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事件應急方案
4.3 指揮協調
4.3.1 群體性事件一旦發生,事件發生地的處置群體性事件領導小組應迅速成立現場指揮部。
1、處置群體性事件現場指揮部應設立專門工作班子或確定專門工作人員,負責撰寫宣傳資料、統一對話口徑、記錄會商過程、收集匯總動態、編寫現場信息、起草新聞稿件、聯絡上級機關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2、現場指揮部應在群體性事件現場設置宣傳車或廣播室。必要時,黨委、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應在現場同群眾對話,有針對性地解釋有關問題,進行宣傳教育。進行現場疏導時,應嚴格統一口徑,不得作出違背法律和政策規定的承諾。
3、對通過口頭、傳單或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謠言、制造思想混亂、煽動鬧事的,應迅速采取措施,辟謠止謠,澄清真相,挽回影響,并依法對造謠傳謠人員作出處理。
4.3.2 鎮黨委、政府有關負責人和涉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人要迅速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必要時,鎮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要直接指揮現場處置工作。鎮黨委、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要帶頭面對面地做群眾的工作,誠懇聽取群眾的意見,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盡快平息事態。
1、對群眾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要當場表明解決問題的態度;
2、無法當場明確表態解決的,要責成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限期研究解決;
3、對確因決策失誤或者工作不力而侵害群眾利益的,要據實向群眾講明情況,公開承認失誤,盡快予以糾正;
4、對群眾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講清道理,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服教育工作。
4.3.3 異地群眾聚集形成群體性事件的,群眾來源地的黨委、政府和涉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指派有關負責人率領工作組趕赴現場,開展疏導、化解和接返工作。事件發生地的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配合、協助做好異地群眾的教育和送返工作。
黨委、政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在現場做工作時,公安機關應當派便裝人民警察或者少量著裝人民警察到現場掌握情況、維持秩序,同時做好隨時出警處置的準備。
4.4 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
事發地所在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群體性事件發生后,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控制事態并向上級報告。
4.4.1 先期工作
先期處置工作由群體性事件發生地的鎮黨委、政府負責。根據應急預案成立由鎮黨委、政府的主要領導任組長,地方派出所、涉事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的應急處置領導小組。
涉事單位、行為發生地的鎮黨委、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對下列群體性行為,要及時、主動做好工作,化解矛盾,避免事態擴大:
1.出現不穩定事端和群體性事件苗頭,群體性事件尚處在醞釀過程中的;
2.聚集上訪尚未發生堵門、堵路、攔截車輛、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嚴重影響交通、治安秩序或者黨政機關工作秩序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3.發生在單位內部的表達共同意愿的小范圍聚集事件,尚未發生行兇傷人、扣押人質或者打、砸、搶、燒等違法行為的;
4.其他由人民內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現過激行為、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現場開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體性行為。
4.4.2 現場處置
4.4.2.1 如發生通過前期工作仍不能控制的應急情況以及重大以上群體性事件后,區應急聯動中心等報請或由區委、區府以及區應急委直接啟動區總體預案并迅速上報市應急辦,擴大響應范圍、提高響應等級,區應急處置指揮部進入運作狀態,統一指揮調度全區性的應急管理資源,實施應急處置行動。
4.4.2.2 區應急指揮部進入運作狀態后,在前期處置的基礎上,迅速研判形勢,并向有關單位和部門發布指令。接轉指揮關系,履行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職能,發布指令,指揮、調度協調各方面資源和力量,實施應急處置。
4.4.2.3 各應急聯動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部門,必須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在區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根據相關預案和處置規程,密切配合,協同作戰,組織實施應急處置。
4.4.2.4 群體性事件現場發生或即將發生下列嚴重違法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處置群體性事件領導小組的決定,立即出動處置性警力進入現場,并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使用必要的警械,盡快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防止因警力、警械和強制措施當用不用而使事態失去控制。
1、圍堵、沖擊黨政機關和重點要害地區、部位。
2、進入城市中心區段非法集會、游行、示威。
3、臥軌攔車、堵橋堵路、阻斷交通要道。
4、械斗、騷亂。
5、呼喊、張掛誹謗性口號、標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