要根據自身職責,做好交通運輸和運輸秩序的保障工作,及時對事件發生地的現場實施交通管制,并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開辟快速運輸通道,確保人員疏散和物資輸送以及現場處置人員快速抵達的需要。

  7.5資金保障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提出項目支持預算,按程序審批后執行。各項捐助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由縣應急指揮部統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7.6技術保障

  應急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科研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以及先進技術裝備等方面的科技研究工作,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保障。

  8監督管理

  8.1預案演練

  各應急響應主體單位要根據職責范圍編制對應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工作,每年開展一次以上。

  8.2宣傳和培訓

  縣生態環境分局要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向公眾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以及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識,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加強對環境污染事件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業人才。

  8.3獎勵和責任

  縣人民政府對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中,組織嚴密,指揮得當,有力搶險,出色完成者;在危險關頭,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搶救群眾有功者;及時準確報送重大事件預測信息和動態信息,為事件處置贏得時間,成效顯著者;為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獻計獻策,措施得當,成效顯著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中玩忽職守,遲報、漏報、瞞報、誤報事件情況,延誤處置的;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在緊要關頭臨陣脫逃的;挪用、盜用、貪污搶險救災款項和物資的;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事故調查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除按照上級管理部門要求配合進行事故調查外,應急指揮部自身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客觀、公正、準確、及時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措施和事故責任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9附則

  9.1 名詞術語

  環境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制定,報霍山縣人民政府批準,由霍山縣人民政府印發實施。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縣生態環境分局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報霍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9.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9.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經評審、修改并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經指揮長批準簽發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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