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事件應急方案
6.1.2 輿論引導
群體性事件一般不公開報道。個別群體性事件確需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報道的,由區委、區政府依照相關規定,提出報道方案、提供統一稿件、審定報道口徑,并報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視情況作簡要的公開報道,引導輿論,以正視聽。如境外有對我不利反應或歪曲性報道,應視情況及時組織對外報道,做出必要的澄清和駁斥。
6.2 培訓
應急管理協調機構定期組織開展相關專業知識、現代化辦公、法律法規和應急處置工作程序的培訓,確保應急處置工作高效有序地開展。
6.3 演習
應急管理協調機構負責組織相應的專項預案演練。演練要從實戰角度出發,深入發動和依靠市民公眾,普及應急救援的知識和技能,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7 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
7.1 工作考核
1、要始終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把做好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作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切實履行好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責。各級領導干部和有關工作人員要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處置群體性事件預案的要求,盡職盡責,講究方法,積極有效地開展工作。
2、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將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情況作為黨政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進行定期考查和專項檢查。對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
7.2 責任追究
國家工作人員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維護穩定和預防、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或者貫徹不力,侵害群眾利益,作出錯誤決策,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致使群體性事件升級的;
2.對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不認真解決,失職、瀆職,甚至慫恿群眾到上級機關集體上訪,致使群體性事件屢有發生或者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的;
3.因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違反工作紀律等行為,導致群眾集體上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4.群體性事件發生后不及時報告,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失當,甚至壓制有關部門、單位及時如實上報情況和及時處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響和損失而未能避免的;
5.違反規定指令公安機關參與非警務活動或者違反規定派出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或者濫用警械、強制措施,或者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級、事態擴大的;
6.在處置群體性事件過程中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8.1.2 應急預案公布
《應急預案》經過專家評審通過后,由區應急辦代表區政府批簽。主管部門根據計劃和需要,廣泛向社會公眾宣傳《應急預案》。
8.1.3 應急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每三年對《應急預案》修繕一次,必要時可作隨時調整,報區應急管理委員辦公室備案。
8.2 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組織制定并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并向社會公布。